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12•【文号】•【施行日期】1991.0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创汇、创收的重要产业,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
同时,旅游业又具有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综合性很强。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以取得更好的效益,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1991年1月9日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我国旅游业经过一年多的重振工作,随着国内整个形势的稳定,出现了可喜的重大变化。
旅游收汇计划超额完成,客源市场打开局面,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很大成效,旅游有了新的发展势头。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紊乱,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对外随意削价竞争,造成国家收入严重损失;旅行社经营不规范,致使商业信誉下降等等。
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影响我国旅游业的振兴,不利于改革开放和为国家创汇、创收。
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很强,旅游企业和相关行业,分属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具有头绪多、环节多的特点,旅游行程又依托性大、连贯性强,因此,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更为迫切。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为保证我国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几点意见:一、我国旅游业应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
今后几年,要继续完善和开发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徕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国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
参加展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展会管理,保障展会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展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商业性展会活动。
第三条展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参展商、观众和主办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活动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展会环境。
第二章展会主办与承办第五条展会活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主办单位负责组织、策划和实施。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举办展会活动的组织能力;(二)具有举办同类展会活动的成功经验;(三)有健全的展会管理制度;(四)有专门的展会管理人员和团队;(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展管理部门申请举办展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展会申请报告;(二)展会方案;(三)展会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四)展会经费预算;(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举办展会活动的组织能力;(二)有专门的展会管理人员和团队;(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备举办展会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展会场地与设施第十条展会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交通便利,便于参展商和观众进出;(二)场地宽敞,能够满足参展需求;(三)具备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四)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餐饮、住宿、交通等。
第十一条展会设施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展位搭建规范,符合展会主题和风格;(二)展品展示区域宽敞,便于参展商展示;(三)照明、音响、投影等设备齐全,保证展会效果;(四)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完善。
第四章展会宣传与推广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展会宣传推广方案,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展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出国办展组展审批管理制度

出国办展组展审批管理制度为规范和加强出国办展组展审批工作,保障国家和企业利益,制定出国办展组展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则1.为了规范出国办展组展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出国办展组展活动合法、合规、安全、可控,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家形象和企业竞争力。
根据《出国办展组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举办或参加海外展览、展销会等出国办展组展活动的审批管理,对公司境外业务部门、各部门及与出国办展组展审批相关的人员具有约束力。
3.境外业务部门负责出国办展组展审批的主体工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协助。
4.公司出国办展组展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参展人员的合法权益。
5.制度执行期间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并做好调整记录工作。
未尽事宜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灵活解决。
二、审批管理流程1.申请阶段(1)主办单位:境外业务部门(2)申请条件: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参展资金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在申请出国办展组展前提前足额支付。
(3)申请时间:企业出国办展组展活动时间确定后30个工作日前提出初步申请。
(4)申请内容:影响明显的涉外展览展示、贸易洽谈等活动,须进行出国办展组展审批手续。
2.审批阶段(1)审批主体:公司出国办展组展审批委员会。
(2)审批程序:企业出国办展组展活动涉及重大问题、复杂问题和不同意见较大的问题,由委员会以有关程序审批。
(3)审批结果:审批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公司出国办展组展审批委员会颁发审批决定书。
3.备案阶段(1)备案主体:审批通过后,企业应在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提交境外业务部门备案。
(2)备案内容:包括出国办展组展活动计划、参展名单、报告主题、境外展会基本信息等。
(3)备案结果: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由境外业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三、监督管理1.公司内部监督(1)内部审计:境外业务部门应每年对出国办展组展活动开展内部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团参加2021“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团参加2021“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团参加2021“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的通知各区文旅局,旅游行业协会,各相关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由文化和旅游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将于10月15日至17日在在桂林举办。
届时,我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参展。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展会概况中国—东盟博览会旅游展,是为加强中国与东盟旅游、文化交流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搭建立足东盟面向全球,具有区域特色的集旅游展示、交流、交易于一体的国家级展会平台,至今已成功举办六届,在加强中国与东盟旅游合作交易、增进人文交流方面成果丰硕。
本届展会展览总面积2.5万平方米,将邀请海内外旅游目的地、智慧旅游、健康旅游、度假休闲、境内文博机构、惠民旅游产品等相关产业参展;计划组织400名境内外旅行商现场洽谈、采购,同期还将举办高层次主题论坛、买卖家专业洽谈会、特邀买家旅游资源考察以及主宾国和主题省旅游推介等一系列活动。
展会将继续采用“线下实体展+云上旅游展”双平台办会形式。
现场设立专访直播间,会期3天对重要活动进行不间断直播,同时在抖音、快手、新浪微博等平台对旅游展进行直播引流,提高云上观众的数量和质量,扩大旅游展影响力和贸易成效。
二、展览内容(一)旅游形象类国家/地区旅游局及旅游组织、旅游联盟、旅游协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会议与展览公司、机场与机场服务公司、银行、电信运营商、旅游在线预订服务企业、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企业、专业媒体、旅游地产商、经贸投资组织等。
(二)旅游商品类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旅游时尚用品等。
(三)旅游消费类旅行社/旅游集团、酒店、民宿、航空公司、邮轮公司、购物中心、旅游目的地管理公司、主题旅游定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度假区、景点(景区)、主题公园等。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按照《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许可以下67家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详见附件。
国家旅游局2017年10月31日旧许可证编号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许可文号1北京旅行家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L-BJ00287L-BJ-CJ00883北京万通银河投资有限公司、王云达郑红礼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20层2303室旅发﹝2017﹞92号2延边天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JL00811L-JL-CJ00141杨巍,杨建国杨巍延吉市朝阳街828-8号旅发﹝2017﹞118号3长春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L-JL00271L-JL-CJ00142谷明月,郑文超赵南长春市南关区财富广场B座507室旅发﹝2017﹞8号4海宁天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ZJ00163L-ZJ-CJ00244施雨顺、许缪煜、曹勤、蔡晶。
施雨顺海宁市长埭路356号旅发﹝2017﹞105号5黑龙江万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HLJ01141L-HLJ-CJ00095王萍王萍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38号2单元2层1号旅发﹝2017﹞117号6海南逍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HAN00201L-HAN-CJ00022海南逍遥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兵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19号蓝天广场4楼旅发﹝2017﹞105号7海南中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HAN00032L-HAN-CJ00058王模烈、陈鸿南、方壮义、等11位王模烈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12号万国商厦16楼旅发﹝2017﹞105号8海南小马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HAN00220L-HAN-CJ00021叶再兴叶再兴三亚市商品街大道总统酒店907室旅发﹝2017﹞105号9三亚百顺国际旅行L-HAN00343L-HAN-CJ00047赵慧君、周明月、周颖赵慧三亚市新风路138号福泉花园7楼旅发﹝2017﹞社有限公司君703室105号10江苏飞鹰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JS01587L-JS-CJ00203杨洁、孙宇航孙宇航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2号A座1704室旅发〔2017〕117号11江苏铂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JS01649L-JS-CJ00205南京铂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亚杨静陶桂芳杨静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98号海峡城海峡云科技园03栋224-225室旅发〔2017〕117号12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JS01156L-JS-CJ00206刘承忠、朱春文、张朝军刘承忠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555号旅发〔2017〕117号13南京达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JS01667L-JS-CJ00207上海卫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凌静南京市秦淮区头条巷50号02幢301室旅发〔2017〕117号14南京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JS01774L-JS-CJ00208丁志祥、方冬、李燕秋、于小汶、叶松丽丁志祥秦淮区石鼓路42号1805室旅发〔2017〕117号15防城港市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L-GX00297L-GX-CJ00100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志良、赖明基吕志豪防城区防港大道(国正大厦综合楼)一楼旅发〔2017〕117号16天津众信悠哉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TJ00519L-TJ-CJ00059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楠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502工业孵化-5旅发〔2017〕118号17江西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JXNCS00007L-JX-CJ00068江西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丽南昌市红谷滩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C1楼2205室旅发〔2017〕118号18黑龙江大运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HLJB0076L-HLJ-CJ00094辽宁大运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郑学东郑学东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0号B1栋16层9号、10号旅发〔2017〕117号19四川中和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SC-A00253L-SC-CJ00118熊伟、李杨熊伟成都市锦江区下沙河铺42号旅发〔2017〕118号20。
组团参展管理制度内容

组团参展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组团参展活动,确保展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组团参展是指将多家参展商或单位组织起来,集中展示和宣传其产品、服务或品牌的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团参展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组团参展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办方的相关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公平、公正。
第五条组团参展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应当以服务参展商和观众为宗旨,为促进行业交流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条主办方应当制定详细的组团参展管理方案,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组团参展活动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和纠纷。
第八条组团参展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原则,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展商参展。
第二章组团参展策划第九条组团参展活动的策划应当充分调研市场需求,确定展会的主题、规模、展区和参展商范围。
第十条主办方应当结合参展商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组团参展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各类服务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主办方应当积极开展市场宣传,提升组团参展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优秀参展商参与。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组团参展征集和评审机制,确保参展商的质量和形象。
第十三条组团参展活动的策划应当合理控制费用,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章参展商管理第十四条参展商应当遵守主办方的规定,按时缴纳参展费用,提供真实有效的参展资料。
第十五条参展商应当遵守展览会规章制度,保持展位整洁,按时参展并全程管理展位。
第十六条参展商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骗、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展。
第十七条参展商应当尊重其他参展商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平竞争和良好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参展商应当积极配合主办方的工作,按要求参加筹备会议、验收会议和总结会议。
第十九条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的安全规定,注意保护展品和设备,确保展馆内的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条参展商如有违规行为或违约情况,主办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参展资格、取消奖励资格或追究法律责任。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作为文化交流的重要形式,在丰富人们精神生活、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相互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这类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文化交流的积极效果,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文艺团体和个人的演出、展览,以及中外联合举办的相关活动。
管理原则上,应遵循依法管理、促进交流、保障权益、维护安全的原则。
既要为涉外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推动文化交流与合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活动符合我国的文化政策和社会价值观。
二、活动审批与备案举办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主办方应提前向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参演人员或展品清单、场地安排等材料。
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风险较低的活动,可以实行备案制度。
但备案不意味着放松管理,主办方仍需对活动的内容和质量负责。
三、参演人员和展品管理参演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艺术水平和职业素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对于有不良记录或可能对我国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人员,应限制其入境参演。
展品应符合我国的文化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包含宣扬暴力、色情、迷信、分裂等有害内容。
对于珍贵文物或特殊展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四、活动内容与宣传活动内容应积极健康,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能够展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优秀文化成果。
不得出现诋毁我国形象、破坏民族团结、违反社会公德等不良内容。
宣传推广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或进行虚假宣传。
宣传材料应经过审批部门的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五、场地与安全保障活动场地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外交部•【公布日期】1988.11.13•【文号】•【施行日期】1988.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1988年11月13日)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治理旅游市场,制止某些旅行社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削价竞争、肥水外流;为了推动旅行社贯彻执行“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防止某些外国旅行社长期欠款和烂账,维护国家利益,决定从1989年2月1日起,将原来委托给中央各一类旅行社的旅游签订通知权收归国家旅游局。
只批准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暂作为国家旅游局代理通知旅游签证的单位。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分别负责为其本地一类旅行社所组织的国外旅游团(组)核发旅游签证通知。
具体办法如下:一、中央部门各一类旅行社组织的国外旅游团(组),由国家旅游局以函电通知驻外使、领馆、处核发旅游团体签证;或由中央部门各一类旅行社将盖有国家旅游局签证通知专用章和统一编号的函电、寄往国外旅行社,由国外旅行社持确认函电到我驻外使、领馆、处办理签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一类旅行社组织的国外旅游团(组),只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以函电通知驻外使、领馆、处核发旅游团体签订。
原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国旅总社、中旅总社、青旅总社旅游签证通知编号不变。
二、除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以外,取消中国天鹅旅游公司、中国民间国际旅游公司、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中国妇女旅行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光大旅游总公司、中国金桥旅游公司、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总公司、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中信旅游总公司等十一家中央部门一类旅行社的通知旅游签证函电权和编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旅游局关于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0.08.30
【实施日期】199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旅游局关于
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规定
(1990年8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参加和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的管理,开拓国际旅游客源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参加国际旅游展销会(以下简称参展),是指国内有关单位为扩大和招徕来华旅游客源,出国参加国际性或地区性的旅游展销会、旅游交易会和贸易博览会的活动。
所称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以下简称办展),是指国内有关单位在国内举办旅游展销会、旅游交易会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旅游局根据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展销会的性质、规模、影响及举办
国(地区)在我国客源市场的地位,选择若干个在我主要客源国(地区)举办的规模大,有影响的国际旅游展销会、交易会和博览会,牵头组织国内有关单位参展。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选择若干个规模较大、地区性、专业性较强的国际旅游展销会,由国家旅游局驻外旅游办事处,或者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地方旅游局或国内的旅游企业集团,牵头组织国内有关单位参展,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将参展方案报国家旅游局审批,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内有关单位出国参加非国家旅游局组织的或者非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以及国家旅游局委托其它单位组织的国际旅游展销会,应当事先得到国家旅游局驻该国(地区)旅游办事处同意,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如果国家旅游局在该国(地区)未设旅游办事处,应当事先得到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的同意,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六条组织出国参展的国内主办单位,事先必须了解台湾是否参展,以什么名义参展,并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取得展销会举办方的保证,防止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问题。
第七条国内有关单位在国内举办国际旅游展销会、交易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