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新民法总则种有意定监护的条款,而这一条款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和老人的保护,使得大家争相学习有管这些方面的内容,律师365为了大家能及时学习该条款,为大家整理出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的各个条款及其解读,供大家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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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就法条涉及的内容而言,结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2、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从内容看,只是强调了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人群,即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实际上这是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take control of your own dest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意定监护是指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来担任,同时在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都做出保护,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
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三、终止情形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什么?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一、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什么?民法总则35条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解读第1款规定了监护制度的目的或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未成年监护与成年监护都一样】第2款规定未成年监护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未成年人分为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前者而言,所有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决定,都不必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他们没有意思能力,没有尊重的必要,因此这里所涉及的决定,只能是意思表示以外的内容,比如被监护人征求监护人的意见,今天咱们去看春游,监护人说好的。
对于后者而言,至于不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决定,可以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但必须以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而作出决定;但对于以意思表示为内容的决定,根据被监护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则要区分两种类型:对于属于第145条第1款前段范围的决定,必须完全尊重其意愿,因为被监护人本来就可以独立实施;但对属于第145条第1款后段范围的决定,监护人必须以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作出决定。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都有什么内容?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对于监护人方面的问题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非常的多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双方,但是父母双方有的时候也是有早早去世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另选监护人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监护人其实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指定的内容都有什么?▲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指定原则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指定程序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形式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指定监护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

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来说,他们是⽆民事⾏为能⼒⼈和限制⾏为能⼒⼈,需要有⼈来监护他们,保护他们的⼈⾝、财产等权益。
那么监护权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的是为了保护⽆⾏为能⼒⼈和限制⾏为能⼒⼈的⼀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三条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同意。
第⼗四条⽆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他的法定代理⼈。
第⼗六条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中有监护能⼒的⼈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七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精神病⼈,由下列⼈员担任监护⼈:(⼀)配偶;(⼆)⽗母;(三)成年⼦⼥;(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精神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呼吁,我国《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第二章确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扩大了《民法通则》成年人监护中被监护人的范围,增设了“成年意定监护”规定,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
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仍有很多欠缺之处: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权责问题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未作规定。
本文通过研究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督机制现如今,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老年人口比重大,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医疗水平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老年人口的增多引发老年人监护问题,然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章确立了我国崭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开启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新篇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含义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法定方式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历程为顺应社会现状的变化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处于不断地完善中,1987年我国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到十九条规定的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仅包括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两类,并未提及非其他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2011年我国老年人人口达12288万人,老龄化问题已相当严峻,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12月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自己欠缺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里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重大改变,意味着我国开始向世界领先的成年监护制度迈进一步,同时该法也为《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论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作者:李师武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9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老年人以及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开始提上议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确立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而此次《民法总则》的出台也确立了我国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性,还有待完善。
本文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民法总则》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是指对依民法确定的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相关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精神、智力、身体等方面存在障碍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困境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老年人是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由此可知,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主体被限定为6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人,尽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成为意定监护的被监护对象。
其次,意定监护人的资格设置不合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总则》两者都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意定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其他个人和组织之中产生。
根据《民通意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老年人而言,其中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其意定监护人存在明显不合理。
再者,意定监护的设立和终止、意定监护人的权利等内容缺漏。
意定监护制度是通过双方协商缔结意定监护合同来实现的,但是《老年人权益保法》以及《民法总则》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成年人可以选用意定监护制度,不够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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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是什么
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成年人因身体或心理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然人同样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
比如说智力有障碍或者有精神疾病的这些成年人,尽管已经满18周岁,在法律上是成年人了,但是和其他的成年人是不一样的,所以,一样需要由他人进行监护。
一、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成年人中也存在着因身体或心理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然人,与其他成年人不同,其在行为能力方面所存在一定缺陷,同样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
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主要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方式。
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及顺序,由这部分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意思能力时,依本人的意愿选任意定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雇佣、消费、住房等委托于受任人即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
意定监护作为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特有制度,其形成的监护关系是通过监护合同形式确立下来的,通常是合同委托方即监护关系中的被监护人在其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与受托方即监护关系中
的监护人进行约定,在自己年纪逐渐变大、判断能力下降、精神状态不佳等情况下,其无法妥善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交由监护人处理,监护人应按照之前的约定,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这一制度是在监护情形未产生时所做出的防范于未然的安排,委托方可以在自己具有完全意思能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信任的受托方,前瞻性安排自己的各项事务。
意定监护赋予了被监护人自由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更加符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成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就是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成年人,其他的正常的成年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就不适用于监护制度了。
成年监护制度也很好理解,像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就是其父母,但是,父母去世之后,有些精神病人就失去了监护人,法律上对此也没有什么特别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