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法基本知识案例
法律知识案例民法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法律。
在我国,民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涵盖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对民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以期提高大家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30岁)与李四(女,28岁)于2018年5月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住房,其中首付50万元,贷款50万元。
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房屋出售。
李四得知此事后,表示不同意,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无权单方面出售。
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离退休金、退休金;3. 生产经营所得;4. 投资收益;5. 财产赠与、继承或者受遗赠所得;6.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房屋出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
处分财产的方式包括转让、抵押、出租等。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财产。
但是,由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在出售房屋时,需要取得李四的同意。
(三)李四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其行为无效。
李四可以依法要求张三停止出售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依据(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民法法律案例学习(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学习民法法律案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民法案例,探讨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学习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权属瑕疵,无法过户。
乙要求甲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不同意,双方遂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乙已支付的定金,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结论】本案中,甲因房屋权属瑕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丙、丁双方系邻居。
某日,丙在自家院子里修剪树枝时,树枝意外折断,砸中丁家房屋,导致房屋损坏。
丁要求丙赔偿损失,但丙认为树枝折断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丙修剪树枝的行为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丁家房屋,造成损害。
虽然丙认为树枝折断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法律规定,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结论】本案中,丙因过错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丁家房屋,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丁的损失。
四、案例三:人格权纠纷【案情简介】戊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诽谤己,导致己的名誉受到损害。
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相邻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李某与王某系某市某区某小区的邻居,两家住宅楼相邻。
李某的住宅位于王某住宅的西侧,两住宅楼之间有一条宽度为1.5米的公共通道。
近年来,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行和生活。
2019年3月,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2. 理由李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相邻关系,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李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立即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王某则辩称,其堆放杂物是为了方便日常生活,且杂物堆放的位置不会影响李某的通行。
王某还表示,愿意与李某协商解决纠纷,但拒绝立即清理杂物。
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相邻关系,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确实影响了李某的通行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应当遵守相邻关系,合理使用公共通道。
王某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清理干净,恢复通道畅通。
2. 王某因堆放杂物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相邻权的概念和范围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应当遵守的合理、公平、合法的原则。
相邻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相邻土地的利用、相邻建筑物的使用、相邻水道的利用等。
2. 相邻权的行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3)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法律知识之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民法案例无处不在,它们反映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民法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交付。
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1.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交付,构成违约行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应返还甲公司支付的定金,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定金5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情简介】张三驾驶一辆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与李四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
经鉴定,李四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
1. 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驾驶汽车与李四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张三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经协商,甲同意将租金调整为每月4000元,但乙仍不满意。
随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已经构成对乙的安全和健康的威胁。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法律基础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方):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方):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被告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租金为每月2000元,每月初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被告李四在租赁期间应保持房屋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
2019年5月,被告李四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遂向原告张三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但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原告张三发现被告李四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包括私自更换门窗、改变室内布局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辩称,其更换门窗、改变室内布局是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且在更换门窗时已通知原告。
至于改变室内布局,是因为原房屋布局不合理,经过改造后居住更加方便。
因此,被告认为自己并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 关于房屋改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必要修理、更换、改善。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造。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改造,但未经原告张三同意。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张三造成了损失,包括房屋改造造成的损坏和重新装修的费用。
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房屋改造造成的损失及重新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法律法规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系邻居,两人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
张某原居住在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中,该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
李某原居住在另一套相邻的房屋中,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
由于李某家庭人口增加,住房条件紧张,李某与张某协商,欲购买张某的房屋以解决住房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张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
李某遂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张某拒绝退还定金,并提出李某违约,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定金,并赔偿其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并非李某的原因。
因此,李某不构成违约。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退还李某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李某因房屋无法过户而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产权证瑕疵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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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能力(法律)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1、 自然人——公民、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无、限制
18周岁以上——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问:李某对外国人甲的起诉能否适用我国法律?
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察民法的适用范围,即空间范围、时 间范围以及对人的效力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且没 有排除适用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始于法人的成立止于 法人的撤销。
•
•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种类
• •
●3、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享有
案例
某外国人甲,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2005年8月1日,甲与李
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李某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 屋用于办公,租期为3年,每月租金为20 000元,每三个月交纳 一次房租。甲由于经营不善,欲停止办公,遂于2007年8月1日 在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停止营业,搬出该房屋。李某得知, 协商未果后,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
3、平等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平等
任何自然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文 化程度等存在何种差别,他们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 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也不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等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成立的要件,自成立之日起, 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未成年人≥16周岁、自己养活自己
未成年人<10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精神病人(不能辩认自己行为) 10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 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辩别自己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进行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适应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 2、法人——组织
法人四条件
• •
依法成立 必要财产、经费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明确确定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民法
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民 法的基本原则也随之发展。
5.2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精神和灵魂,具有如下作用:
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民事权利:
相对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
法定(抚养、劳动保护) 约定(合同)
第3节:民法的性质
3.1 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
。一般认为,私法即指
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 等。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私法所保护的法律秩 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
(2)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的平等原则体现为民事 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包括当事 人约定的。
例题、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 (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 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 事证券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措 施,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征税。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投 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及生效后的民法规范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 系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4.2.1 民法的生效时间 一般来说,民法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 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几种方式:从公布之日起开始
生效;自公布后一段时间再生效;由民法规范规定具体 的生效时间。
4.2.2 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法的失效时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
分析:本题涉及对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问题。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具体内容主 要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法律 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地位平等。
本题选项A中,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是法律对自然人行为 能力的规定,非权利能力的规定。
选项B中,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业务 的道理同A选项是一样的,是属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而 非权利能力的限制。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表现: (1)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 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2)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设立在中国境 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 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有不 同规定的除外。
(3)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外 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能享有。
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新法直接废除旧法;
新法通过规定与旧法相抵触的条款使旧法失效;也有
少数的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失效日期。
4.3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
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了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辅的原则。
2系主体
法 人 其 它 组 织
企 业 法 人 非 企 业 法 人 中 国 公 民
注3:民事法
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表 现 为 财 的 客 体 表 现 为 物 的 客 体 表 现 为 行 为 的 客 体 非 物 质 财 富 的 客 体
2.2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解释下,并举例如 房子属于自己所有。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
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 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 债权人与债务 系。 人,举例借钱之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 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义务 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 相对法律关系。
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 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实质意 义上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1.2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从调整内容来看,民法可以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
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
第二章: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涉及的一些制度
第1节:民法的概念
中国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 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
1.1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
3.2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民事法律的制度设
计与施行都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
民法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护。
第4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 的问题,即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 内发生效力。
4.1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效
力的地域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 1 适用于我国全部 领域内的民事法律法规 2 适用于局部 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第4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4.2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种
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生效、失效的时间,以
5.3.3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最早由《法国民法典》确立,由于 当时处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主义 盛行,意思自治原则曾一度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适当的 限制,使意思自治从一种绝对的意思自治发展为需 要顾及社会公益和公正的意思自治。
自愿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民法领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权 利
法律关系主体 在法定范围内 有权进行各种 活动
自 然 人
外 国 公 民 无 国 籍 人
义 务
法律关系主体 必须按法律规 定或约定承担 应负的责任
注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3.2 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