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文将通过一个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分析相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家相邻,甲家在乙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道围墙。
乙家在围墙东侧种植了一片树木,树木生长茂盛,遮挡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甲家因此向乙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乙家拆除树木,恢复采光和通风。
乙家不同意,认为树木是其私有财产,有权自主决定其用途。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相邻权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两家相邻,甲家因乙家种植树木而遭受采光和通风的影响,甲家有权要求乙家处理相邻关系。
2. 相邻权的处理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甲家因乙家种植树木而遭受采光和通风的影响,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拆除树木,恢复采光和通风。
3. 相邻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家种植树木的行为侵犯了甲家的合法权益,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家相邻,乙家种植树木遮挡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甲家的相邻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树木,恢复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相邻权法律规定的相关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分析总结:1. 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2. 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家种植树木的行为侵犯了甲家的相邻权,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案例演讲稿范文(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分享一个法律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以及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名称:《正义之光:小杨与小张的相邻权纠纷》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某市,有一对邻居小杨和小张,两家相邻而居。
多年来,两家关系和睦,互帮互助。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小张家在未经小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两家共用的围墙拆除,并在原址上修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杨的相邻权,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二、案情分析1. 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用途、建筑物外观等,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本案中,小张未经小杨同意,擅自拆除共有围墙,并在原址上修建违章建筑,显然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杨的相邻权。
三、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诉求,最终判决如下:1. 小张拆除共有围墙和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杨的相邻权。
2. 小张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赔偿小杨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小张与小杨之间因相邻权纠纷产生的矛盾,双方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四、案例分析1. 相邻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在本案中,小杨选择了法律途径解决相邻权纠纷。
事实上,相邻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多种,如协商、调解、仲裁等。
法律途径是解决相邻权纠纷最权威、最有效的方式。
2.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维护了小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可能侵犯相邻权的行为人,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五、总结通过对《正义之光:小杨与小张的相邻权纠纷》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思政课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政课作为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思政课的教学过程中,结合法律案例进行分析,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培养法治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探讨社会伦理与责任。
二、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系邻居,因房屋漏水问题产生纠纷。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心生报复之意,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邻里关系、社会伦理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
三、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故意伤害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四、社会伦理与责任1. 邻里关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邻居,本应和睦相处。
然而,由于房屋漏水问题,双方未能妥善解决矛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这反映出邻里关系的紧张,以及社会伦理的缺失。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关爱,共同维护社区和谐。
2. 社会伦理社会伦理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共同道德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
本案中,张某因个人恩怨,伤害他人生命,违背了社会伦理。
这警示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他人,维护社会伦理。
相邻权纠纷案例

相邻权纠纷案例相邻权纠纷是指因为相邻地块之间的土地使用、建筑物高度、采光、通风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在城市化进程中,相邻权纠纷案例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相邻权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在某市区,A先生和B先生是相邻的两家人。
在原先的规划中,他们的住宅是相对独立的,互不影响。
然而,后来B先生在自家院子里建造了一座高层建筑,这座建筑严重影响了A先生家的采光和通风。
A先生多次找B先生沟通,但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最终,A先生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先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B先生的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相邻权。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最终判决B先生需要对自家建筑进行改造,以减少对A先生家采光和通风的影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相邻权纠纷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普遍存在。
相邻权纠纷往往是由于城市规划不当、建筑设计不合理或者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所导致。
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也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避免相邻权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相邻权纠纷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为土地使用、建筑设计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只有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相邻权的保护,才能有效地避免相邻权纠纷的发生,为城市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相邻权纠纷案例告诉我们,城市化进程中的各方利益需要得到平衡和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更多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我们能够找到更好地解决相邻权纠纷的方法,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

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第一篇: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是东营区某村村民,平日关系甚好。
只是年初甲在乙房屋后面建房时,没有留出足够的空间,其房屋的滴水檐距乙房屋后墙太近,以致下雨时乙房屋后墙墙体因水滴受潮导致屋内墙皮脱落,进而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甲屡劝乙不听,两家关系交恶,最终甲将乙告上法庭。
评析:1、关于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
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采光权等。
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民法相邻权制度的意义集中表现于此。
同时,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具有增进团结、发扬互助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意义,相邻关系处理得好,互利互惠,增进协作和友谊,促进生产和生活;处理不好,往往邻里反目,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诸多烦恼及纷争。
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既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房屋因地理位置“邻近”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从而双方在行使对自己房屋的使用权时,应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
2、关于相邻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
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本案中甲与乙多年毗邻而居且关系素好,故应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
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的范围很广,从物业管理到噪音扰民,从车位争夺到宠物饲养,种种问题都可能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
本期法律讲堂生活版案例分享,将通过一个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例,为大家解析如何妥善处理邻里关系,维护和谐社区环境。
一、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女士是邻居,两家住在同一栋楼的相邻单元。
张先生喜欢养狗,他的狗很温顺,但在夜间会发出较大的叫声。
李女士患有失眠症,夜间被狗叫声吵得无法入睡。
为此,李女士多次找到张先生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狗叫声,但张先生以狗是自己的宠物,有权饲养为由拒绝。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导致邻里关系恶化。
二、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宠物狗饲养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宠物狗夜间叫声扰民,已构成违法行为。
2.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宠物狗饲养问题。
三、案例启示1.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理解他人的难处,避免因小事引发纠纷。
2. 遇到邻里纠纷,应积极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要尊重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对于宠物饲养问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饲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总结邻里纠纷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妥善处理邻里关系对于维护和谐社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了解到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的居住环境。
第2篇导语:生活中,邻里纠纷时有发生,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身边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A区法院受理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双方因小区内绿化带的管理权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绿化带位于其住宅楼前,其有权对绿化带进行管理;而王某则认为,绿化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有权对绿化带进行管理。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08年,该小区入住时,绿化带已建成,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2. 2018年,李某入住该小区,发现绿化带内杂草丛生,影响其居住环境。
3.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对绿化带进行清理,但物业公司以绿化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为由拒绝。
4. 李某遂自行组织人员对绿化带进行清理,但王某认为李某无权干涉绿化带的管理。
5. 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绿化带的管理权。
三、法律分析1. 绿化带的管理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包括:……(五)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可知,绿化带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对该部分的管理权。
2. 李某是否有权对绿化带进行管理虽然绿化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李某在未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对绿化带进行管理,其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绿化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李某无权在未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绿化带进行管理。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1. 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
2.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应当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 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五、总结本案涉及邻里纠纷、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调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
甲乙两户人家同住一个小区,相邻而居。
由于两家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存在差异,导致双方关系逐渐紧张,最终引发一系列纠纷。
甲乙两家因噪音、公共区域使用等问题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无果,遂向社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案件事实1. 噪音纠纷:甲家养有一只狗,经常在夜间吠叫,严重影响了乙家的休息。
乙多次劝阻甲,但甲未采取有效措施。
乙因此感到非常烦恼,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公共区域使用纠纷:甲乙两家共用一个小花园,但甲经常占用该花园进行健身活动,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使用权。
3. 情绪冲突:甲乙两家因上述问题产生矛盾,双方情绪激动,多次发生口角。
乙甚至向甲扔掷垃圾,甲也予以反击,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社区调解委员会接到甲乙两家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进行接待。
调解员向双方了解案情,并告知调解原则和程序。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甲乙两家的居住环境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噪音和公共区域使用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3. 调解员调解:调解员组织甲乙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了解双方的诉求。
随后,调解员从法律、道德、人情等方面对双方进行劝导,指出双方行为的不足之处。
4. 达成调解协议:经过调解员的努力,甲乙双方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甲家在夜间限制狗吠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
- 甲乙两家共同制定花园使用规则,确保双方都能正常使用。
- 双方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避免再次发生纠纷。
四、案例分析1. 调解员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调解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调解员通过耐心倾听、调查取证、劝导说服等手段,促使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恶化。
2. 调解原则的运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双方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 法律知识的普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加珍惜邻里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当发⽣相邻关系纠纷时,怎么处理是令⼈头疼的问题。
尤其是要清楚的了解相邻关系纠纷中的特点与难点是什么。
接下来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相邻关系概述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或使⽤⼈之间在⾏使所有权或使⽤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给相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该法条可视为对相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虽然之后的司法解释及《物权法》对该条内容有所扩充,但并未突破第⼋⼗三条的基本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相邻关系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案由,即相邻关系纠纷与排除妨害纠纷。
另外还有⼀⼩部分以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案审理。
但不管何种案由⽴案,相邻关系纠纷都呈现了⼀系列的其他案件所不具有的独特特征和难点。
⽽这些特征和难点也使得法院的审判的艰难得以凸显。
⼆、案件特点 1、争议类型集中在与建筑物内部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
按照我国现有的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般可分为: (1)相邻截⽔、排⽔、流⽔、⽤⽔关系; (2)相邻通风、采光关系;3、相邻通⾏关系; (3)相邻损害赔偿关系。
⽽作为青岛市的中⼼城区,市南区部分⽼城区存在住房密度相对较⼤、居住空间相对有限的状况,因同⼀建筑物内的居民也发⽣纠纷和摩擦⽽导致的相邻关系纠纷,在市南法院所有相邻关系案件的类型中所占⽐例最⼤,占两年案件总数的76.47%。
相邻权本⾝就是对所有权或使⽤权的⼀种限制或扩张,必然涉及对建筑物内部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权利之争。
对于建筑物内部的相邻关系纠纷可进⼀步分为两⼤类,⼀是所有权⼈或使⽤权⼈在专有部分因装修、安装防盗门、改变管道线路或因年久失修等,导致相邻⽅房屋结构受损、屋⾯渗漏⽔、存在安全隐患,这部分在市南法院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所占⽐例为35.29%;⼆是在共有部分⾮法搭建、⾮法占⽤、安装空调外挂机等影响相邻⽅通⾏、采光、⽣活环境等,这⼀原因在市南法院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所占⽐例为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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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摘要]作为事实的相邻关系历史悠久,且为生活中之平常事,但是作为法律
规则、法律关系的相邻关系则出现较晚,尤其是相邻关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
念提出更是晚近之事。而我国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无论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对相邻关系的
表述过于通俗而导致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明显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结合案例分
析相邻关系的认定问题,深入浅出地分析相邻关系的实际涵义及其和地役权的区
别,进一步探讨了在实操过程中如何认定相邻关系的问题。
【关键词】相邻关系;不动产;地役权
案件基本情况:某运输公司(原告)起诉某热力公司(被告)场地占用费。
原告于60年代初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核批准使用A地块,并于60年代建设
了公司职工宿舍区,由于历史原因,原告于90年代初才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
使用证和宿舍区内的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的热力管道建于80年代末,横跨原
告的职工宿舍区,并在原告的产权范围内建柱支撑管道和使用相关设施,但被告
一直未支付场地实际使用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实际使用
原告场地的费用。
被告辩称,案件涉讼之热网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其管网走向是政府规划的结
果,也就体现了政府意志认可之对城市土地的合法使用,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并
不矛盾和冲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因集中供热的需要,架设供热的管道通过原告房屋所在
的土地,双方因而形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相连接、相邻近不动产的权利人行
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
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集中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涉
及社会公众利益,讼争热力管道的建设施工是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被告使用
原告房屋所在的土地架设管道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告的权利虽然收到限制,
但其作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况且原告的土地用途为建设住宅,
在原告提供这种便利的过程中,并未影响其对土地的利用,也未遭受损失,故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场地使用费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将上述案件原被告的纷争归结于相邻关系纠纷是有失偏
颇的。
其一,顾名思义,从法律定义看相邻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定义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
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因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发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土地或房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
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是基于相邻权人各自独立的权利而延伸的一种“方便、互
利”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乙双方为邻居,因为相邻关系而应允许对方架设
管道经过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那么相邻关系就是指邻居双方基于对不动产享有
“独立权利”和物理上不动产的“相邻”形成法律上的相邻关系,绝不是说因为管道
与房子接近(物理上的“相邻”)而致管道所有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形成的法律上
的相邻关系。案件中的被告之热力蒸汽管道通过实际占用原告的土地才得以架
设,而被告本身对实际占用的土地既无使用权更无所有权,原告与被告之间谈何
相邻关系?
其二,从相邻关系的实质看相邻关系的认定问题。
相邻关系是一种事实状态,只有不动产才存在固定的相邻关系问题,而动产
是可以移动的,通过物的移动就可以改变物的存在环境,从而使物与物之间的“相
邻”属性发生变化,甚至是消除。不动产是相邻关系规则存在的事实基础,如果
没有不动产也就不产生所谓的相邻关系规则。通说认为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
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就是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
济价值的物。回归到本案,其涉讼的热力管道究竟是动产抑或不动产?笔者认为,
热力管道当然不能归于不动产,它建于地表,用于供热,自然可拆可迁,既然如
此,原告与被告之间谈何相邻关系?
其三,从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看相邻关系的认定问题。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
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
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由此可见,法律条文中提到的“必须利用”
以及“必要的便利”等条件,是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构成要件之一。一
审法院认为“讼争热力管道的建设施工是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被告使用原告
房屋所在的土地架设管道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其中的逻辑推论就是:经过有
关行政部门审批即表示某一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合法性无可厚非,但是必要
性是否可以这样必然推导得出?笔者看未必。那么,既然如无法构成使用的“必
要性”,是否能当然成立“相邻关系”?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所属,笔者认为,原被告的纷争并非相邻关系的纠纷,实属地役关系之
争。《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
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构成地役权关系的一
个必备要件是有地役权合同,笔者猜测法院可能苦于受现行法律规定约束,所以
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地役权关系。
追根溯源,地役权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后为许多国家的民法所采纳。罗马
法中的耕作地役,最初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取水地役,
以后又出现饮畜地役、导水地役、水上通行地役等;其后,随着城市的繁荣,又
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阴沟地役等建筑地役;耕作地役和建筑地役合称为
地役权。可见,从罗马法开始出现的地役权,与我国现在民法中的“相邻关系”
调整的范围存在重合之处,而且,这些重合之处在今天的民法理论界似乎也未能
将之完全界定清楚。然而笔者认为,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相邻关系是法律为保障
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进行的最低限度的调整,而地役关系的使用程度则不限于
此。本案涉讼之热力管道,利用原告的场地,从而提高被告的效益,是为地役关
系纠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