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卫生院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
王岗乡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王岗乡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推进我镇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制度的可及性,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和镇平县卫生局2014年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村卫生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村卫生室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考核目的通过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明确村卫生室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益性质,强化对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规范服务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序、有效运行,实现制度实施的预期效果;在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改善乡村医生的待遇,保持乡村医生队伍稳定,促进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原则(一)坚持客观公共原则。
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坚持稳步发展原则。
加强和完善村卫生室内部管理,强化乡村医生履职意识;积极争取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促进村卫生室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综合考核原则。
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因素,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及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为考核重点,将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确保考核的实效性。
(四)坚持奖罚分明原则。
充分发挥考核作用,以考兑补。
将绩效考核结果与政府各项补助经费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基药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第四条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
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过渡期过后不得使用。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
医疗价格公示管理制度

医疗价格公示管理制度医疗价格公示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公开发布其收费项目及价格,以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一种制度。
目的是通过公示医疗价格,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首先,医疗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公开发布其收费项目及价格。
医疗机构应当将其收费项目及价格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如在医院内设立收费公示牌、在医院官方网站上公布等,以便患者及其家属、监护人等能够及时了解到医疗价格信息。
其次,医疗机构在公示医疗价格时应当要求其患者或其代理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医疗价格,愿意按照价格进行就诊,并承担相应费用。
再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监督制度,加强对医疗价格公示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价格公示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公示,以提醒患者警惕。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价格公示相关的投诉与监督机制,方便患者和其家属、监护人等进行投诉举报。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处理患者投诉,并及时整改问题。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患者对医疗价格公示制度的知晓度。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披露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情况等信息,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疗价格公示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达到一系列目标。
首先,它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防止医疗机构乱收费、高价收费,保护患者的权益。
其次,它能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使患者更好地了解医疗价格信息,做出明智的选择。
最后,它能促进医疗市场的竞争,推动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患者需求。
医疗价格公示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推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疗价格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需要政府、医疗机构、患者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其次,医疗机构之间的收费标准不一,导致公示的价格存在差异,给患者选择造成困扰。
最后,一些医疗机构在价格公示方面缺乏诚信意识,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需要加强监管。
关于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公告

关于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公告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主要是为解决群众看病难、吃药贵的问题,切实减轻群众看病用药负担。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所有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自1月1日起全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县23个乡镇卫生院及370个行政村的村卫生室。
二、实施内容及要求:全县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全部通过中标企业采购药品,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所有基本药物取消加价,零差率销售,同时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公示药品价格。
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对违规加价销售者将严肃查处。
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如发现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有未执行零差率销售的,可向县卫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621099)。
西和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作领导小组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解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工作,其意义主要是为了解决群众看病难、吃药贵的问题,切实减轻群众看病用药负担。
1、什么是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包括307个品种,我县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群众用药习惯,筛选了基本药物的707种规,作为医疗机构的临床首选药物。
2、什么是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是指乡镇卫生院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相同价格,也就是以药品进价不加价直接销售给患者,乡镇卫生院不再“以药养医”,其缺口部分由财政负担,以解决群众看病难、吃药贵的问题,切实减轻群众看病用药负担。
3、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何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县实行实现全县覆盖,惠及所有群众。
4、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老百姓能获得什么实惠?采取这项改革措施之后,预计基本药物价格至少可降低19.28%,使用基本药物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10%,将明显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5、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能否让老百姓放心?基本药物严格执行全省或县的统一的集中采购方式购进,保证了基本药物的质量,保障了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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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1】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我院在县卫生局的部署下,力求实施药品100%
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100%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100%网上采购,实施100%统一支付,杜绝网外采购药品。
现将201X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我院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要。
现我院西药品种共计67种,中成药品种118种,中药饮片300多种。
全部为国家基本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临床必须,安全有效,价格相对便宜的基本药物,通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临床用药走向了规范化,大大降低了门诊处方金额,也杜绝了医疗购销行业的不正之风。
1、执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201X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保证100%实行网上采购,每月进购药品一次或两次,实行100%统一支付。
杜绝在网下采购药品。
2、建立药品配送企业档案并登记企业信誉度、药品配送情况和不良记录。
3、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核算账务管理,做到药品进购有验收,销售有记录,并定期清查盘点库存药物,及时登记过期、失效、毁损、质变等药品,同时收集同批号药品的企业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存档。
2024年卫生院价格公示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卫生院价格公示制度样本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1. 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本医院郑重承诺,向患者全面展示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其价格,并明确告知患者费用查询的途径。
2. 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显眼位置,已安装电子显示屏及自助查询设备,便于患者随时查阅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信息。
3. 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的维护、审核及调整工作,同时与信息科紧密协作,确保相关公示、查询系统稳定运行,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 本医院坚持为每位患者提供详尽的医疗服务收费明细清单,确保费用透明化。
5. 为便于群众及社会各界实施监督,特公布物价管理科及价格举报热线电话。
6. 我们始终重视患者反馈,定期收集并认真分析患者意见,以此作为持续改进工作的动力源泉。
二、乡卫生院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1. 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本乡卫生院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并通过公示牌等形式,公开透明地展示基本药物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 公示的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必须详尽,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及剂型等关键要素。
3. 若遇基本药物价格调整,本卫生院将确保在规定时间(如一周内)内完成公示内容的更新工作。
4. 针对患者及社会反馈的关于基本药物价格的问题,本卫生院将秉持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倾听并耐心解答。
三、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细化版)1.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医院有责任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信息,同时,对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全面公示。
2. 为提升公示效果,本医院采用多样化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及电子触摸屏等。
3. 公示工作遵循“易见、易懂、易留”的原则,确保公示内容项目齐全、真实合法、标识醒目、字迹清晰,并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便于群众查阅且不易受损的位置。
4. 本医院对公示内容实施严格管理,禁止随意删减或篡改。
基层医疗机构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细则(村级医疗单位考核细则)

序号 1 2 3 考核内容 制定落实基本药物相关管理办法,并开展工 作,工作有记录。 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药品采购严格按计划通过医院管理人员统一采 购(即网采),网采率达100%,无目录外采购 情况,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药品入库严格按入库程序办理、对药品的质量 、数量、价格、金额等严格验收,相关手续有 责任人签字,建设规范化药房;药品按表示陈 列,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规范药房制度。 所有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严格执行河北 省挂网招标的采购价格和经省批准的自定价, 并执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机 制和价格公示制度。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对 合理用药进行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有学习 记录,并合理使用药品,严禁开具大处方。 基本药物累计采购金额达到考核标准(元/ 人)。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规 定,及时、足额上交药品货款。 基本药物药品销售执行“三有”制度(有处集管理规范 并存档。 及时反馈报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零差率销售工作相关信息及运行中出现的问 题,及时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值 0.4 1.2 2 评分标准 未完成差一项扣0.1分 未按规定执行(年终核算)执行一次扣0.3分 未严格执行的发现一次扣0.2分 扣分情况 考核结果
10 合计
0.8 10
未按规定反馈、未完成工作,发现一次扣0.1分, 扣完为止。
4
1.6
未严格执行的发现一次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5
0.8
未严格执行的发现一次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
6 7 8
0.4 1.2 0.8
未严格执行的发现一次扣0.2分 达到标准满分,每降低10%扣0.3分,扣完为止。 回款比率下降10%扣0.2分,扣完为止。
基本药物台账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台账管理制度
全州县文桥镇中心卫生院
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台帐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确保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台帐》,有效防止国家基本药物销售中的价格差错,方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及社会价格监督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本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台帐的建立、指导和督查工作;本院物价员负责台帐的填写及销售价格的核定.
第三条台帐必须准确登记以下内容:药品目录序号、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配送单位、进货发票号、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销售价格.
第四条药品验收入库后24小时内,药剂部门应将相关资料输入电脑,并通知本院物价员复核电脑资料、登记台帐、核定销售价格.本院物价员登记台帐、核定销售价格的工作必须在药品开始销售前完成。
本院物价员登记台帐、核定销售价格后必须签字或盖章。
未经物价员核定价格的药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五条本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应每月审查一次国家基本药物进销情况、价格执行情况及台帐登记情况。
第六条国家调整基本药物价格时,本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及时传达相关政策规定,督促物价员及时审核药品销售价格、修改价格台账,并及时通知药剂部门更改计费价格和公示价格。
第七条因台帐登记原因造成价格差错者,视同价格错误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全州县文桥镇中心卫生院
2011年5月1日
全州县文桥镇中心卫生院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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