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商经法

合集下载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司法解释)试题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司法解释)试题

1.公司可以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之诉,和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2.公司不起诉情况下,股东可提起。

3.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即关联交易合同的和纠
公司可以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信息披露和表决程序合法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2.公司不起诉情况下,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

3.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即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可适用股东代表诉讼。

4.公司董事无因解除规则:公司可以随时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但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应予合理补偿。

【注意】只针对非职工董事。

我国公司中还存在职工董事。

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
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载明的时间进行利润分配为原则→决议未规定,按章程→都未规定或超过1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注意】决议中载明时间超过章程的,可提起部分撤销之诉。

6.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不违反法律、法规前提下,可通过“回、受、受、减、分”方式
解决。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企业破产法)试题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企业破产法)试题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申请」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具备破产原因。

【注意】只有债务人可启动。

2.债权人可申请、。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已到期的请求权。

3.出资人可申请(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答案「申请」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具备破产原因。

【注意】和解只有债务人可启动。

2.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清算。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已到期的请求权。

3.出资人可申请重整(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申请清算。

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7日内提异议——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受理」1.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3.对管理人为给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不当履行不免责)。

破产案件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1.三种程序的转换关系(1)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或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由“死”到“活”,可以主动申请)(4)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程序(由“活”到“死”,只能被动转换;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不可以主动申请破产清算)答案1.三种程序的转换关系(1)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由“死”到“活”,可以主动申请)(4)债务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由“活”到“死”,只能被动转换;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不可以主动申请破产清算)机构。

司法考试:商经100题答案

司法考试:商经100题答案

公司法1.[答案]C[考点]公司清算行为、清算中的诉讼问题[解析]A选项错误,并非报股东会“和”法院确认,而是二者选其一,即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该选项要注意几个问题:(1)本题的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如果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则其权力机构叫做“股东大会”。

(2)清算组的组成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如果是股份公司,其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所以在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清算方案才报法院确认。

参见《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1款:“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B选项错误。

该项考查公司在清算时的诉讼地位问题,应当注意要区分两种情况:(1)公司依法清算的,此时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整理9篇) - 其他范文

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整理9篇) - 其他范文

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整理9篇)-其他范文篇1: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3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

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请回答题。

1.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考点】子公司【解析】选项A错误。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

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D正确。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答案】AB【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解析】选项A正确。

《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据此可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练习及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练习及答案

1.公司转投资:董、股均可决议,授权。

2.公司对外担保——董、股均可决议,授权;3.公司对内担保——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且要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

答案1.公司转投资:董、股均可决议,章程授权。

2.公司对外担保——董、股均可决议,章程授权;3.公司对内担保——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且要适用“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

公司的法定条件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住所、签署。

2.公司的法定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1)必须有注册。

(2)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形式,即“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

比如:有限公司是50人以下,股份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

(4)必须有主要的,涉及到合同履行地和诉讼管辖地的问题。

(5)要签署,这个是公司对外的承诺。

答案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住所、签署章程。

2.公司的法定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1)必须有注册资本。

(2)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即“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比如:有限公司是50人以下,股份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

(4)必须有主要的经营场所,涉及到合同履行地和诉讼管辖地的问题。

(5)要签署章程,这个章程是公司对外的承诺。

公司的特征1.具有独立的人格独、名义独、独。

【注意】股东出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土地外,其余财产形式需要转移给公司。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公司责任,即股东的责任。

2.具有社团性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性。

【注意】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社团性,不是体现在投资者之间,而是体现在管理过程中。

3.具有营利性【注意】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但不具有营利性,作为公司营利性的例外存在。

【注意】《公司法》的特点:私法(尊重公司自治)、兼具程序内容的实体法(实体法第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答案1.具有独立的人格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竞争法—反垄断法一)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竞争法—反垄断法一)考试试题及答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①参考因素:市场份额,自身的财力、技术条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②推定因素,市场占有率。

一个经营者:以上;两个以上;三个以上(其中单个不足1/10的不算)。

2.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答案1.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①参考因素:市场份额,自身的财力、技术条件,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②推定因素,市场占有率。

一个经营者:1/2以上;两个2/3以上;三个3/4以上(其中单个不足1/10的不算)。

2.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1)高卖低买: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答案(4)限定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注意】无滥用者无惩罚。

3.举证责任被诉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对其行为有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表现、、施加决定性影响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1)事先申报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

例外:可免报(坚决不允许申报):已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集中;受同一经营者控制的诸多经营者集中。

(2)两阶段审查初步审查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论述题:商经法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论述题:商经法

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论述题:商经法国家司法考试经典论述题:商经法1.问题:中外商经法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非专利技术,什么是非专利技术?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一般来说,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在外资企业法没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公司法相关出资方式的规定。

所以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出资要求。

2.问题: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答案说A项(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是错的,请问法条依据是什么?答:因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理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实行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A项错在直接二字。

法条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实行清偿。

3.问题: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在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之后,不再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必须是在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必须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又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订立两次书面合同后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了,不受该条约束。

4.问题:破产重整程序终止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后就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后难道不应该开始重整程序么?为什么会说终止程序呢?答:重整和和解是破产的选择性程序,目的在于挽救面临困境但是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从而恢复生机,企业破产法仅仅对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设定了时限,但是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年限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协商执行,因为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是市场行为,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015-271.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B.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C.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答案】C【考点】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A、B、D项正确,C选项没有法律依据。

2.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

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

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答案】A【考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解析】A项考查有限合伙人的偿债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司法考试论述题:商经法司法考试重基础,“三大本”要三读民诉法:司法考试论述试题预测与解析司法考试复习笔记之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名师点拨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司法考试论述题:商经法司法考试论述题1.问题:中外商经法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非专利技术,什么是非专利技术?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一般来说,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在外资企业法没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

因此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出资要求。

2.问题: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答案说A项(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是错的,请问法条依据是什么?答:因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A项错在直接二字。

法条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3.问题: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之后,不再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但是必须是在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必须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双方又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订立两次书面合同后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了,不受该条约束。

4.问题:破产重整程序终止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后就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后难道不应该开始重整程序么?为什么会说终止程序呢?答:重整和和解是破产的选择性程序,目的在于挽救面临困境但是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从而恢复生机,企业破产法只是对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设定了时限,但是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年限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协商执行,因为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是市场行为,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

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重整程序终止时为重整期间。

另外,第90条规定了被批准的重整计划应有执行的监督期。

也就是说对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期限未作限制。

所以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经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通过,则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开始执行重整计划。

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则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走破产清算程序。

5.问题:破产债权包含所有的民事债权种类吗?如果破产财产100万,破产费用80万,共益债务80万,如何清偿?答:不是,主要是合同债权。

因为职务侵权、破产企业物件侵权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权列入了共益债务的范围,由破产财产随时发生随时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100万,破产费用80万,共益债务80万,则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全额;其次破产财产余额20万用来还共益债务,但是由于不能足额,因此在各项共益债务内部按比例;如果破产财产只有10万,那么,就只还破产费用,在各项破产费用内部是按比例的。

总之,破产费用都是首先要被考虑的!6. 问题:公司成立后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除应补缴出资外,对其他股东是否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答: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这里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这半句话就意味着公司已经成立了,是公司成立后,因此,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存在。

7.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否不须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答: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仅在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四类事项,理应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另外,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则不仅需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还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多数的决议通过。

8. 问题:背书质押后,后手继续背书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后手追索时,仅背书质押人免责还是质押背书后的所有背书无效?答:背书人在质押汇票时,须在汇票上注明“质押”字样,表明被背书人的身份,被背书人在依法实现担保权之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该汇票权利,按一般票据法原理,享有汇票担保权者只能以代理人的名义处分汇票。

其根本无权再将汇票再次背书转让,若其再次转让,被背书人仅用轻微注意义务即可发现汇票上的“质押”字样,若其未尽此注意义务,宜认定其也有过错,该背书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背书连续性审查不清的被背书人很难认定其可以善意取得该汇票,故其后的背书宜认定为无效比较合适。

9. 问题:因合同无效(内容违法)是否导致票据权利取得无效?答:票据具有无因性,所谓“无因”,是指不问原因,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即使合同无效,票据权利的取得依然有效,只是此时欠缺合法原因,应按不当得利处理,但合同无效并不会导致票据权利取得无效。

10.问题:人身险中,被保险人因刑事犯罪,不能获赔保险金,在缴纳二年保费时,保险现金价值退还给受益人还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答:一般认为,此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退还给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

司法考试重基础,“三大本”要三读虽然司法考试已经不再指定教材了,不过所有的考生都知道“三大本”的重要性,仔细学习三大本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很多网友第一眼看见“三大本”的感觉就是一个字——晕!以2008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为例,三卷加起来2200多页,338万5000字,这是一组恐怖的数据啊!如何才能吃掉这本书?成为很多考生的疑惑。

笔者以为,看书的时间是足够的。

而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把书看透,就要讲讲策略了。

立法学里有一个“三读”制度,即议会立法和审议议案所经过的三个程序,而我建议大家对于“三大本” 也要“三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是“三读”通过,我们借个彩头,“三读”过司考。

何谓“三读”?顾名思义就是要读三遍,但是我建议大家这“三读”不要从第一页开始一直看到最后一页,而是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一读:快速阅读,对“三大本”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第一遍阅读,应该是对全书的所有内容进行浏览,但是不要过多去记忆书上的概念和理论。

自己可以定一个计划,每天看多少页,不管在书中何处遇到疑难都不要停下,用笔做出标记,然后按照计划把书看完。

第一遍看完后可以对照大纲回忆一下,看看都记住了什么,并把没有记住和|法;律教k育网,收k集|记得比较模糊的地方用笔做出标记。

“一读”的意义是对“三大本”的知识结构有一个感性的了解。

“一读”的时间我认为最长不要超过20天,如果超过就等于浪费了时间。

二读:重点阅读,对“重点、难点”集中进行攻克经过第一遍阅读后,考生对司法考试要求的基本概念就有了一定的理解了,这部分在第二遍中就不用重点去看了,大体上过一遍有个印象,能用自己的语言给说出来就行了。

第二遍的阅读的重点是把第一遍中做出标记的地方弄明白。

因为在此之前已经读过第一遍,“二读”可以进行联想,把基本的概念和理论串成一串儿,并写在笔记本上。

如阅读第一卷法理学第一章第二节法的价值的时候,要把这节说的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写在纸上。

能做到这个程度,就说明这个问题你已经掌握了,可以进行下一节的复习了。

顺便说一句,一定要处理好“三大本”和课件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先阅读教材后再听课,先看看哪里不懂,有针对性地听课。

而且的课程是不限时间,不限次数的,一次听不懂就听两次,两次听不懂就听三次。

如果考生报名参加的司法考试辅导,结合课件去阅读的话就会事半功倍。

在“二读”结束之后,打开笔记本,浏览一下每科的各个章节都有什么重点内容,自己是否还有印象。

如果还有模糊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再次听一听司法考试网上辅导中老师是怎么讲的,加深一下印象。

“二读”的时间我建议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比较合适。

三读:查漏补缺,结合真题强化重点经过前两遍阅读“三大本”并仔细学习司法考试网上辅导课程之后,教材的内容考生应该能够基本掌握。

“三读”阶段要结合真题来做了。

很多过来人都强调过真题的重要性,在此我不再赘述。

将“三大本”读完两遍后,时间基本上就是7月中下旬了,这个时间可以开始做真题,做真题的时候要注意一定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要认为把正确答案选出来就算是把这个题掌握了,排除法是在考试的时候才用的,而不是复习的时候。

尽管司法考试真题的重复率高,但是并不代表原题重复率高。

所以考生研习真题要知道每个选项都考的是什么,如果不知道,就请你打开“三大本”进行“三读”,把这个问题再看一遍,把中关于这个问题的课件再听一遍。

考生把近五年的真题做完,基本上就把教材|法k律l教m育网.收集\整[理|的“第三读”进行完毕了,这个时候你再打开笔记本,看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基本上就可以记住80%以上了,这样去应付考试就会很有把握。

最后,笔者要特别说明兵无常法,并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复习方法,如何复习、如何看书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不过我要说的是,不管你是谁,不管你的水平怎样,对司法考试的复习都要充分重视,要特别认真,付出不一定有收获,但不付出就一定没有收获。

祝各位考生都能一举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真题中的非重点却有属疑难的知识点做司法考试真题到了一定阶段,肯定已经不能面面俱到的复习了。

但要说放弃,很多考生虽然懂得要放弃,但是具体不知道要放弃哪块,由于放弃错误导致考试失利,令人惋惜不已。

因此把握做题方法,避开真题的禁忌是夺取高分的关键,下面我们先看一下司法考试真题非重点却有属疑难的知识点。

1.诉讼法是拿分大户。

诉讼法没有什么高深理论可言,靠死记硬背完全就可以把分基本都拿到,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复习要全面细致,争取不丢分。

因此要着重把握好法条,达到精通掌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