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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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监护监督与代位监护机制设计为核心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监护监督与代位监护机制设计为核心
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制度。 重构 国家监护制度是 解决社会 转型期监护缺失问题的必要途径, 其重点
是在原有监护制度 基础上, 健全 和完善监护监督机制和国家代位监护机制两大核心要素。
【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国家 监护 监护监督 代位监护
重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制度是弥补家庭私力监护不足、 保护未
未成 年 人监 护 监 督主 体 。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应 当 建 立 国家 机
为此, 对家庭私力监护进行外部监督尤为重要。 最后, 未成年 关和亲属 的双重监督机制 。 亲属与被监护入关 系密切, 易于沟 了解情况, 亲属担任监护监督人有利于最大限度保 护被 监 人监护职 责不明, 变更、 撤销监护的程 序和条件也缺少相应的 通、 具体 操作规范 。 未成年人 监护缺乏必要 的监督主体和配套的 护人利益 , 而公权 力机关 的介入则有助 于强化对监 护人的监
现行法律体系构建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长期采取以亲属 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核心要素, 也是判断一国未成年人国家监 监护为主 , 组织 监护为辅的制度 设计, 强调家庭 私权 自治, 忽 护制度是否存在及其发展程度 高低的重要依据。 视 国家公权介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 原有
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的反思
监督, 切实有效保 护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和健康成长 : 二是如果
未成 年人 家 庭 监 护不力 或 者 出现 不能 监 护 情 形 时, 国家 应迅 速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 《 中 采取 必 要 补救 措 施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 以下 简称 《 民 法 通 则 》) 、《 中华 人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监护人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监护人缺乏责任感和素质不高。

由于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部分监护人不重视监护工作,甚至出现了虐待、遗弃等行为。

2. 监护人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现有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监护人只注重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3. 监护机构资源短缺。

由于资金、场地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地区的监护机构无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监护人评估机制。

加强对监护人素质和责任感的评估,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2. 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律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导他们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3. 加大监护机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监护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环境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4.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发和曝光,促进监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制度设计1. 监护人评估机制(1)建立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教育背景、心理素质等方面。

(2)开展评估工作。

由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采用问卷调查、家访等方式收集信息,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3)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出现虐待、遗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护人进行记录,并公布在黑名单中,限制其再次担任监护人。

2. 监护人法律教育(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向广大监护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开展培训活动。

定期组织监护人参加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和素质水平。

(3)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护人进行惩戒,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同时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家庭的监管等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倡导相关政策等方式,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负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保护、照顾和监督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的成长。

监护人的疏忽和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侵权,因此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监督。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和培养好他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该 怎 么 处 理 , 是 对 于不 作 为 、 恰 当履 行 职 责 以及 是 因为 家庭 暴 力 或 父 母 的不 管 不顾 才 离 家 出走 , 但 不 他
2 1 年 8月 01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 u a fHu a P l eAc d my o r lo n n oi a e n c
Au . 0 1 g 2 1 V0. 3 N . 12 o 4
第2卷 3
第 4期
浅 议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谢 芬
( 南师 范大学 法学院 ,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1
摘 要: 当前, 国各级权力机关、 我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较重视 未成年人利益 , 采用刑法、 民法、 行政法等 多种法律进行保护 , 但是 由于各种 因素的影响 , 社会上残 害、 虐待 朱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也在时常发生, 我国
护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也只是对监护制度作了 难都可能使企业无法或无暇顾及监护事务 ,因此 由 零散的规定 , 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同时高度概括 企业作为监护人是不可行的。国家机关是社会管理 性的法条框架背离了法律 的规范性、 明确性、 具体性 机构 , 其担负着繁重的社会管理事务 , 同时国家机关 的内在意旨, 而且逾越了法律规范之一般性、 典型性 并没有 自己独立的财产 , 因此 , 国家机关本身也不宜
技术走向,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 承担监护职责。 其他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也有类似的 指南的严密地位 , 导致可操作性差 , 这是与我国国情 问题。这也是多数国家( 地区) 禁止法人作为监护人 及 当今 监 护立法 发展 趋势 所不符 的 。 的原 因所在 。 ( ) 关监 护人 资格 的规 定不合 理 二 有 3 规定 居 民委员会 与 村 民委员 会作 为监 护 人也 .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陈雅玲;林彬【摘要】近年来,作为父母或监护入侵害未成年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如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的案件屡屡发生.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监护制度尚未有完善的规范,且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可行性不高、效果不佳的情况.从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出现相互推诿或争夺的情况、流浪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在被监护中被侵害得不到救助等问题为切入点,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建议意见.【期刊名称】《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0)003【总页数】4页(P105-108)【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缺陷;完善【作者】陈雅玲;林彬【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龙海363100;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龙海363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文中研究中的未成年人也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指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存在两方面特征:首先是隐蔽性。

未成年人作为尚未成熟的个体,缺乏维护自身权力的能力;其次是诉讼难度大。

未成年人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从意识到被侵权到收集证据再到诉讼等存在极大难度。

加之大众受“不管他人家务事”思想观念的影响,主动帮助未成年人维权的情况较少。

媒体报道的“南京江宁吸毒女饿死女童案”“深圳男子殴打6岁儿子致死案”“铜山区邵某对女儿性侵案”,还有笔者所在基层院办理的“夫妻贩卖亲生子案”,屡屡让人触目惊心。

家庭是心灵美好的港湾,父母应当是未成年人最为依赖和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父母非当不能好好的呵护陪伴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却反过来让自己的子女受到了来自身边本应最亲近的人的深深伤害,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理成长的损害无疑是毁灭性的。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甚大,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它涉及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谢芬【摘要】当前,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较重视未成年人利益,采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进行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上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也在时常发生,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系列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监护问题都非常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备、操作性强、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与保护的监护制度,对我国监护制度改革有借鉴之处.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同时,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4页(P126-129)【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完善【作者】谢芬【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7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1]可是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仅有三个条文对监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只是对监护制度作了零散的规定,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

同时高度概括性的法条框架背离了法律的规范性、明确性、具体性的内在意旨,而且逾越了法律规范之一般性、典型性技术走向,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指南的严密地位,导致可操作性差,这是与我国国情及当今监护立法发展趋势所不符的。

1.仅笼统地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却没有具体说明何谓“有监护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也主要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上加以考虑,没有注意考察监护人的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除经济联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状况等因素,因而难以保证监护人能够真正尽职或阻却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更不利于提升监护水平,以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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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缺陷及完善
• 1、无适格监督主体 第一,公权力监督机构庞杂、数量
多、不明确;第二,个人担任监督人的 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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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督失职现象不易被发现 事前监督上,对未成年人人身或财产权
益处分往往不会事先取得监督人同意;事 后监督上,监督人员在发现有损未成年人 权利之时也通常沉默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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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 度内容
• (一)主体:各国基本都采取国家机关与专门 监督人相结合的方式
• (二)对象:根据学者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行为: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未 成年人监护人自身违法行为。3、监护人放任 子女行为。4、未成年人过度自由行为。5、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6、收养行为。7、监护 人变更
• 3、建立监督工作公开与失职惩罚机制。前 述将监督工作赋予基层组织与监护人单位, 也有利于对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通过内 部建立公开机制与惩罚机制,保证监督人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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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通意见》第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 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 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 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 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 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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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监督措施
• 1、事前监督,对监护人选定进行监督 • 2、过程监督,及时矫正不正当行为 • 3、事后监督,及时报告,并配合公权力机关
采取措施 •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罢免建议权 • 5、人身财产监督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人身
财产的处分,除完全有利于未成年人之外,监 督人享有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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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监护资格:监护人首先应当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监护 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等因素确定。
• 2、监护人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保护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 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管理和保护被 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 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损害他 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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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制度概述
• (一)监护设立有以下三种方式:(1)法定 监护。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首先 应由未成年人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 力的,按法律规定顺序由其他人员担任。(2) 指定监护。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 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3)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 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 委托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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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监护监督制度及 完善
• (一)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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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权职责不明 对于监督权和监护权的界限法律为给予
明确规定。导致监督权与监护权虽然目的 一致,但在具体实施方面,监督权权限不 明。
-• 1、主体方面,仿效英美建立单位监督与 个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单位监督方面 可以将监督权交由基层组织;个人监督 方面可将监督权交由父母单位人员,并 设立个人监督期限,如轮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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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督职责划分方面,立法可以将监督过 程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三部分,分别加以明确。事前监督以监护 人选定监督为主,事中监督应侧重于“建 议权”和人身财产权益处分“征得同意 权”,但要避免过多监督干预监护。事后 监督重点应明确报告和配合处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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