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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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吉林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六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以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目录为准(见附件1)。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毒性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毒性中药品种、毒性西药品种)。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范围、增加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定。

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

卫生部把28种中药和11种西药列为医疗毒性药品。

3.根据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上述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

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4.购买医疗用毒性药品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交采购部购买。

5.药剂科应向指定经营毒性药品的医药公司购买,不准向未取得毒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

6.采购毒性药品应认真做好入库验收工作,以购买凭证为依据,核对品名、价格、数量及剧毒化学品专用标记,并做好登记。

7.毒性药品指定存放在西药库房的保险柜内。

库管员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制度,做到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锁、双帐本。

8.使用科室凭处方药房领取,药房及时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9.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经炮制后的毒性中药材应符合药用要求。

10.调配毒性药品,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11.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一次有效,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药剂科根据“五双”管理制度,按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13.科室使用的毒性药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误用。

发现毒性药品被盗、丢失或误用,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及公安部门备案。

14.毒性药品请购单据、购买凭证至少保存2年备查。

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环节的管理,防止医疗用毒性药品流失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以国家确定并公布的品种目录为准(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毒性药品经营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和医疗单位。

第二章定点第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与拟经营毒性药品品种相应类别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毒性药品经营资格。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经营。

第六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

市局应当于5日(工作日,下同)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市局应当在20日内派出检查组,按照省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局,省局应当在10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下发批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下同),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第七条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经营毒性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毒性药品,应当由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附拟经营毒性药品门店名单),报送相关资料,市局应当于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对人体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为了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药学部成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2.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小组由药学部主任、采购员、储存员、配送员、临床药师等组成,药学部主任担任组长。

3.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成员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三、采购管理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采购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采购员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向药学部主任报告。

3.采购员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厂家或者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采购记录。

4.采购员应当定期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供应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药品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四、储存管理1.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储存在专门的药品仓库中,储存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储存员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和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医疗用毒性药品,并建立储存记录。

3.储存员应当定期对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4.储存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药品的泄漏和污染。

五、配送管理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配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配送员负责,配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配送员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并向药学部主任报告。

3.配送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和运输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4.配送员应当及时将医疗用毒性药品送达临床科室,并与临床科室人员进行交接,确保药品的使用安全。

六、使用管理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并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023年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毒性药品被广泛应用于医院临床实践中。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这些毒性药品,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制定2023年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机构和人员1. 设立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2. 任命专职或兼职的药学、药剂、临床和安全相关人员担任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职责;3. 拥有必备的药学、临床和安全知识,能够快速应对和处理毒性药品相关事件。

二、毒性药品采购和存储管理1.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采购毒性药品,确保来源可靠、质量合格;2. 设立专门的毒性药品存储区域,确保存储条件符合药品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3. 建立药品使用记录和药品库存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药品,避免药品过期、滞销。

三、毒性药品操作和使用管理1. 制定明确的毒性药品使用操作规程,指导医务人员正确操作,减少误操作和事故发生;2. 配备专用设备和工具,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3. 严格执行毒性药品使用程序,规范处方、调配和给药过程,确保用药的正确性和有效性;4. 加强护理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对毒性药品的认识和操作能力;5. 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与毒性药品使用相关的不良反应。

四、毒性药品废弃物管理1. 将毒性药品废弃物分类收集,分别储存和处置;2. 设立专门的废弃物收集容器,并定期清理和更换,防止交叉感染;3. 根据毒性药品特性,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五、毒性药品监测和评估1. 建立毒性药品使用监测系统,收集和分析与毒性药品使用相关的数据,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风险;2. 定期对毒性药品使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用药安全性。

六、医院内部协作和外部合作1. 加强医院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共同推进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2. 与药品供应商和相关监管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和协商,保障毒性药品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患者安全,规范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提高药品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各临床科室、药房及病房等相关医疗部门。

三、责任分工1. 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2. 医疗部门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毒性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3. 药房负责统一采购、储存和配送毒性药品,做好药品的分类、标签、存放等工作,并及时更新药品信息。

4. 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医院的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毒性药品使用管理1. 选择使用药品须遵循以下原则:(1)毒性较小的药物应优先选择。

(2)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选择适当的毒性药品。

(3)使用新药物时,必须有权威机构的批准,并经过临床试验。

2. 毒性药品使用前应进行评估,确保使用的药物符合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避免过度使用。

3. 毒性药品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严格执行医嘱,遵循药品的使用说明书。

(2)准确计算药物剂量,避免过量用药或低剂量用药。

(3)定期监测患者的药物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及时调整药物剂量和疗程。

(4)定期检查患者的肝肾功能和血液指标,及时发现并处理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

4. 毒性药品使用后应进行记录:(1)使用药品的具体名称、批号、剂量、疗程等应当详细记录并保存。

(2)记录患者用药后的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以及药物治疗的进展和调整等信息。

六、药品储存和配送管理1. 药房负责毒性药品的储存和配送工作,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和货架。

2. 毒性药品的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1)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并且远离火源和日光直射。

(2)药品应按照不同的毒性程度,进行分类和标识,并设置可见的药品标签。

3. 毒性药品的配送应满足以下要求:(1)药品配送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熟悉药品的分类、储存和配送要求。

(2)药品配送过程中,应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药品的损坏或污染。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其管理应按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毒性药品须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应设毒剧药厨,实行专人、专柜、转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四、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剂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

五、毒性药品需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一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六、毒性药品应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

登记本应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及日期,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七、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院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医院内毒性药品的使用,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凡涉及毒性药品的操作和使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以避免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风险。

二、定义1. 毒性药品:指对人体产生一定毒性作用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剧毒药品、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

2. 医院内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指对医院内使用的毒性药品进行管理和监控,包括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等环节的规定和措施。

三、采购和储存1. 采购:医院内毒性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采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

2. 储存:毒性药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封闭、通风良好、阴凉干燥的专用储存场所,与其他药品隔离,并按照药品的毒性等级分类存放。

四、配送和使用1. 配送:毒性药品的配送必须由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配送前必须确保药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并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运输。

2. 使用:使用毒性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知识,必须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严禁擅自调整剂量或替代药品。

五、废弃和处置1. 废弃:毒性药品使用后的剩余药物和废弃包装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并单独存放在封闭、标识明确的容器中。

2. 处置:废弃药品必须由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或随意处理。

废弃药品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六、监督和责任1. 监督:医院内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规定的执行。

2. 责任:医院领导必须对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相应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认真履行,确保每一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七、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即是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确保医院内毒性药品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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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毒性药品管理品种目录
一毒性中药品种(27种)
砒石(红、白)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嵩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二毒性西药品种(12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亚砷酸注射液
注:
1、除亚砷酸注射液以外的毒性药品西药品种是指原料药;中药品种是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2、毒性药品的西药品种士的年、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包括其盐类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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