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的工程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营改增”费用问答

“营改增”费用报销问答各机构、各部门:“营改增”项目已顺利上线,现就费用报销方面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一、“营改增”后我行为什么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我行原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5%上升至6%,我行税负有所增加,但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我行列入成本的发票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金我行有可能进行抵扣,可降低我行税负,因此,请各机构尽可能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哪些科目可以抵扣请参见问题七)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报销?流程如下:1、经办人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
2、经办人将发票抵扣联提交财会部,进行发票认证,同时填写《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统计表》,将电子版发送财会部邮箱。
3、财会部对专票信息进行认证,将专票信息录入税务管理系统,财务报账系统次日从税务管理系统获取该笔专票信息。
4、报销人在财务报账系统中填写报销审批单,选择供应商,勾选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提交、打印报销审批单,如果选择不到专票,则说明专票还未获取到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未同步到报账系统,需要等待认证结果同步到影像系统才能处理。
(各机构将专票抵扣联传递至分行财会部进行认证时,必须做到传递安全、及时、交接明确。
)五、如开具专票,怎样计算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价格/(1+增值税税率)举例: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价格为1170元,则不含税价格为:1170/(1+0.17)=1000元。
(不同经营项目,税率不同,具体请参见附件1)六、供应商说开具专用发票需要涨价怎么办?同等质量商品采购,不应仅以增值税专票、普票,是否能够抵扣作为采购条件,应对比不含税价格,以不含税价格最低为原则。
如采购一批办公用品,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报价为1170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票,报价为980元,A公司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高于B公司的980元,因此需采购B公司的产品。
营改增地质勘探业务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精品发布】-0

营改增地质勘探业务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精品发布】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转型期,矿业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在地质勘探业务方面产生进项税留抵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对此业界持有不同观点,莫衷一是。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在四种不同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抵扣结果,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提出相应的税务解决方案,使涉税单位尽可能地享受到在营改增转型期的政策红利。
重要词:营改增;地质勘探;留抵税额;抵扣笔者所在单位为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公司注册地在省会城市,公司于2013年通过招投标取得一处特大型有色金属资源的开发权,但探矿权转让价款需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矿业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后办理矿权转让手续。
同时该矿业公司是一家央企,按照国资委对央企压缩管理层级的要求,集团公司的管理层级不能超过三级,而矿业公司已为三级单位,另外按照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需另设立属地化公司,因此公司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新设立了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明确分公司为该处矿产资源的开发主体,从而满足了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重要求,该分公司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同时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但分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遇到了税务难题,即分公司账面留抵的地质勘探业务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一、分公司地质勘探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问题矿业公司尽管于2013年5月就取得该处资源的开发权,但受矿权评估、转让价款谈判等因素影响,矿业公司直到2016年12月才办理完探矿权转让手续。
在此期间,为加快工作进度,扩大找矿成果,2013年12月以分公司为主体与地勘单位签订了地质勘探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
2014-2015年合同结算时,地勘单位开具了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合同结算时分公司尚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因此分公司对该部分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1300万元。
2016年最新营改增费用报销发票类型规定

个人到税局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除注明的餐费外,其余可以抵 扣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个人到税局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非职工福利支出可以抵扣,故 应尽量取得专用发票,用于职 工福利支出,再作进项税额转 出
有专票也要进项税额转出
费用报销发票类型规定
1.办公设备设施类
序号 开票项目 是否需要 是否可以 增值税专 抵扣进项 用发票 税 备注 总原则: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 后,营业税不再存在。办公用 品、电子耗材、车辆租赁、电 费均可抵扣17%,支付运输费 、购买房屋、建造房屋、房屋 租赁11%,物业管理、邮电费 、手续费、咨询费、会议费、 培训费、住宿费、劳务派遣手 续费、等现代服务业均为6%, 路桥通行费2016年5至7月,凭 普通发票计算抵扣3%-5%。只 要是用于应税项目,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地 税发票沿用至6月30日,特别 规定的沿用至8月31日。但: 福利费、餐费、免税项目支出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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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到税局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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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

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 -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财税实务已开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

财税实务已开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 是克强总理给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 也是财政部与各级税务部门营改增决战数年的完美收功日;自此, 营业税功成身退、增值税一枝独秀。
纳税人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可以充分评估相应的成本与收益, 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但对于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 建设单位可否享受营改增红利, 需要合理筹划与审慎分析。
【案例】假如某制造型企业(发包方), 在2016年2月25日与某施工企业(承包方)签订包工包料建筑施工合同, 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假如其中材料成本约70%、人工成本20%, 利税10%), 签署合同当日制造企业支付100万元, 施工企业正式启动项目。
工程预计6个月完工;预计截止4月30日, 工程可完工50%;5月1日之后可完成另一半2500万元工程项目。
工程结算相关约定:首期支付100万元, 基础工程完成支付20%、1000万元, 工程完工50%支付20%、1000万元, 土建完工支付50万元, 剩余400万元在土建工程完工满1年支付。
企业付款当日, 施工方需提供相同金额的结算发票。
假如工程双方在5月1日前商定, 分别采取了如下措施:措施一: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款结算期不变, 推迟至5月1日后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企业要求施工方推迟提供发票, 在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 再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方式看起来最为直接、简单且最省事, 估计也是不少企业拟采取的措施, 但实质是风险最大的不当筹划。
【法规依据】(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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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的工程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16/10/20
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
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
5月1日前付款100万元,取得营业税发票。
5月1日后付款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情况下,A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笔者认为,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对“取得”时点的判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随后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5月1日后购进的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同样未明确规定“购进”时点。
规定的模糊为纳税人增值税处理带来风险与困惑。
根据以上案例,如果A在5月1日前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应当在5月1日前付款,仅是付款时间延迟到5月1日后,则B企业发生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A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
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具有一定税务风险。
如果A企业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在5月1日后付款,则B企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不动产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老合同。
根据36号文件,B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或11%的增值税率按照一般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否符合36号文件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中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和“购进”的规定。
生产性企业建造厂房一般通过出包方式交由建筑工程公司完成。
不动产在建工程从工程合同的签订,验收,直至付款,往往耗时较长,中间经过一系列关键时点。
上述情况下哪一个时间节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取得时点或建筑服务购进时点目前营改增公告并未给予清
晰答案,而取得时点及购进时点的明确,对判断A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如何缴纳具有重要意义。
在目前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建议A企业考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的规定,暂缓增值税认证时间,以减少进项税抵扣风险。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时点,减少未来因税法理解不同可能产生的税企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