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 麻 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具有毒性、麻醉性、精神药品属性的药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滥用和非法交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要点:
1. 毒品管理制度:对不具有医疗用途、易滥用和有成瘾性的药物如海洛因、可卡因等进行严格管制,包括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麻醉作用的药物如吗啡、吗啡类药物等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使用和不被滥用。
3.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精神药物作用的药物如安眠药、抗抑郁药等进行管理,包括处方、购买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以避免患者滥用或依赖这些药物。
4. 预防滥用和非法交易:制定措施,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加强药品销售和处方的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和进口的监管等,以预防药物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总的来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这些药物的合法使用,同时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管理制度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都是为了达到这个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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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p>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br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br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br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br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br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br />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毒麻精神药品是动物医院在治疗某些疾病时使用的特殊药品,具有强烈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成瘾性。
为了确保毒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药品滥用和误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毒麻精神药品的定义和分类毒麻精神药品是指对动物具有毒性、麻醉作用和精神活性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能产生局部或全身麻醉作用的药品,如麻醉气体、麻醉剂等;精神药品是指能产生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抑制作用的药品,如镇静剂、抗抑郁药等;毒性药品是指具有强烈毒性,能对人体或动物产生严重危害的药品,如毒霉素、蛇毒等。
三、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1. 毒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和储存(1)毒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药剂师负责,采购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2)毒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由专人负责,储存地点应安全、通风、干燥,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储存时应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2. 毒麻精神药品的处方和调配(1)毒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医师开具,处方应详细记录动物的种类、体重、病史和治疗方案。
(2)毒麻精神药品的调配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药剂师负责,调配时应严格按照处方和药品说明书进行,确保药品的剂量和给药方式正确。
3. 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监测(1)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兽医医师负责,使用时应根据动物的病情和体质,选择合适的药品和剂量。
(2)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应密切监测动物的反应和疗效,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四、毒麻精神药品的记录和报告1. 毒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等环节应详细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采购和调配时间、使用时间和剂量等。
2. 毒麻精神药品的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毒麻精神药品的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查和归档,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动物医院是为了保障动物健康、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而设立的机构,为了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分类根据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将药品分为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两类。
毒麻药品:具有麻醉、催眠、镇痛等作用的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调节情绪和行为的药品。
三、管理责任1. 动物医院院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药品的使用,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2. 动物医院药剂科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配药、使用以及相关记录等工作。
3. 各科室负责使用和管理药品。
四、毒麻精神药品的采购1. 动物医院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备取得毒麻精神药品许可的情况下,与合法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 采购时应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并保存采购记录。
五、药品使用管理1. 动物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库房,保证药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药品库房应划分区域储存,明确区分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混放。
3. 药品库房应定期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和质量无误。
4. 药品的配药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配药准确无误。
5. 药品使用过程中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记录。
六、药品使用记录和报告1. 动物医院应建立药品使用记录表,详细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使用日期、使用数量、使用科室等。
2. 动物医院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物副作用和不良反应。
3. 药品使用记录和报告应保存至少五年,以备查验。
七、后勤保障和应急预案1. 动物医院应确保对药品库房进行24小时的监控,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保障药品的安全。
2. 动物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减少损失。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九、制度的监督与修订动物医院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临床一线经常涉及此类药物使用,那么,对于这些药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医疗机构使用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实验研究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治疗工作有序运行,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制定本规定。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建立专用帐卡,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交接人等。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册,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患者姓名、住院号、数量、批号、执行人、核对人等。
2、临床科室贮备基数药品流程:科室根据需要提出贮备基数药品申请,并附基数麻醉药品清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经药剂科主管院长、医务处审批盖章,科室凭批准的基数清单到药房领取药品。
基数药品清单一式三份,分别存放在医务处、药房和科室备查。
3、加强基数药品的管理,临近效期时,提前3个月到药房更换。
4、空安瓿(废贴)及时回收,并在使用后24小时内送交西药房。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保障动物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防止药品滥用和非法使用,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动物医院境内所有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三、使用管理的权限1. 动物医院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合法从事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权限范围来管理使用。
2. 动物医院应制定相关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执行。
3. 动物医院必须配备专职的负责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购买和储存管理1. 动物医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毒麻精神药品,只能从经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品种。
2. 动物医院必须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设施,确保毒麻精神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动物医院必须进行毒麻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和报备。
五、开具处方和使用记录1. 动物医生必须根据病情合理开具使用毒麻精神药品的处方,并详细记录用药量与频次。
2. 动物医生对使用毒麻精神药品的目的、方法和风险等事项向动物主人进行充分告知和说明。
3. 动物医生和动物医院必须将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备案上报相关部门。
六、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有权对动物医院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
2. 动物医院必须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3. 对违反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动物医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动物医院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由动物医院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并于实施前公告。
如有需要修改的,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和公告。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二)1. 目的:为了合理、安全地管理动物医院内的毒麻精神药品的使用,保护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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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
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昌宁康弘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