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2021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及其完善范文1

2021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及其完善范文 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我国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
监护人主体多元化、监护人的职责不够明确、亲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使得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留下了许多制度上的漏洞。
特别是当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父母的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父母以牺牲未成年人利益来保护自己利益的事件发生时,由于法律对监护权撤销规定不够明确,难以通过撤销监护来及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据调查,在我国约有四成的儿童曾受过不同形式的虐待。
2014年上半年,仅媒体报道的孽童事件,情节严重的就超过一百例,40% 以上是被父母虐待。
现实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反映了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现实情况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一、我国监护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但这些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规定不完善 从法条的相关规定分析,可以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是有关人员和有关组织,即指下列人员和组织:(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对于这些主体中的自然人主体来说,他们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提起撤销之诉时自己是否为合格当事人。
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模糊,各地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解读,这就造成了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这些自然人主体不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而对有关单位来说,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是否存在积极性和主动性值得怀疑,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未出现过由相关部门提起的监护权撤销之诉。
特别是规定由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提起撤销之诉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
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公民已经从“单位人”过渡到“社会人”,具有身份关系的事项公民工作的单位不可能过度干涉。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20世纪中后期之后,世界普遍迎来人口老龄化。
如何保护大量老龄人口的正常生活,给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
法定监护对于解决大量老龄人口的监护需求问题已经捉襟见肘。
因此,各国先后修法确立意定监护制度。
以一种更具柔性、自主性的制度,为有保护需求者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
通过意定监护,身心障碍者可以获得适当的监护而不是过度监护。
反观我国,老龄趋势总体不容乐观,老龄人口监护养老问题日甚一日,对于意定监护的制度需求有增无减。
令人欣慰的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已经确立意定监护制度。
因此,将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背景、经验和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其不足之处,并结合国外有益经验,从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成年人监护;监护监督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预知能力不够、立法技术不完善、实际的社会环境等问题的存在,之前的立法者在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并未展现出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措施。
加之现在需要监护的老人数量庞大,这些状况不断冲击着现行法律。
进而间接地影响欠缺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能会爆发出各种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开辟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意定监护法律上的地位。
该制度不再受限于对成年精神病人进行监护的适用,而是拓展到所有成年人监护制度中进行深透研究。
是解决社会老龄化、家庭监护承载过重等问题时产生的新制度。
尊重和保障自主决定权以及维持本人生活平常化的现代人权理念。
但现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远远达不到我国的社会需求,通过对成年意定监护的理论研究,在其具体应用方面应有专属的法律程序予以支撑,使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能与我国民法体系高度契合,进而为其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刍议《民法典》老年人意定监护的立法理念与完善

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21年第4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国民健康普及率得到大幅度提升,人均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显著增长。
与此同时,中国近几年人口出生率同比下降,体现在中国人口数据结构上,中国老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迅速上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未来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政策法规,建立起针对老年人群体的全面统计调查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
”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特征(一)人口老龄化数据复杂严峻全国老龄委2006年首次发布《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报告指出1999年中国将全面步入老龄化社会。
2015年国际社会组织发布《全球老龄事业观察指数》,报告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拥有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60周岁以上人口为25388万,65周岁及以上人口为17603万,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18.1%和12.6%。
[1]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预测》,到203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将提高到18.2%,因此未来我国老龄化的人口压力是长期性、持续性的。
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使得高龄老人的日常监管、照护、辅助需求急剧增加。
(二)传统家庭赡养功能趋于弱化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模式,中国长期以家庭式赡养和护理老人为主,老龄人口的赡养和护理责任依附于个体型家庭。
但随着人口老龄化数据的增长,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呈明显下降趋势。
这主要是由社会结构转型以及家庭结构变化而引发。
因为长期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城市家庭人口结构以“4-2-1型”为主,随着代际传递效应的减弱,个体家庭规模趋于核心化、小型化。
[2]而广大农村地区,伴随工业革命和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适龄青壮年劳动人口从农村迁徙到城市,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数据的明显加剧。
意定监护制度框架下社会监护组织立法研究

2021年3月ar. 2021《齐齐哈#$学学&》('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iqihar niversit (y Phi Soc Sci )意定监护制度框架下社会监护组织立法研究周素英(阳光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15 )摘 要: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是推动意定监护制度实施的起•,但实践中,由于监护责任繁重,寻找合适的意定监护人并不容易,社会监护组织应运而生。
随着各国大力改革以意定监护为中心的成年监护制度,自20世! 90年代社会监护机构在各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通过对比考察,明确我国社会监护组织的性质,确立社会监护组织审核制度和培训机制、明确社会监护组织的职能、厘清社会监护组织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关系以及构建社会监护组织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对我国社会未来立法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老龄社会;意定监护;监护人;社会监护组织中图分类号:D923.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 2021 )03-0099-05Legislation Research on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underthe Framework of Appointed Guardianship SystemZHOU Su-ying(Law School Yanguang College, Fuzhou Fujian 350015 , China ): The execution of an appointed guardianship agree ent is the beginning to i ple entthe appointed guardianship system. However, it is not easy to find a properly appointed guardian due to complex guardianship is sues and heavy responsibilities in practice. As a result , the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emerges at the right moment. As eachcountry vigorously refomis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which focuses on the appointed guardianship , the social guardianship institu tions have developed to a different extent in each country since the 1990s.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study , the thesis clarifies the na ture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 establishes the verification system and training mechanism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 sorts out the propert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and the person under guardianship , illus trates the function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and sets up the supervisory echanis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Figu ring out the above proble s of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i prove ent of concrete contents concerning the appointed guardianship syste through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aging society ; appointed guardianship ; guardian ; social guardianship organization随着我国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017年国务院的、“十 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引子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 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 55亿 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并且即将接近“超老龄社会"”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成年监护制度 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法律手段,特别是意定监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 2020年5月28日已通过,并将 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33条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总则》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由被监护人(委托人)与监护人(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是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起点,合适的监护人是意定监护关系得以成立的 前提”但是从意定监护制度实践情况来看,寻找合适的监护人存在现实困难”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担任意定监护人”通常情况下,首先会 选择由近亲属担任意定监护人,但是随着城市化、少子化、城乡流动加剧,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家庭关系不睦的老人、失独家庭、心智障碍人士及其父母等,找到合适的意定监 护人存在困难”《民法典》第32条规定,在没有具有监护资收稿日期:2020-11-28作者简介:周素英(1981-),女,讲师,硕士。
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267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黄曼作者简介:黄曼(1996-),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法学硕士,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0)摘要:在国际人权保障强化及老龄化进程发展快速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数量会逐渐增多,老年人面临着诸多养老困境,为应对这一现实需求成年监护制度应运而生,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形态虽然十分丰富,但立法趋势却相对一致,即基本都是以意定监护为主要模式,法定监护为辅助模式。
我国监护制度的体系虽不够完善,但也在逐步发展,本文分析了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解读当前意定监护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剖析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相关能够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及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制度;发展历程;必要性;监护监督制度在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第33条就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旧采纳了该条文。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这一块也是十分关注,对通过监护手段来进行养老保障也是立场坚定的。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解读(一)立法发展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但其规定的范围很局限,监护对象仅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提及其他意定监护的内容。
2002年12月立法机关在审核《民法(草案)》时,也没有规定比较完善的意定监护制度。
2010年初,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先实现对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向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改革迈进一大步。
2012年12月28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就规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其第26条第1款主要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日益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和权益保护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我国于2021年起施行的新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完善。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监护责任的界定以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权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权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编《未成年人法》,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权益和义务负有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权由父母行使,若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由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监护人行使。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必须履行与子女身心发展相适应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性,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监护责任的界定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的界定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条件,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在履行监护责任时,监护人有以下义务:一是保证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
监护人应提供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二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
监护人应确保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关注其学习和成长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培养机会。
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制止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四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应妥善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三、实施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未成年人保护与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在民法典中对于相关机制进行了规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有社会责任感;(三)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信谦虚,艰苦朴素;(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五)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六)心理健康,有自我保护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浅析意定监护制度

浅析意定监护制度发布时间:2021-09-03T01:39:20.70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8期作者:茆林玉[导读] 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选任自己的监护人提供了权力基础。
本文将围绕意定监护的各项内容进行展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一、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并于次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法典在监护一章中相较民法通则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和意定监护。
其中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意定监护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相辅相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选任自己的监护人提供了权力基础。
本文将围绕意定监护的各项内容进行展开。
根据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为自己将来可能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事先通过协商的方式书面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为自己确定监护人。
这一制度的创新赋予了具备相应条件的成年人对于将来某一条件下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权利,其无论是在对于老年人的权益、具有某些疾病的成年人的利益还是不具备法定婚姻关系的同性同居者的利益维护都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意定监护制度实质分析(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本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该规定采用意定监护的方式为自己将来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确定监护人,需要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
由此可知,意定监护确立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即意定监护协议,其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完全符合合同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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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1.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原则。
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因此,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或其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2.国家干预原则。
从监护制度的本质来看,监护是对无自我保护能力人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向现代福利国家的转变,残疾人群、老人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生存利益,必须由国家形成社会保障与救济机制。
3.必要性原则。
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当事人自由范畴的干预。
必要性原则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则,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定权。
4.补充性原则。
指当被监护人有亲朋好友或被监护人自己选任了监护人,而且能够达到监护的目的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选任监护人。
该原则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意愿的补充。
由此看出,成年人监护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其设置监护人以补充其行为能力的不足为指导思想。
而反观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其仅由《民法通则》中的几个条文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对其内涵做过变动,在实践中也没有重视以上的原则。
二、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新动向
(一)德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1.废止禁治产宣告,更新了“监护”的基本概念。
多年实践证明,禁治产宣告制度并没有达到维护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对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视,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设立被保护者的保护支援机构。
允许多个照护机关的存在而不是仅限于一人。
奖励社会为此多设立一些慈善性的机构,法人也能因为监护法院的选任而成为照护人。
3.相关程序法上的修改。
对照管人的选任应听取本人意见,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
同时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非讼事件程序法部分内容,以统一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来取代。
(二)日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
1.在法定监护制度中,保护因精神障碍经常处于欠缺认识能力状态的人的.“监护制度”、对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和对行为能力不足的人的“辅助制度”代替“禁治产”、“准禁治产”。
2.本人的独立自主决定权得到重视。
监护人主要是对本人进行日常生活的监护,即对本人的看护、生活、监护以及财产管理的“事务”,本人对自己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受到重视,并规定不得取消訛譹。
三、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状况
我国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来源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具体体现在第16-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文中,但仅仅是对监护制度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对监护人
的顺序和范围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的范围等。
(二)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之不足
1.对“成年人”的界定狭窄。
《民法通则》中成年人的监护主要是针对成年精神病患者,但除精神病患者之外存在着许多需要被监护的弱势群体。
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老年化问题,随着年龄的增加,老人的意思能力会逐渐降低,严重的甚至可能丧失意志而成为事实上的无行为能力者。
面对老年化问题,国家不得不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
除开老年人,智力障碍者、身体严重残疾者也同样没有包括在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中。
2.缺少任意监护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监护制度都比较丰富,不仅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还包括意定监护和选任监护。
而我国的监护制度只包括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中以法定监护为主,在人权盛行的今天显然不能达到“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
任意监护制度的引入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种类。
3.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未做区分。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19条,规定过于笼统,成年人的监护和未成年人的监护并没有具体区分,更谈不上单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
四、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完善
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尽可能的科学,内容上尽可能的与国际接轨。
所以,我国的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采用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分别规定的立法体例。
鉴于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在指导思想、监护开始时间以及监护内容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分别立法将是必然的选择。
笔者在分析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之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体例,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有以下思考:
(一)更新理念,引入先进的观念
引进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以及“尊重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
这些新理念在国外发达国家充分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民法作为私法,堪称人的权利宣言,是人权的保障书。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之一。
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以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核心,尊重其意思自治,让其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不可因身心障碍而完全将其排除在民事活动之外,剥夺其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拓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1.可以用“精神障碍者”取代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在称谓上避免歧视的嫌疑,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的人格。
2.扩大被监护人范围。
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已经扩大了成年人的监护范围。
我国也应该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使更多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因此,除了精神病人外还应该包括有精神障碍者、精神耗弱者(包括老年人)、吸毒用毒成病者、智力障碍着、酗酒成病者、生活放荡人、挥霍浪费人以及嗜赌成性的人,根据适用人员的不同身心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护措施。
(三)增加监护的种类,引入任意监护制度
根据现实社会的立法需求,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应由过去的法定监护为主变为法定监护与任意监护并存。
高龄者完全可以在自己意志清晰的时候未雨绸缪,为自己选择值得信赖的监护人,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修改监护人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