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劳荣枝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荣枝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不仅揭示了人性的阴暗面,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等问题的广泛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劳荣枝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件背景及主要事实1. 案件背景劳荣枝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涉及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等地。
被告人劳荣枝与丈夫法子英共同作案,以恋爱为幌子,诱骗多名女性,对其进行绑架、抢劫、强奸,甚至杀害。
在作案过程中,劳荣枝积极参与犯罪,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主要事实(1)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作案,绑架、杀害了多人。
(2)1999年,劳荣枝在逃亡过程中,因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2019年,劳荣枝因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1. 犯罪主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较为严格,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往往较重。
2. 犯罪主观方面问题劳荣枝在案件中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甚至亲手杀害多名女性。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较为严格,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给予充分关注。
3. 犯罪客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客体为多名女性的生命权、财产权、性自主权等。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 犯罪形态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形态为连续犯,即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连续犯的认定和处罚较为严格,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5. 刑罚适用问题劳荣枝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刑罚适用较为严厉,以警示社会,维护法律尊严。
四、法律思考1. 完善共同犯罪立法针对劳荣枝案件所反映的共同犯罪问题,建议我国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进一步完善共同犯罪立法,明确共同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教育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教育思考作者:薛嘉旭来源:《现代教育科学·中学教师》2011年第05期案例:一次,观一年级的一堂语文课,老师出示了生字“觉”,问学生“觉”字上面是什么部首?孩子们都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这时一个小女孩高举着小手,激动得小屁股都离开了椅子。
她站起来响亮地答道:“我知道是三宝盖!”老师眉头一皱,摇摇头。
孩子还想说什么,老师挥了一下手,示意她坐下。
小女孩明亮的眼神一下子黯淡下来。
最后还是老师把标准答案告诉了学生。
那小女孩歪着脑袋一脸疑惑,嘴里嘟嘟囔囔。
课后,我问那小女孩:“为什么你认为那是三宝盖呢?”孩子忽闪着大眼睛振振有辞:“因为没有点的叫秃宝盖,一点叫宝盖头,那上面有三点,所以我认为是三宝盖。
”好个因为所以,推理合乎逻辑,说得有理有据,令人心服口服。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思考一: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教育的根本目的及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古今中外教育大师的经典论述。
“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改造”,是杜威教育理论的三个核心命题。
“依照自然的法则,发展儿童的道德智慧和分析各方面的能力”是卢梭和裴泰洛对教育本质的定义。
“为完满生活做准备”是斯宾塞的教育本质观。
而通过“格物”、“致知”而至“诚意”、“正心”,最终达到“修身”的目的,则是孔孟一脉相承的教育思想。
诸如此类对教育本质的阐释,虽然表述不同,但实际上都可以抽象出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教育的根本目的和本质在于对教育者人格的完善,即塑造受教育者的健全人格,使之不断地趋于完善。
这个案例,反映了应试教育违背教育本质的弊端。
应试教育重既有知识的灌输而轻获得知识的方法;重政教人格的培养而轻个体人格的养成;重考试分数而轻知识运用;重单向接受而轻创造、思考;重继承而轻建树、革新……不改变应试教育这种弊端,就不能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更谈不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思考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是我国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教育体制至今没有得到彻底的革新,深层原因则在于“权本位”与等级制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心理与思维方式,使人养成惟权、惟上、惟书等心理,过于看重所谓名分,习惯于非理性攀比,形成过分自尊的狭隘人格。
一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引发的思考1. 引言1.1 案例背景案例背景:在一所大学,一名学生宿舍里发生了一起矛盾事件。
宿舍里住着四名学生,分别是小明、小红、小李和小白。
这四个学生原本相处融洽,但是因为宿舍卫生习惯的不同,导致了矛盾的产生。
小明和小红非常注重卫生,他们认为宿舍应该保持整洁,每天都要打扫卫生。
而小李和小白则比较随意,他们觉得宿舍随便一点也没关系,不需要太过于讲究。
这种不同的态度导致了宿舍里频繁发生卫生争执,四个人的关系逐渐恶化。
由于双方都固执己见,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了口角和互相指责的情况。
宿舍里的气氛变得紧张,每个人都感到不愉快。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学校管理部门介入了此事,并决定进行矛盾调解,希望能够消除宿舍里的紧张氛围,让四个学生重新和谐相处。
接下来将详细描述这一矛盾调解的过程及其影响。
1.2 问题引发问题引发:在一个大学寝室里,四个学生一起生活了一个学期。
最近,他们之间发生了一场严重的矛盾,原因是由于寝室卫生问题引发的。
其中两名学生一直认为另外两名学生不够注意卫生,经常将脏衣服堆积在地上,餐具也不及时清洗,导致整个寝室环境变得拥挤且不卫生。
而另外两名学生则认为自己在平时生活中已经尽力保持整洁,认为其余两人对于卫生的要求过于苛刻,并且没有做好沟通。
这一矛盾不仅影响了寝室的整体氛围,更导致了四人之间的相互不满和矛盾加深。
寝室的居住环境也逐渐变得紧张和不和谐。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寝室矛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矛盾调解过程矛盾调解过程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过程,需要耐心、智慧和灵活性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在这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中,调解过程中经历了许多波折和挫折。
调解者需要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抱怨。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学生在寝室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包括噪音、卫生等问题。
调解者需要耐心地听取双方各自的意见和看法,了解彼此的立场和需求。
调解者需要寻找共同点,并引导双方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尿裤子”事件引发的思考

我的立德树人教育案例“尿裤子”事件引发的思考一、导语班主任工作看起来非常简单,实则是任务重,责任大。
要真正做好班主任工作,是要花许多心思来研究的。
在班主任工作中,处处有学问,事事能育德,只有从心底里热爱学生,真正的了解学生,并掌握科学的方法,才能教育好学生,管理好班级。
二、场景再现2012年11月14日,初冬。
教室外,老天爷的脸板得严严实实的,让人有些喘不过气,不时掠过一丝丝寒风,使人忍不住打上一个寒战。
教室里,54名同学正在我的“监视”下参加语文单元测试。
因为人多加上空间比较封闭,因此比室外温暖许多。
教室里非常安静,只听见孩子们用钢笔在试卷上书写时发出的“沙沙”声。
我在讲台上备课,并不时地用目光扫视台下,看到孩子们都在认真书写,我终于舒了口气。
要知道,10分钟前,我刚刚因为孩子们分发试卷时的吵闹大动了肝火,一支“教鞭”被我敲击讲桌的时候变得四分五裂了。
时间在一分一秒的过去。
突然,罗静雯跑来向我请假上厕所,我没多想,就允许了(因为罗静雯是我的语文课代表,平时表现很好)。
令我没想到的是,有几个平时比较顽皮的男孩子紧接着就上来,也向我请假上厕所。
我用严厉的目光审视着他们,只见他们笑嘻嘻地望着我。
我暗自揣测,这几个孩子一定是借上厕所出去玩,加上这几个孩子平时上课不认真,作业也完成不好,于是我对着他们严厉地说了一句:“别人干什么,你也干什么?不许去!”并在班上宣布:“考试还有20分钟就结束了,一律不许上厕所!”就这样,几个孩子带着几分不悦灰溜溜地回到了座位上。
时间一秒一秒地奔向下课,貌似一场单元测验终于要画上句号了。
蓦地,安静的教室里传来一声响亮的喊声“冯露尿裤子了!”这喊声显得特别尖锐,顿时,教室里炸开了锅。
我见此情景,顿时心里有些慌乱,但理智使我必须得控制好班上的纪律,于是我深呼吸几口气,调整好心态,然后作出非严肃的表情,喝道:“都回座位坐好!”毕竟班主任的话还是比较好使,喝声过后,教室里渐渐平静下来。
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热点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几个热点法律案件,对案件本身及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思考。
二、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1. 案例一:深圳地铁13岁女孩被猥亵案2018年9月,深圳地铁13岁女孩被猥亵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案件,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是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但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监管,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2. 案例二:杭州保姆纵火案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该案件涉及雇佣关系、刑事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明确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雇主与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较为复杂,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2)严格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杀人、纵火等严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保姆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受到严惩。
3. 案例三:武汉“校园贷”案件2018年,武汉“校园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加强金融监管。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务进行了规定。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精品范文】

“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发生在湖北省红安县的“九旬老人社保年审,家人抬着爬上三楼”的事件,引发舆论持续关注,国务院领导相继做出重要批示,全国人社系统在第一时间开展了全面的警示教育、问题排查和纠偏整改。
“红安事件”虽是个案,但已成为庸政懒政的典型案例,给社会保险事业和经办机构的形象都带来了负面影响,教训可谓深刻。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从这起事件看来,作风问题说小不小,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脑中”,没有做到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着想。
一、政治敏感性不强,舆情监控、研判、处置能力欠缺。
现代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网民情绪化的意见,就会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因此,建立舆情监控、研判机制,增强重大、热点、突发事件网络预警、处置能力,是维护正常秩序,树立行业形象的必要手段。
纵观整个“红安事件”,初始并不严重,但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庸政懒政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敏感性不强未及时妥善处理问题以致矛盾升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遂发生了此次网络舆情事件。
事件发生后,当地缺乏舆情监控和研判机制,对舆情事件反应迟缓,待事件“催化”、“发酵”后又应对不力,终将现实“小问题”演变为网络“大事件”,反过来又形成舆论压力,增加了处理事件的复杂性、多变性,充分暴露出当地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不足。
有鉴于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信息网络带来的挑战,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网络舆情和件的处置能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执行力建设不力,日常监督、内部监管不到位。
每当有问题暴露出来,我们往往归咎于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这固然是原因之一,但究其根本,有好的制度不执行、不遵守,比没有规章制度更可怕。
从此次事件的细节可以看出,触发问题的并不是制度缺失,而恰恰是遵守和执行制度的精神,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信念。
一个案例引发的对盗窃与诈骗的思考

的 典 型 案 例 , 对 盗 窃 与 诈 骗 的犯 罪 构 成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助 于 实 务 中 来 有
盗 窃 与诈 骗 的 定 性 。
【 键 词 】 窃 罪 ; 分 ; 骗 罪 ; 控 ; 罪 构 成 关 盗 处 诈 失 犯 案情简述 :
自己或 第 三 者 ( 括单 位 ) 包 占有 , 是排 除他 人 对 财物 的支 配 , 立 新 建 的 支配 关 系 的过 程 。对 窃 取 的 手 段 与 方 法 没 有 限 制 , 即便 使 用 了 欺 骗 方 法 , 如 果 该 欺 骗 行 为 并 没 有 使 对 方 基 于 认 识 错 误 处 分 财 但 产 的, 然成立盗窃罪 。 仍 2 客体 要 件 , 窃罪 是 一 种 财产 犯 罪 , 犯 了公 私 财 产 所有 权 。 、 盗 侵 3主体要件 , 、 只能 是 已 满 l 周 岁 具 备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有 辨 6 具
认 控 制 能 力 的 自然 人 。 4 主 观 要件 , 能是 故 意 , 一 种 明 知 是 秘 密 窃 取 行 为 而有 意 、 只 是
2 1 年 3 1日, 余 洋 冒 充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工 作 人 员 以 招 丁 00 月 何 为 名 , 拾 得 的张 东 的名 片 , 黄 晓 礼从 琉璃 立 交 人 才 市场 骗 至 高 用 将 新 区新 光 路 6 号 “ 梓林 小 区 ” 栋 l 元 楼 下 。随 后 何余 洋 以帮 0 桐 6 单 黄 晓 礼 将 行 礼 放 好 为 由 , 黄 的 行 礼 箱 放 在 6 1 元 6至 7楼 把 栋 单 的拐 角 处 。 后何 余 洋 乘黄 晓礼 到南 海 温 泉酒 店 虚 聘 之 际 , 回“ 返 桐 梓 林 小 区 ” 栋 l 元 , 黄 的行 礼 箱 盗 走 。 何 余 洋 将 盗 窃 来 的 行 6 单 将 礼 箱 提 至 益 州 大 道 北 段 绿 化 带 中 , 随 身 携 带 的 折 叠 刀将 密 码 锁 用 撬 坏 , 走 箱 内人 民 币 2 0 盗 0 0元 和 黄 晓 礼 的 中 国 银 行 卡 一 张 。 另 外 , 了解 ,0 3 5 1 据 2 0 年 月 5日 , 余 洋 因犯 抢 劫 罪 被 新 津 县 何 人 民 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 0 6年 3 2 20 月 O日 , 犯 盗 窃 罪 被 新 因 津 县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八 个 月 ;0 7 4月 2 20 年 4日 , 犯 诈 骗 因 罪 被新 滓 县 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0 8 8 7日 , 20 年 月 因犯 盗 窃 罪被 新 津 县 人 民法 院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 该 案在 审合 过 程 中 ,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性 质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 对 主 要表 现 在两 个 方 面 。 第 一种 意 见 认 为 应 该 定 盗 窃 罪 。理 由是 何 余 洋 以帮 黄 晓礼 放 好 行 李 为 由 , 黄对 自己 的行 李 脱 离控 制 , 黄 的 行 李 箱 放 在 6栋 使 把 1 元 6 7 的 拐角 处 , 后 再 趁 黄 晓 礼 到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应 聘 之 单 至 楼 然 际 , 黄 的行 李 盗走 。很 明 显 ,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密 窃 取 公 将 何 秘 私 财 物 , 犯 了 黄 的 私人 财 产 , 时 从 其 一 系 列 的 行 为 中也 充 分 体 侵 同 现 了何 明 知 是 秘 密 窃 取 行 为 而 有 意 实 施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即符 合 盗 窃 罪 的 主 观 故 意 要 件 。 所 以 应该 定 盗 窃 罪 。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应该 定诈 骗 罪 。理 由是 何余 洋 冒充 南 海 温 泉 酒 店 工 作人 员 以 招 工 为名 , 拾 得 的名 片 骗 取 黄 的信 任 , 采 用 虚 用 即 构 事 实 、 瞒 真 相 的方 法 . 对 方 陷 入 错 误 认 识 , 基 于 该 错 误 认 隐 使 并 识 而 将 自己 的 财 物 交 m ; 观 , 明 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使 他 人 陷 人 主 何 错 误 认 识 进 而 发 生 侵 害 他 人 财 物 的结 果 ,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 并 结 果 发 生 , 具 有 不 法 占有 他 人 财 物 的 目的 。所 以应 该 定 诈 骗 罪 。 还 还 有 的认 为何 余 洋 是 累 犯 , 果 定 诈 骗 , 刑 较 轻 ( 骗 罪 的 如 判 诈 起 点 2 0 元 ) 这 样 不 利 于惩 罚 犯 罪 嫌 疑人 , 定 盗 窃 则相 对 惩 罚 00 , 而 力 度 较 到位 。 笔 者 首 先 不 赞 同第 三 种 看 法 , 有 不 客 观 不 从 实 际 出 发 的 定 这 罪 量 刑 之 嫌 , 责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严 格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在 对 何 余 样 罪 的行 为 定 性 上 的 立 场 赞 同 第 一种 意 见 。下 面 笔 者 将 从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本 案 中何 的 行 为 出 发 , 何 构 成 盗 窃罪 进 行 阐述 。 就 盗 窃 罪 , 指 以不 法 所 有 为 目的 , 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是 窃 或 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 1 客 观 要 件 , 现 为 窃取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 者 多 次 窃 取 公 、 表 或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其 对象 必 须 是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 于 自 己 占有 的 对 他 人 财 物 不 可 能 成 直 盗 窃 罪 。从 客 观 上 说 , 有 是 指 事 实 上 的 支 占 配 , 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 . 不 而且 包 括 社 会 观念 上 可 以推 知 财 物 的 支配 人 的状 态 。 只 要 是 在 他 人 的 事 实 支 配 领 域 内 的 财 物 , 使 他 人 没 有 现 实 地 握有 或 监 视 , 属 于他 人 占有 。从 主 体 上 即 也 说, 占有 必 须 足 他 人 ^有 , 不 是 无 主物 , 不 是 行 为 人 自 己 占有 。 而 也 萁 行 为是 秘 密 窃 取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这 里 的 秘 密 。 味 着 人 意 所 不 知 . 存 暗 巾 背 着他 人进 行 的 , 为 人 的意 图通 常是 在 财 物 所 是 行 有人 或保 管 人 未 觉 察 的情 况 下 将 财 物 据 为 己有 。窃 取 是 指 使 用 非 暴力 胁 迫 手 段 ( 和 手段 )违 反 财 物 占 有 人 的 意 志 , 财 物 转 移 为 平 与 诈 骗 的 思 考
让习作放飞心灵——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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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留在 读 准 确 的 程 度 上 。 显然 , 这一环 节的设计 中 , 在 学 生 在 理 解 能 力 和 朗读 水 平 两 个 方 面 都 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 提 高 。这 样 缺 失 过程 的教 学 现象 有一 定 的普 遍性 。 比如 , 文 的 重 点 问 题 没 有 经过 充分 全
Pd a ̄ S C Ol e hi m hO ac ng Res r h T ea c
小学 教学研9 匕
【 案例 】
办 公 室 里 静 悄 悄 , 们 几 个 三 我 年 级 的语 文 老 师 都 在 批 阅 学 生 的 第
一
专题 研 究
错 呀 ! 我笑 眯 眯地 看 着 刘 老 师 。 ”
师 : 不 仅 看 到 了 句 子 中 蕴 含 你 的 景 物 , 发 挥 了想 象 , 我 们 描 绘 还 为 了一 幅 和 谐 的 乡村 美 景 图, 了不 起 。 ( 着又有几位 学生进 行 了表达。 接 ) 师 : 学们 , 这 样 , 文 中的 同 像 把
理 解 能 力 和 朗 读 水 平 都 得 到 了 切 实 培 养 和 提 高 , 文 学 习 的 乐 趣 尽 显 语
于 是 , 放 下 书 包 , 着 篮 球 从 地 表 达 出 来 , 错 !, 着 刘 老 师 把 我 拿 不 , 看
楼 上 跑 下来 与小伙 伴 一起 打球 , 我 这 篇 文 章 划 入 了“ ” 行 列 , 也 良 的 我 深 深 地 松 了 一 口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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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前几天,我在《小学语文教师》中看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老师上公开课《鸟岛》,上课伊始,老师郑重地对学生说:“同学们,老师给大家提三点要求:认真听,认真想,发言声音响亮。
如果谁做到了,老师就奖励他一张去鸟岛的门票。
”说完,老师扬了扬手中一大叠花花绿绿的门票。
学生们十分激动,个个争着表现,课堂气氛很好。
被指名发言的学生兴高采烈地得到了“门票”,没有发言的学生干着急。
下课后,几个拿着“门票”的学生就激动地询问:“老师,我们什么时候去鸟岛?”老师楞了一下,随口说:“我们刚才只是玩个游戏,怎么能当真?”一下子,学生的小脸上写满了失望。
看着这个案例,我陷入了深思:我们平时不是经常要求学生要诚实守信吗?然而这位老师作出表率了吗?她不能兑现的奖励,是尊重学生吗?教育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在课堂上除了传授知识外,还要重视德育教育。
而教师的言传身教则是德育的重要途径,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学生都是德育的渗透。
如果我们教师也像上述案例中的老师一样,那么学生还会相信我们吗?我们在学生心中又处于怎样的地位呢?孩子的心灵是稚嫩而天真的,教师对他们无意的忽悠和糊弄会误导他们,甚至给他们终生留下不好的影响。
只有真正把学生放在心中,尊重学生,才能使教育成为生命的诗意的栖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