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别。每一个单位都有 自身的任务和工作 , 其是一些公 了从事生产 和经营 ,实在难有精力 在承担了 自身工作以后 ,再承担其职工 的未成 年子女和本单位 的精 神病人的监 护职责。同时这些单位 的性质 和特点 也会造成单位不愿 承担责任的现 象, 这样最终就导致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第二 、 单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 并不能实际承担起具体的监护事务 。 要承担起监护义务 , 单位就必须承担 监护 未成年人所需 的各项 费用 , 还 需设立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来履行监 护职责 。然而对 于那 些讲求经济 效益 的公司 、 私营企业 、 外资企业来讲 , 这显然是难 以做到 的。 而且实际 上 , 国几乎没有单位设立专 门机构 和专职人员来履行 监护义务 , 我 单位 监护实质上就是形 同虚设 , 并不能 实际履行监护职 责 , 这样一来就不利 于保护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 。 第三 、 民委员会 、 民委员会和 民政部 门作为监护人缺乏现实 的 居 村 可行性 。 民委员会 和村 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 自 居 治组织 , 本身 既无 资 金, 又无专职人 员, 客观 上根本无法承担监护 职责。而民政部 门作 为国 家行政机关 , 是公共 事务的管理机构 。虽然 它在 亲属 、 监护等方 面负担 定职能 , 只是从宏 观上和政策方面指 导这 类T作 的开展 , 旦让 但那 一 其 陷入具体 、 繁琐的监护 事务 , 事必 躬亲 , 民政 部门是很难履 行好 自身 的职 责的 , 国家机关也 没有 自 己独立 的财产 , 并且 _ 所以也不宜承担监 护 职责。 2监护人 种类 的规定 不合理 . 监护的种类 是监护制度的重要 内容 。我 国《 民法通则》 规定 的主要 是两种形式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 监护是指 由法律直接规 定一 定范围内的人员为监护人的监护 。如《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和第 十七条 的规定。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 , 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 争议 的 , 由有关部 门或人 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的监护。它产生 的前提 是对担任监 护人有争议 , 而指定 的监护人又是从 法定监护人 的顺序 中指 定。因而 , 这种指定监护实际上就是法定监 护的实现方式 ,是对法 定监护人 的补 充规定 , 并不是一种独立 的监护 。国外 民法 中规定 的指定监护实质上就 是遗嘱监护 。除遗嘱监护外 , 还有委 托监 护 , 即监护人有 正当理 由确定 不能亲 自履行监护职责时 , 以为被监护人选定委托监护人 。 可 而我 国对 遗嘱监护和委托监护都没有规定 , 这样就显得过于简单 , 不能满足实际 社会生活 的需要 , 因而不能不说是立法上 的缺陷 。 3 . 对监护人 的监护期 限未做 明确规定 我 国《 民法通则 》 未对监 护的期 限做 出明确规定 , 但是根据 有关 的 规定 , 我们可 以推断出, 未成年人的监护期 限与 自然人完全 民事行为 对 能力 的年 龄是相一致 的 , 即未成年人 年满 1 周岁 , 8 监护期 限届满 。 但是 对精 神病人 的监 护 , 现行法 并没有期限 的规定 , 际上可能持续终 身或 实 到被监护人恢 复理智时终止。如果是法定监 护人 以外的人担 当精神病 人的监护人 , 就会给监护人造成很重 的负担 , 有失公平 。而 即使是 法定 监护人担当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将如此沉 重的负担只加诸 于一个 人身 上 也是不合理的。因此 , 在现实生活 中, 们对于精神病人都不愿进 行 人 监 护, 就会 导致这些人四处流浪 , 人身权 益也得 不到应 有的保 障。 这样 其 4对监护人的权利规定不明确 .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权分散:我国的监护制度将监护权分散在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和法院等各个主体手中,缺乏明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这导致监护责任的划分和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变得复杂和混乱。
2. 缺乏明确的指定程序:监护人的指定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可能出现指定不当或指定人死亡等情况。
此外,由于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缺乏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也可能导致监护人资格的滥用。
3. 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父母普遍缺乏教育和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负担过重,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受到威胁。
为了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建立更加明确的监护制度,确保监护人能够履行其责任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 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监护能力和素质,减少监护责任负担。
3. 完善监护人资格的认定程序: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监护人资格的合法和有效性。
4. 制定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应该更加完善,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减少未成年人的磨难。
5. 加强监管和督促: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部门的监管和督促,对监护人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护制度的正常运行。
因此,要完善我国监护制度,需要在所有权、控制权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监护人的能力和素质,确保监护制度的有效运行。
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区域治理Regional Governance 法制园地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监护人的选定方式规定不全,应增加“遗嘱指定监护”我国监护人的选定方式只有法定和指定两种,在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无法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于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被监护人的情况不够了解,依照法律规定选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一定能够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所以现有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
遗嘱指定监护,指监护人可依父母指定,一般由后死亡的父母以遗嘱形式指定监护人。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比法院和相关组织更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由其选定的监护人也更能够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保护。
依照私法自治原则,笔者认为,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非善意的。
1.2机构监护缺乏可行性,应作出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然而当今社会很多单位时刻面临着优胜劣汰的风险,难以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保障,且多以盈利为目的,若担负起职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既不利于单位经济发展,也不符合市场规律。
1.3缺少对监护人的监督,应进一步规范监护权的行使1.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对未成年人监护失当现象。
由于受几千年传统中华文化影响,中国父母大都控制欲强烈,“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把个人主观意愿强加在被监护人身上,无视其个人兴趣所在,一厢情愿地安排其人生,超出了监护的管教、保护范围。
也有很多父母认为给子女提供丰厚的物质生活就是进到了最大监护职责,而常常忽略对子女在精神上的引导和监护。
还有父母持有“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观点,对被监护人打骂、体罚,甚至情绪失控实施家庭暴力。
2.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规范监护权的行使。
监护人如何监护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受限,无法依靠自身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机制。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以下从几个案例中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第一个案例:某县未成年人的脆弱身心被监护人糟蹋近日,某县一名未成年被发现身体被监护人打伤,且多次被强迫在家中从事家务劳动,生活状况异常困难。
对此,当地政府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县的监护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这名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缺少有效的监控机制,监护人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约束。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个案例:家暴案件频发家庭暴力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即使在一些有监护制度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存在被监护人家暴的情况。
事实上,一些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要解决这一问题,监护制度必须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大众清楚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个案例:部分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困难。
这些案件突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之一是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财产管理问题上的漏洞。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加强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确保监护人只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正当管理,配备专职财产管理人员,定期对监护人进行财务审查,严惩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
结论总的来说,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只有不断加大控制力度,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不断创新,建立更加高效的监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引导,让所有监护人认识到自身义务和责任,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心尽力。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监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和问题,确保他们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教育。
然而,监护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
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包括《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对于监护人的选拔和审查机制不够严格,导致了一些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获得了监护权。
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监护人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监护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机构的衔接和协作。
监护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面临很多和孩子健康成长有关的问题,比如教育、医疗等。
因此,需要建立起监护制度与其他机构的有效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的照顾和保护。
这涉及到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各方的合作,需要建立相关的合作机制和框架。
最后,完善监护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建立,更需要倡导和培养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也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增强社会对监护制度的支持和参与。
总之,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加强监督、加强衔接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监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关爱。
我国监护制度缺陷完善

浅议我国监护制度缺陷与完善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和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缺陷。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立法中的缺陷,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监护制度亲权监护监督一、我国监护制度现状之不足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由监护人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监督和约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一旦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监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而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律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显得过粗,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未将亲权与监护作明确区分监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护指亲权之外的事务替代性监督和保护, 广义的则包括亲权制度。
我国民法上使用的是广义监护概念。
在传统民法上,监护与亲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既存的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由父母共同行使或承担。
而监护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及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 设置监护人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虽然亲权与监护差别甚大,但在我国民法中却未能严格区分亲权与监护, 关于监护的规定中也涉及亲权的内容,这种合并的规定,使立法过于模糊。
(二)监护人有关规定不合理1.监护人种类规定不合理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两类。
而纵观各国立法, 监护人一般分为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及选定监护人。
其中, 指定监护人系指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的监护人, 在父母均丧失监护能力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的情形下, 方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之职。
选定监护人则指由亲属会议或法院选任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个不尽合理之处: 其一, 未规定遗嘱指定方式, 父母亲基于亲情, 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通常是自己较为信任的人, 由其作为监护人, 对于被监护人较为有利,法律应当予以肯定。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建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和损害。
虽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护人失职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的失职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但是现实中监护人存在着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
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损害,而这些行为和损害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2.监护制度防范不足监护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实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着防范不足的问题。
例如,监护人虚假宣誓、监护人信息不完全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会混淆监护的真假,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足。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期内,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自行处理自己的事情。
其次,监护机构存在监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被强制分离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监护人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监护人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考察和评估。
国家可以建立监护人评估制度,包括对监护人的纪录和信用等方面的考察。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护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例如在监护期内,国家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扶持,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亟需进行改革完善。
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等。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及实施效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及未来。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于国外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情况,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缺陷。
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本文试图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现实危害我国监护制度固有的缺陷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出现的不适应,在现实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利实现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过分倚重亲属监护。
我国自古就有很强大宗族思想和传统,这也深深地影响到我国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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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曹越【摘要】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中未成年子女为被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是监护人。
国家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由于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合法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大量的离异家庭子女,流量儿童,外来城市务工人员的子女,他们的监护缺失,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加上我国没有从法律上对监护人有效监督和保障,使的对监护人未尽职责无法予以有力惩处,应当尽快建立监督监护机构,明确赋予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对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处罚。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其保障作用发挥甚微。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确定、变更与终止;监护内容的明确和监护监督机构的设立等问题上,都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
要努力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现状及相关立法完善,从而引起人们对这些现实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国家干预制度;监护人的惩戒;法律援助联动机制The minors guardianship system defectsCaoyueAbstract: Minor custody refers to minors of the person, property and other legitimate rights andinterests to carry out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minor children to be guardian, parents or other relatives are the guardians. The state set up monitoring system is designed to protect a person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and limit the capacity of civil interests. Because our country existing minor guardianship system has many defects, in real life, cau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cause certain harm to. Lots of children from divorced family children, flow, foreign city workers children, their absence of custody, their legal rights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plus our country did not legally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guarantee for the guardian, the guardian is not on duty not to be strong punishment, should establish as soon as possible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of guardianship, clear given the guardian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not care responsibility guardian. However, the current law of our country about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requirements are obvious defect, especially in the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n the problem, its security role play a little. In the guardians of minors eligibility determination, change and termination; monitoring content clear and guardianship supervisory body established on such issues, there are ignored loophole. To study on guardianship of minors in China and the status of legislation, which lead people to these problems concern and discussion,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Key words : The system of minor's guardianship system; state intervention; guardian of the discipline; legal aid linkage mechanism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部分公民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进行保护,立法机关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改善。
但在城乡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1994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0-20万之间上下波动。
”少年犯罪率也不断上升,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时常发生,这都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予以完善。
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现状由于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合法权利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是由隔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委托的亲属监护,甚至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独自生活,完全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
由于监护权的缺失,造成了很多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成绩差、辍学率高等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并出现了未成年人结成团伙,实施偷盗、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问题。
虽然,未成年犯罪是受到其自身的状况、社会不良风气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的,[1]但监护权的缺失是无异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近年来,媒体时有报道“留守儿童”或“流浪儿童”问题,既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权缺失的状况,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心。
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虽然呼吁之声不断,但其进程缓慢,应当引起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和缺陷目前我国现有立法对未成人监护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未成人保护法》、《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总体来说我国对未成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传统民法及各国通行的做法,监护人与亲权人应有较严格的区分。
监护与亲权存在许多区别,如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限制较少,而监护立法则采取限制主义;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享有无条件的用益权,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其财产,更不得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取得收益;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此项义务;亲权因父母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自然产生,无须特别批准,而监护则必须经法定批准程序产生等等。
《民法通则》16条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一规定未将监护与亲权相区别,回避了亲权制度,将亲权和监护合二为一,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权利少义务多。
对监护人而言,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但监护人明显更多的是义务,虽然我国民法理论长期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但监护人具体有哪些权利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也规定了监护人的多项职责,但对监护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未作明确规定,由于对监护人规定过多的职责而没有权利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监护人难找、法定监护人相互推诿、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等问题,这种情况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三)、国家干预不足。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中:1、既没有完全规范未成年人无人监护时国家机关承担监护职责的程序,也未规范国家如何监督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2、在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方面。
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范围过窄,《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这就限制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只能由其父母代为申请。
如果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父或母不去申请或者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则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国家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四)监护种类的缺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而后《民法通则意见》中第22条还规定了委托监护。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