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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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护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行为。

3. 监护人应当遵循尊重、关爱、保护的原则,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全面发展。

二、监护人的确定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2. 老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 残疾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配偶、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4.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履行。

三、监护职责1. 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被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2.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3. 监护人应当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发生意外事故。

4.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习惯。

5. 监护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情况。

四、监护人的更换1.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2. 监护人因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依法更换监护人。

五、监护制度的监督与救济1.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监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被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监护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 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例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其人身、财 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 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法确定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例 如,在孤儿、弃儿或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能由国家或相关组织担任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制度最早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之后在《中华民国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都有所体现。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和家庭结 构的变化,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监护制度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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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 洞和不足,如法定监护人 的确定、监护人权责不明 确等。
执行难度大
由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法律漏洞侵犯被监护 人的权益。
社会认知不足对监护职责缺乏认识和履 行。
监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 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协调家庭、社会
和国家的关系。
完善监护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增强家庭功 能,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 家庭和谐。
完善监护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治 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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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问题,确保他们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然而,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

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拔和审查机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获得了监护权。

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监护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衔接和协作。

监护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面临很多和孩子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需要建立起监护制度与其他机构的有效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的照顾和保护。

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各方的合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框架。

最后,完善监护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倡导和培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也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对监护制度的支持和参与。

总之,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加强监督、加强衔接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成长环境良好、安全、健康。

这个制度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系统,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等。

以下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述。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福利法》等。

这些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规定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其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尊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监护人的责任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教育和培养,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再次,监护制度的核心是监护人的选定和管理。

监护人可以是父母、亲属或其他有关系的人。

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并且在经济、教育、保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监护人还有义务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此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包括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

监护机构是专门负责监护工作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监护措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采取的行政或法律手段,包括监护令、福利安置、庇护所安置等。

最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监护制度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总结起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教育等多个领域的体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

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来的社会培养出健康、有责任心的新一代。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同时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家庭的监管等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倡导相关政策等方式,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负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保护、照顾和监督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的成长。

监护人的疏忽和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侵权,因此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监督。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和培养好他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日益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和权益保护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我国于2021年起施行的新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监护责任的界定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权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编《未成年人法》,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权益和义务负有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权由父母行使,若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由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监护人行使。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必须履行与子女身心发展相适应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性,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监护责任的界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的界定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条件,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在履行监护责任时,监护人有以下义务:一是保证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

监护人应提供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二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

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关注其学习和成长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培养机会。

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制止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四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应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三、实施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与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对于相关机制进行了规范。

监护制度名词解释(一)

监护制度名词解释(一)

监护制度名词解释(一)监护制度名词解释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措施,通过委托或指定特定人担任监护人,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监护人•监护人指被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委任或指定的人员,负责监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益和利益。

监护人必须热爱、尊重并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举例解释:•孩子的父母通常是他们的监护人,他们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

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法院可以委任其他亲属或合格的人为孩子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年龄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其权益和利益需要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

法定成年年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举例解释:•在中国,未成年人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包括在教育、医疗、财产等方面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通常与年龄、智力水平和心理状态等因素相关。

举例解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可能缺乏完全行为能力,他们无法独立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权利不被侵犯。

法院•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负责审理和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案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有权委任或指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得到合法的监护。

举例解释:•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或无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时,法院可以介入并委任合适的人担任监护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以上列举了监护制度中的几个关键名词,并且对每个名词进行了解释和举例说明。

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合法的监护和保护。

这些名词的解释和举例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监护制度的含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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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引言
2011 年10 月13 日,2 岁的小悦悦在佛山某五金城被两车碾压,后经抢救无效离世,此事曾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谴责18 名冷漠路人。

2013 年 3 月 5 日,一名叫周喜军的男子偷盗一辆车子后将车内婴儿小浩博掐死埋于雪中,周喜军的恶行被千夫所指,依法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2013 年6 月21 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悉,当时女童父亲李某正在服刑,女童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且沉溺于打游戏机和上网,曾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料两被害人,导致两个女儿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乐某因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上述三起事件中,乐某因不尽抚养义务导致两女饿死家中而获刑,小悦悦和小浩博的父母却博得了全国人民的同情,试问,作为父母,他们有没有失职之处?虽不像乐某直接导致孩子身亡,但如果他们恰当地尽到监护职责,悲剧是否可以避免?除去上述三个极端例子,近年来女童被性侵、未成年人乞讨流浪以及子女被父母虐待致残致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父母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影子。

深究之下,不难发现,此类现象的存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难辞其咎。

监护的性质,即监护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分歧较大。

监护性质的不明朗亦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

若监护是权利则当事
人可随意放弃,若是义务则必须履行。

未成年人监护人,比如父母,以放弃监护权为由,互相推诿以逃避法律责任者有之;以行使权利为借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有之;漠视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权利的亦不鲜见。

下文笔者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等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的定义及特点
未成年人是与成年人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未达法定成年年龄的人。

未成年人因为年幼,且身体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社会活动中其判断、行为能力均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像成年人那样顺利地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不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需要得到法律和社会的特别呵护。

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否合理、完善,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

1、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因此,在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十八周岁的公民,从刚出生的婴儿到18 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都属于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的国际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的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联合国在拟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时,曾对未成年人的概念有过争论,但最终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未成年人或少年。

”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俄国、法国,成年人规定为18 岁,瑞士、日本等规定为20 岁,奥地利、意大利等规定为21 岁1,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虽未达到成年年龄,但已婚者视为成年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1 条规定,未成年人系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

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国际未成年人概念基本一致。

本文所称未成年人、以及根据上下文所需称作“儿童”或者“青少年”的,均系指未满18 周岁的人。

3、未成年人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生理心理原因和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限制,比如,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刑事责任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受教育程度以及劳动就业和婚配生育制度方面,
我国法律有如下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16 周岁是合法的就业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劳动者是受特殊劳动保护的。

由于制度、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社会角色、责任、义务、机会及能力方面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在某些方面甚至迥然有别,人们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社会期望也大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为未成年人设置必要的监护人,传统民法对监护制度的考虑,无一例外地照顾了亲属之间自然感情的独特性,建立了主要由亲属来担任监护人的规则。

(二)监护的概念及性质
1、国际普遍规定
所谓监护,是指对于法律上那些由于年龄或精神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监督和保护的、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罗马法中的监护是指为了继承人或者家族利益,家长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大陆法系监护对象一般是不在父母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英美法系不设亲权制度,对未成年人统
一由监护制度来保护。

因此,纵观各国监护制度的立法,监护有广义的监护和狭义的监护之分。

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狭义的监护是指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3.
2、我国关于监护的规定
在我国,有学者将监护定义为,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4.也有学者认为,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5.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和17 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对监护采用广义监护说,被监护对象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监护内容主要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定义为--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同样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人。

与此相对,广义的未成年人监护不区分亲权和监护,这种规定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我国由于未规定亲权制度,因此我国的监护是广义的未成年人监护,父母不是作为亲权人而是与其他监护人不作区分。

3、监护的性质
现代民法中的监护权概念通常都是对监护人而言,学者对此也多有异议,认为其虽名为监护权,却更多地是一种职责而无民事权利的实质。

关于监护的性质,现代学者主要有两种看法:第一种是权利说,认为监护就是一种权利,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实际为亲权的补充和延长6.其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8 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是监护权含有亲属法的内容,其权利中也包含以义务为中心,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第二种是义务、职责说,认为监护本质上是一种职责,或者说法律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的一项义务,而非民事权利,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如果说监护是一种权利,就等于说监护人可通过监护他人而获得利益。

就实质而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且《民法通则》第18 条也明文规定监护为职责7,笔者同意第二种说法,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而非表面所述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监护性质未作明确界定,导致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多重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堪忧。

下文将详述之。

(三)监护的目的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上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监护法律问题是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福利制度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表征,各个国家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监护法
制建设,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8.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应当进行赔偿,监护人同时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照顾、看护、教育和扶养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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