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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1999年6月23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政策解读与常见解读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政策解读与常见解读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执行:一个制度、二个办法。 一个制度:一个财务制度 二个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 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工会经费与会费的区别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 动所需的费用(工资总额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工会 的经费和财产”。
北京市总工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委、 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 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建立预算项目库,加快规范预算管理中期规划,没有 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预算。进入项目库 的项目同时也要加强造价和执行标准的评审。
市总职工互 全国总工会
助保险 5% 市总工会
3.5%
5%
补缴工会经费时间为征收期
结束之日到下征收期开始之前。 基层工会留存60%,各镇街、园
基层工会
区工会留成10%,区总工会留成
60%
16.5%,职工互助保险3.5%。市总工
会留成10%(市总直接代扣)。
区总工会 16.5%直属工会 10%返款时间为缴款后十五至二十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工会经费使用
《工会法》规定的用途是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 北京市总工会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各级工会
推出大量服务职工项目。
工会经费规范使用的政策解读和常见解 读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 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
个工作日。

北京市总工会职代会暂行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职代会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6日京工发[2002]32号)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体改办,市委各工委、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纪委、工会、监察处:现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总工会职代会暂行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职代会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6日京工发[2002]32号)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体改办,市委各工委、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纪委、工会、监察处:现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京工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工发〔2013〕15号)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第十二届第7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2013年3月4日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结合北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是北京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首都发展战略,广泛宣传和表彰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与职工,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激励和鼓舞首都广大职工群众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为全力推动首都各项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北京市工会社会职能的履行和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工会实际以及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

第三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北京市工会预算一般分为四级管理,即:市总工会;区、县、教育工会、金融工会、国防工会、市总直管工会;街道乡镇总工会;基层工会。

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要仔细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

第七条预算收支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工会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次范围内工会经费收支(含所属建立预算管理关系的机关和单位)的总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与本级预算有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关系的工会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九条实行本级预算管理的工会,其职权是:.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 审批下一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决算。

. 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 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依靠本级供给经费的工会机关及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 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和经济关系。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本级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

有关工会经费规范使用政策解读

有关工会经费规范使用政策解读
2.会员本人生日慰问:购买生日慰问品,慰问标准一 般每人不超过200元。情况特殊的,可购买等值生日 慰问实物券,慰问品和实物券应实名签收。
3.极端天气慰问:可开展职工慰问活动,购买功能性 口罩、食品饮料等用品,人均不超过10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 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 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四、工会经费方面 支持用于“品牌服务项目”;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
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
获奖面: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2/3;
奖励标准:每人一等奖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
不设置奖项的,可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工会经费使用
《工会法》规定的用途是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 北京市总工会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各级工会
推出大量服务职工项目。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 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
北京市总工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委、 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 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
开立银行账户需提交的材料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 ※工会法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 ※带齐工会公章、财务章、工会法人人名章
※法人不能来办理业务的,代办人需要携带本
人身份证
※以上资料需要原件及A4纸的复印件。 ※区总工会财务部开据介绍信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执行:一个制度、二个办法。 一个制度:一个财务制度 二个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 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近期主要工作和几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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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文件京工发〔2009〕34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推进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深化送温暖工程的实施方案(试行)》等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北京市总工会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6项方案与《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简称“1+6”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1+6”文件是对过去首都工会工作的集中梳理、总结规范,也是对未来工会工作基本框架新的描绘和全面部署,是工会适应新形势需要对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新的探索,是首都工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五大、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

“1+6”文件贯彻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和“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符合“会员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科学办会”的精神,必将成为开创首都工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标志。

“1+6”文件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为统领。

三级服务体系是工会工作的重要载体,建会和发展会员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工作、送温暖工程是工会服务职工的重要抓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

抓好“1+6”文件的实施,对于建设服务型工会,建设具有首都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1+6”文件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试点先行的原则,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鼓励各级工会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广大工会干部、基层工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善于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运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工作。

要加强资源整合,从职工群众和基层的实际需求出发,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和政府(行政)的支持,将更多的资源和手段用于重点工作的推进,为基层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特别要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和推动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支持工会重点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多层面多视角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各级工会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加大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解决工会干部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工会和全体工会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工会要把抓好“1+6”文件的实施,与国庆60周年筹备工作结合起来,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广泛开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积极进取,扎实工作,为首都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要依据“1+6”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市总将对“1+6”文件贯彻落实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北京市总工会2009年7月20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重要性1.充分认识当前工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社会利益群体更加多元化,工人阶级队伍内部结构和利益需求更加复杂,和谐的劳动关系与稳定的职工队伍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更加深刻地影响着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西方敌对势力妄图插手中国工会事务、“西化”“分化”我国职工队伍,使得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工会组织的统一、充分发挥工会的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的任务更为繁重。

工会的工作领域、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各级党组织要将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作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

我国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中坚力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不能动摇,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的作用不能削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不能改变。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凝聚力,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推动工会工作的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3.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突出维护职能,以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线,以完善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与激发基层工会活力为基础,努力建设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三、做好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4.明确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目标。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要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和加入工会。

至2012年,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应基本建立起独立的基层工会;对因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强、职工数量少无法建立独立基层工会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等形式基本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全市职工入会率力争达到90%以上。

5.落实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责任。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以及重组改制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的整顿重建工作,由市、区县国资委党委和市、区县总工会负责。

事业单位、机关工会组建工作,由其党委(党组)和上级工会负责。

私营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两新”组织所在区县的党委、总工会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的工作委员会和工会负责。

其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由中方合资合作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和工会负责;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会和用人单位的工会负责。

6.创新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方式。

工会组建工作要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服务企业发展相结合、自上而下推动建会与自下而上主动建会相结合。

在规模以上和条件成熟的“两新”组织单独建立工会的同时,要推动在街道乡镇、商务楼宇和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以覆盖暂不具备建立独立工会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对长期不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有关部门要把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所负责的单位是否建立工会和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作为各种政治安排和评优评先的考察依据之一。

7.完善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要充分发挥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总工会联合组成的北京市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完善区县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各方配合的工会组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工会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和本地区工会组建工作;市、区县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企业审批、年检、税收、劳动用工检查中,督促企业依法支持工会组建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两新”组织的服务指导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工会组建责任。

市、区县组织部、社会工委等相关部门和市、区县总工会要深入开展“党工共建”活动,完善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的工作机制,要把工会组建工作作为改善区域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建考核指标,明确责任、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8.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要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实现全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

9.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积极推动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规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以推进区域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扩大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覆盖面。

至2012年,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5%以上。

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挂钩制度,实现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同步增长。

10.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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