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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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2005.9.14 2008.12.6 2012.7.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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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序 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令第 34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理总局令第48号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2004.12.16 2012.1.19
2012.9.3 2012.10.29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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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安全 生产 部 监督 门 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管理 规 部门 法律、法规、标准 章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发布 编号 的规 章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理总局令第63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GB50359-2005 AQ1010-2005 GB/T10595-2009 GB/T9770-2001 GB50431-2008 MT820-2008 GB14784-93 GB22340-200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200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选煤厂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普通用途钢丝绳芯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38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38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国环字第008号
47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1998-12-25
1998-12-25
48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1995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9-27
1984-9-27
国发[1984]135号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6-05-15(修改)
1984-11-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12-4
1982-12-4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1-6-29
1991-6-29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修改)
2000-4-1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03-14(修改)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6号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1-29
2000-1-29
国务院令第278号
5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7号
53
森林防火条例
1988-1-16
1988-3-15
国务院令
54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86-1-12
1999-12-30
经贸部第16号
29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999-11-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30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9.5.27

全部
2008.3.1

全部
2008.3.12

全部
备注
19 规及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通知
GB3095-2012 环发[2012]11号
2016.01.01 是 2012.02.29 是
20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7.1.1

保护水环境
21 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2008.6.1

及要求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水
备注
序号 22 23
分类
法律法规名称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件号 国务院令284号 国务院令641号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0.03.20 是
废水
2014.01.01 是

化学品 化学品 化学品
2013年12月7 日
修改命令
3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令5号
1999.10.01 是
化学品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是 消防安全
39 关于消防安 全的法律法
40 规及要求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六号 1990.4.10

防治噪音污
31
染环境的法 律法规及要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023年7月《安全环境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2023年7月《安全环境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49号
网上下载
6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04-28
2012-04-28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19号
网上下载
63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04-15
1991-04-15
2002-10-01/2002-12-01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64号
网上下载
6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18-09-04
应急管理部
应急〔2018〕74号
网上下载
70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11-26
1993-11-26
卫生部等
卫妇发 (1993)第11号
网上下载
71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的通知
1996-12-20
1996-12-20
劳动部等
劳部发[1996]423号
67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2019-07-06
2019-08-10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154号
网上下载
6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03-20
2019-05-01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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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2018-09-04
2002-10-28
2003-09-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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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2002-11-01

辐射防护测试试题及答案

辐射防护测试试题及答案

辐射防护测试试题及答案1、国家标准对应应急响应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的要求,抢救生命行动中所受剂量不大于()A、200mSvB、50mSvC、100mSvD、500mSv答案:D2、如何理解实践的正当性A、利益足以弥补代价和风险B、操作正规无误C、保证操作人员安全D、在合理发展技术同时加强安全答案:A3、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源的就业培训徒工和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其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mSv。

A、120B、140C、150D、160答案:C4、生物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医疗照射()。

A、不符合正当性原则B、属于公众照射范畴C、应按照有关规定仔细审查D、应按照普通医疗照射对待答案:C5、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是公众成员从一个受控源的计划运行中接受的年剂量的()。

A、上界B、中间值C、下界D、最低值答案:A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机体细胞对辐射基本同样敏感B、电离辐射仅仅破坏生殖细胞的染色体物质DNAC、禁止对患病动物使用化学保定D、只有产生后代以后,才能发觉遗传损害答案:D7、射线的射程()A、与辐射的种类和辐射的能量相关B、只与辐射的种类相关C、不确定D、只与辐射的能量相关答案:A8、将不需要()的区域定为监督区。

A、安全措施B、防护手段C、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D、人为控制答案:C9、放射性药品生产中,分装、标记等活动视为()。

A、“简单操作”B、“很简单操作”C、“-般操作”D、“困难操作”答案:A10、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X射线衍射仪属于()类射线装置。

A、ⅠB、ⅡC、ⅢD、其他答案:C1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材料,其中不包括()材料。

A、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B、监测报告C、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答案:D12、关于引入当量剂量的概念,不正确的是()A、为了统--表示各射线对机体的危害效应B、当量剂量是针对某个人组织器官的平均值C、在评估辐射所致人体健康的总损伤时,考虑到人体不同组织器官的因素D、为了比较不同类型的辐射引起的不同生物效应答案:C13、放射性废物分为几类()。

辐射安全与防护经典知识题库

辐射安全与防护经典知识题库

辐射安全与防护经典知识题库1、生态环境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A.一B.两C.三D.四答案:B2、凡是需要进入X射线摄影或透视机房的候诊人员,必须让他们避免受到不必要照射(含散射线)。

为此,应合理规划设置X射线诊断工作场所与机房的布局,专门划出有足够防护条件的候诊区域;必要时应配备各种合适的()等设施,为候诊人员员提供足够的防护。

A.铅橡胶帽子B.防护屏风C.防护眼镜D.铅橡胶围裙答案:B3、下面有关应急人员配备剂量仪表描述正确的是()A.据事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配备个人剂量仪或者报警式电子式个人剂量仪。

B.必须佩戴具有音响报警的电子式个人剂量仪,事故不严重时,可不配备累积个人剂量计。

C.必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配备累积个人剂量计,事故不严重时,可不佩戴具有音响报警的电子式个人剂量仪。

D.必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配备累积个人剂量计,并佩戴具有音响报警的电子式个人剂量仪。

答案:D4、监测仪器日常使用必须()。

A.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操作B.用检验源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C.每次使用均需校准D.在有效检定期限内E.进行功能试验答案:AD5、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事前审批中: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材料进出口审批有效期为()。

A.一个自然年B.三个自然年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A6、()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A.只有受到伤害的个人B.任何单位和个人C.只有单位D.只有个人答案:B7、介入放射学根据施行的不同性质医疗目的,主要可分为()A.呼吸系统介入B.治疗性介入C.诊断性介入D.五官介入E.血管内介入答案:BC8、辐射事故是指()。

A.放射源被盗事故B.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C.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D.放射源丢失事故E.放射源失控事故答案:ABCDE9、()作为辐射安全辐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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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并有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

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或者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一并提交其身份证明、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申请人未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发出《复议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

《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需说明理由,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后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等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修订、废止等处理建议;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业务机构。

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对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转送的材料进行业务审查,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送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可以与相关业务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综合考虑相关业务机构提出的书面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复议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后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被责令受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结案后20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应诉事项,组织提出答辩状,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负责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相关业务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答辩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被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商有关业务机构推荐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的答辩意见,应当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

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承办该项工作的业务机构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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