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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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是为了确保住宅内的居民和财产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以下是针对高层住宅的消防规范要求。

1. 建筑结构设计要求高层住宅的建筑结构必须满足防火墙和隔离带的要求,以防止火灾的蔓延。

建筑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并且对于防火间距、防火门窗等也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2. 消防通道和楼梯高层住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宽度的消防通道和楼梯,以便居民在紧急情况下疏散。

消防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并且没有任何阻挡物。

同时,还应配备适当的疏散指示标志,以引导居民的疏散方向。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必须配备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该系统应能及时发现火灾,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同时,还应建立有效的火警响应机制,确保火灾能够迅速得到处理。

4. 灭火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设施和设备。

其中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 防烟系统高层住宅应配备有效的防烟系统,以减少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对居民的伤害。

防烟系统应能够控制烟雾扩散,并为居民提供可逃生的通道。

6. 定期演练和培训高层住宅的居民应定期进行火灾疏散演练,以增强应急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此外,居民还应接受相关的消防知识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7. 公共区域管理高层住宅的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间等,必须保持整洁,并且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同时,也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避免电器设备引发火灾。

8. 灭火救援队伍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组织专门的灭火救援培训,以便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快速响应,并提供应急救援。

总之,高层住宅消防规范要求是为了保护和防止火灾对住宅和居民的伤害。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范要求,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简明版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简明版

民用建造防火规范简明版1. 民用建造种类繁多,在此仅涉及防火规范中界定的居住建造和公共建造。

2. 普通而言,防火规范按层数分类居住建造、按高度分类公共建造。

3. 当住宅≤9F 或者公建<24m 时,执行《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2;当住宅≥10F 或者公建>24m 时,执行《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

4. 当地下室为车库时,还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当地下室设人防时,还应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2001 年版)。

5. 当项目为住宅建造时,还应执行《住宅建造规范》GB 50368-2005中:9 防火与疏散;当项目为办公建造时,还应执行《办公建造设计规范》JGJ67-2022 中:5 防火设计。

6. 当项目所在地为深圳时,还应执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明确消防车道及登高面操作面设计参数的通知》。

1. 防火规范按层数和高度将民用建造分类为单层、多层、高层和超高层,高层又再分为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

2. 单层建造——1F 的建造(包括>24m 的1F 建造)多层建造——≤9F 的住宅(≥7F 时楼梯应通出屋面)<24m 的公建(≥5F 时楼梯应通出屋面)二类高层建造——10~18F 的住宅(≥12F 时应设消防电梯)24~50m 的公建(>32m 时应设消防电梯)一类高层建造——≥19F 的住宅>50m 的公建以及>24m 以上部份的每层面积>1000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24m 以上部份的每层面积>1500 ㎡的商住楼;高级住宅与重要公建。

超高层建造——>100m 的所有建造1. 建造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分为四级,重点掌握一、二级。

2. 一类高层建造、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其余均可为二级。

1. 高层建造均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多层民用建筑随处可见,从住宅小区到学校、商场,这些建筑为我们提供了居住、学习和娱乐的场所。

然而,由于人员密集、使用功能多样等特点,多层民用建筑面临着火灾的威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遵守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多层民用建筑的定义。

多层民用建筑一般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但不超过 50米的公共建筑。

这类建筑在城市和乡村都广泛存在,其防火安全直接关系到众多居民和使用者的生命安危。

防火分区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防火分区是指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区域。

对于多层民用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和面积,防火分区的划分有着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多层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 1500 平方米;对于多层公共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则不宜超过 2500 平方米。

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灾的蔓延范围,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争取时间。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也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的关键。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和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楼梯作为主要的疏散通道,其形式、宽度和防火性能都有严格的规定。

例如,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建筑内的人数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11 米。

建筑材料的选择对于防火性能也有着重要影响。

多层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以提高建筑的耐火性能。

内部装修材料也应根据其使用部位和功能,选择相应的防火等级材料。

例如,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墙面和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即不燃材料;在房间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B1 级或 B2 级装修材料,但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消防设施的配备是多层民用建筑防火的重要保障。

2023年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023年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023年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建筑的防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民用建筑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楼等。

第三条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 灭火效果好:保证火灾发生后能够快速发现、迅速控制和扑灭。

2. 疏散通道顺畅:保证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逃生,减少伤亡。

3. 防火分隔有效:保证火灾的蔓延速度受到限制,延缓火势发展。

4. 防火材料合理: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火材料,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扩散。

第二章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第四条民用建筑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按照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级进行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阻隔能力。

第五条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阻隔不同分区的火势蔓延,防止火灾蔓延。

第六条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高度、用途等因素确定,防火间距过小容易形成火灾蔓延通道,过大则会影响防火分隔的效果。

第三章防火门与防火窗第七条防火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火阻隔能力并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第八条防火门应设置在防火分区之间的通道、楼梯间等位置,保证火势无法蔓延。

第九条防火窗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火阻隔能力,并能够阻止火灾的蔓延。

第四章防火系统第十条民用建筑应配备相应的防火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第十一条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不同区域,能够及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将信号传递给消防控制中心。

第十二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设置,能够快速启动,并喷洒足够的水量进行灭火。

第十三条防排烟系统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楼梯间、通道等位置,能够及时排除烟气,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五章疏散通道和避难层第十四条民用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保证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逃生。

第十五条疏散通道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通道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人员数量确定,保证人员能够迅速通过。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
16 、
10. 1. 1 、 10. l. 2 、 10. 1. 5 、 10. 1. 6 、 10. 1. 8 、 10. 1. 10 (1 、 2 )、 10. 2. 1 、 10. 2.4 、 10. 3. 1 、 10. 3.
2 、 10.
3.
3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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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
0.
4 、 1 1.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 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
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旨”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刀的捎
2结~唱9来自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

.
安部捕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 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硝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惶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 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 胡小援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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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章将一般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和汽车库设计的防火问题作综合讨论,以利于对法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便于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

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

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2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

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II、III、W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300辆I类151-300辆I类51-150辆W类《50辆(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

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2024年普通住宅居民消防安全守则

2024年普通住宅居民消防安全守则

2024年普通住宅居民消防安全守则
1. 安装烟雾探测器:在每个居室的天花板上安装烟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

2. 检查电气设备:定期检查住宅中的电器、插座和电线是否有破损或老化现象,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3. 注意用火安全:使用明火时要格外小心,如烛台、炉灶、煤气罐等,离开时务必确保火源熄灭。

4. 合理使用电器:使用电器时要确保插座不超负荷使用,避免长时间使用过热的电器。

5. 定期清理积灰:定期清理烟道和空调过滤网的积灰,防止火灾发生。

6. 注意烹饪安全:煮食过程中不要离开,尽量使用锅盖以防溅油、烟雾等。

7. 避免乱堆杂物:不要将杂物堆放在楼梯间、电闸箱附近和疏散通道上,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8. 学习急救知识: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如发生火灾、中毒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9. 定期进行逃生演习:定期组织家人进行逃生演习,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和逃生设施的使用。

10. 紧急情况下拨打报警电话:掌握当地消防部门的报警电话,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及时拨打报警。

这些是一些普通住宅居民消防安全的守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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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城区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应保证宽度不 小于30米的绿化带。沿市区内河两岸改建、新建低层、 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时必须保证每侧宽度不小于8米的 绿化带,当内河宽度为二十米以上时,绿化带宽度每侧 不小于15米。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最小宽度应 相应增加。当河流宽度小于20米时,则沿河绿化带宽度 每侧应不小于12米;当河流宽度大于或等于20米时,则 沿河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18米。 改建、新建时,河岸 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 住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 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 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 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 不通至屋顶。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 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 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 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 其间距计算应包括底层高度,但在旧城改造地段内可调 整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裙房或裙房与多蹭住宅 之间的净距离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 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区不小于 1.25倍。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 裙房高度。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 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 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 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第五章
建筑间距
(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 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多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 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5倍;在旧 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其相应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 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2、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 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 0.9倍。 3、多层点式建筑长度超过30米的,其正向间距按条式建 筑控制。当长度小于、等于30米时,其正向间距在旧城 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 1.1倍。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 地率)应当符合表三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 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 表四的规定。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级应不小于0.5平方米/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 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 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标在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 低 ,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 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 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 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 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 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 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 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 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 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 离。 第5.3.13条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
(四)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居住建筑之 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 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1.0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 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间 距应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 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 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 不得小于13米。
防火规范 建筑间距 (红线退让)
第一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二、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 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 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 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 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 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第二部分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 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 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 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 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但增加的建 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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