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监护制度范本

监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护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行为。
3. 监护人应当遵循尊重、关爱、保护的原则,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监护人全面发展。
二、监护人的确定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2. 老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 残疾人的监护人可以为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配偶、子女或者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为其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4.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履行。
三、监护职责1. 监护人应当关心、爱护被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2.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3. 监护人应当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发生意外事故。
4.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习惯。
5. 监护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情况。
四、监护人的更换1.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2. 监护人因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
3.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依法更换监护人。
五、监护制度的监督与救济1.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对监护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 被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监护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安全与行为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安全与行为管理制度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安全与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在各个方面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正确的引导,建立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安全与行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未成年人安全管理制度(一)家庭安全管理1、家长应确保家庭环境安全,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如锐利的边角、有毒物品应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
2、教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设备,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3、安装防护窗、烟雾报警器等安全设施,以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安全管理1、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校园巡逻和门禁管理,防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
2、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教学楼、体育器材、食堂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演练,如火灾逃生、地震避险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交通安全管理1、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如走人行道、过马路看红绿灯等。
2、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禁止骑自行车上路,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骑电动车上路。
3、家长在接送孩子上下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孩子的交通安全。
(四)网络安全管理1、家长和学校要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避免沉迷网络游戏和不良信息。
2、安装网络过滤软件,限制未成年人访问不适宜的网站。
3、教导未成年人保护个人隐私,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五)食品安全管理1、学校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和加工过程的卫生。
2、家长要教育孩子选择正规的食品商家购买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
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摊点的监管,取缔无证经营的食品摊位。
二、未成年人行为管理制度(一)品德教育1、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如诚实、友善、尊重他人等。
2、教育他们懂得感恩,学会关心他人,培养社会责任感。
(二)学习习惯培养1、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如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听讲、积极思考等。
2、家长和学校要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减少干扰因素。
监护管理制度

监护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护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恰当的监护和照顾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监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护人的选择和资格:制定规定,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确保监护人有足够的能力和责任心来承担监护责任。
2. 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他们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合适的生活环境、教育和医疗保健等。
3.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确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法律、政策和制度等方面的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健康、教育、发展等权益。
4. 监护管理机构和程序:设立专门的监护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监护事务,确保监护人的履职,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 监护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建立监护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监护管理的效果,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监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健康、安全、快乐地成长,在社会和家庭中得到必要的保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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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问题,确保他们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然而,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
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拔和审查机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获得了监护权。
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监护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衔接和协作。
监护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面临很多和孩子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需要建立起监护制度与其他机构的有效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的照顾和保护。
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各方的合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框架。
最后,完善监护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倡导和培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也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对监护制度的支持和参与。
总之,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加强监督、加强衔接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同时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家庭的监管等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倡导相关政策等方式,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负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保护、照顾和监督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的成长。
监护人的疏忽和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侵权,因此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监督。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和培养好他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从概念提出到制度设计

说法》 报道一起案例 , 一名艺名 “ 小燕子” 三岁半女童 空手在距离地面 1 米高的钢丝绳上行走 ,而她脚下 0
是 6只虎视 眈眈的东北猛 虎。本案件不争的事实是
“ 小燕子” 父母应 当履行监护职责 , 应当将其送到学校 接受教育, 而不是从事对其身心有严重损害的杂技表
演。未成年人 , 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 , 如何监护 , 已经 成为 勘验 福利 制度 和法 律制 度 的敏 感 问题 。本文 以国 , 期望利用公权干预私权 , 弥补 我国监护不利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的缺憾 , 实现未成 年人权利的公力救济 。 二、 国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和未成年人监 我
( ) 二 未成年人监护的无奈社会现状 1 未成年人成为弱势群体。所谓未成年人 , . 一般 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 是一社会学概念 。按照 该人群 的人 口学特征 , 特别是农村 留守儿童 , 已经成 为弱势群体 。 弱势群体 , 也叫社会脆弱群体 、 社会弱者 群体 , 在英文中称 s i l r lg us 弱势群体根 o av n a e r p。 c u e b o l 据人的社会地位 、 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 来界定 , 它在形式上是一个 虚拟群体 , 是社会 中一些 生活 困难 、 能力不足或 被边缘化 、 受到社会排斥 的散 落的人 的概称。 照特征分类 , 按 未成年人 , 特别是农村 留守儿童 , 有着弱势群体的人 口种群特征 。 2 未成年人的结构构成——以留守儿童为例。 . 我 国未成年人人 口种群结构复杂 。以留守儿童为例 , 农 村 留守儿童主要来 自于家庭 和社会两个方面 。根据 20 年中国 1 05 %人 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推断 , 中国
周 艳 波 曹培 忠
(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 山东 泰安 2 10 ) 700
监护制度名词解释(一)

监护制度名词解释(一)监护制度名词解释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措施,通过委托或指定特定人担任监护人,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监护人•监护人指被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委任或指定的人员,负责监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益和利益。
监护人必须热爱、尊重并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举例解释:•孩子的父母通常是他们的监护人,他们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
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法院可以委任其他亲属或合格的人为孩子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年龄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其权益和利益需要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
法定成年年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举例解释:•在中国,未成年人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包括在教育、医疗、财产等方面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通常与年龄、智力水平和心理状态等因素相关。
举例解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可能缺乏完全行为能力,他们无法独立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确保他们的权利不被侵犯。
法院•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负责审理和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案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有权委任或指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得到合法的监护。
举例解释:•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或无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时,法院可以介入并委任合适的人担任监护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以上列举了监护制度中的几个关键名词,并且对每个名词进行了解释和举例说明。
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得到合法的监护和保护。
这些名词的解释和举例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监护制度的含义和作用。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未成年人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而制定的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详细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这是本规定的综合性规定,明确了该规定的基本作用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了本规定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包括什么是“未成年人”、“安全监护人”、“区域内戒毒康复机构”等等。
这些概念是陈述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实践问题而必须的,具有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监护人的范围和基本要求本章规定了安全监护人的范围及其基本要求,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监护人的范围和要求,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对安全监护人的要求有更清晰的认识。
第三章安全监护人的评定和聘任本章规定了安全监护人的评定和聘任,明确了安全监护人的评定和聘任的程序和要求。
这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的规定,从程序上规定了如何评定和聘任安全监护人,从要求上规定了安全监护人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第四章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本章规定了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明确规定了安全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
这是一个具有指导和保障作用的规定。
第五章安全监护工作的机构和监管本章规定了安全监护工作的机构和监管,明确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职能和监管权限。
这是一个具有监督和约束作用的规定,可以保证未成年人安全监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六章安全监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本章规定了安全监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明确如何组织和实施安全监护工作。
这是一个具体指导和保障作用的规定,可以保证安全监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七章安全监护工作的权责界限和协作机制本章规定了安全监护工作的权责界限和协作机制,明确了各机构间权责和协作机制的规定。
这是一个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的规定,可以保证安全监护工作各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的顺畅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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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通意见》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 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 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 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 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 2、监督职责划分方面,立法可以将监督过 程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部分,分别加以明确。事前监督以监护 人选定监督为主,事中监督应侧重于“建 议权”和人身财产权益处分“征得同意 权”,但要避免过多监督干预监护。事后 监督重点应明确报告和配合处理义务
• 3、建立监督工作公开与失职惩罚机制。前 述将监督工作赋予基层组织与监护人单位, 也有利于对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通过内 部建立公开机制与惩罚机制,保证监督人 履行职责。
• 3、监督权职责不明 对于监督权和监护权的界限法律为给予 明确规定。导致监督权与监护权虽然目的 一致,但在具体实施方面,监督权权限不 明。
四、立法完善
• 1、主体方面,仿效英美建立单位监督与 个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监督方面 可以将监督权交由基层组织;个人监督 方面可将监督权交由父母单位人员,并 设立个人监督期限,如轮流制。
(三)监护监督措施
• 1、事前监督,对监护人选定进行监督 • 2、过程监督,及时矫正不正当行为 • 3、事后监督,及时报告,并配合公权力机关 采取措施 •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罢免建议权 • 5、人身财产监督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身 财产的处分,除完全有利于未成年人之外,监 督人享有同意权
三、我国监护监督制度及 完善
• (一)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一)主体:各国基本都采取国家机关与专门 监督人相结合的方式
• (二)对象:根据学者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为: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未 成年人监护人自身违法行为。3、监护人放任 子女行为。4、未成年人过度自由行为。5、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6、收养行为。7、监护 人变更
• (二)1、监护资格:监护人首先应当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监护 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等因素确定。 • 2、监护人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保护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 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管理和保护被 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 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损害他 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立法缺陷及完善
• 1、无适格监督主体 第一,公权力监督机构庞杂、数量 多、不明确;第二,个人担任监督人的 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 2、监督失职现象不易被发现 事前监督上,对未成年人人身或财产权 益处分往往不会事先取得监督人同意;事 后监督上,监督人员在发现有损未成年人 权利之时也通常沉默不言。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一、监护制度概述
• (一)监护设立有以下三种方式:(1)法定 监护。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首先 应由未成年人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 力的,按法律规定顺序由其他人员担任。(2) 指定监护。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 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3)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 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 委托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