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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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大全(实施日期至XXXX101)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大全(实施日期至XXXX101)

国家政策法规名录一、国家政策法规部分(一)国家法律二、水环境保护标准目录部分(一)水环境质量标准(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相关标准(五)已被替代标准(六)地方水类环境标准三、大气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相关标准(五)已被替代标准(六)地方水大气类环境标准四、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一)声环境质量标准(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四)已被替代标准五、土壤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三)已被替代标准六、固体废物环境标准目录(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8GB 16487.7-2005 2005-12-14 2006-2-1 色金属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GB 16487.8-2005 2005-12-14 2006-2-1 9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GB 16487.9-2005 2005-12-14 2006-2-1 10线电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11GB16487.10-2005 2005-12-14 2006-2-1 金电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GB16487.11-2005 2005-12-14 2006-2-1 12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13GB16487.12-2005 2005-12-14 2006-2-1 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GB16487.13-2005 2005-12-14 2006-2-1 14车压件15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2003-12-26 2003-12-2616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 2003-6-30 2003-6-3017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 2003-6-30 2003-6-3018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1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2001-11-12 2002-1-1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2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2001-12-28 2002-7-1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23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91 1991-6-27 1992-3-124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 1987-10-5 1988-2-125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173-87 1987-10-5 1988-2-126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 1984-5-18 1985-3-1(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三)固体废物监测方法标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5HJ/T 365-2007 2007-11-1 2008-1-1 测技术规范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GB 5086.1-1997 1997-12-22 1998-7-1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1997-12-22 1998-7-18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1-1995 1995-3-28 1996-1-1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9GB/T15555.2-1995 1995-3-28 1996-1-1 法10 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15555.3-1995 1995-3-28 1996-1-111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4-1995 1995-3-28 1996-1-112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5-1995 1995-3-28 1996-1-113 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6-1995 1995-3-28 1996-1-114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7-1995 1995-3-28 1996-1-11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8-1995 1995-3-28 1996-1-1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GB/T15555.9-1995 1995-3-28 1996-1-1 16法17 固体废物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5555.10-1995 1995-3-28 1996-1-118 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15555.11-1995 1995-3-28 1996-1-119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 1995-3-28 1996-1-1(四)其他相关标准2 地震灾区活动板房拆解处置环境保护技术指南公告2009年52号 2009-10-12 2009-10-123 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 2008-1-15 2008-4-14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2008-2-27 2008-4-15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 2007-4-13 2007-5-16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 2007-4-9 2007-4-97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 2007-9-30 2007-12-18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2006年11号2006-3-9 2006-4-19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HJ/T 85-2005 2005-6-13 2005-6-1310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2005-5-24 2005-5-241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05 2005-5-24 2005-5-2412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 2005-8-15 2005-9-113 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2004 2004-4-13 2004-6-114 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HJ/T 154-2004 2004-4-13 2004-6-115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 155-2004 2004-4-13 2004-6-116 环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GB/T 17221-1998 1998-1-21 1998-10-117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1998-1-8 1998-7-118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GB/T16310.1-19961996-5-16 1996-12-119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积累性试验方法GB/T16310.2-19961996-5-16 1996-12-120 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水生生物沾GB/T 1996-5-16 1996-12-1染试验方法16310.3-199621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哺乳动物毒性试验方法GB/T16310.4-19961996-5-16 1996-12-122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危害性评价程序与污染分类方法GB/T16310.5-19961996-5-16 1996-12-12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1995-11-20 1996-7-124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89 1989-9-6 1990-2-1(五)已被替代的标准(六)地方固废类环境标准七、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一)放射性环境标准。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17•【文号】国家环保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修改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1号)第一条为保护环境,防治尾矿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防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九条产生尾矿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 0 0 5 年 2 月项目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项目主管人员:罗毅胥树凡冯波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参与人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周扬胜郑晓宇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李中和中国煤炭科学研究院杭州环保所周如禄秦树林目录I一、制订《煤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 (1)(一)项目依据和制订必要性 (1)二、标准制订总体思路 (4)(一)本标准制订依据和原则 (4)(二)本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4)(三)本标准适用范围 (5)(四)标准框架结构 (5)三关于标准控制项目和标准值的说明 (7)(一)煤炭工业废水排放有毒有害物限值制订依据 (7)(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9)(三)煤炭洗选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四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26)(一)煤炭工业废水资源化技术规定 (26)(二)煤矸石堆置场环境管理规定 (26)(三)煤炭的储、装、运过程管理要求 (27)(四)煤矿独立风井噪声限值 (27)五经济评估及环境效益 (29)(一)经济评估 (29)(二)环境效益分析 (30)图表目录图1-12002年中国不同类别煤矿原煤生产结构 (1)图2-2本标准技术内容框架图 (6)图3-2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图3-3含铁酸性矿井水二级综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表3-1现有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表3-2新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表3-3128个煤矿矿井水中SS浓度统计一览表 (16)图3-5旋流反应-斜管沉淀-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8)图3-6水力循环澄清-重力式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9)表3-4现有源主要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20)表3-5新源主要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20)表3-6我国洗煤厂闭路循环率 (21)图3-7预浓缩-管道混合-沉淀工艺流程图 (22)图3-8预沉调节-机械加速澄清处理工艺流程图 (23)图3-9预浓缩-气浮处理工艺流程图 (24)表3-7现有源主要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24)表3-8新源主要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25)图4-1煤炭运输量占全部铁路运量的比例 (27)一、制订《煤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一)项目依据和制订必要性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作思路,为更有效地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决定增加制定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缩小综合性国家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李琴;蔡木林;李敏;朱静;谷雪景;王海燕【摘要】The existing laws ,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department rules and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n the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in China were review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some management rules regard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instruments established in laws have not yet been fully implemented . In the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 it focuses mainly on the harmless control , while the management of waste reduc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is relativelyweak .Additionally,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system of hazardous wastes needs to be improved .It was suggested that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departmental rules, etc.be amended and improved to strengthen implementation of exist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instruments.The precedence strategy should be taken in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to improve source reduction and promote resource utilization .Also,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based on researches on new techniques and methods of waste management .%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进行了梳理。

环保和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登记表

环保和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登记表
2006年6月12日
114.
150
《辽宁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6月12日
115.
15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11源自.15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年10月1日
117.
15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96.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97.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98.
1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
99.
13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100.
2010.04.09
2010.04.0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10〕13号
76.
111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1994.01.07
1994.01.0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家环保局
辽宁省政府转批
77.
112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2010.01.06
2010.02.22
辽宁省政府
128.
164
《安全色》
2002年6月1日
129.
165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1996年10月1日
130.
2003.09.30
2003.09.30
国家安监局

环境保护公法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公法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49
1994-10—09
1994—12-01
XX令第167号
50
1993-12—25
1994-1-1
XX令第139号
51
1993—08—04
1993—08—04
XX令第124号
52
1990—06-22
1990—08—01
XX令第61号
53
1990—06-25
1990—08—01
XX令第62号
54
1990-06-08
1997—03—01
八届XXXX第二十次会议
19
1996-08-29
1996—12-01
八届XXXX第二十一次会议
20
2002—12—28
2003—3—1
八届XXXX第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21
1991—06-29
1991-06-29
22
1996-10-01
3095—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2002-01—01
13271-2001
116
2001—11—12
2002-01—01
18483—2001
117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1997—01-01
4915-1996
118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4—09-15
1994—11-15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
8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08-15
1990-08—15
(90)环管字第359号
81

(带答案)2022《尾矿库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培训考试试卷

2022年《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培训考试试卷单位:姓名:工种:得分一、单选题(每题2分)1.《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B )起施行。

A、2022年4月1日B、2022年7月1日C、2022年10月1日D、2022年12月1日2.制定《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是为了( C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预防尾矿污染环境B、治理尾矿污染环境C、防治尾矿污染环境D、控制尾矿污染环境3.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B )。

A、综合管理B、监督管理C、定期管理D、统筹管理4.( A )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A、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D、国务院5.( B )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

A、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B、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C、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D、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6.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 D )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A、1月1日B、1月10日C、1月20日D、1月31日7.污染物排放口的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

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8.( C )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

A、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C、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D、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9.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 C )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重点管控。

A、一级B、二级C、一级和二级D、三级10.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C )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修改为:“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27.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263号)
28.关于夹杂在剥离土中的煤矸石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4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90号)
29.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39号)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关于石料开采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8年7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1998]210号)

尾矿库安全技术要点(1)


②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颗粒较粗者可采用直接冲积法筑坝;尾矿颗粒较细者宜采
用分级冲积法筑坝; ③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d≥0.074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少于 75%,d≤0.02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0%,当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颗粒不满 足以上要求时,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75号,2015);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 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
(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4.5、尾矿库堆积坝
(2)上游式尾矿堆积子坝宜采用尾矿堆筑,也可采用废石、砂石或其它当地材料堆筑。 (3)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4.5-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的规定。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5-1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 表4.5-1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m)
4.5、尾矿库堆积坝
(1)尾矿堆积坝筑坝方式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④上游式堆坝的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时,不宜采用冲积法直接筑坝;当尾矿浆 重量浓度超过35%,且采用冲积法直接上游式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⑤对于湿式尾矿库,当全尾矿颗粒极细(d<0.074mm含量大于85%或d<0.005mm含 量大于15%)时,宜采用一次建坝,并可分期建设;当全尾矿颗粒极细且采用尾矿 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9度地震区上游法尾矿堆积高度不得高于30m。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09); (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2009); (1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2009); (1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号,2008); (20)《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2007]214 号,2007); (2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 (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05)。 1.5、地方规章

矿山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矿山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应急预案编号XXXX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单位:XXXX公司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二○一六年四月XXXX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参与预案编制人员1.总则编制目的XXXX公司是集采矿和生产磷肥于一体的综合企业,企业内有尾矿库、硫酸生产线等设施、设备,还有硫酸、二氧化硫、四氟化硅等有毒有害的物质,具有潜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因素。

为了健全XXXX公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可以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一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响应、环境监测、人员疏散、污染清除、污染跟踪和信息通报等活动,将事件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保护当地大气环境和地下水环境。

在预案编制中充分考虑了现有人员及危险源的实际情况,通过设立严密的应急组织、精干的应急队伍、灵敏的报警系统和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使得我们能够做到从容地应付紧急情况,能及时、有效地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编制依据本预案的编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下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

1.2.1 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环办[2006]4号);《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重大化学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化督发459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35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发改委1号令)2008年8月1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版、2015版);《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率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防护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率352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交通部、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发[1996]423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号令);《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8号);《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4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8月)1.2.2标准、技术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91-2002《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0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06-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22-200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1.2.3 依据的其他资料(1)《河北省XXXX公司磷矿初步设计》(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1983年9月);(2)《河北省XXXX公司磷矿硫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8月)(3)《XXXX公司(河北省XXXX公司磷矿)120万吨/年磷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2011年3月)(4)《XXXX公司110kt/a硫酸装置尾气脱硫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5年3月)(5)《XXXX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河北汇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0月);(6)《XXXX公司响岭沟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河北汇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0月);(7)《XXXX公司硫酸厂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河北汇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10月);(8)《XX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9)《XXXX公司硫酸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0)《XXXX公司响岭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1)XXXX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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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672/1992-00005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单位:政策法规司生成日期: 1992年08月17日
名称: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文号:局令第11号主题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局令第11号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颁布,1992年10月01日实施, 19 99年7月1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第一条为保护环境,防治尾矿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所产生尾矿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氧化铝厂的赤泥和燃煤电厂水力清除的粉煤灰渣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规定。

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非放射性尾矿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的防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尾矿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九条产生尾矿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产生的尾矿必须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无尾矿设施,或尾矿设施不完善并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建成或完善。

第十一条贮存含属于有害废物的尾矿,其尾矿库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已建的企业所排放的尾矿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

向上述区域内排放尾矿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尾矿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止尾矿流失和尾矿尘土飞扬的措施。

第十四条产生尾矿的企业应加强尾矿设施的管理和检查,采取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尾矿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尾矿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特大的尾矿污染事故,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设施上任意挖掘、垦殖、放牧、建筑及其他妨碍尾矿设施正常使用和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处置,保证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

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经验收移交后的尾矿设施其污染防治由接收单位负责。

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设施,需经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尾矿设施是指尾矿的贮存设施(尾矿库、赤泥库、灰渣库等)、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截流及回收系统、排洪工程、尾矿综合利用及其他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 992年8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发布;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做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关闭尾矿设施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报当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报”。

2.删除第十七条第四款。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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