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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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号修改单

TSG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一、目录修改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1号修改单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内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三)在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的。


“(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 6 —
“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需重新申请领证。


二、“附件B”修改内容
— 7 —
附件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注:“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 8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8001-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8001-2013
(2)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 有效期为2年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申请人参加其组织的考前辅 导
第二十条 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名条件审查、考试、 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交以下报考资料: (一)《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 正面、白底彩色照片)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考核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 (RT)、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声发 射检测(AE)、涡流检测(ECT)、漏磁检测(MLF)。无损检测人员 级别,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其中无损检 测方法中的自动检测(AUTO)项目分为Ⅰ级(初级)和Ⅱ级(中级)
RT(DR Ⅲ 持RT(DR+CR)- Ⅱ级4年以上
+CR)
Ⅱ 持RT(DR+CR)-Ⅰ级以上且同时持有RT- Ⅱ级,或者持RT- Ⅱ级2年,或者 持RT- Ⅲ级可直接报考
各种 Ⅱ
直接报考
持Ⅰ级1年
AUTO 项
持同类方法Ⅱ级的人员经过不少于16小时专门培训可免试取得资格 Ⅰ 直接报考
Ⅲ 持TOFD- Ⅱ级4年以上
TOFD
Ⅱ 持TOFD- Ⅱ级1年以上且同时持有UT- Ⅱ级,或者持UT- Ⅱ级2年,或者 持UT- Ⅲ级可直接报考
Ⅰ 持UT- Ⅰ级6个月,或者持UT- Ⅱ级可直接报考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原《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4年的,根据原考核记录或 者证书,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和级别的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正文修改1. 将第3.2条表1中高级检验师(承压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注4)”;将3.2表1中高级检验师(机电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

2. 将第3.3.2条第(3)项修改为:“(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 项以上”,并删除注8。

3. 将第3.3.2条第(4)项修改为:“(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制修订工作合计3 项以上”。

4. 将第4.1条修改为:“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免考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以前、6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考试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3.3、3.9 执行。

”5. 将第4.7条修改为:“原证书逾期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4.2和4.3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考试换证。

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证书。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应该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原证书逾期5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疫 .c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检验师;按照检验类 检 v 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 o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验 .g 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 A。 检 q 第四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 督 i 申请《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 qs 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监 a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 量 w. 员证》。 w 《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 质 w 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家 // 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 :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 国 tp 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ht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局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 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总 /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n 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 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续表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1号修改单为了更好地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提高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对原有的考核规则进行了以下修改和补充:一、考核内容调整1.增加了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原理、结构、工作原理等,以及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调整了对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书的编制能力的考核,要求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能够正确编制完整的检验报告书,包括设备基本情况、检验过程、检验结果等。

3.增加了对特种设备检验现场操作能力的考核,要求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各类特种设备,并能够合理运用相关检验工具。

4.调整了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安全意识的考核,要求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能够正确识别并妥善处理检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二、考核方式优化1.考核方式由传统的笔试改为面试+实操相结合的方式。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理论知识,实操环节主要考察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操作能力和实际检验经验。

2.考核内容由原来的一次性考核改为分阶段考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的考核内容和要求逐渐提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需要在每个阶段都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晋升到下一级。

三、考核标准完善1.将原有的“及格”考核标准改为“合格”,特种设备检验人员需要在各个考核环节中达到合格标准方可通过考核。

2.对“合格”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对每个考核环节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3.设置了考核结果的等级划分,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晋升提供更具体的参考依据。

四、考核周期调整1.考核周期调整为一年一次,每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

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需要在每次考核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的考核补充培训和学习,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五、考核结果应用1.考核结果将作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晋升的参考依据,只有达到相应的考核结果等级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才能晋升到相应的职称或岗位。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精品范文).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精品范文).doc
(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
(四)了解相关项目检验手段、方式、设备、工具的特点与适用性,并且合理选用;
(五)具有对设备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
(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
(七)具有事故调查和分析能力。
第十条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明(毕业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
(四)检验资历证明(已持有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1份);
(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
(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
报名参加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四)、(五)、(六)资料。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考试工作。
第六条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 宁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梁广炽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沈 钢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 杰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吴绳武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2)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类别、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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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第1号修改单
(对2013年1月16日第1版的修改)
一、目录修改
1.附件A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增加“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

二、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称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型式试验人员,统称检验人员)。


3.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人员、定期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型式试验人员只设检验员。

“定期检验人员和监督检验人员的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型式试验人员的项目种类、项目代码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划分。


4.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了解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识;”
5.第十一条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


表1的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人员与监督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
删除注2的(3)和(4)。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的考试分为特种设备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

其中,综合知识考试由考试机构组织进行,考试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知识、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要求、计量知识、型式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操守等内容。

考试采取笔试方式(闭卷、开卷),已取得检验师的人员免试本部分考试;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由申请人所执业的、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进行,其内容按照所在型式试验机构向考试机构备案的考试大纲(格式见附件C)。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各科目考试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

“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目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


8.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其第(二)项修改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经营和检验、检测活动;”
9.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型式试验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原件,1份)。


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报名参加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型式试验检验员取证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前款(七)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四)、(五)、(六)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考试成绩作废。


10.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检验人员应当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相应的换证审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11.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但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修改为:“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

换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三)项修改为:“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40小时(其中型式试验类别人员为20小时)。


12.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持证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二个)机构中执业的,发证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附件修改
1.附件A
表头修改为:“定期检验、监督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2.附件B
(1)表中学历一栏改为:


(2)增加一条注,作为注B-2:“报考气瓶检验员学历为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含高中或者中专)。


(3)增加一条注,作为注B-4:“报考型式试验人员的学历同检验员,其相关型式试验项目的专业培训经历不少于40小时,并且经过型式试验机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考试合格。


3.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C: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大纲内容要求“C1 专业知识考试
“C1.1考试内容
专业知识考试以考核型式试验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包括型式试验样品的核查,型式试验工艺、方案、试验报告的编制,对试验相关问题进行判断、处理的原则及要求。

“C1.2考试试卷
“对以下要求进行合理的划分:
“(1)各知识点所占比例及总量;
“(2)开卷、闭卷所包括的题型种类、所占试卷比例及分数比例。

“C1.3 考试时间
“开卷考试时间不超过2.5小时,闭卷考试时间不超过2小时。

“C2 操作技能考试
“C2.1考试内容
“操作技能考试以考核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操作和运用标准对型式试验对象进行准确评定的技能,包括以下内容:
“(1)型式试验方法和目的;
“(2)型式试验方法的理论基础;
“(3)型式试验方案的制定、选用;
“(4)基本操作过程,工具、方法的选择使用;
“(5)型式试验数据的记录,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等。

“C2.2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不超过1小时。


4.附件C改为附件D,注2修改为:“种类分为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等。


表下增加一个注,为注4:“型式试验人员,项目一列中为项目种类;代号一列中为项目代码;型式试验人员不分级别,级别一列中划‘一’”。

5.附件D改为附件E,证底部增加一个注,为:“型式试验人员,项目一列中为项目种类;代号一列中为项目代码。

型式试验人员不分级别,级别一列中划‘一’。


此外,对目录、正文和附件的顺序以及引用的条款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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