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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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和类型1.1 甲方决定发起设立名为“____________”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计划类型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和投资范围2.1 本计划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

2.2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责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资产管理费用。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管理。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资产管理费用4.1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管理费率为:____________%。

4.2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业绩报酬为: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5.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1)本计划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专项资产管理合同范本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规范甲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甲方、乙方、丙方签署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5.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业务介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合同业务介绍
管理人可查询下载由其管理的产品的所有电子签名 合同数据
托管人可查询下载由其托管的产品的所有电子签名 合同数据
docin/sundae_meng
docin/sundae_meng
docin/sundae_meng
投资者网络查询电子签名合同
投资者可以凭基金账户号 登陆中国结算网站,查询 其已签署电子签名合同信 息及合同文本内容
管理人核对需补正 待托管人核对
管理人核对通过 托管人核对通过
管理人核对通过 托管人核对需补正
docin/sundae_meng
推广机构在电子签名合同业务中的职责
负责投资者身份认证工作 提供合同文本给投资者查阅 在业务流程上确保投资者须签署了电子签名合同后
方可参与集合计划 记录投资者电子签名合同数据 登陆中国结算网站上传投资者已签署的电子签名合
docin/sundae_meng
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上传
中国结算
推广机构
管理人
推广机构电子签名合 同签署信息上传(上 传接口具体见数据接 口规范)
管理人、托管人电子
签名合同核对信息上
传(上传接口具体见
托管人
数据接口规范)
docin/sundae_meng
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查询下载
中国结算
docin/sundae_meng
参与人如何申请办理电子签名合同业务?

管理人、托管 人、推广机构 做好系统准备 后,可向中国 结算申请电子 签名合同系统 测试
测试通过后, 参与人可办理 申请使用电子 签名合同系统 手续,签订服 务协议
中国结算向参与 人配发网上用户 名及网上用户证 书(USBKEY)
参与人凭网上用 户名及网上用户 证书(USBKEY) 登陆中国结算网 站办理电子签名 合同数据上传和 查询下载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指投资者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对被管理的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和管理费用等的约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及格式指引。

一、合同内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的名称、类型和规模等基本信息。

2.资产的投资准则和投资限制等约束条件,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流动性、风险控制等。

3.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基金的持有者权利和义务,包括权益份额的认购和赎回、收益分配和投票权等。

5.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等。

6.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的披露、投资者报告等。

7.合同期限、终止和解除等规定。

8.风险提示、免责条款、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合同格式指引
1.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

2.合同应当以正式的合同文本形式存在,字体应当清晰易读。

3.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内容的逻辑结构进行排版,确保内容的清晰、完整和准确。

4.合同应当对各方权利和义务及条款明确规定,避免模糊和歧义。

5.合同应当标注各方签名、签署日期等相关信息。

总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机构之间
的关键协议,其内容和格式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其清晰明确,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达到更好的资产管控效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范本(一)名称和类型: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尽量避免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和策略本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资产配置比例基本范围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至少10%为现金类资产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TFM模型精选个股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标准本计划资产配置包含四类资产,在正常的配置比例下以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型基金为主,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

(五)主要特点1、份额补偿,风险先担封闭期结束日,若计划单位结算净值增长率低于3%,管理人将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使委托人净值增长率达到或尽可能达到3%,直至管理人份额补偿完毕。

2、费用更低,回报更高封闭期内,不收管理费,客户可获更高回报。

3、到点开放,提前进出本计划封闭期一年,但若连续10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封闭期提前结束并进入开放期,提前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4、随时参与,随时退出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客户可以随时参与或退出。

5、到点分红,真诚回报开放期内,当计划单位净值达1.06元时,即进行现金分红,真诚回报投资者。

(六)最高规模(总份额):本计划推广期最高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在推广期满当日按客户参与计划份额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开放期,最高规模为35亿元人民币。

(七)存续期间:10年(八)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本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九)最低参与金额10万元人民币。

(十)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本计划的前端参与费率不超过0.5%。

本计划的后端参与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2、退出费率:本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推广期内参与的份额持有满一年,不收退出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1):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比分类比较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大额投资,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合同约定增发可参与未知可参与融资融券可参与不参与可参与委托人(客户)限制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申购下限【大集合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中金稳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稳益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管理人”)的信任,选择参与中金稳益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为了使您更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人提供本风险揭示书。

您在购买之前,必须认真阅读《中金稳益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合同”)、《中金稳益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及相关文件,认真听取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对本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充分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请认真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本计划。

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投资管理事宜,但并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请充分了解本计划的产品特征、投资方向及风险收益率特征(一)管理人、托管人资质管理人已经取得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机构字[]号),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经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监基字[]号)。

(二)本计划的投资目标、理念及策略、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集合全体委托人资金,通过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产品等,为委托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现金类资产,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分析方法,以系统化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对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境内利率与信用债券,通过综合运用杠杆套息,利率债波段操作,组合积极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交易,信用债板块、评级轮替等主动管理策略力争获得优于市场的回报。

在对市场整体进行追踪时,集合使用量化模型做辅助对债券组合的各类风险敞口做管理及动态优化,以控制与市场的偏离度和风险暴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15
•【文号】中基协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6号
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2月15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一、合同主体1.1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2.1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为[具体计划名称],旨在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将委托人的资金投资于多种资产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2.2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管理人,管理人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运作。

2.3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为[X]元,具体规模可能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4 本计划的存续期限为[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三、权利义务3.1 管理人的权利3.11 根据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12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13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决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等投资决策。

3.2 管理人的义务3.2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谨慎、勤勉地履行管理职责。

3.2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3.23 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3.24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及时清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剩余财产。

3.3 委托人的权利3.31 分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的权利。

3.32 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3.33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3.4 委托人的义务3.41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委托资金。

3.42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正常管理运作。

3.43 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四、违约责任4.1 若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集合计划管理人: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十二月目录第 1 部分前言....................................................... 1-2 第 2 部分释义....................................................... 2-1 第 3 部分合同当事人................................................. 3-1 第 4 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第 5 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1 第 6 部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6-1 第 7 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 7-1 第 8 部分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8-1 第 9 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 9-1 第 10 部分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0-1 第 11 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11-1 第 12 部分集合计划估值.............................................. 12-1 第 13 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3-1 第 14 部分投资收益与分配............................................ 14-1 第 15 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5-1 第 16 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6-1 第 17 部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7-1 第 18 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8-1 第 19 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9-1 第 20 部分集合计划的展期............................................ 20-1 第 21 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 21-1 第 22 部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2-1 第 23 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23-1 第 24 部分风险揭示.................................................. 24-1 第 25 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5-1 第 26 部分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26-1重要提示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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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超标,应在超标发生后超标品种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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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
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
资范围或投资比例。
第十一条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通知委托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
3.业绩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基准为:
95%×中金消费指数收益率+ 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4.投资组合设计
(1)权益类产品:90 ~ 95%,包括股票(含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因新股申购或参与公开增发
或参与定向增发中签或获配的股票,以及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权证(含因持有
同签署条款》(下称“《签署条款》”)中列示。
第七条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第八条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丹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5 ~ 10%,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在申购中签或获配证券可流通后10个交易日内将投
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变动等因素发生
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
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
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
如果中金消费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中金消费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因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金消费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或出现其他更适
宜作为本集合计划标的指数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委托人利益及履行
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如本集合计划更换标的指数,管理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3.集合计划的开放日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后30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业务。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
为自首次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业务起的每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存续期参与、退出
等业务。
第十三条集合计划的面值、最低参与金额
本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十万(100,000)元。
本集合计划最低总份额为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50亿份,不设存续期规模上限。
第十二条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存续期和开放日
1.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管理人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设立本集合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本集合计划推广工作,推广
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集合计划的存续期
邮政编码:100027
2
第页/共17页第三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集合计划的名称与类型
1.名称: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股票、
权证、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
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
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标的指数
本集合计划的标的指数为中金龙头消费指数(“中金消费指数”,代码399364)。中金消费
指数由中金公司开发设计,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代理实时计算并对外发布。中金消费指数成
份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50只A股股票组成。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等。其中,
●中金消费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权益类资产净值的90%;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2)固定收益类产品:0 ~ 5%,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短期融资券等。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0]1080号),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合
“《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所披露
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
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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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规范“中金消费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
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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