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

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是指对成年人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不能完全或部分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力,实施侵权行为。
本文将从监督制度的必要性、监督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三个方面探讨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受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成年意定监护是对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不能完全行使民事权利的成年人进行监护和帮助的制度。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受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情况中,一些监护人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滥用权力,侵害受监护人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建立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以保障受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 防止监护人侵权行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可能涉及到受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决定,一旦监护人滥用权力,不仅伤害了受监护人的利益,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监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监督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
3. 促进监护人的规范行为监护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受监护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监督制度监督和规范监护人的行为。
通过制定监督细则和规定,可以促使监护人遵循监护职责,规范行为,提高履行监护责任的积极性和认真度。
二、监督制度的内容1. 监督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对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可以由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等部门组成,多方参与,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2. 监督制度的建立监督制度应当包括监督的程序和标准,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等具体内容。
监督的程序和标准要求监督机构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监护人的依法行使监护职责;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要求监督机构对监护人的行为和决策进行全面监督,包括财产管理、医疗卫生、人身自由等方面;监督的方式和手段要求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告知批评等方式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监护人的行为合法、规范。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以下从几个案例中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第一个案例:某县未成年人的脆弱身心被监护人糟蹋近日,某县一名未成年被发现身体被监护人打伤,且多次被强迫在家中从事家务劳动,生活状况异常困难。
对此,当地政府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县的监护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这名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缺少有效的监控机制,监护人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约束。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个案例:家暴案件频发家庭暴力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即使在一些有监护制度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存在被监护人家暴的情况。
事实上,一些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要解决这一问题,监护制度必须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大众清楚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个案例:部分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困难。
这些案件突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之一是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财产管理问题上的漏洞。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加强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确保监护人只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正当管理,配备专职财产管理人员,定期对监护人进行财务审查,严惩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
结论总的来说,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只有不断加大控制力度,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不断创新,建立更加高效的监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引导,让所有监护人认识到自身义务和责任,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心尽力。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由于法律的滞后和社会观念的保守,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实施。
许多人在疾病困扰或意外发生时面临着缺乏自主意识和决策能力的困境,他们的权益和尊严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健全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势在必行。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旨在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尊重并保障成年人意志的实施路径,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专业的监护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结束】1.2 问题意义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这一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成年人在意外情况下的权益和利益,还可以有效规范监护行为,防止滥用监护权问题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如监护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清晰等。
研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当前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完善监护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内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为我国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问题意义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探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在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通过对制度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寻找改进的空间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本研究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我们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成年人的意志自主和个人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本研究,我们期望为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指导,为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必须进行限制和严格规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一制度在现代社会已经非常普遍,但是许多人对它的具体内容还了解得不够清楚。
本文将从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三个方面来介绍成年监护制度。
生动:首先,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是监护人的角色和义务。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责任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他们必须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安全和教育等方面的需求。
这些需求不仅包括物质上的需求,也包括精神上的需求,如情感、心理健康等。
监护人要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必要的爱和关怀,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利益。
全面:其次,成年监护制度的范围很广。
除了父母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法定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以及有些社会机构,如福利院、儿童之家等。
监护人的角色也包括监护、管理、教育、代理等多个方面,他们要对未成年人的所有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具体来说,他们需要提供充足的饮食、住宿、医疗照顾,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和健康成长等方面。
监护人的义务还包括防止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活动、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犯和虐待、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有指导意义:最后,对于监护人来说,他们必须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但是,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有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社会还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保障和维护。
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监护与教育,加大惩治违法行为力度,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成年监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实践生活中积极落实,使之发挥实际效果。
总之,成年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健康成长的基础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角色与义务、监护范围、与未成年人相关方面等。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以合适的方式落实在日常生活中,从而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1. 什么是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是一种法律安排,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的权益和利益。
根据该制度,成年监护人被授权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并负有监护、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2. 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成年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未成年人在心智和生理上都还未完全成熟,因此需要一个成年人的指导和照顾,以确保他们的发展得到健康和安全的环境。
成年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稳定和有序的成长环境。
成年监护人承担监护、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通过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发展得到积极引导,预防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培养,社会风险和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也得到降低。
3. 成年监护制度的主体3.1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成年监护制度的主体,他们尚未具备完全自主的行为能力和法律意识。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一般在18岁以下。
3.2 成年监护人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成年监护人是指被法律授予代表未成年人行使法律权益和处理相关事务的人。
成年监护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戚或其他合法被指派的人。
成年监护人需要承担监护、照顾、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并在必要时代表未成年人进行法律行动。
4. 成年监护制度的实施4.1 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成年监护制度可以采取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两种形式。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确定成年监护人的身份和权益,适用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
委托监护是指法院或相关机构根据未成年人的利益,委托适当的人承担监护责任。
4.2 监护人权利和义务成年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拥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权利包括监护权、抚养权、教育权和财产管理权等。
监护人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事务,并承担未成年人的经济责任。
成年监护人的义务包括关注和照顾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成长,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资源,帮助未成年人发展自身能力和个性,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

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摘要】成年意定监护是为了保护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旨在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意志代表。
成年意定监护的执行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程序经过严格规定和程序法律保障。
监护标准涵盖了生活、医疗、精神、财产等多个方面,确保了被监护人的全面权益。
监督机制则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来确保监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来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背景介绍、研究意义、定义、意义、法律基础、执行机构、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监督机制、重要性、改进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传统的监护制度往往是由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行使权利和义务,而成年意定监护则是在被监护人仍具有完全或部分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委托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日常生活。
这种制度的出现,不仅使被监护人的意愿得到更好的保障,也能够有效避免监护人滥用权力或不当干预被监护人的个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面对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口和残障人士,成年意定监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制度,对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2 研究意义成年意定监护是保护成年人行为能力缺陷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
当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有必要对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可以帮助加强对监护人、法官、执行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
这有利于规范监护行为,预防滥用监护权和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确保监护人不背离监护使命,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监护关系的确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监护人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和矛盾。
本文旨在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的探讨。
1.监护关系的确定不够清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护关系的确定。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导致许多民事诉讼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在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中,由于监护关系的不明确,许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也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监护人的义务规定较为简单,只是一些基本纲领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事项中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却比较含糊。
3.监护人责任认定存在困惑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责任认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认定却比较困难。
在法律适用方面,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时,裁判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
为了加强监护关系的规范,应该对监护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对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和升级,增加对监护关系的解释和规范,使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便于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实践。
在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相应的管理方面的资源配备,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定和明示,以便为合格的监护人提供相应的合法保障,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监护人责任认定问题上,可以采用相应的简化程序,让并不是法律专家的常人也能够理解和掌握。
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到损害时,可以引入统一的认定程序,便于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运用,使责任认定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缺陷。
这些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威胁到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1.监护人的选定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少有政府部门介入的,往往是由亲属自行决定,因此,很容易出现监护人失职、监护权滥用等问题。
同时,监护人的选定问题也十分关键。
如果监护人本身就存在精神、身体等问题,那么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监护制度的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缺乏统一性,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行为往往是依据个人意愿和阅历来决定的,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
3.监护人未对被监护人负起法律责任由于缺乏监护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监护人往往也未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
因此,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监护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监护制度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护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监护内容、监护义务、监护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约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整个监护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加强法律责任意识,尽到应尽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更要负起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监护人在监护中就会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让被监护人更好地遵守底线,不会犯下恶性事件。
3.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对整个监护体系给予更大的监管,建立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机制。
通过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及时处理监护中的纠纷和难题,保障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通过上述的措施和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监管,不仅可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
案例一:杭州市一位80多岁老太太为了要求儿子给她寄钱,竟然把自己锁在了屋内,期间不吃不喝,导致身体极度虚弱,最终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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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渊源
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古老的法律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氏族社会后期,旨在保护家族的财产权益,防止未适婚人、妇女和精神病人不善管理财产,以致损害其继承权。
到了共和国末叶,罗马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监护和保佐制度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变为保护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的利益。
按照古罗马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监护和保佐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立法目的也不相同。
监护是补充受监护人的行为能力的不足,主要针对未适婚人和女子。
保佐是对精神病人和浪费人设置,主要管理被保佐人的财产。
以后大法官又将保佐的对象扩充至精神衰弱人、聋哑人、以及老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2成年人监护领域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很多国家已先后在成年人监护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
改革的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权保护思想兴起。
联合国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国际人权规约》、1971年通过《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通过《障碍者权利宣言》。
以这些宣言和规约为基础,全世界兴起了一场规模浩大的法律改革运动。
特别是《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和《障碍者权利宣言》的通过,对于保障障碍者的人权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人们开始认识到成年人监护或成年人照管不应该以健康人提供监护或照管为中心,而应该以障碍者的需要为中心。
这一认识迫使立法者变革原来的法律理念、改革原来的法律体系。
二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随着老年人的增加,痴呆症患者也会增加。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痴呆症人的身心和生活监护、财产管理问题便迫在眉睫。
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3.1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民法通则》第17、19条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只适用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若干意见200条》第5、8条将其扩展为包涵痴呆者。
但实务中需要辅助的成年人远不只此两种人,如身体残疾者,精神障碍者,因年老而体衰但仍有部分意思能力者,品质恶劣且有不良嗜好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等皆需辅助。
3.2监护种类和方法单一,忽略了被宣告人残余意思能力,漠视其自我意愿的表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仅限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不包括任意监护。
而对于大多数需要辅助的成年人来说,他们并非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如果不赋予与他们尚存意识相适应的或者在他们意识健全时挑选自己辅助人的自由权利,似乎是法律对主体行为自由的过渡干预。
3.3对监护人的资格规定不完善
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资格时,过多的考虑监护人的经济情况、身体状况、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情况,而很少考虑监护人的个人品行、文化水平等对被监护人利益有实质影响的人格因素,不利于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4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在审视中国监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参考国外的立法,笔者对中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作出了思考,要充分尊重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自由地位和意愿,充分注意保护被保护人的残余能力,保障其权益最大化。
①在监护的设计上,受保护的主体范围应与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主体相同,而对受保护主体的认定,无须司法拟制,以社会公众一般观点认为需要受保护即可。
②拓宽监护的适用范围。
将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
除精神障碍者之外,因年老而体衰但仍有部分意思能力者,品质恶劣且有不良嗜好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浪费人,残疾人等需要辅助的皆纳入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保护。
③突破单一监护的方法,依具体情况制定辅助、保佐、监护多样的保护方法。
借鉴日本法的规定,对轻度的痴呆、智力障碍者或精神障碍者,其判断能力虽未达到精神耗弱的严重程度,但需要保护的,根据本人、配偶、近亲属、保护人、监护人或法官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作出辅助开始的决定。
规范监护的种类,引入任意监护,尊重本人的自主决定权。
借鉴日本法的规定:“本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的前提下,预先选任自己认为值得信任的亲朋作为日后判断能力丧失或衰退时的监护人或代理人。
”
④设置监督监护人的制度,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专门行使监督权,以更好的保护被监护者的权利;从实质意义上设立监护人资格的审查,除经济能力、与被监护者的关系应在考察之列外,还应考虑出任监护者的品行、文化水平等,以求为被监护人寻找最佳的监护者。
5结语
重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是在立法技术上的提升,对于“对自我决定的尊重”、“Normalization”等新理念的引入也显示了我国试图从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革的决心。
任意监护的引入将使成年人监护制度顺应新理念即: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自我决定权,从而极大的推动民法“私法自治”基本原则的彰显。
拓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将身体残疾者,精神障碍者,因年老而体衰但仍有部分意思能力者,品质恶劣且有不良嗜好欠缺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等纳入其调整之列,有利于维护这一群体的利益,进而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社会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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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希,女,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重庆400031
成年人监护制度浅析
杨希
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很多国家已先后在成年人监护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改革。
本文对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思考,指出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对其的完善措施,论述了在当代重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保佐辅助法定监护任意监护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8181(2009)02-02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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