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系统节能减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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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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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采用 2014 年版目录中推 广使用的建筑材料。
八、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做好 2014 年版目录的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5 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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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技术咨询服 务单位
北京市混凝土 协会(联系电
话: 63952260、 63941490)
北京市建设工 程物资协会 (联系电话: 68018127)
北京市建筑节 能与环境工程
协会 (联系电话: 88223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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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内保温
根据《关于公布第二批 12
浆料(海泡 民用建筑 热工性能差, 种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建
三、两段式燃烧器、非变频燃烧器等新增或调整范围(包括名称更改)的限制使用产品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 年 10 月 1 日起限制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2014 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和本市有政策和标准规定禁止和 限制使用的,按政策和标准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 基础(± 0)以上 部位(包 括临时建 筑和围
墙)
居住建筑 工程内隔

单独作为 保温材料 用于外墙 保温工程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随着全球能源的日益紧缺和环境问题的加剧,节能减排已经成为了各国政府和建筑行业的共同任务。

在中国,今年五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这个规程将于今年八月正式实施,为全市的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提供了标准和指导。

该规程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和验收:一是规范施工管理和技术要求;二是确保节能设备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三是对建筑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

具体来说,该规程要求在施工前,施工队伍应当认真学习并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

在施工中,各项作业都应当按照节能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的全面管理。

为进一步确保施工质量,该规程还规定了节能建筑施工过程的检验和验收制度,方便施工方和监理人员进行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把控。

此外,该规程还规定了居住建筑节能设备的标准和规范性要求,要求所有的节能设备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且要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和检测报告。

此外,对于纳入北京市节能工程清单的节能设备,要求安装单位应当委托权威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交给有关部门。

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方面,该规程同样作出了规定。

对于新建房屋和改造的旧房,在建筑全部完工后,应当进行全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检查房屋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整改和修正方案。

总之,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实施,是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全市住宅建设的绿色发展。

通过加强施工管理、规范节能设备和加强质量监控,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市场监管,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稳定市场订单。

相信在各方的协同合作下,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实施将会取得成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京政容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6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现将《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标准表2全面评价表3创优服务评价表4综合评价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评价,是指从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运行、供热设施、经营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第四条开展供热单位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社会参与、分类统筹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单位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热单位评价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热单位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方法第七条供热单位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热质量(ZL)。

包括按时供热,达标供热,保低控高;(二)供热服务(FW)。

包括主动服务,及时服务,文明服务;(三)供热运行(YN)。

包括安全运行,稳定运行,节能运行;(四)供热设施(SS)。

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设备设施的状况及节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状况;(五)供热经营管理(JY)。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京发改〔2021〕586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的通知京发改〔2021〕58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荐目录”要求,我委自2008年起组织开展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的征集和推广工作。

目前,共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锅炉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等领域163项节能技术产品入选《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2020年本)》,为提升用能单位能效碳效水平,激发节能工作市场活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做好2021年节能技术产品征集及更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征集(一)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的节能技术产品或集成方案:建筑领域,如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宅改造、超低能耗建筑、产能建筑等;工业领域,如工业装备升级、节能材料制造等;数据中心领域;交通领域;综合能源领域,如能源管理系统等;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如固体废弃物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塑料污染治理技术产品、绿色包装解决方案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如地热能利用、热泵技术、光伏、光热、氢能开发利用等;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领域等。

(二)征集要求1.符合本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适于广泛推广应用。

2.知识产权清晰,各项主要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能够反映相关领域技术产品最新进展,具有一定引领作用。

3.近3年内有成功实施的、适用北京地区的典型案例,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和实用性,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用户评价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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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系统节
能减排实施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材[2007]7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31
【实施日期】200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系统节能减排实施要点》的通知
(京建材[2007]751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建设和房屋管理系统节能减排的实施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系统节能减排实施要点
2、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略)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和房屋管理系统节能减排实施要点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部的实施方案,以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施工过程能耗、建筑材料能耗为目标,巩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成果,建立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管理,推进既有建筑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确保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减排目标,促进首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节能目标。

落实《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到2010年我市要比“十五”时期建筑能耗降低17%。

改造既有建筑4030万平方米,实现63.4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提高到4%。

建筑节能工作在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建筑用能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农民住宅节能五个领域中来断开创新局面。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争取市人大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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