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资产管理协议及注意事项(合同协议范本)

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资产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同意将其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现金委托甲方进行合法的市场挂牌证券买卖。
委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设乙方个人所属的合法证券帐户,并将上述委托资金全数转入该帐户。
(资金帐号:_____,股东帐号:_________)三、在委托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帐户的资金进行买卖,但资金存取权仍属于乙方。
四、甲方在每次买/卖完毕后,应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情况告知乙方,买卖理由可以不作解释。
五、利润分配1.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下的,该部分全属乙方所有。
2.所得利润为委托资金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_________%。
3.资产管理期满后结算利润,如产生可分配利润,乙方应以结算后一周内将该利润款项划拨至甲方指定银行帐号。
(帐号:___;开户行:_________)4.若乙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作承诺,并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个交易日内将委托帐户的证券完全沽出后,进行结算工作。
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则乙方最高只能按利润的_________%提取利润,剩余利润归甲方享有。
5.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终止该协议,即使乙方同意,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金和利润。
届时,如果乙方委托资金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有利润,全部归乙方享有。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以双方协商达成的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资产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现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讲解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做如下说明:先说明一下呼投公司考虑选择定向资管计划,一方面是考虑退出的灵活性,若直接参与定增,需冻结三年,用定向资管计划,只冻结半年,而另一方面则是费用,相比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费用更少。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进行买卖,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证监会2015年5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六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资产管理相当于是私募性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像一个平层基金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户,为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专项资管计划主要用于特定用途,多用于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业务原则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原则;3. 风险控制原则;4. 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 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3. 设有风险控制措施;4. 具备合法合规的托管机构。
第五条投资者资格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应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2.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3.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集合计划设立程序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集合计划方案;2.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 宣传推广;4. 收集投资者资金;5. 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6. 将资金交由托管机构托管。
第七条集合计划投资范围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产品:1. 股票;2. 债券;3. 基金;4. 信托产品;5.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产品。
第八条集合计划管理费用证券公司应按照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合理、公开,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2.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3. 市场风险管理制度;4.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5. 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六篇)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甲方:_____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乙方:_____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_____证券_____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____万元进行资产管理。
二、乙方在委托账户内做合法证券买卖,如发生亏损,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该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面划转委托账户内资金。
三、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在_____证券_____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下的资金及证券市值总计人民币____万元作为质押,作为偿还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直至协议期限届满。
质押资产包括该资金账号下的所有分支账户内的资产。
四、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____个月,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六、乙方保证向甲方质押资金及证券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证不再向除甲方之外的第三人进行重复质押或担保。
七、基于资金安全需要,甲、乙双方应放弃申请办理使用“银证转账”系统的权利,如甲乙方已办理使用“银证转账”系统,应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予以撤销。
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消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乙方在质押账户内支付利息除外。
八、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取得质押账户的监控权和在特定情形下的处分权。
乙方特别授权甲方工作人员_____为乙方特别代理人,在本协议第十二、第十三条约定情形出现时对监管账户行使处分权。
甲方认可该乙方特别代理人为本方委派的人员。
九、乙方承诺给予甲方____的年委托收益率。
乙方进行证券买卖的损益与甲方无关,如发生亏损,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应从质押的资金或证券中予以补足,若乙方的质押资金或证券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有继续追索余额的权利,直至乙方付清甲方委托资产本金及约定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指投资者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对被管理的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和管理费用等的约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及格式指引。
一、合同内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的名称、类型和规模等基本信息。
2.资产的投资准则和投资限制等约束条件,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流动性、风险控制等。
3.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基金的持有者权利和义务,包括权益份额的认购和赎回、收益分配和投票权等。
5.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等。
6.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的披露、投资者报告等。
7.合同期限、终止和解除等规定。
8.风险提示、免责条款、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合同格式指引
1.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
2.合同应当以正式的合同文本形式存在,字体应当清晰易读。
3.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内容的逻辑结构进行排版,确保内容的清晰、完整和准确。
4.合同应当对各方权利和义务及条款明确规定,避免模糊和歧义。
5.合同应当标注各方签名、签署日期等相关信息。
总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机构之间
的关键协议,其内容和格式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其清晰明确,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达到更好的资产管控效果。
集合资管合同模板

集合资管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集合资管合同模板甲方(投资者):【投资者姓名】乙方(管理人):【管理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1.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金,以下简称“委托资产”。
1.2 甲方应确保委托资产的来源合法,不得涉及任何违法行为。
二、管理方式2.1 乙方作为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2.2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
三、投资范围3.1 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等。
3.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范围内进行投资,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4.1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乙方内部管理制度的投资。
4.2 乙方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下列投资行为:(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投资于未上市企业;(4)其他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禁止的投资行为。
五、费用及收益分配5.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5.2 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具体收益分配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6.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6.2 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3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9•【文号】中证协发[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06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二、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备案集合计划,备案的数量应当与公司的资本实力、资产管理组织构架、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系统设置等相匹配。
三、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备案材料出现违规或重大错漏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四、证券公司已经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将《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集合计划经证监会批准且处于存续期或有关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无须将集合计划发起设立的情况和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协会备案。
五、我会将对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证券公司在落实《规范》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六、我会2008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82号)、2009年7月9日《关于发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23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5936联系人:陈闯/陈春艳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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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
(一)名称与类型;
(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限;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
(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
第六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
第七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九条合同应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
(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一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
费用;
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5、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7、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十四条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对变更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
(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
第十五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
(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
(一)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二)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等事项;
(四)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条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
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
第二十四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
第二十六条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