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_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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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建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和损害。

虽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护人失职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的失职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但是现实中监护人存在着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

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损害,而这些行为和损害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2.监护制度防范不足监护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实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着防范不足的问题。

例如,监护人虚假宣誓、监护人信息不完全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会混淆监护的真假,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足。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期内,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自行处理自己的事情。

其次,监护机构存在监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被强制分离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监护人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监护人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考察和评估。

国家可以建立监护人评估制度,包括对监护人的纪录和信用等方面的考察。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护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例如在监护期内,国家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扶持,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亟需进行改革完善。

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等。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及实施效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及未来。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于国外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本文试图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现实危害我国监护制度固有的缺陷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出现的不适应,在现实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利实现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过分倚重亲属监护。

我国自古就有很强大宗族思想和传统,这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制度

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制度

行动在全社会轰轰烈烈地展开 ,一些被 拐儿 童 由此 回
到 父母 的怀抱。 然而 , 那些在父母带领 下乞讨 的儿 童
却仍然处于无奈的境地 。谁来为他们讨 回公道 ?类 似 的 ,2 1 岁少年 邵帅捐髓救母 ,1 的小韦为 了救 患有 2岁
急性髓性 白血病 的父 亲捐 出 了骨髓 ,0岁 的女孩刘 芳 1
第2 6卷第 4期
杨娟 : 论我 国埘 未成年 人的监 护监督制度
5 9
事项 ( 如被监 护人 的入学 、 就业 、 入限制 自由场所 、 送 重
未成 年人的近亲属 、主管部 门或者 其他监护人所 在的 单位 、 ( 民委员会充 当监护 人 的情 况下 , 村 居) 即使 遇到 有必要撤销监护权 的情况 ,甚至父母 已因虐待儿 童而 受到惩处的时候 ,法 院仍可 能不敢 就撤销监护权 做出 判决。更何况 , 按照 目前法律 , 院只能在接到 申请 之 法
系, 但就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来看 , 一方面 与亲权 扯不断理还断 , 另一方面其本身存在 问题 。
母, 如前文提 到的带儿 乞讨 的父母 , 刘芳 的父亲 , 被亲 生父母遗弃遭虐待获得赔偿款后 坚持要 回监护权 的赖 莉芸 的父母 ……如此种种 , 不一而足 。由此 , 我们不得
2 1 年春节前 后 , 0 1 由中国社科院农村 发展研究所 教授于建嵘发起 ,号召微博网友街头随拍乞讨 儿童并
上传照片 ,督促警方采 取行动的一场解救乞讨儿 童的
证明, 为不怀好意 的未成年人 ( 网瘾 少年拒绝 父母 的 如 管教 ) 恶意诽谤 中伤监护人创造 了条件0 I 过需要注 。不

对我 国监护制度现状的检讨
在父亲拒捐 的情况下给 白血病妹妹捐骨髓 ……与这些 勇敢 的未成 年人形 成鲜 明对 比的 , 是在 “ 虎不食子 ” 的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该 怎 么 处 理 , 是 对 于不 作 为 、 恰 当履 行 职 责 以及 是 因为 家庭 暴 力 或 父 母 的不 管 不顾 才 离 家 出走 , 但 不 他
2 1 年 8月 01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 u a fHu a P l eAc d my o r lo n n oi a e n c
Au . 0 1 g 2 1 V0. 3 N . 12 o 4
第2卷 3
第 4期
浅 议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谢 芬
( 南师 范大学 法学院 ,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1
摘 要: 当前, 国各级权力机关、 我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较重视 未成年人利益 , 采用刑法、 民法、 行政法等 多种法律进行保护 , 但是 由于各种 因素的影响 , 社会上残 害、 虐待 朱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也在时常发生, 我国
护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也只是对监护制度作了 难都可能使企业无法或无暇顾及监护事务 ,因此 由 零散的规定 , 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同时高度概括 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可行的。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 性的法条框架背离了法律 的规范性、 明确性、 具体性 机构 , 其担负着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 , 同时国家机关 的内在意旨, 而且逾越了法律规范之一般性、 典型性 并没有 自己独立的财产 , 因此 , 国家机关本身也不宜
技术走向,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 承担监护职责。 其他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也有类似的 指南的严密地位 , 导致可操作性差 , 这是与我国国情 问题。这也是多数国家( 地区) 禁止法人作为监护人 及 当今 监 护立法 发展 趋势 所不符 的 。 的原 因所在 。 ( ) 关监 护人 资格 的规 定不合 理 二 有 3 规定 居 民委员会 与 村 民委员 会作 为监 护 人也 .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系 国家 1 的法 律 规 定 . 更 多 的 是 注 重 吸 收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但
历 代相 沿 的礼 教 民俗 。我 国现 行 监 护 制度 是 沿 用 18 9 6年
二 、 国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原 因 我 我 国现 行 的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 《 从 民法 通 则 》 最 高 到 人 民法 院《 于 贯 彻 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干 若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 诸 多 规 定 , 注 意 到 了 我 国 的 国情 , 本 中 它 基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URN I AL OFJANG XIYOUT H V0C 1 AL C I G AT 0N 0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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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n2 0 u .0 9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隋 亮
( 德州 学 院 , 山东 德 州 2 3 2 ) 5 0 3
【 要 】监 护 制 度 是 一 项 重要 的 民 事 法律 制 度 , 的 主要 目的 在 于 保 护被 监 护人 的合 法权 益 , 束 被 监 护人 的行 为 , 摘 它 约
管 理教 育被 监 护 人 , 防止 被 监 护 人 对 社会 或他 人 造 成 损 害 。 为 了更好 的 实现 监 护 制 度 的 目的 , 护被 监 护人 的人 身和 财 保
发 布 的《 民法 通 则 》 主要 规 定 在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以下 简 称 《 ( 民法 通 则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中 ,最 高人 民 法 ) 《 院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中 若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摘要: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始于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随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无不是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但由于未成年人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而使其不能享尽其权利。

因此,为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国家需要某种手段来增加其权利或利益,于是监护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的监护是指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为亲权制度;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我国监护制度的背景。

我国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一来一直以欧洲大陆为师,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

但是在监护制度上我国采用的却是亲权与监护分离的制度,而没有引用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

这些似乎令人匪夷所思也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不符,但是,由于我国之前是一个落后的国家,很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都是对发达国家的借鉴与继承,于是选择便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在互相借鉴,互相学习,两大法系正在逐步靠拢。

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现在尽管还保留了亲权的称谓,但经过多次的立法修改,亲权已经是物是人非了。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亲权已经失去了它的权利特性,而转变为以义务为中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现在的亲权和监护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而没有实质的不同,亲权与监护正在走向融合。

所以,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并没有一味照搬大陆法系的内容,而是加以分析挑选和甄别,把那些先进的,优秀的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引进进来。

这便是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督监护制度相对于外国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而在现实中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

虽然我国在引进发达国家的制度时已经进行过分析、挑选、甄别,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来说,还是应该将监护与亲权区别,而不是笼统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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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阶段,辨别事务的意思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完全具备,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伤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

联合国还专门制定有《儿童权利公约》。

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方法进行保护,立法机关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从而使我国的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

尽管如此,随着近年来城乡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流浪儿童大量增加,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上时常发生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这些都和国家的保障及社会的公益保护,特别是和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整有着密切的关系。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限于民法的保护方法,而其依据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但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诸如监护人的不适格、监护人权力多义务少、缺乏监护监督机构等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

目录摘要 (1)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1.1.监护制度的概念 (1)1.2.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1)1.2.1. 属性不同 (1)1.2.2.立法原则不同 (2)1.2.3.享有报酬权不同 (2)1.2.4.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2)1.2.5. 赔偿责任不同 (2)2. 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 (2)2.1.大陆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2)2.2. 英美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4)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4)3.1.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4)3.2.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内容 (5)3.2.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5)3.2.2.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5)3.2.3.监护的变更 (5)3.2.4.监护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 (6)3.3.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6)3.3.1.监护人的义务多、权利少 (6)3.3.2.监护人的不适格 (7)3.3.3.未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 (7)3.3.4.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监护机关分散、权利不集中 (7)4.关于完善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8)4.1.增加监护人的权利规定 (8)4.1.1.同意权 (8)4.1.2.撤消权 (8)4.1.3.代理权 (9)4.1.4.享受报酬权 (9)4.2.建立亲权制度 (9)4.2.1.规定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9)4.2.2.规定亲权的内容 (9)4.2.3.设立亲权的中止和停止制度 (10)4.2.4.规定亲权的终止制度 (10)4.3.明确监护人的资格 (10)4.4.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加强和落实对监护人的监督 (11)4.5.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增加监护的种类 (12)4.6.具体监护事务的内容,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职责 (13)4.6.1.在人身监护方面 (13)4.6.2.在财产监护事务方面 (14)4.7.具体规定监护人的责任形式,以及责任的免除原因条款,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14)结语 (14)注释 (15)参考文献 (16)致谢 (18)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显示出对监护人资格、权利义务规定不适宜和缺乏相应的监护监督机构等众多方面的不足。

因此,为了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本文从监护人、监护监督机关以及监护种类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最终,来逐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监护人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1.1.监护制度的概念罗马法学家塞尔维曾将监护定义为:“对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由市民法赋予的权利。

”中国的监护制度是西方民法移植的产物。

监护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1]根据被监护人年龄、精神状态的不同,监护制度可分为两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身体发育、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局限而成为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以对未成年人照顾、扶助、监督和保护为特定内涵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

[2]1.2.监护与亲权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特有的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

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存在某些联系甚至类似之处,如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乃为亲权的延续与补充,但二者仍有诸多不同:1.2.1.属性不同亲权确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监护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和民法上的内容,但是他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1.2.2.立法原则不同亲权立法一般采用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放任态度,限制较少,而对监护立法则采用限制主义,一般处于国家的严格监督之下。

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和较大的处分权,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其财产,更不得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取得收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财产。

1.2.3.享有报酬权不同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具有该抚养义务。

因此,监护人可就其监护活动向法院提出费用请求权,而亲权人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则必然是无偿的。

1.2.4.权利主体范围不同亲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非常单一。

监护权的主体范围较为宽泛,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律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

1.2.5. 赔偿责任不同亲权人行使亲权,一般不承担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一般以被监护人个人财产为限。

通过对亲权与监护权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亲权的行使要优于监护权,也就是只有在无亲权人或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才发生监护。

[3]2. 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现状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产生于家父权,他是在家庭制度上出现的,其渊源是罗马法的监护、保佐制度。

到了罗马共和的末叶,监护和保佐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主要保护家族财产、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转变为主要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利益,即保护弱者的利益。

监护和保佐逐渐演变成为一项公务性质的义务。

随之,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逐渐相似并趋于混同,发展到与现代意义上的监护制度性质十分接近的程度。

[4]大陆法系注重监护的义务性和规范性,英美法系注重监护的保护性和教育性。

2.1.大陆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1、近现代监护制度创始于《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只设监护,没有保佐,与亲权制度分设并立,并紧密相连。

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编、第九编、第十编等若干法条中。

主要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的选任、监护任务、监护作用、监护帐目和监护资格等。

能够行使监护权的机构包括个人、监护法官、亲属会议,并设立监护监督人。

监护设立的形式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后死一方遗嘱指定监护人、监护法官指定监护人、亲属会议指定监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设置监护,主要适用三种情况,一是父母双亡、非婚生子女无父母认养,或父母无管理能力、失踪或被剥夺、撤销亲权,在这种情况下,监护立即开始;二是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被剥夺、撤销亲权,监护法官根据自己的职权规定,或根据未成年子女的亲属等的请求,决定监护开始;三是未成年子女父母存在而且与其共同生活,但有重大原因,监护法官召集亲属会议,由亲属会议任命监护人或由监护法官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主要有:照看未成年人、并代理其相关民事行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等。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较大的权利,体现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立法理念。

2、《德国民法典》在继承《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创建了适合德国国情的监护制度。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制度,包括监护与保佐,主要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除此之外还在多部法律中规定有相关内容,如《亲权照顾权调整法》、《青少年福利法》、《平等权利法》、《收养法》、《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监护的设置、监护的执行、监护法院的保护和监督、监护的终止、青少年事务局的协作、监护的免责等方面。

监护机构包括个人、监护法院、社团监护人、监护监督人、青少年事务局。

其设立监护的适用范围:一是未成年人未处于亲权照顾之下,或是父母无权在涉及人身的事务中又无权在涉及财产的事务中代理未成年人;二是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无法查明。

[5]对监护人的指定与选择既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生前指定,也可以由监护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但须充分听取青少年事务局的意见。

《德国民法典》的监护权权利较小,其自由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反映德国民事立法走向保守和严谨。

3、日本的民法以德国为蓝本,其监护制度大体参照了德国的模式。

日本的监护制度是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四篇第五章,主要内容有监护的开始、监护机关、监护事务、监护的终止等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为没有行使亲权者、或者行使亲权者没有管理权的未成年人而设立的。

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有:对未成年人最后的亲权行使人,用遗嘱指定监护人;家庭裁判所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监护人。

两种指定均可以同时指定监护监督人。

日本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不同之处在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亲权制度,适应日本的国情。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借鉴德国和日本民法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实行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两种保护制度,在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其设立监护人。

监护人设立的形式有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选定监护。

此外,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典也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分节设立,将监护制度作为亲权制度的弥补和补充[6]。

2.2.英美法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与沿革在早期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明文确立亲权制度,而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在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之下,监护与亲权合一,统称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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