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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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教程第一章

民法教程第一章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 代 民 法 现 代 民 法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 以 国民法典为 本位 私法自 原则 自由
权利 、 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互 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惠、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民法通则》 条和《 《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 条和 合同法》 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含义: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通则》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 条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包括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信用等利益要素。 信用等利益要素。 身份: 身份:人在家庭或团体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 【真题实例】在我国,⽬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A.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B.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我国⽬前没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第7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任何⼀⽅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使权利,不得将⾃⼰的意志⾮法强加给对⽅。

在民事活动中,⽆论当事⼈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 ⾃愿,当事⼈在进⾏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由地表达⾃⼰的真实意志,按照⾃⼰的意愿依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任何组织或个⼈⾮法⼲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由意志或⾮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公平,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民事活动,正当⾏使民事权利和履⾏民事义务;兼顾他⼈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付对价。

⾄于民事主体之间⾃愿⽆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

诚实信⽤,指当事⼈应讲诚实、守信⽤,公平地考虑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使权利、履⾏义务。

3.保护公民、法⼈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且只能依法⾏使其合法民事权利并获取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合法保护。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商品的产物。

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

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

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

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逻辑结构

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本质: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也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许性。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经济法作为国家队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多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C、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类型:事件(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善良、诚实、信用的 道德标准。 具体含义是: ①善意:照顾他人利益,不损人利己,不滥 用权利。 ②诚实:以诚相待,不隐瞒、不欺诈。 ③信用:讲究信誉,恪守诺言。
1.
诚信原则法律依据
▲《瑞士民法典》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以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
般道德,是针对社会公德而言的。 2 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法:《民通》第7条:“民事活动应 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类型化
违反国家公共秩序行为; 2. 危害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 (如约定断绝亲子女关系) 3.违反性道德行为; 4. 射幸合同;(如赌博行为)
1.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 6.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限制择业自由 的协议) 7. 违反公正竞争行为 8.暴利行为类型 9.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 10.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如单身条款)
5.
六、信赖保护原则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强行规定某
项令人信赖的外观事实可导致民事权利的产 生。典型制度如: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与 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它没有 伦理方面的基础。保护信赖往往只是一种旨 在提高法律行为上的交易稳定性的法律技术 手段。 ——【德】拉伦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负载
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包括平等、自由、 效益和安全价值。
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
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不
是具体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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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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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1、民法的语源
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2.民法之发展
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
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
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经过命令令她人服从自己
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正确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
三.民法的构成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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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

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

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

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

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
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
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
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五.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示
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示。

第一种关系中,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

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甲能够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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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第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

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方法。

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

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债权与物权
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
债权:契约关系——产生权利——要求行为的权利——例:甲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侵权——发生损害——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丙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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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
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
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
七.体系
1.民法的体系
民法规范财产关系外和规范身份关系,财产法包括债权法与物权法;身份法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

2.债权的体系
债权的产生例外情形,不但是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

债权产生的原因: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物权的体系
物权若只有所有权一种,则实际生活中多有不便。

可再分。

用益物权:将作为所有权之一部分的用益的权能交予她人。

担保物权:将所有权中支配交换价值的权能让与她人。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4.身份法
亲属法:关于因家庭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

继承法:因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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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法的法源
法源:法院裁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准。

回答的是,法院应当从何处寻求能够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民法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形式
(一)中国民法的法源
1、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4、习惯法:
5、判例法
6、法理
7、学说
(二)作为法源的习惯:民事采用习惯法的条件:
1、须有习惯的确实存在
2、须为任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
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
4、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5、需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三)作为法源的判例法
中国民法理论原本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由于民事立法很不完善,给判例法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和判例中就形成了很多判例规则。

(四)作为法源的法理
所谓法理,即为由法律精神而出的一般法律规则。

照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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