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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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现将《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完善网贷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贷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申请对我市网贷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

网贷机构营业执照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网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应当依据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我市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市金融办在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第五条新设立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五)合规经营承诺书;(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及履历表;(八)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九)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十)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十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十二)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局2008年3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机构均要先行在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四条各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第七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须向机构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有关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获准备案登记后,有关档案局应向档案中介机构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有关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

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模板

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模板

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XX档案服务机构2.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3. 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4. 法定代表人:XX5. 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6. 成立时间:XX年XX月XX日7. 经营范围: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二、申请单位资质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6. 符合《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单位档案服务业务情况1. 档案服务业务范围:提供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服务;2. 档案服务业绩:自成立以来,已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档案服务,取得良好口碑;3. 档案服务团队:拥有专业的档案服务团队,包括档案管理人员、档案鉴定人员等,具备丰富的档案服务经验;4. 档案服务设施:拥有独立的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设备;5. 档案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档案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四、申请单位承诺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2.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档案服务活动;3. 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4. 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申请单位备案申请1. 请予以备案登记,颁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2. 请予以指导和支持,促进本单位档案服务业务的规范发展。

六、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 联系人:XX2. 联系电话:XX3. 电子邮箱:XX4. 邮政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特此申请!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9〕1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内容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二、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应有3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至少包含1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服务机构活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区市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外注册登记并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或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省内异地重复备案。

第四条申请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和档案管理软件研发等服务资格和能力;(四)有3名以上取得档案业务培训证书或者有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附表1);(三)营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四)档案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五)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档案经营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是否具有确保档案及档案信息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等。

武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

武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资格备案流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房地产经纪机构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机构名称应规范含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代理或房地产咨询”字样;2、注册资本(现金部分)人民币3 0万以上,且应有3人(含)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并获得注册证书(其中,股东至少有一人应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3、有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固定独立的合法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4、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二)房地产分支机构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机构名称应规范为“公司名称+区域+分公司”模式;2、有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固定独立的合法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3、从事存量房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有2人(含)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商品房业务的分支机构(售楼部)应有3人(含)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员;4、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地产经纪机构1、书面申请报告;2、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验资报告(含注册资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复印件;逾期的验资报告,应当提供近期银行对账单;5、经营场所有效证明;6、公司章程;7、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8、电子档案;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1、书面申请报告;2、武汉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3、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5、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有效证明;6、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7、电子档案;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申请对管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第五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合规经营承诺;(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七)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深档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深档规〔2012〕3号)各区档案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档案局2012年10月9日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档案整理、保护、鉴定、寄存、数字化以及档案业务咨询等服务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的管理机关,凡在本市从事档案服务的档案中介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从事档案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三)有两名以上取得档案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务以上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四)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其库房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档案中介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文件材料:(一)备案登记表(附表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三)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四)从业人员名录(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以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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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说明:
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三)从业人员一览表;
(四)从业人员简历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资历资格证明复印件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资料应用A4纸张整齐装订成册,其中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资历资格证明等皆需查验原件。

联系人:原媛电话:82105244
附件2: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3: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
附件4: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简历表
附件5: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活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中介机构是指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中介
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机构要先行在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四条各市、县、区档案局是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
(四)具有两名以上从事过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
(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申请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须向机构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备案登记。

第八条有关档案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其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查看。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条获准备案登记后,有关档案局应向档案中介机构颁发由广东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并以一定的形式或在档案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十一条档案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机构负责人等备案登记事项时,应在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十日内,到有关档案局办理备案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每两年应向所在地档案局申请复核一次。

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中介机构两年来开展中介业务的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复核结束后,接收复核的档案局应向申请复核的中介机构发送复核合格文件,并将复核合格的档案中介机构名录及时公告。

对复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对取得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局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指导、检查。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将视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档案中介机构获准备案登记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档案局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变更;
(二)伪造、涂改《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三)在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等业务时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标准;
(四)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不按规定到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档案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文件自然失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6:深档字[2008]51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档案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市属各单位:
现将省档案局制发的《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业务的档案中介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必须到所在地档案局备案登记。

经市工商局注册的到市档案局备案登记,经区工商局注册的到所在区档案局备案登记。

凡未经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二、各区档案局应当切实落实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立即着手开展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督促辖区内档案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按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

各区档案局在进行档案工作检查和目标管理考评验收时,应当对受委托开展档案整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严格检查,凡未依法注册或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通过检查或考评。

三、各有关单位不得聘请未依法注册和未经市、区档案局备案登记的档案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档案整理等业务,凡擅自聘请不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档案整理等业务的,市、区档案局将不予通过档案工作检查和档案目
标管理考评,出现泄密、涂改、伪造、丢失、损毁国有档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各区档案局应当于每个季度末将辖区内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情况报送市档案局,市档案局将统一公告。

五、市文档服务中心是市档案局唯一具备开展档案整理、寄存等业务资质的下属事业单位,任何档案中介机构不得假借市档案局和市文档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向有关单位招揽业务。

如有发现,可向市档案局举报。

举报投拆电话:82108536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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