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高频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情形用人单位的处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1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高频考点三:劳动报酬与支付(1)工资支付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适用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离职种类一、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试用期内离职):指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或员工个人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满离职):指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以下简称合同期内离职,包括辞职、辞退、擅自离职)。
(一)、辞职:指员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辞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与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其中: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非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④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裁减人员的;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二天(含)以上.4、擅自离职 :指员工未申请辞职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
工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无法继续雇佣工伤员工,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本文将介绍工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员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终止的种类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终止合同是常见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形终止:•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破产;•其他依法规定的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合法且有效的。
然而,在工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情况会稍有不同。
工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关于工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所规定。
劳动保障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员工经医院诊断为因工伤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医院诊断,伤情无法恢复的;•经过医院诊断,治疗期满的;•经过医院诊断,不需要住院治疗且伤情稳定,可以自主选择离开医院的。
此外,如果员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尚未治愈,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支付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在享受工伤保险期间的职工进行辞退、解雇等人事处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职工另行就业,并已取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企业破产,或者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进行重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治安管理或者行政管理处罚,被撤销或者吊销职务,被依法解除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其他情形依法应当终止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的。
第十六章-劳动法-PPT课件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 一定的手续和步骤。
(1)提出签订 劳动合同的建议。
(2)双方协商。
(3)双方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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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指劳动合同赋予 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士的法律约束力。
15
(1)劳动合同的生效
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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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 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就 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以全体 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32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合同,不仅具有一般 合同的共同特征,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十六章 劳动法
教学目的:
1 劳动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2 劳动法 3 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法律地位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5 劳动法的渊源和体系
1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
广义
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有 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 劳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26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过错性 辞退。
②非过错 性辞退。
③经济性 裁员。
④得解 除劳动合 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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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一般性辞职; ②特殊性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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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的劳动关系终结。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 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提前消灭,而终止是基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导致劳动合同效力的自然消灭。
法律讲堂案例课(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验收合格通知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质量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构成违约。
3. 定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4.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因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三、启示1.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完整,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纠纷。
2. 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证据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4. 重视货物质量在购销合同中,货物质量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方面。
当事人应严格把关,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四、总结本案通过一起购销合同纠纷的解析,揭示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 1、主体具Βιβλιοθήκη 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 一方是用人单位。 • 2、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 性。 • 3、客体主要为劳动行为,劳动合同的目 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 4、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合 性等特性。 •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及劳动部门颁布的规章; • 就业协议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 政策文件。
• 2、适用主体不同 •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 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 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 的依据。 •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 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 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 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 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 据。
如何保护求职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 某同学咨询:我参加一个招聘会,有一单位 拟录用我,但要求先试用三个月后再签订合 同(试用是否合格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 学法律的我问他们:“将试用期不包括在合 同期限中是违法的”,对方说他们都是这样 做的,同意就留下,否则就走人。我舍不得 这份工作,但如果答应又担心太大风险,我 该怎么办?
• 12月30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 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谭 氏官府菜”的允许情况下,未办理任何 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 《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 害了“谭氏官府菜”的利益,裁决吴林 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 2005年1月10日,吴林对劳动仲裁委的仲 裁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并不再办理离职 交接手续。
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作业指导书

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作业指导书第1章劳动法基本原理 (3)1.1 劳动法的概念与特征 (3)1.2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3)1.3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 (4)第2章劳动合同法 (4)2.1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4)2.1.1 劳动合同的订立 (5)2.1.2 劳动合同的效力 (5)2.2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5)2.2.1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5)2.2.2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5)2.3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5)2.3.1 劳动合同的变更 (5)2.3.2 劳动合同的解除 (5)2.3.3 劳动合同的终止 (6)2.4 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 (6)2.4.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2.4.2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6)2.4.3 劳务派遣 (6)2.4.4 外国人就业 (6)第3章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 (6)3.1 工资制度概述 (6)3.1.1 工资的定义与构成 (6)3.1.2 工资分配原则 (6)3.1.3 我国工资制度的特点 (6)3.2 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7)3.2.1 工资计算的基本方法 (7)3.2.2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7)3.2.3 工资支付的特殊情形 (7)3.3 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 (7)3.3.1 标准工时制度 (7)3.3.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7)3.3.3 不定时工时制度 (7)3.3.4 休息休假制度 (7)3.3.5 加班制度 (7)第4章劳动安全卫生 (7)4.1 劳动安全卫生法概述 (7)4.2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8)4.2.1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8)4.2.2 用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8)4.3 职业病防治与女职工保护 (8)4.3.1 职业病防治 (8)4.3.2 女职工保护 (8)第5章社会保险法 (8)5.1 社会保险概述 (9)5.2 养老保险 (9)5.2.1 养老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9)5.2.2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与缴费 (9)5.2.3 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 (9)5.3 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 (9)5.3.1 医疗保险 (9)5.3.2 工伤保险 (9)5.4 失业保险与生育保险 (9)5.4.1 失业保险 (9)5.4.2 生育保险 (10)第6章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10)6.1 劳动争议的概念与特点 (10)6.1.1 概念 (10)6.1.2 特点 (10)6.2 劳动争议的种类与处理原则 (10)6.2.1 种类 (10)6.2.2 处理原则 (10)6.3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0)6.3.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1)6.3.2 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1)6.3.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1)6.3.4 人民法院 (11)第7章劳动争议调解 (11)7.1 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与原则 (11)7.1.1 概念 (11)7.1.2 原则 (11)7.2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11)7.2.1 申请与受理 (11)7.2.2 调解 (12)7.2.3 调解协议 (12)7.2.4 调解终结 (12)7.3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12)7.3.1 调解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2)7.3.2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受以下情形影响: (12)7.3.3 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 (12)第8章劳动争议仲裁 (12)8.1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12)8.2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3)8.3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13)第9章劳动争议诉讼 (14)9.1 劳动争议诉讼概述 (14)9.2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14)9.2.1 起诉 (14)9.2.2 立案 (14)9.2.3 举证 (14)9.2.4 开庭审理 (14)9.2.5 审理与判决 (14)9.3 劳动争议诉讼的判决与执行 (15)9.3.1 判决 (15)9.3.2 执行 (15)9.3.3 执行异议 (15)第10章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案例分析 (15)10.1 劳动法案例分析 (15)10.2 劳动争议处理案例分析 (16)10.3 综合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总结 (16)第1章劳动法基本原理1.1 劳动法的概念与特征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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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劳动合同的解除种类如下: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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