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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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则案例——《谁把老人推下楼?》,案情概况是说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坠楼身亡,进而引发老人子女和事发养老院就老人坠楼责任承担的诉讼纠纷。

老人子女说是养老院未尽到看护责任而致使老人坠楼身亡,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养老院则声称是老人的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掉了老人的住房,强行送到养老院,老人自己不愿意呆在养老院,自行攀爬窗户从二楼坠落,并因医治无效导致身亡,养老院对老人坠楼身亡不承担法律责任。

节目主持人针对该案例,从习俗、道德、法律等层面对我国养老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并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发人深省,促使人们深刻审视和检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他们已完成了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理应安享余年,幸福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但在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独身老人、失独老人、空巢家庭不断增多,老人长期无人照料、生活极度困难、猝死家中数日未被发现等情况多发,说明当前我国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还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有力保护,修改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人权保障意义,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概况监护制度按照我国民法的通说,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三大类别。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此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并对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精神病人的宣告作了规定。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法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法治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特别是针对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在此背景下,本篇研究文章将对我国的成年法定监护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为今后的相关政策与法律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二、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概述我国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主要是指在成年人因年龄、智力、精神等因素导致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或机构进行监护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正常生活与行为。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对于何为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其次,在监护人的选择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的情况。

此外,关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的解除和终止等问题也缺乏详尽的规定。

四、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实践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来说,其申请过程复杂繁琐,导致他们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一些地方在执行这一制度时存在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对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部分监护人滥用职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的界定标准,以便更好地确定需要被监护的对象。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监护人选择和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还应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

同时,简化申请程序,为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最后,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六、结论综上所述,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在保护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社会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保护因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全自主行动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人们健康状况的多样化,成年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其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展开研究,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具体来说,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因年龄、疾病等原因无法自主行动的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可以确保这些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设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可以确保成年监护的合理实施,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3. 促进法治建设: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实施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三、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地方在执行成年监护制度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应该得到监护的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成年监护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

四、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成年监护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应该得到监护的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3.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成年监护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发生。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注释:
四、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相应对策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提出 相应的对策来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扩大监护对象范围,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法律的监护制度只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外 的其他人,现行法律并未设立监护制度,这将导致需要监护人 而无此规定的尴尬和麻烦。监护制度本身就是社会对弱者的 一种保护制度,基于这种思想,社会上需要这种关怀和帮助的 人可以考虑纳入此范围,以保障更多弱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因意外伤害暂时或者长期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却需要进行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以及一些患有 严重疾病的人,他们都无法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需要法律设 置监护来对此进行帮助和扶持,由此可见,确立成年人监护制
一、由三个案例引发对监护制度的思考
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涉 及监护制度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从中暴露的关于监护制度的 缺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首先我们通过几则案例, 来寻找关于监护制度的问题所在和争论焦点。 (一)案例一。 司机吕俊虎驾驶货车,与郭良选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 致郭良选及妻子郭垣勺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郭良选和郭垣 勺被送往医院治疗。郭良选受伤较轻,几天后即治愈出院。郭 垣勺受伤则非常严重,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右颞叶脑内血肿,颅 骨骨折,住院一个多月一直昏迷不醒。一个月后,受害人郭良 选代理妻子郭垣勺一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扣 押肇事货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这则案例涉及到了监护对象的范围问题。郭垣勺一直昏 迷不醒,丈夫代理其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仅对无民 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 了监护制度,除此之外,现行法律并未设立监护制度。这便是 这则案例所引发的思考点。 (二)案例二。 12岁王某的父母双亡,除了外婆,并无其他近亲属,而且外 婆年迈八十,身体虚弱。另外,王某还有一个至亲,就是他的叔 叔,生活条件等各方面都比较好。但是按照我国民法规定的监 护人的顺序,外婆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 但实际情况却决定了外婆并无能力来尽其责任。 这则案例涉及监护人的顺序和资格问题,外婆作为第一顺 序监护人,却没有一定的能力,叔叔有一定能力,但是按照法律

我国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务主体 的行 为准则以及法律效果 ,使得被 监护人的合法 规定 ,却对监护 监督 不甚涉及 。在对监护 人监护 行为规
权益 在 制度 上得 到更 为有 效 地保 障 ,真 正体 现立 法精 制方面 , 《民法总则 》规定有关单位及村 委会 、居委会
神 ,使监护立法 的根本 目的得 以实现 。
监护行为进行 监督 。事前 ,对监护人进 行督促 ,使其尽
[2]石婷 .论 国家对 未 成年 人 监 护 的公权 干预~ 一
善履行监护 职责 ;事 中,在有特殊必要情 形时 ,可 以适 以保 障 留 守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 为视 角 [L]].当代 青 年 研
当干预监护人 的监 护行为 ,确保被监 护人合法权益免力 捉襟 见肘 ,具有一定 的局 义重 大 ,值 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
限性 。
二 、 当前 国 内有 关 立 法 现 状
【参 考文献 】
在较为成熟 的监护监督制度下 ,监护人在 内部关 系
[1]孙丽 听.未 成年人 监护制度 的完善—— 以农 村 留
上单独实施 监护 ,监护监督人作 为监督 机关对监护人 的 守儿 童 的监护现状为切入 点[L]].中山大学法律 系 ,2010.
、誊 畀l政法研究
我 国设 立监护监 督制 度 的必要性
周 耀 东
摘要:监护监督 目的是督促监 护人依 法认 真履行职责 以及保 障被监护人 的相 关合法权益 。我 国现为生 效的法律 对此项制度 并没有较 为 明确 的规 定 ,立 法方面 问题 颇 多。然民事活动 中监 护人 滥用权利 不妥 善 履 职损 害被 监护人 正 当权 益的现 象普遍 存在 。规 范制 约监护人 行使权利 的行 为显得 尤为 必要 ,监护监 督 制 度 的 设 立 由此 成 为 可能 。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由私 权 自治 到公 权介入 的转 变 。 这套制 度 以保 护被 照管人 的权 。
2监 护监督 机制 欠 缺。《 . 民法 通则 》 定 , 规 在监 护人 给被 监 护人造 成伤 害时 , 他有 监 护资 格 的 当事 人 可 以 向法 院提 出 申 其
作者简 介 :林靓 , 东外语 外贸 大学 法学 院。 广
只对精神病人 ( 包括痴呆人 ) 进行保护。对于因年 纪过大而丧失部分行为能 力的老年人 , 应该让他们合理处分 自己的
权利。本 文认为应建立职业的监 护体制 , 使得老年人在 意志清楚的情 况下与相 关的专 门组织订 立协议 , 以保护 自己因
年老而意志不 清楚时的权益。
关键词 成年监护 老龄化
( ) 国法律 的规定 一 我 成年监 护是指 民法 上所 规 定 的对 于 特殊 的成 年人 的人 身 、 财产 及其它 合法权 益进行 监督 、 护 的一项法 律制 度 。根据 《 保 民 法通 则》 的规 定 , 国 的成年 监 护制 度 以法 定 监护 为 主 , 定 监 我 指
中 图 分 类号 : 9 3 D 2
禁治产 老年人监护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5 2 2 1 )2— 5 0 10 09 (0 0 0 0 0— 2


我 国关于成 年监护 的立 法例
请 , 求变更 或者 撤销 监护人 。我们 可 以看到 , 要 法律 赋予 其监 护
护为 补充 。
关 于法 定监 护 , 据《 根 民法通 则 》 1 规定 , 民事行 为 第 7条 无
能力 或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 的 精 神病 人 的监 护 人 , 由其 配 偶 、 父 母、 成年 子女 、 他近 亲属或愿 意承 担监护 责任 且经 过 精神 病人 其 所 在单 位或者住 所地 居 民委 员会 、 民委 员 会 同 意 的关 系 密切 村 的其他 亲属 、 友担 任。法律对 上述 法定 监护 人 没有顺 序要 求 , 朋 既可数人 同 时担 任 , 可通过 内部 协议确定 监 护人 。 也 在程 序上 , 对 于被 宣告 为精神病 人 的法 定监 护 自动 产生 。 指 定监护是 指 在没有法 定监 护人或 法定 监 护人对 担 任监 护 人有 争议时 , 由有关 单位 或 人 民 法院 指 定监 护 人 的情 况 。根 据

浅析我国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作者:刘玥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摘要《民法总则》在创设成年监护制度的同时没有配套建立监护监督体系,以致实践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本文认为必须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约束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更好地维护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法总则》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必要性作者简介:劉玥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139监护制度按照监护对象的不同分为未成年监护制度与成年监护制度两种。

成年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即在废除原《民法通则》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同时,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监护的范畴,有效地缓解了伴随人口老龄化而凸显的部分社会问题。

然而,成年监护制度作为一项新创设的制度,由于缺少配套的监督立法,《民法总则》也没有对监护人监督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监护人侵害成年被监护人权益的事件,偏离了立法对成年被监护人保护的初衷,亟待立法加强对承担成年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监督与约束,促使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更好地维护成年被监护人的权益。

一、外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分析众所周知,民法上的监护制度源于罗马法。

罗马《十二表法》第八表即规定了监护监督制度,即对于侵吞财产的监护人通过连带责任和双倍处罚的方式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目的是要保证家族财产安全和社会结构的稳定。

日本和德国是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在是否应为监护人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及“监督人”的问题上,这两个国家都持有肯定的态度。

他们认为,为了杜绝和防范监护人因包揽被监护人的全部事务,限制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侵吞被监护人财产,令被监护人置身于“他治”情况的出现,需要存在监督机构。

日本在明治民法中通过亲属会和以亲属为中心的监护监督人实现监督。

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针对一些由于特殊情况下无法自理或需要特殊照顾的成年人设立的一项制度。

这些成年人可能因为身体或心理疾病、残疾或年老等原因而需要特别的监护和照顾。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这些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以下是几个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案例。

1.小明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小明自身身体健康但年仅10岁。

法院委托小明的叔叔生俊为他的法定监护人,负责小明的照顾和成长。

2.林女士中风后成为半身不遂,需要家人的照顾和搀扶。

由于林女士的子女均在国外,她的邻居刘先生受到委托成为林女士的法定监护人,负责照顾她的日常生活和病情治疗。

3.王先生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照顾自己的生活。

他的弟弟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成为王先生的法定监护人,负责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帮助他接受治疗。

这些案例表明,成年人监护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法定监护人的指定,这些需要照顾的成年人得到了必要的帮助和保障,对他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同时,这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涵盖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多方面资源的有效保障机制。

然而,在实践中,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监护人是否尽到了职责、是否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

因此,加强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和改进,从法律、政策、机制等多个层面提供更完善的保障,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也需要专业的人力资源和机构支持。

监护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技能,能够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以及处理意外情况。

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护制度机构,为被监护人和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也是实现成年人监护制度目的的重要保障。

总之,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它不仅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更关注了他们的尊严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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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摘要]文章由一则案例引发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思考,在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加快构建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使法律更全面、有效地介入成年监护关系,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尊重老年弱者的自我决定权,维持其生活的正常化,既契合全球的立法趋势,也是我国当前老龄化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老龄化;成人监护;缺陷;必要性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则案例——《谁把老人推下楼?》,案情概况是说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坠楼身亡,进而引发老人子女和事发养老院就老人坠楼责任承担的诉讼纠纷。

老人子女说是养老院未尽到看护责任而致使老人坠楼身亡,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养老院则声称是老人的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掉了老人的住房,强行送到养老院,老人自己不愿意呆在养老院,自行攀爬窗户从二楼坠落,并因医治无效导致身亡,养老院对老人坠楼身亡不承担法律责任。

节目主持人针对该案例,从习俗、道德、法律等层面对我国养老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并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发人深省,促使人们深刻审视和检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他们已完成了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理应安享余年,幸福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但在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独身老人、失独老人、空巢家庭不断增多,老人长期无人照料、生活极度困难、猝死家中数日未被发现等情况多发,说明当前我国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还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有力保护,修改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人权保障意义,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概况监护制度按照我国民法的通说,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三大类别。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此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并对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精神病人的宣告作了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还就《民法通则》中的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 条。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就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相关的补充规定,但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有关于对精神病人的成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名称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创设于1986年且一直没有修订,根据当时的社会的历史现状及经济发展程度,主要就是两类人需要监护,即未成年人和所谓的“精神病人”,正因为如此,《民法通则》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这两类人的监护作出了规定,但这个规定,不但导致条文在逻辑结构上出现了问题,“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在法律称谓上不对应,而且“精神病人”的提法既有贬损人格之嫌,也不能概括所有的在精神方面存在欠缺的人。

2.适用范围过窄。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的监护,而实际上意思能力薄弱、判断力欠缺的成年自然人除精神病人外,还有以下几类:(1)生活上需要得到帮助的老年人,尤其是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年人(即我们俗称的老年痴呆症患者);(2)弱智和特殊身体残疾者;(3)有不良嗜好,品性恶劣而欠缺意思能力(自控力)的人,如吸毒、酗酒、赌博等成瘾者。

这三类人均未纳入监护范围。

3.监护种类及方法过于单一。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成人监护种类只有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监护人的来源除了法律的规定外就只能由有关机关进行指定,笔者认为缺少可以体现被监护人自身意志的监护种类,借鉴国外的监护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意定监护人。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

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是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

4.运行机制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规定监护人相应的报酬问题,无法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甚至有可能造成监护人严重的经济负担,给监护人带来负面情绪,而导致一些监护人不能良好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监护机关不够系统、明确,我国的监护人选择大部分是亲属监护,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关,因此对成年人的监护中,缺乏对监护人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护权基本处于无人监督状态。

此外,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还包括监护人权利与义务设定上的不平衡、没有登记公示制度等。

总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存在诸多缺陷。

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设立成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共同构成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价值,一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二是约束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其实施不法行为,从而起到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作用。

我国加快修订和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符合现代社会的监护理念为了适应人权社会的发展,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废止“他治”而非“自治”、“重财产”而“轻人身”、“隔离”而非“参与”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代之以新的成年人监护或保护制度,这有力地推动各国立法者变革原来的法律理念,改革原来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了成人监护制度的全球化立法完善趋势。

经过各国法制理论和立法实践的不断探索,现代监护制度日益形成了新的监护理念:是为能力有障碍者提供平等参与民事生活的机会、尊重自我决定权和保障其生活的正常化,这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监护观念,体现了对能力有障碍者提供平等参与民事生活的机会,体现了对身心障碍人上及老年人最高境界的人道主义关怀。

目前,有的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包括成年监护的理念、结构、被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选任、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事务、监护监督、监护撤销和终止等内容。

为尽快适应这一全球化立法完善趋势,我国加快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修订和完善工作已然是势在必行,并且任务紧迫。

(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实人口老龄化是当下全球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日本是典型的人口老龄化国家,其早已着手修改了民法的关于监护部分的法律,也制订了一系列的相关的配套法规,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其不断修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内容,以适应国情需要,我国也不例外。

目前,中国的老龄社会呈现两大特点:1.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

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分别超过10% 和7% ,即可视为达到了人口老龄化,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是快速老龄化阶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新法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其中,修订后的法律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已成为该法的一大亮点。

可见,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尽快丰富成人监护制度体系,特别是老年人监护制度,意义重大,不仅是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的公法上的需要,也是维护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私法上的要求。

2.阿尔茨海默症患者人数剧增。

阿尔茨海默症即俗称的老年痴呆症,1906年德国神经病理学家阿尔茨海默(Alois Alzheimer)首次报告了一例具有进行性痴呆表现的51岁女性患者,1910年这种病被命名为阿尔茨海默病。

患这种病的人的症状是短期记忆丧失,认识能力退化,逐渐变得呆傻,甚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国际老年痴呆协会于1994年在英国爱丁堡第十次会议上确定每年的9月21日为“世界老年痴呆日”。

目前,在中国患这种病的人达500万人之多,占世界总病例数的四分之一强,而且每年平均有30万新发病例。

中国老年痴呆的患病率已随着年龄的升高呈显著增长趋势:75岁以上达8.26%,80岁以上高达11.4%;2005年9月15日,人民日报就刊登出文章——《防治老年痴呆刻不容缓》;九月十七日成为“中华老年痴呆日”。

因此,加强制度设计,妥善解决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的身心监护、财产管理问题势在必行,完善我国民法典成人监护制度有着迫切的实践意义。

(三)适应传统的家庭赡养功能弱化的趋势在我国,一直以来老人的护理和赡养基本上依靠家庭,在有着养儿防老的观念的农村更是如此。

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养老护理能力却在明显下降。

究其原因在于:一是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据2011年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减少0.34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传统的大家庭解体,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

再者,近些年来老年人丧偶、离异率的提高,也使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高龄化的趋势。

二是“留守老人”越来越多。

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打工,统一的一起居住的方式开始转变,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老人,客观上,子女随着工作地点的变迁,再加上工作压力的增大,也给赡养老人造成诸多不便,使得很多老人在生活上缺乏照料。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常回家看看”入法曾被称为该法修订后的又一大亮点,引起各方关注。

三是新型的养老方式的出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养老方式,如社区养老、养老院养老等等,这些也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供了新的选择,因此,这也势必要求我们改革现有的监护制度,增加能体现老人p参考文献[1]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王明,宋才发.以案说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李霞.论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4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4]张丽娟.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J].山西: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5).[5]俞锋,洪纭洁.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审视[J].吉林:现代营销,2011.[6]赵虎,张继承.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J].武汉:武汉大学学报,2011(3).[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立项课题(编号fx1326)《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研究》中期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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