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概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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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权利等内容。

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包括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分则则具体规定了不同领域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行为是指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了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效力等内容。

民事权利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益,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内容。

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在民事行为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保护弱势、信用诚实、有偿原则等。

平等自愿是指民事关系的形成应当是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结果,没有外部的强制或者威胁。

公平合理是指民事关系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偏向一方主体。

保护弱势是指法律应当重点保护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劳动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等。

信用诚实是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信守合同内容,言行一致,不得欺诈或者虚假陈述。

有偿原则是指按照契约精神,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物权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则,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随行物、增殖物、自然界的所有物和自主权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依法取得和依约取得,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取得物权,也可以通过依约取得物权。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于某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一种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耕地承包经营权等。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中的基本概念
1、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着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2、法人: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4、民事权利: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6、代理: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
7、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
8、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9、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0、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3、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1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15、离婚冷静期: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
16、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
17、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
18、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常识法律民法公考讲堂(2篇)

常识法律民法公考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在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公务员而言,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本讲堂将从常识法律的角度,对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公考中常见的民法题目进行解析,帮助考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1.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民法的性质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私法性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义务本位性质:民法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3)意思自治性质: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2. 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如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债务等。

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遗嘱等。

4.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四、公考中常见的民法题目解析1. 合同纠纷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卖给乙。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时交付货物,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应承担何种责任?解析:甲未按时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例题:甲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乙撞伤,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问:甲应承担何种责任?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

专升本考试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本概念1.1 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规范公民行为的强制性准则,是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的保障。

1.2 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包括:强制性、普遍性、条文性、适用性等。

1.3 法律的种类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1.4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1.5 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

二、我国民法总则2.1 民法的内容民法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

2.3 民法的适用我国民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

2.4 民法的基本制度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

2.5 民法的发展我国民法的发展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等。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3.2 保护财产权原则保护财产权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3.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公民在争议解决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3.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四、物权4.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公民对物体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利。

4.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担保等。

4.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相关机构的保护。

4.4 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等。

4.5 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包括公有物、私有物、集体物等。

五、债权5.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民事主体以货币、实物或者劳务为债务履行对象的关系。

5.2 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劳务债权等。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 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5 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7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犹如一座坚实的法律大厦,为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 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

同时,自然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如遵守法律、履行合同等。

2.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1.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它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2.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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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概念汇总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民法基本概念汇总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2、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7、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3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4、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35、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36、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37、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8、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9、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0、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2、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3、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4、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5、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6、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7、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0、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

53、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具体包括用语言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其它形式。

56、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57、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便是于外部的活动。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6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65、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其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66、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67、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68、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其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缺因其缺乏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70、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7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72、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73、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诉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75、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76、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而取得。

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征收等。

8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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