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4号
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名录

2005.9.14 2008.12.6 2012.7.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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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序 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令第 344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理总局令第48号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2002.1.9 2012.4.27 2013.6.29 2010.7.22
2004.12.16 2012.1.19
2012.9.3 2012.10.29
2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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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安全 生产 部 监督 门 安全生产常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管理 规 部门 法律、法规、标准 章 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时间 发布 编号 的规 章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2.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理总局令第1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理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理总局令第63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 GB50359-2005 AQ1010-2005 GB/T10595-2009 GB/T9770-2001 GB50431-2008 MT820-2008 GB14784-93 GB22340-200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200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选煤厂安全规程 带式输送机 普通用途钢丝绳芯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 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
国家环保 局 国家环保 局 国务院办 公厅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2.3.15
1990.4.10 1992.8.1
相关条文 第 2-5 章 第 8、51 条
其他说明 耗 土地管理/土地抛 荒、违法用地 水环境管理/水的 消耗、污水的排 放、水质的改善、 水质超过功能区 标准
第十三条 水资源的使用
全文
用水管理/水的消 耗
第 19、30、 能源管理/各类能
3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2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十一届第 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 第 466 号
国务 院令 第 344 号
公安部令第 6 号 国务 院令 第 101
生效日期 1993.8.1 2002.10.1 1989.1.1 2001.1.8 2006.12.1 2007.11.8 2008.9.4 1990.4.1 2009.5.1 2006 年 9 月 1 日
主席令第 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 院令 第 167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31 号 发布
1992.1.1
2004.6.1 2002.10.28 2004.8.28 1994.10.9 2005.4.1 2005.10.1
1989 1992
相关条文 全文
全文
其他说明 理市容涉及环境 因素 绿化管理/绿化率 的控制,绿化涉及 的各类环境因素
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全本)

附件1浙江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全本)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五年九月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应急预案的法规、标准、指导性文件以及国家和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是作为浙江省企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现场处置预案的主要内容——预案格式和要求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组织制订。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9月9日批准,2015年9月9日实施。
本规范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2.2标准、技术规范 (3)3 术语和定义 (4)4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 (6)4.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7)4.2 基本情况调查 (7)4.3 环境风险等级评估 (8)4.4 应急资源调查 (8)4.5 环境风险辨识与应急能力评估 (8)4.6 应急预警级别与响应级别判定 (10)4.7 应急预案编制 (10)4.8 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演练 (11)4.9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 (11)5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1)5.1 总则 (11)5.2 基本情况 (12)5.3环境风险辨识 (12)5.4 应急能力建设 (14)5.5 组织机构和职责 (15)5.6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15)5.7 应急响应 (16)5.8 信息公开 (19)5.9 后期处置 (19)5.10 保障措施 (19)5.11 预案管理 (20)6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20)6.1 环境风险辨识 (21)6.2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1)6.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6.4 应急处置措施 (21)7 现场处置预案的主要内容 (23)8 附件 (24)8.1规范化格式文本 (24)8.2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24)8.3环境应急联络表 (24)8.4有关协议或备忘录 (25)8.5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5)8.6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25)9 预案格式和要求 (25)9.1 封面 (25)9.2 责任表 (26)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本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
环境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及网址

A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2014-4-242015-1-12014-9-25环境保护适用A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6-29/ 安全生产适用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厨房作业适用A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第8号2013-5-312013-5-31防雷作业适用A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1-27/2010-4-12011-8-2www.mohurd.go自然灾害适用A6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3-4/2010-5-12011-8-2.c n厨房作业适用A7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NO:SC1022011995-10-192006-11-302007-1-12011-8-2安全生产适用A8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9-24/2004-9-242015-9-21 环境保护适用A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4号2015-3-19/2015-6-52015-9-21 环境应急管理适用A1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1号2014-12-15/ 环境信息公开适用A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2010-3-4/2010-5-12011-8-2.cn 厨房作业适用B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11-1/1998-3-12011-8-2基建施工作业适用B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A .综合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B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10-28/ 基建施工作业适用B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局令第36号2010-12-14/2011-2-12011-8-2www.chinasafety.go建设项目安全适用C1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2003-1-2/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C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2003-2-28/2003-7-12015-9-21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适用D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7号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D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2008-2-28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D3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1993-12-17/1994-4-12011-8-2/info.asp?id=8616污水排放作业适用E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八届第77号 噪音排放环境因素适用E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8-192008-7-172008-10-12011-8-2噪音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4-242015-4-24 废弃物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6-22/1999-10-12011-8-2危废排放环境因素适用E .噪声排放F .固体废弃物C .许可许可、、收费D .水质排放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F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01-12-28/2002-7-12011-8-2 危废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5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固体废物管理适用F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2001-12-28 固体废物管理适用G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8-292015-8-292016-1-12015-9-15 废气的排放适用G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7-20/2002-9-12015-9-21 废气的排放适用G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1-1//p-1033083.html废气的排放适用H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2012-2-292012-7-1 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2008-8-29/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7-10-28/2008-4-12015-9-21www.mohurd.go 节约能源适用H4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1-1/2009-1-12011-8-2http://wenku.baidu.com/view/47f42b64783e0912a2162ad8.h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5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8-1-1/2008-1-12011-8-2http://wenku.baidu .com/view/47f42b64783e0912a2162ad8.html能源资源消耗适用G.大气H .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能源资源//清洁生产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I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cn化学品管理适用I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1995-1-1/1996-2-12011-8-2化学品管理适用I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1992-9-282011-8-2http://www.docin.com/p-120596958.html化学品管理适用I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 [1996]423号1996-12-20/1997-1-12011-8-2www.chinasafe化学品管理适用J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10-28/ 消防安全适用J2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2011-5-27/.cn消防安全适用J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公安部令61号2001-11-14/ 消防安全适用J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80-8-151990-4-101990-4-102011-8-2消防安全适用K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职业病防治适用K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年发布)安监总局令第76号2015-3-24/2015-3-242015-9-15www.chinasafety.go职业健康检查规定适用K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2015-3-6/ 职业健康检查适用K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2015-2-28/2015-2-282015-9-15www.chinasafety.go职业健康检查适用I .化学品J .消防K .职业健康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K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4-12/ 化学品管理适用K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4-12/ 劳动条件、因素管理适用K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25号2002年3月1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适用K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3-6/职业健康监护适用K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3-6/2012-6-12015-9-19www.chinasafety.go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适用K10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1995-6-22010-2-121995-6-22011-8-2员工入职健康检查适用K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1979-11-12010-1-22/e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适用K1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12-24/1999-12-242011-8-2www.chinasafety.go听力防护适用L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3-112009-1-142009-5-12011-8-2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L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13-6-292013-6-29 2014-01-01特种设备管理适用M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7-22/2005-9-12011-8-2www.chinasafety.go PPE采购/发放/佩戴/管理适用M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2000-3-6/2000-3-62011-8-2PPE发放/佩戴适用M .个人防护L .特种设备制订制订::审核:核准:。
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doc

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2月23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
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做到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一是组织县域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造纸、化工、建筑建材、畜禽养殖、放射辐射、危险固体废物、采石采砂、制砖等行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
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
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清单

1999年07月08日
1999年07月08日
7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5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06月22日
1999年10月01日
7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发[1999]246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01日
1999年11月01日
7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发[1999]278号
1995年05月20日
1995年05月20日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1995]54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年11月07日
1995年11月07日
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
1996年08月03日
1996年08月03日
21.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12月11日
2002年02月01日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284号
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6月30日
2003年06月30日
83.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6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环境保护总局
1996年03月01日
1996年04月01日
63.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024年度环保法律法规清单

2022.12.23
国家能源局
2021.10.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能源部
2022.7.7 2022.3.28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2022.1.1
2022.3.21 2022.8.16 2022.12.23 2021.10.18 2022.7.7 2022.3.28 2022.1.1
自然资发[2022]142号
55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22]17号
56
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 干意见
发改产业〔2021〕1464号
57 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58 的指导意见__2022年第17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 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
36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48号
37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公告 2018年 第3号
38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3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
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9
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 工作规程》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
1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1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 价试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31•【文号】环发[2001]175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通知(环发[2001]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9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该决定涉及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附后)。
为了贯彻落实该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不得继续引用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以被废止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清理,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附:国务院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目录法规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1983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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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环境信访办法《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体系。
对环境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职责第八条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环境信访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配备与环境信访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设备及设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环境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办理,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环境保护业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环境信访工作;重视环境信访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十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二)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单位、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环境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机构上报处理结果;(六)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七)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组织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八)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环境信访承办、转办、督办工作情况和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信访渠道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方式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本机关网站公布与环境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必要时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或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全国环境信访信息系统建设。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信访信息系统,与环境举报热线、环境统计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信息系统互相联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下列信息输入环境信访信息系统:(一)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环境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事实和理由摘要;(二)已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办理和督办情况;(三)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的发生、处置情况。
信访人可以到受理其信访事项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场所,查询其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协调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反映的环境问题。
第四章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一)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二)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信访人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该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环境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二)申请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如实反映基本事实、具体要求和理由,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证件及联系方式;(三)对环境信访事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围堵、冲击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机关公共通道;(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侮辱、殴打、威胁环境信访接待人员;(四)采取自残、发传单、打标语、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在环境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二条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信访人。
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交由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转送、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环境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时,最先收到环境信访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调查,由环境信访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部门。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属地管理规定向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信访事项,并将环境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时,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重大环境信访事项时,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国家信访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六章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