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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科院有关研究所(院):近年来,互花米草、水葫芦、紫茎泽兰、薇甘菊、湿地松粉蚧等重大外来入侵物种已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环境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经过研究,制订了《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现予发布。

二00三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1、紫茎泽兰学名:Eupatorium adenophorum Spreng.(Ageratina adenophora (Spreng.) R. M. King & H. Rob.)英文名:Crofton Weed中文异名:解放草、破坏草分类地位:菊科Compositae鉴别特征:茎紫色,被腺状短柔毛,叶对生,卵状三角形,边缘具粗锯齿。

头状花序,直径可达6mm,排成伞房状,总苞片3-4层,小花白色,高1-2.5m。

生物学特性:多年生草本或亚灌木,行有性和无性繁殖。

每株可年产瘦果1万粒左右,藉冠毛随风传播。

根状茎发达,可依靠强大的根状茎快速扩展蔓延。

能分泌化感物,排挤邻近多种植物。

原产地:中美洲、在世界热带地区广泛分布。

中国分布现状:分布于云南、广西、贵州、四川(西南部)、台湾、垂直分布上限为2500m。

引入扩散原因和危害:1935年在云南南部发现,可能经缅甸传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3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3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1日环发[1999]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1999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的决定》,继续将排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识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整顿财经秩序、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落实,结合实际,对“收支两条线”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积极配合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运用法规、纪律手段保证排污收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落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应按照国家排污收费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有关排污收费的地方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针对“收支两条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

对违反国家排污收费法规、规章的地方规定,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排污收费和罚款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排污收费和罚款票据一定要按照原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印发的《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做到亮证收费和罚款。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38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38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5•【文号】环发[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1999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

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环境保护部文件【101号文】

环境保护部文件【101号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01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企业融资核查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对象(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一)申请上市的企业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环发〔2008〕82 号文

环发〔2008〕82 号文

环发〔2008〕82 号文"环发〔2008〕82号文"是指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发布的一份文件,该文件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指导。

以下是以该文件为题进行创作的一篇文章。

标题:环境保护,我们的责任自从环发〔2008〕82号文发布以来,环境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作为人类的一员,我们肩负着保护地球家园的责任。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环发〔2008〕82号文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应当如何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环境意识。

环发〔2008〕82号文要求我们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的义务。

我们应当时刻牢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从日常生活中做起,减少用水用电,分类垃圾,节约资源等,为地球贡献一份力量。

二、加强环境监管。

环发〔2008〕82号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我们作为普通公民,也应当积极参与环境监督工作。

如果我们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让环境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只有加强环境监管,才能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三、加强环境教育。

环发〔2008〕82号文要求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环保宣传活动,传播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尤其是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是未来的希望,通过教育他们正确的环保观念,我们才能够培养出更多的环保人才,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加强国际合作。

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携手合作。

环发〔2008〕82号文要求加强国际环保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我们应当支持和参与国际环保组织的活动,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共同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发〔2008〕82号文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美丽的地球家园,让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清新的空气、绿色的环境和健康的生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环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二00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改变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环保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部门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一)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理论和政策研究,开展企业、区域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试点和实践探索,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环境污染的压力。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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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1〕110号
关于发布《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
HJ/T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一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2001-07-27
2001-11-01
4
HJ/T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07-27
2001-11-01
5
HJ/T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07-27
2001-11-01
6
HJ/T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一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2001-07-27
2001-11-01
7
HJ/T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07-27
2001-11-01
8
HJ/T66-2001
9、HJ/T67-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10、HJ/T68-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11、HJ/T69-2001《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2001-07-27
2001-11-01
9
HJ/T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2001-07-27
2001-11-01
10
HJ/T68-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2001-07-27
2001-11-01
11
HJ/T69-2001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HJ/T63.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HJ/T63.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HJ/T63.3-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一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4、HJ/T64.1-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HJ/T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07-27
2001-11-01
2
HJ/T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07-27
2001-11-01
5、HJ/T64.2-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6、HJ/T64.3-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一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7、HJ/T65-2001《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8、HJ/T66-2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
2001-07-27
20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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