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具有毒性、麻醉性、精神药品属性的药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滥用和非法交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要点:
1. 毒品管理制度:对不具有医疗用途、易滥用和有成瘾性的药物如海洛因、可卡因等进行严格管制,包括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麻醉作用的药物如吗啡、吗啡类药物等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使用和不被滥用。
3.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具有精神药物作用的药物如安眠药、抗抑郁药等进行管理,包括处方、购买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以避免患者滥用或依赖这些药物。
4. 预防滥用和非法交易:制定措施,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加强药品销售和处方的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和进口的监管等,以预防药物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总的来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这些药物的合法使用,同时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管理制度可能会略有不同,但都是为了达到这个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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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

“毒、麻、精药品“五专管理规定一、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可采取上门购买或采购平台订购。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药库、药房储存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数量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4)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药品.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晰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与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 2 年备查.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浮现问题时, 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与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采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合用于治疗或者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留存 2 年备查.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晰.对于处方含糊不清或者有疑问的,药学部拒绝调配.〔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存放.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与时查处.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药剂科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手续购买.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购药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并时常检查,核对帐物.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总帐,应专人管理,进行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将使用情况,制表报药剂科负责人.4.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的保险柜存放,保管,不得与其他类药品混放.5.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总帐用以记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情况,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帐货相符.帐册保存期为 5 年.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消耗时,应逐方进行登记,应核对相应制剂成品、数量,并进行登记.7.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制制剂,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投料,并双签名.8.处方用量:普通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处方留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处方不得超过 7 日正常用量,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毒麻药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购销、保管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应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第十条麻醉、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精神药品使用规范

精神药品使用规范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医院精神药品使用规范。
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四、精神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
五、采购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须向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填送“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去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购买,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留存两年备查。
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购用证明留存两年备查。
六、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派麻醉药品管理人员两名,公安人员一名,专车完成购买、运输任务;缩短途中停留时间,保证运输安全。
七、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入库和出库要执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制度,建立精神药品出、入库帐目,及时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帐目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八、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做到日清月结。
九、第一类精神药品除了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外,专柜必须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仓库内需要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
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十、精神药品处方要用单独处方。
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开写处方要书写工整,不得缺项、涂改;医师、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
十一、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十五日常用量。
(完整版)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放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必定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上述药品实行特其他管理方法。
(一)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采买,保存、分派、使用必定依照《麻醉药品管理方法》执行,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师以上职称,经医务科审批方可执行、签字字样由药房备查。
药学科对麻醉药品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橱加锁、专册登记、专帐耗资、专用途方和专人负责管理。
控制针剂二平常用量,片、酊剂不高出三平常用量。
杜绝滥用、防范流痹。
对后期癌症病人执行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暂行规定,管好“专用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处方书写要规范并注明病情。
处方计价、分派、核对、发出必定签全名,班班交接,每天登记耗资。
科主任如期检查,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方不高出三平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每方不超七平常用量,实行专柜保存。
一类精神药品需每天登记耗资,如期检查。
精神药品如期盘点,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毒性药品的收买、供应、使用必定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执行。
必定建立保存、查收、领发、使用核对制度、须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中级以上药师负责保存,专柜加锁,专帐登记。
毒性药品包装容器及存放专柜必定印有毒药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凭医师规范处方进行分派,每天不高出二日极量,配方人员必定认真、负责、称量正确,中级以上职称药师复核、签字盖章发出。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四)其他非医疗毒性试剂药品非医疗性毒性试剂药品的管理使用,应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使用,由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保存、专帐登记调入与使用,分派毒性试剂时必定做好个人防范。
称量、配液需双人复核实行双签字。
所有毒性试剂配制单保存二年备查。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毒、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滥用和非法买卖,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毒品的安全管理第四条毒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药物,一切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毒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五条毒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依法进行,相关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毒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并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毒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严禁私自转移、隐瞒或滥用。
第八条毒品的使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并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九条对于滥用毒品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惩处,并进行相关的戒毒治疗。
第十条对于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预防工作。
第三章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麻醉药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药物,一切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麻醉药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依法进行,相关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并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严禁私自转移、隐瞒或滥用。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并由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十六条对于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应依法进行惩处,并进行相关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向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预防工作。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根据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临床一线经常涉及此类药物使用,那么,对于这些药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一、医疗机构使用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4.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二、实验研究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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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昌宁康弘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