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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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一、本文概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繁荣。

监护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缺失和不足,亟需通过立法完善来加以解决。

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现状。

接着,本文深入探讨了当前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监护职责的界定不够具体、监护权转移和监护干预机制不够完善等。

本文还对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改进提供借鉴。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加强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指导完善监护权转移和监护干预的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在监护权转移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多方参与的保护网络等。

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旨在为立法机关、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共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分析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体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构建。

这一体系旨在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

监护人通常由父母担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其他亲属或法定机构承担监护职责。

尽管法律框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监护人对监护职责的认识不足,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职能。

监护权的转移和指定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在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监护空缺的风险。

对于监护不当或监护缺失的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干预和救助措施。

从《民法典》监护制度论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发展及完善

从《民法典》监护制度论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发展及完善

从《民法典》监护制度论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发展及完善发布时间:2022-09-23T02:18:37.825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0期5月作者:刘金财[导读] 本文主要结合《民法典》制定实施以来,我国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新发展,并进一步论述我国现行法律中仍然需要完善的地方。

刘金财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广东佛山 528000摘要本文主要结合《民法典》制定实施以来,我国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新发展,并进一步论述我国现行法律中仍然需要完善的地方。

文章中首先分析了《民法典》的中公职监护人、临时监护等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进步,也进一步分析了当前我国《民法典》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需要完善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与《民法典》的衔接,以及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等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监护制度;完善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体量最大的一部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民事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总则篇中所包括的监护制度内容,不仅是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监护纠纷过程中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法源。

但相较现代人际关系的快速迭代变化,细研《民法典》,不难发现其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虽较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性,仍略显粗糙,原则性过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上问题都导致未成年人监督管护工作缺失,影响到各项工作发挥作用。

一、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及经济救助制度缺位《民法典》的监护制度中有关财产权利的具体内容并没具体细则,仅仅在《民法典》第 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中粗略提及。

一方面,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未成年人的财产很多时候都被视为其父母的财产,并且很多父母也经常采用“监管”的方式管理未成年人财产。

另一方面,从经济性救助而言,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以及贫困家庭的救治方法比较落后,大部分都是直接性的物资和资金救助。

本科毕业设计-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本科毕业设计-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AbstractAt present,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for any legal states, since it has experienced on going development. Being limited by his or her own behavioral competence, juveniles must be looked after by their guardians in their personal rights and properties. This is done as to protect their own personal legal rights, which is a necessity for both the survival of the juveniles and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society. However, with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with a deficiency of the dictation for the parental rights over the guardianship for juveniles, and with a lack of supervision on the guardians,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fail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refore,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wants immediate enhancement. This paper is mainly written with an enhancement-oriented for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First, the importance of improving the system was put forward. And second, defects were analyzed of the legislation for the juvenile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its enhancement was rased as to more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juveniles.Key words: juvenile;guardianship system;guardianship right;guardian;guardianship institutions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识别力差,适应性弱,在社会生活许多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如果没有特别的保护,将难以抵挡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冲击。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原则及路径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原则及路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青少年与法治第40卷(0第212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原则及路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北京100101)!摘要】目前,《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尚未能系统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督制度需要进一,应在“保障未成年人责进行”的制度功能下,将“督”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监护职责顺利履行所进行的公权干预”。

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包括人民法院任命监护人的事前监督、监护监督人针对监护职责履行情况的事中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对监护失职和监督失职的事后监督三个维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监护任命监护监督人检察公益诉讼一、问题提出人监护事人生。

《中人民国民法典》(以《民法典》和《中人民国人保护法》(以《人保护法》)人护的规一步细化。

《民法典》第36护失职的事制进一步完善,+人保护法》第43居委会、村委会的监护职责以及强制报告义务,然而,《民法典》和《人保护法》系建人监护 制度。

《民法典》用“监护”概念,人护主体;《人保护法》虽有涉及,却一主以及监督职责。

人监护制度不尽完善,多问题。

事缺失,监护难以顺利%—方面,监护缺位没被及时导致监护难以%父母监护缺位或家庭监护缺位需要国家监护补位,而护缺位事实无人负报告时,其护人及国家监护主体不能及时履行监护职责,立法目落空。

另一方面,监护护意愿不足也将导致监护难以%同一顺位多个监护人相互推诿、都不任监护人象存%遗护、协护、委护、临时护中受委托主有监护,符合人真实,事护能否尽职尽责%不提护缺位、监护推以干预,会阻碍监护启动;不事护行,可能导致监护失职护侵害%事中缺失,监护失职护侵害不能被及时纠正%实务中,大都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造重时才被%虽护人销制度以及人保护事民事程序为人提供了事济,但只有及时护中问题,予以督纠正,才有效防止监护侵害的扩大%目法并主护职责履行情况予以,事中乎空白%收稿日期:2020-11-02作者简介:谢芳,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家事审判程序%事后监督不足,监护侵害得不到全面救济。

【精品】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精品】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监护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的监督、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违法犯罪,农村留守儿童日益增多,儿童安全事故频发,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成上升趋势。

这表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体例还是到具体制度内容上均存在缺陷,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需要,严重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概述,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监护的理念与监护的具体内容上,并指出了存在这种缺陷的成因,最后重点探讨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缺陷,完善目录引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与性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未成年人监护的种类........................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未成年人监护的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错误!未指定书签。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错误!未指定书签。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错误!未指定书签。

论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论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虽然 看上 去我 国 的未 成年 人 监督 制 度 已经 对 法定 规范 的问题 。比如 , 《 民法通 则 》 中并没 有 涉及 到父 母 后 , 遗嘱监 护 的 内容 , 而是 简单 提 出 了监 护人 的义务 与 责 监 护 和指定监 护进 行 了确切 规 定 , 但 是 现 阶段 指 定监
规定 , 从理 论上来 说 就无 法分 清亲权 和监 护权 。 ( 三) 监 护 人 产生途 径过 于单 一 行处理; 三是 要 以代理 人 身份 陪 同被监 护 人 参 加部 分
民事 活动 。这 些 都 要 求 必 须 要解 决 好 委 托 监 护 与 法
空泛 ; 同时 , 部 分 监 护 机 构 的规 定 还 处 于 相对 落 后 的 途 径单 一 的问题 。
阶段 , 和 当前 的社 会 发展 实 际情 况不 符 合 。 当时 的立 法背景 已经随着 社会 发展 而 发生 了改变 , 但 相关 法 律 却没 有及 时修订 , 这 样一来 就 让部 分 法律 规 定 和 当前
应该是最为有效的。但是 ,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 _ 2 具 体 亲权 指 的是 家庭 中父 母 子 女 因为 血 缘 关 系 而 存 协 议 委托监 护 的 内容规 定 的并不 是 非常 完善 。
( 二) 未 区分 亲权 与监 护权
在 的一 种 特 殊 的身 份 权 利 , 换 句 话说 , 亲 权 的含 义 是 来 说 , 遗 嘱 监 护 必须 要 有 书 面 协议 , 要 对 于委 托 监 护 因父母 自身 的独 特 身份 , 对 未 成 年人 的 各项 权 利 负有 的期限、 委托监护人的职责 、 委托人 的报酬 、 报酬支付 保护 责 任 , 而 这 不 仅是 父 母 的权 利 , 同时 也 是法 律 规 方 式 以及未 成 年 人 侵权 责 任分 配 等 方 面 进 行 明确 规 定父母 必 须履行 的义 务 ; 而监 护权 的概 念则 是 监 护人 定 , 其 中受委托的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所负担的责任

关于浅谈我国监护制度下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 的文献综述

关于浅谈我国监护制度下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 的文献综述
(2)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失
大家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外出务工父母对子女疏于鼓励、督促,很难养成良好的习惯;再加上过早的背负照顾家人的重任以及承担家务,在遇到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丧失兴趣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或者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甚至是在孩子成绩进步时也没有适时的肯定和鼓励,再加上父母外出打工这一大量的事实很容易让孩子觉得父母辛苦或者学习无用进而辍学,使其受教育权收到侵害。
(2)完善监护相关制度
加强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的监护职责不仅包括支付教育费用的义务,还应包括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法律必须进行明确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
(1)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够
如前所述,我国在2007年修改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儿童优先权原则,这跟国际上通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前者的标准低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前者仅强调子女之于父母或其他相关利益的优先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
(2)现有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对法定监护人监护职责规定的不严谨,亲权与监护不分。亲权是现代各国民法中亲子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即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的集合,但我国现代立法中没有采用“亲权”概念,只确立了监护制度,笼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留守儿童这一监护现状中,外出务工的父母更是随意将亲权让与他人行使或抛弃,严重损害了留守儿童的利益。
一是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条件有限,使得农民不得不通过外出打工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这是大量农村儿童被留守的主要原因;其次农民工进城之后,相对于城市生活的高成本,随迁子女要在城市生活无疑要面临高额的支出,不仅如此,因为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管理、教育孩子,势必会影响农民工的工作,最后农民工不得不选择把孩子送回老家,最终失去了父母的保护,这是儿童权益受损的另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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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姓名: 吴志鸿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42班学号: 2264211指导教师: 罗良职称: 讲师2007年5月3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吴志鸿指导教师罗良摘要:未成年人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未达到成年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健康成长,最终成为对家庭、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中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发展与完善,至今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相对于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因此,本文主要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的概述,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及完善监护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护缺失; 完善立法The Summarization of Improving Our National GuardianshipSystem of Minor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U ZhihongTutor LUO LiangAbstract:Guardianship of Minor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t is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and monitor minors' personal,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to promote their healthy growth, and eventually become useful persons for family、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last half century and more, the m 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in china is substantiated and strengthened continuously and in formally and gradually plentiful and on display. With to the present, we may well say that certain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system contents have been formed initial ly. The minor children’s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 seems more or less excessively principled and in general while compared with foreig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nation guardianship system of Britain, USA and France. Furthermore while the society is reformed developed, certain regulations are no more able to fit inwith the new situation. Quite a lot of defects have been revealed in practice. So by researching for the basic content and comparing study of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syste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disfigurement and shortage of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system of our country.Keywords:Guardianship of Minors; Disappearance of guardianship;Lawmaking perfection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之所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为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经济体制等各方面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监护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生产生活状况,未成年人监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并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与我国不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对于我国监护制度现状的探讨与完善是必要的。

一、监护制度概述(一)监护的含义及性质1. 含义对于监护的含义,古罗马法曾经定义为:“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那些因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予保护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

”这个定义体现了早期监护制度的特点,强调监护人的权威。

但是近现代以来,监护更倾向于一种保护制度,即监护。

在我国,由于立法上未设亲权制度,法律上又明文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是监护权,这就造就了理论上对监护概念的认识混乱、界定模糊。

目前,理论界对监护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认为“监护是对不在亲权照护之下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1](2)认为“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的一种法律制度”。

[2](3)认为“监护是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成年人,设定专人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3](4)认为监护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4]2672.监护的性质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反映了多个主体之间围绕未成年人监护的不同对应和互动。

其中监护人作为监护法律关系主体角色所负载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定位,直接反映了法律语境中监护的性质。

对此,民法学界中存有诸多不同的认识。

概括起来,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监护权说[5]该观点认为,首先,监护是一种权利。

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明文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明文确定监护为权利。

二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在现代意义上本来就是以义务为中心,监护权既含有亲属法上的内容,又含亲属法外的内容,其权利中也包含以义务为中心,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一项权利。

(2)监护人权利义务一体说在我国的民法界,许多学者认为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认为监护是一种义务性职务,监护制度最重要的是监护人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保护不在亲权下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有学者更明确说:“监护,是指对于法律上那些由于年龄或精神健康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人给与监督和保护的、由民法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利与义务。

”[6](3)监护人职责说该观点意思是否定把监护看成权利,也不赞成说成义务,而应定性为一种职责。

[7]首先任何权利都是以一定的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人的利益,而监护制度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监护关系的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不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决定是否履行其监护之责,只要监护人不履行其监护之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监护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职责,这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

[8]总之,对于监护的含义及性质,无论哪一种观点都具有其理论的相对性与正确性,而它们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各学者看问题的角度相异。

因此,要透彻的理解监护的含义与性质,更需要做的是了解和熟悉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具体的监护制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其不足(一)我国监护制度的起源与沿革我国古代无监护制度。

直到1911年8月颁布的《大清民律草案》,借鉴大陆法系的监护制度,才开创了中国近现代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中第五章,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监护和保佐,但该法并未正式实施即告夭折。

[9]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正式公布,该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实施的监护制度的立法,其中第四章为监护制度,共计23条。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我国才开始具有总则性质的民事监护立法,监护制度也由此才成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法通则共计9章156条,在第二章公民中专设一节监护对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把监护制度置于民事主体制度之中,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具体的规定。

且不论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正确和完善,但的确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的空白,初步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缺点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了,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立法不足说我国现有监护的法律混乱而不成体系。

尽管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数量不少,但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部法律当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形成系统的监护制度。

[10]331特别是事关家庭的亲子关系和监护制度,本应是较为接近,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多是前后相继出现的,在我国,却是《民法通则》总论中出现的监护在《婚姻法》中却不见了踪影,分裂了亲子关系和监护关系。

又如《民法通则》没有设制监护人的监督组织,监护法律关系的实现无法律保障以及监护体系不建全等。

另外,《民法通则》对监护与亲权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监护的性质对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不周,在立法条文上有相互混淆的问题,法律条文也很不完备。

2.监护人局限说(1)首先,监护人中的“关系密切”不好界定《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在这里“关系密切”便成了担任监护人的一个条件。

可是对该词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况且,对关系不密切但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只要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律也应当允许。

[11](2)其次,监护人的资格或条件不明确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工作,未成年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问题,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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