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

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接受早期教育。
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办幼儿园逐渐崛起并发展壮大。
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机制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不法经营者随意涉足幼儿园行业,造成了人民群众的不满和不安。
因此,为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果,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办法进行探讨和制定,从而有效保障幼儿园中的孩子和家长的利益。
范围本文规定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等地的民办幼儿园。
内容基本管理原则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遵守。
2.学前教育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幼儿园中的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3.坚持安全管理、卫生管理和保密管理,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4.幼儿园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正式营业。
具体管理细则1.场地设施和环境卫生每家民办幼儿园必须有一个卫生清洁明亮的活动区,幼儿园的教室、卫生间、饮水间等一定要干净卫生,同时具有基本的防护措施。
2.招生管理对外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发布虚假信息。
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要求家长提供真实的信息。
招生后,必须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具体情况,制定入园计划,包括孩子的健康情况、交通方式等。
3.教师资格和教学管理所有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的资格证书。
同时,需要注重课程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针对每个孩子的个性特点进行个性化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4.费用管理幼儿园的收费方式必须透明公开,明示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和收费时间等细节,同时保障学生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收取费用。
监管措施1.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处罚。
2.建立民办幼儿园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包括民办幼儿园的教师身份、教学设施和环境等。
3.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民办幼儿园必须配备相关医务人员,提高应急处理措施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长府办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12日长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以县级为主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
(一)严格依标配建小区幼儿园。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与整改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属地住建部门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积极稳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园收费政策,按类别标准收费,严格收费行为。
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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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19号1989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幼儿园,是指个人开办的收托三周岁至六周岁儿童的园、户及各类幼儿班、学前班等幼儿教育组织形式(以下统称个体幼儿园)。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个体幼儿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个体幼儿园是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和集体兴办幼教事业的必要补充,属于个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条个体幼儿园的任务和作用。
(一)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方便幼儿就近入园,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解决幼儿入园难的问题。
第六条城市的个体幼儿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农村的个体幼儿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个体幼儿园业务领导。
第七条个体幼儿园要接受卫生部门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开办个体幼儿园的条件第八条个体幼儿园应设置在环境安全的居民区,具有坚固安全的房舍及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符合卫生标准和保育教育要求。
第九条个体幼儿园要远离主要街道。
室内要宽敞明亮,清洁通风,温度适宜,空气新鲜,具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木质桌椅;室外要有一定面积的活动场地,要清除一切影响幼儿健康和危害幼儿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个体幼儿园要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要具备相应数量的教(学)具、玩具、图书和乐器,要具备供幼儿饮食、睡眠、洗漱的条件和适合幼儿用的厕所。
长春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长春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班)的管理,掌握幼教事业发展状况,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由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驻长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班)。
第三条举办幼儿园(班),需经登记注册后才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举办。
从2001年起全市将每三年更换一次幼儿园(班)办园许可证。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
登记注册的各项管理工作,由市及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分级负责。
第五条凡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其核定类别等级进行业务指导,检查指导评估,并对幼儿园(班)负责人、教师进行培训、考核、资格审定等。
第六条登记注册程序。
(一)举办幼儿园(班)的单位和个人向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管理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长春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表》。
(二)登记注册的管理部门按有关办园(班)条件组织审查验收,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签发《长春市幼儿园(班)办园许可证》。
(三)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凭《办园许可证》向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类别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经审查不合格者暂缓注册,并限期整改,待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办园(班)条件后,再予以批准注册。
限期内仍不达标的,将令其停办。
第七条幼儿园(班)一经登记注册,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名称,不得随意搬迁园(班)地址、合办、停办等。
如需变更须由原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向原登记注册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春市幼儿园(班)变更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中心城区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机关各处室,各教辅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0〕20号)和市司法局要求,结合全市教育工作实际,长春市教育局对2020年5月28日以前制发的14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保留6件、废止8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长春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长春市教育局2020年6月3日长春市教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截止2020年5月28日)序号文件名称及文号清理结果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长教〔2005〕110号)保留2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系统涉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教发〔2008〕59号)废止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和管理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教发〔2009〕106号)废止4关于印发《长春市民办非学历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长教发〔2010〕32号)废止5关于印发《长春市民办幼儿园定类评估标准》(试行)及开展定类评估工作的通知(长教发〔2011〕322号)保留6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市各类幼儿园办园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长教发〔2012〕62号)保留7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教规字〔2013〕1号)废止8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教民字〔2014〕1号)废止9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教办字〔2014〕11号)保留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教安字〔2016〕4号)保留11《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长教发〔2008〕157号)废止12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十条规定》的通知(长教发〔2013〕4号)废止13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教体字〔2015〕2号)废止14《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长教联规字〔2019〕1号)保留——结束——。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提出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本着促进长春市民办教育发展、明确审批责任和规范审批程序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民办学校的界定及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校的管理部门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年检(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是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有效证件。
三、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1、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包括专修学院)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2、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市区以外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共同管理;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长春市教育局及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共同管理。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向住宿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在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设备设施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如表),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
收费标准及地区幼儿园等级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长春市其他八个中心城市县(市)省级示范 750 600 450市级示范 650 500 350其他 450 350 200注:城区所辖乡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县(市)标准掌握。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三篇)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对外公开本制度,并建立健康公开的信息渠道,接收广大家长的监督和建议。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落实国家幼儿教育政策,提供优质的幼儿教育服务。
第二章幼儿园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幼儿园应当设立教研室、行政办公室等基础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教学部、保育部、后勤部等分支机构。
第六条幼儿园的组织机构应当为正式编制和聘用两种形式,其中正式编制人员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立专职副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还应当设立教务主任、保育主任等中层管理职位,负责教学和保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幼儿园在招聘教职工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招聘,并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条教职工入职前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不得歧视和辱骂教职工。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职工培训和进修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管理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目标和评价体系,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制定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教学设备和教学材料,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五章幼儿园的保育管理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的保育目标和保育标准,确保幼儿的生活健康和安全。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幼儿的饮食和卫生要求,定期开展保健工作。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沟通和参与工作机制,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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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公民自筹资金~以个人名义自办的收托学前儿童的幼儿园、托儿所等幼儿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幼教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民办幼儿园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办园自主权,对发展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民政、税务、价格部门负责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备案、票据管理等工作。
街道、社区幼教管理人员负责对民办幼儿园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条件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环境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危险~无噪音的安全区域内。
具有坚固安全的房舍和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幼儿园之间布局合理。
第七条室外有固定的活动场地~有安全护栏~地面平坦~无危险~人均2平方米以上。
禁止在人行道上活动和散步。
第八条房舍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使用合理~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设有活动室,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上,、卧室,兼,、幼儿厕所、盥洗室,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设备,、多功能活动室,60-90平方米,、厨房,各种炊事设备、用具符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卫生室或保健室及相应设施。
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平方米~有桌椅、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
配备儿童体重计、身高计、对数视力表、卫生消毒设备、常用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以及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非处方药。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收托寄宿儿童的或收托60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并设有相应设施。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九条室内宽敞明亮~清洁通风~温度适宜~环境布置富有儿童年龄特点和教育意义~美化绿化好。
第十条有适合婴幼儿身高并与婴幼儿数量相等的桌椅,单个靠背椅~禁止使用易老化、易断裂的塑料椅,、床,通铺每人占有面积不得少于55-65cm×120-140cm 平方米,禁止设置双层铺,活动床床板要达到一定硬度~如:木质,。
有便于幼儿取放的开放式玩具柜、口杯架、毛巾架~供幼儿进餐、饮水、盥洗的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有消毒,至少配备一台消毒柜,、防暑、降温、取暖等设施~冬季室内温度要达到22?以上。
第十一条每班配有一台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幻灯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有一定数量的自制教具。
第十二条配备符合各年龄段幼儿特点的玩具~人均3件,套,以上,具体内容详见民办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
图书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量的20%,。
配备大、中型玩具、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玩沙、玩水设施及工具。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及其他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举办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品行良好~无急、慢性传染病~无性传播疾病、传染性及感染性皮肤病、无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口齿清楚~说普通话~年龄不超过60岁。
,三,必须配备与保育、教育相适应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员,日托幼儿100名~长托50名以下设专职保健人员一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保健人员一名,、炊事员。
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为:三周岁以下1:6~三周岁以上1:7-1:10。
幼儿园原则上按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划分小班、中班、大班~也可设3岁以下的小小班特殊情况可设混合班。
班额:小班20-25人~中班25-30人~大班30-35人~3岁以下班不超过20人。
,四,主办人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儿师范类、职业幼师,文化程度~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有合格学历,幼师、职业幼师、幼教专业合格证书,~年龄不超过50岁。
保育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专业培训。
保健医,保健员,必须具有医学中等专业以上毕业证书~卫生室的保健人员应取得医师,护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园长、保健医、保教人员、炊事人员~必须接受市或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第十四条注册审批机关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两张小2寸彩照,3、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健康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正本,~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租借园舍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或合同~租期不得少于三年。
有公安消防和房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5、卫生证明。
从业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健康证明、保健人员的培训证明、《吉林省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设卫生室的要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师执业证书》,6、物业公司允许开办幼儿园的证明~邻里之间同意开办幼儿园的证明,7、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要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第十六条办理程序1、申办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教育办公室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三十日内对申办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并以书面的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吉林省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儿童卫生保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组织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
不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
3、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审查有关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20日内向举办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主办人持《办学许可证》到民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4、教育行政部门做出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办人合法权益的~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
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每年10 ?12月~举办人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发证机关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保教工作及管理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必须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三岁前少儿教养大纲》、《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范》的要求~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为幼儿创设良好的保教环境~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坚持晨检制度~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隔离工作。
开展以游戏为主要形式的各项活动~做到动与静结合~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
第十九条根据《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求~开展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教育活动~根据教材的计划~设计教育活动和游戏活动教案及备课笔记。
克服“小学化”、“专业化”等应试教育倾向~杜绝教授小学课本知识等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条做好家长工作~主动与家长沟通~及时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共同把婴幼儿培养好。
第二十一条主办人及家庭成员、保教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幼儿园要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参照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并认真执行~有监督纪录。
第二十二条新入托幼儿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托时保健医需要查验《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合格后办理入托手续。
对在园,托,幼儿按年龄进行“四、二、一”体检以及五官保健和心理保健~并按照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设立儿童卫生保健档案,对离开幼儿园三个月以上的幼儿要重新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第二十三条保教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恐吓、责骂幼儿,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大小便。
不得在园内悬挂、张贴和摆设与幼儿无关以及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物品,不得在幼儿面前议论不文明的、与幼儿无关的话题。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护制度~做到房屋、场地、家具、教具、玩具、用具使用安全。
楼梯、室外窗户有安全护栏~门窗有防蝇设备~暖气设暖气罩~冬季用炉取暖~要有炉档,有防触电、防砸伤、防烫,烧,伤措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确保幼儿安全。
幼儿在园期间~由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或不良后果~均由办园人员和有关责任者负责。
第二十五条保持环境清洁。
寝室、活动室要每周彻底打扫、消毒一次~幼儿用品、玩教具每周清洗消毒一次。
厕所、便盆做到便后立即清洗~每日消毒一次。
做到每人一巾一杯~每天清洗及消毒~保证科学、安全饮用水。
保证幼儿适当的睡眠时间和脱衣午睡。
保证户外活动~冬天不低于1小时~夏季不低于2小时。
第二十六条幼儿伙食必须与主办人家庭成员及工作人员伙食严格分开~单独分账、分灶。
合理安排幼儿膳食~每周食谱向家长公布~保证幼儿每餐营养量和进食量。
有条件的开展营养计算及分析。
不吃隔日剩饭菜。
餐具每餐消毒~厨具有防蝇设备~生熟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