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方案

附件3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方案根据《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对承担2015年立项的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验收。
为做好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内容验收分别按业务评估指标和财务评估指标对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其中业务指标部分从项目的建设进度完成情况、研究工作与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硬件建设、运行管理与开放服务、技术资料准备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评估;财务指标部分从项目的经费落实、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和财务资料准备情况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二、验收办法项目验收采取集中或单项的方法进行。
(一)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项目合同书;2.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3.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4.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5.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或详细的台账、明细账);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有关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验收的一般程序如下:1.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2.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检查组;3.检查组听取项目验收情况汇报、现场查看、专家质询、查阅有关资料等;4.检查组评议并形成验收检查意见;5.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下达验收结果;(三)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知识产权情况;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有专项审计报告;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四)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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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V1文章内容如下:一、《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海南省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海南省科技计划领导小组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加强科技计划的实施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海南省科技计划中“揭榜挂帅”方式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
二、总体要求(一)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效益导向”的方针。
(二)突出项目导向,明确项目目标。
(三)科学评价项目,注重评估。
(四)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三、工作程序(一)项目发布1、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发布年度科技计划后,将采取公开招标、评审或拟推荐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技术、商业评估,确定推荐项目名单。
2、推荐项目名单经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设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推荐项目。
(二)项目申报1、推荐项目经设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遴选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要求按照海南省科技计划的规定制定。
(三)项目评审1、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2、评审结果由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和备案。
(四)项目实施1、经审批立项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与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实施项目。
2、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验收结项1、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工作。
2、评估通过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完成验收结项手续。
四、监督管理(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信息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保证信息公开。
(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执行情况信息,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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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依据《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施细则》(郑科规〔2024〕3号),现将2024年度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以下简称“团队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郑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二、重点领域: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元宇宙、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造、现代食品、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领域。
三、类别及条件(一)高端创业团队项目1.团队带头人应为省、市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实施。
2.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9年1月1日后出生);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参与项目实施,每年4个月以上在郑工作。
3.团队成员结构合理、稳定,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长期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4.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5.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创新性强,能够引领支撑我市相关产业关键技术实现突破。
6.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3年。
7.高端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下(2019年1月1日后注册)、3年以上(2021年12月31日前注册);团队核心成员总体股权占比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5%;企业实际缴纳出资中,团队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我省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围绕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布局需求,为解决现有平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提升海南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为目标,以国家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为引领,着眼长远和全局,统筹布局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布局建设。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确、创新链条全面,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1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2020年6月8日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4号),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及《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1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为广大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办公设备、技术支持、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投资融资等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包含办公、培训辅导、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星创天地主要是依托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农村创新创业要素、资源,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农村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农村创业者的对接服务平台,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杭科合[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11〕277号)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杭州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组建。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主动设计等方式组织平台建设,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
第五条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整合集聚相关创新资源,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1.4)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1.4) 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科技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成果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结合赣龙铁路GL-2标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大桥局赣龙铁路GL-2标工程指挥部、各项目部及所属架子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指挥部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科技创新工作。
组长:指挥部指挥长副组长:常务副副指挥长总工程师副指挥长成员由指挥部各部室部长、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担任。
第二条领导小组职责:组织科研课题的申报;组织科研课题开题报告的评审;组织科研课题的内部评审;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负责科技创新的奖励与考核。
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指挥部部工程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技术部部长担任,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课题立项第一条科技创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专题项目研究方式,研究和解决工程建设施工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等方面的关键难题;研究和解决工程管理和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等。
第二条建立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每年投入科技创新经费不少于10万元,用于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研究的投入。
第三条科技创新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
1. 各项目部根据自身承担建设任务的特点,进行科技课题立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课题的立项由各项目部申报,指挥部工程技术部组织研讨、选题、编制申请报告及向上级单位办理赣龙铁路GL-2标科技创新立项事宜。
2. 对未报上级单位立项的课题,可选定一定数量的课题作为指挥部立项课题。
第四章经费资助第一条指挥部评审立项的课题由指挥部全额资助。
第二条对各项目部自立的科研项目,如成果被指挥部采用并应用到项目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原则上要求有1:1配套项目经费,并由各项目部负责本单位科技创新经费的日常管理。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相关要求,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省级大学科技园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需另行制定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原则上采用省、市县分级—3—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运行成效显著,符合省级认定标准,按程序推荐,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择优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
省级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第五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和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二)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组织和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市县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办法;(二)负责区域内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和考核;(三)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推荐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平台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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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1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2020年6月8日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4号),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及《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1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为广大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办公设备、技术支持、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投资融资等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包含办公、培训辅导、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星创天地主要是依托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农村创新创业要素、资源,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农村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农村创业者的对接服务平台,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建设运营及服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运营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市级平台的备案登记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运行成效显著的择优推荐为省级平台。
第五条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平台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平台的培育力度和具体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其运营服务水平。
第六条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平台的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为在孵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财税等专业的创新创业服务;(二)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辅导、路演、交流、资源对接等服务活动;(三)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等科研设施,推动在孵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四)组织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为参赛团队和企业提供辅导和服务。
(五)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对在孵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专项培训和服务。
第三章备案登记条件第一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七条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需具备的基本条件: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满1年以上;2.孵化器成立且运行满1年以上,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日常管理等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3.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4.孵化器应配备5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和聘有不低于在孵企业5:1数量的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要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创业辅导工作;5.配备自有种子基金或合作的孵化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提供基金使用案例;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科技型企业占在孵企业50%以上;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第八条本办法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初创型小微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成长为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节众创空间第十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登记需具备的基本条件: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已经运营满1年以上,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具备3人以上的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基本配套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三年以上租赁期限。
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等,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三节星创天地第十二条申请备案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登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
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
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
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四)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
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
至少有4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
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四章备案登记与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市级创新创业平台申请备案登记程序:(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相关备案登记通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二)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及推荐意见;(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开发区)推荐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实地核查,经行政决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等程序,结合全市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备案登记后须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绩效考核为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格,追缴其获资助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资助与管理第十七条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评定为“良好”以上的平台一定的运营资金补贴,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如下方面:1.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科研设备的研制、购置、租赁、维护等支出;2.技术服务。
主要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支出;3.管理及投融资服务。
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与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支出,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支出,其中房租支出不得超过财政奖励资金的30%。
第十九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采取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纳入到次年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做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备案登记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接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主要认定条件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30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经审核不影响其认定备案资格的,予以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