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

合集下载

借桃喻李 妙哉——对一则教学案例的思考

借桃喻李  妙哉——对一则教学案例的思考

连 云 港 市解 放路 小 学

吴媛媛

怀 和 他 的大 黑 骡 子 》 《 半截蜡 烛 》 推荐 学 生 读
课外 阅读 的书 名 记 录 下 来
, 、
,书中 的好 词 Fra bibliotek 句摘。
中外革 命 战争 时 期 的英 雄 故 事

长 ; 学 了《 征 》
, ,
抄 下 读 后 的 感想 收 获 写 下 来

并指 导 他 们根

毛 飞 推荐学 生 渎《 泽 东 的诗 词 》学 了 《 向月 球 》 ;
据 不 同类 型 的课 外 读 物 分别 记载 这 样 学 生 的
推荐 学 生 看 有关我 国 载人 航 天 飞 机 飞 向太 空 的
三 《 录 像 ;学 了 《 顾 茅 庐 》 林 冲棒 打洪 教 头 》 三 借 《

社 会 意 义 个 人 未 来 的前途 远 大 的 志 向 等抽 象



目答 对 老 师就 奖 给谁


J

师 :你 说 对 了 李 伟 在 得 到 小 红 花 以 后 不 : 内部 心 理 需 要 对 他 们 来说 还 是 很 陌 生 的 的





小红 花

骄 傲 不 自满 仍 认 真 虚 心 听 别 人 的发 言


本 好 词 好 句摘 抄 本 名 言 警 句摘 抄 本 对 联 摘 抄 本 科 技 信 息 资料本 剪贴 报 读 后 感 仿写 续

新课 标 对 小 学 生 的 阅 读 数 量 质 量 以 及


索寓 言故 事 》 了 解 不 同 国 家 的传 统 文 化 另 外

教育的生命力:爱与智慧——一则德育案例引发的思考

教育的生命力:爱与智慧——一则德育案例引发的思考

教育的生命力:爱与智慧———一则德育案例引发的思考文/李晓萍摘要:中小学生道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首要任务。

德育的方法、形式往往决定了德育的效果。

本文通过借鉴一则成功的中职教育案例,学习运用“点燃个体—唤醒集体—鼓舞全体”的方式,实现德育由刚性的外在要求转化为动力激发的内在需求,从而提高小学德育的实效性,改变小学德育过程中假大空、重说教、形式大于内容的现状,更多地从育人的实效性、长效性出发,选择更具艺术性的施教方式。

关键词:教育爱智慧德育论坛偶尔看到一本书,书名是《爱与智慧———中职学生教育密码》。

作者是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党支部副书记余国良。

在这本书里,读到一个令人振奋的《红衣女孩》的故事。

故事是这样的:一天,有位身着红色衣服的女生,在学校的小店旁默默地捡拾地上的瓜皮果壳。

这事被正在寝室楼检查卫生的余老师瞧个正着。

余老师看见了“与众不同”的女孩,女孩也看见了余老师,可余老师却当作根本没看见,还绕着道一走了之。

第二天,校园广播里就传出了一则“寻人启事”———“红衣女孩,你是谁?余老师在找你!”广播里反复播出,“其播出密度绝不亚于《中国好声音》中插播的加多宝广告”。

开始大家都在找那个红衣女孩,后来却发现,几天不间断播出的寻人启事让校园里的红衣女孩渐渐多起来了。

于是,校园广播里又立刻传出另一则“寻人启事”———“红衣女孩,你是单胞胎、双胞胎、三胞胎,还是多胞胎……”随着广播的频繁播出,此时的“红衣女孩”已不再是某个人,而是校园里那一片片的红衣、蓝衣,已成为校园里为清洁美丽而“弯腰行动”的精神了。

再看最令余老师得意的结果:经过这样夸赞,校园里出现了无数“红衣女孩”,整个校园的环境变得整洁很多,学生身上的正气得到了升华。

静下心来细想,我们在暗叫“妙”的同时,要着重分析这件事为什么会“红”,为什么会收到说教不能比拟的效果。

教育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者对偶发事件的重视程度,也取决于教育者的教育积淀和教育智慧,而无论是发现事件点的敏感度,还是针对事件点采取的行为,都蕴含着教育者对教育深深的爱,也蕴藏着师者博观约取的教育智慧。

一则案例带给我的思考

一则案例带给我的思考
识 以前 往 往 已经 有 了相 当 丰 富 的 生 活 经 验 和 实 践 积 累 .所 以 ,
在 课 堂教 学 中 ,常 常 看 到 这样 的现 象 :上 课 一 开 始 ,学 生 似 乎
都 会 了 ,说 得 头 头 是 道 。记 得 在 教 学 “ 的周 长 ”时 .我 曾问 圆
建构 主义 理 论 也 明 确 指 出 ,学 生 的数 学 学 习不 是 知 识 的 简 单接 受过 程 ,而 是 学 习 主体 基 于 自身 原 有 生 活 经 验 与 知 识 基础 的 主
教 材教 法
吉林 教育 江 苏 省 海 安 县城 东镇 南 屏 小 学 刘 文 兰
近 日 ,一位 同事 在 下 课 后 说 道 : “ 天 上 的 圆 面 积 计算 公 果 。 怎 么看 待 学 生 ,对 学 生 采 取 什 么 态 度 ( 生 观 ) 今 学 ,一 直 是 式 ,学 生 全 都知 道 ,都 不 用 教 了 ,练 习 了一 堂 课 ,两 套 练 习 册 教 育 理 论 和实 践 的 重要 问 题 。 “ 切 为 了 每 一 个 学 生 的发 展 ” 一 都做得差 不多了。 ”人 家不 约 而 同 地 点 了 点 头 .各 自也 发 表 了 是 新 课 程 的最 高宗 旨和 核 心 理 念 ,学 生 是 发 展 的 、独 特 的 、 具 .
失 去 新 鲜 感 。怕 学 生 课 前 进 行 了 预 习 ,到 了课 堂 上 不 认 真 听
讲 ,怕 一 些 错误 的理 论 先 人 为 主 。但 我 们 不 能 因 为 “ 噎 着就 怕 不 吃饭 ” 吧 !况 且 “ 知 ”并 不 意 味着 “ 觉 ” 先 先 。 于 是 .短 暂 的停 顿后 ,我 就 问 : “ 们 是 怎 么 获 得 这 个 方 你 法的? ”有 的学 生 说 是 书 上 预 习 时 记 住 的 .还 有 的说 是 在 数 学

浅析一则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浅析一则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法律 机 制
作 为受益人的英雄 ,需要 支付必要 的费用?或作 为受益人 和需 要 给予 必 要 的 补偿 受 害人 的侵 权 ? 二 、见 义 勇 为 与 无 因管 理 的 简 单对 比 见 义勇为立法是指没 有法律或 合同约定 的义务 ,为避 免失 去别人 的利益 ,主动 管理或为他 人提供 服务。见义勇为 立法成 分是 :( 1 )管理者管理或提供服务 的交易人没有法 律或合 同义 务 ;( 2 )经理的主观 自愿管理他人 的利益或提供 服务 ;( 3 )客 观 的 管 理或 服 务 行 为 管 理 。 对 比和见 义 勇 为 立 法 ,英 雄 是 不 难 发 现 :见 义 勇 为 立 法 包 括 良好 的行为 ,在见 义勇 为立 法要件线 性能好 ,属 于见 义勇 为 立法的法案 ,但英雄 的行 为与不作 为之间 曾行 为相 同,只是准 备 之 间 曾在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特 殊 的 “ 勇” ,这是 迫 切 和 非 常 危 险 的 ,都 属 于交 叉 。 三 、影 响见 义 勇为 无 因 管 理 人主 张 损 害 赔偿 的 因素 ( 一 ) 见 义 勇 为 者 的利 益 保 护 未 纳入 到 无 因管 理 制度 中来 热情的人站在 了其他人 的生命 和财产安全 , 自己的利益 得 不到有效保护。这 已经成 为一个社 会普遍关 心 的问题 ,如果 不 在法律规范和定 义的 问题 ,将 严重影 响中 国传统美 德 的社会 风 气 和有 益 的 ,也 不 利 于 社 会 的 和 谐 与 稳 定 。 因 此 ,立 法 应 扩 大 见 义 勇 为 立 法 制 度 的外 延 ,至 少 应 包 括 英 雄 见 义 勇 为 立 法 的 特 殊形式 。所 以有其法律基 础相对 完整 的保 护 ,而不是 只根据第 1 0 9条的规定在 《 民法通则 》 。 ( 二 ) 见 义 勇 为者 作 为 受损 管理 者 的 利 益得 不到 充 分 的保 护 温 暖的倾 向于在危险时刻和犯罪 人的大部分 身体造成损伤 的发生 ,损 害的英雄 往往大 于其工作人 员 的保 护下 ,结 合侵权 人逃逸及在我 国的相 关法律制 度 的不完 善 ,由于受益 人拒绝 支 付或他们的工资远不足以弥补管理者的损失。 在经理的补偿 电流法 的规定过 于宽泛 ,缺乏 可操作 性。第 2 3条 中规定 的侵权 责任 法》 为 防止 和制止 其他 民事权 利 的侵 害,使 自己的损害 的,被侵 权人 的责 任。逃 避侵权 人或不 能承 担责任 ,专利权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 当给予适 当补偿 。 ” 司

由跳楼事件引起的思考作文

由跳楼事件引起的思考作文

由跳楼事件引起的思考作文最近我看到一则新闻,讲的是一个人因为生活压力选择了跳楼。

我本来打算刷刷剧放松一下,结果被这事搞得心情很沉重。

于是,我决定放下所有的“沉重”,以一种轻松的方式来聊聊这个话题。

好吧,我得说清楚,我不是来讲那些悲伤的事情的,我只是想用一种轻松的方式来反思一下这种现象。

毕竟,生活中很多问题,解决起来要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复杂得多。

记得上次跟我一个朋友阿杰聊天时,他突然说:“哎,你说,跳楼这事儿真的没必要啊,人活得这么累,还不如开个小吃摊,挣点小钱,生活总会好起来的。

”我当时就笑了,阿杰那小吃摊的梦想真是他最大的安慰剂。

他自信满满地说,“看,连我都觉得开小吃摊比跳楼要有趣多了!”虽然他的话有点玩笑成分,但也确实让人思考。

其实,阿杰说的也有道理。

现在的社会压力这么大,大家都像是被压在一块巨石下,喘不过气来。

我有个朋友小美,最近特别累,每天都觉得自己像是在打怪升级,工作、家庭、朋友,样样都要顾及。

她说:“你知道我最大的梦想是什么吗?就是每天早上能睡到自然醒,不用被闹钟吵醒!”听完她的话,我差点笑出了声。

然后我们聊到解决压力的方法。

我提议她去旅行,她却说:“那有啥用,旅行只是换个地方被折磨。

”我这才意识到,旅行并不是万能药。

有时候,我们都需要一种真正的放松方式,而不是临时的假期逃避。

接着我和小美聊到了心理咨询这个话题。

她说:“你觉得心理咨询有用吗?我听说那些心理医生都是很会说话的人,但他们到底能帮我们解决什么问题?”我想了想,回答道:“心理咨询就像是跟朋友聊聊天,只不过这个朋友特别专业,懂得多一点,可能帮你理清楚头绪,让你看清楚自己其实没那么糟糕。

”我突然想到,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那种搞笑的自我提升书,里面总会写一些“如何解决焦虑”的小窍门,像是“每天对着镜子笑一笑”,或者“每天写十件自己感恩的事”。

这种方法虽然听上去很傻,但是有时候笑一笑、记住一点小幸福,真的能让人心情好一点。

当然,这些说说笑笑的背后,真正的解决方法还是要认真对待自己的问题。

《警示教育的案例反思》个人观感

《警示教育的案例反思》个人观感

《警示教育的案例反思》个人观感引言在当今社会,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警示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使人们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和行为准则。

本文将结合个人观感,对《警示教育的案例反思》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分析本文档将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案例:1. 案例一:学术造假案例描述:某知名高校教授因涉嫌学术造假被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分析:学术造假不仅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也对年轻一代的价值观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案例提醒我们要坚守学术道德,追求真理,为年轻人树立良好的榜样。

2. 案例二:校园欺凌案例描述:一所中学发生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涉及多名学生。

分析:校园欺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对施暴者未来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此案例提示我们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同理心和团队精神,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

3. 案例三:教育不公平案例描述:某地区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部分学校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分析:教育不公平将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加剧社会贫富差距。

此案例呼吁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教育公平,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力度。

个人观感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深感警示教育的重要性。

它让我们认识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自己的行为,还要关注周围的环境和社会现象。

以下是我对警示教育的几点个人观感:1. 增强自我认知:通过警示教育,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各种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和后果,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2. 培养良好的价值观:警示教育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循社会道德规范,成为一个有道德、有责任心的公民。

3. 激发社会责任感:从案例中,我们看到了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名社会成员,有责任关注这些问题,并积极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4. 提升人际沟通能力: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学会了如何与他人沟通交流,如何站在他人的角度看问题,这有助于我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让生成孕育精彩——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让生成孕育精彩——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置 学 生 的感 受 于 不 顾 。学 生 为 什 么 些 , 而 大 大 夸 奖 一 番 — — “ 正 义 小 学 ) 反 有
2. 语教通 04 文学讯 1/ 0{ 0 3 ④
让生 成孕育 精彩 呢 ? 以上 案 例 , 发 憾 , 了 一 份 灿 烂 。 引 少 了我 的 三 点 感 悟 :

实 ,课 文 的 重 点 不 仅 仅 在 于 感 受 丑 小 鸭 遭 遇 的不 幸 ,不 仅 仅 为 了激 起
二 、 定 价值 。 效 把 握生成 铆 有

平等 对话 。 掘 灵 动生成 开
感 的 孩 子 ” 这 样 的价 值 观 怎 么 可 以 。
让生成孕育精
由一则案例 引发的思 考
@ 张 雪 华
培 养 出 良好 的 个 性 和 健 全 的 人 格 呢 ? 其 实 ,教 师 完 全 可 以把 握 好 生 成 , 意地 指 出这种 想法 过 于偏 激 , 善
引 导 学 生 运 用 更 好 的 办 法 消 除 心 头 的 气 愤 。教 师 要 善 于 针 对 学 生 出 现 的 偏 差 和 错 误 ,及 时 引 导 学 生 在 发
公 更 “ 特 体 验 ” “ r 取 向 ” 先 学 生 的怜 悯 、 愤 , 应 感 悟 丑 小 鸭 独 与 f值 i 孰
我 们 的学 生 是 具 有 主 观 能 动 性 孰 后 ? 无 疑 问 , 果 正 确 的fr 导 的 坚 强 , 美 好 生 活 的 向 往 。所 以 , 对 毫 如 i值
【 反思 】生成 ” ‘ ‘ 是新 课程 倡导 的 是 可 供 师 生 平 等 对 话 加 以价 值 导 引 成 。 例 中 , 师 的 预 设 话 题 本 身 想 案 教

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谈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谈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的法律 后果 。
同样 , 根据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 据的若干 规定》 第
采 用胁 迫、 殴打 的方 式 向赵某 索要 儿子赵 某某 的抚 养 费, 案件 正 7 6条规 定 : 当事人对 自己的主 张 , 只 有本 人 陈述而 不能提 出其 他 在 调查 中 。 相 关证 据 的, 其主 张不 予支 持 。 但对 方 当事 人认 可的 除外 。 徐 某
制 占轧金
◆ 法律 经纬

2 0 1 3 ・2 ( 中)
则案例 引起 的思考
王春梅 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花


谈 民事诉讼证 据材料 的证 明能力和证据 的证 明力


无论是 在 民事诉 讼 理论 中还是 实务 中, 均承认证 据 材料 与证据 有 区别。然 而 , 实践 中却常 常加 以混 淆甚至 不加 区
写 的无 中生有 的欠 款 , 从欠 条 的措 辞表达 、 时间 上也可 以看 出与 条 , 但 欠条 内容不 能体现 欠款 的事实依 据 , 换 句话说 , 欠条 的 内容 原 告徐 某的 陈述事 实不 相 符, 有逻 辑矛 盾 , 欠条 内容 没有 明确 是 “ 今 2 0 0 5 . 1 月至 今欠徐 某人 民币壹 万元 整赵 某 2 0 0 5 . 4月 1 3日” 因购房 而欠款 。 后 经笔 迹鉴 定证 实第 一张 欠条确 为 原告所 伪造 ; 与 其主 张 的事 实 “ 2 0 0 2年 3月为 交买 房借款 ” 没有 关联性 , 该 欠
分地使用, 以致于在诉讼前期, 适格的与不适格的证据材料统统被搬至法庭上, 从而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上一系列的其他 问 题。 事 实上 , 区分 两者的 实质 与 目的是对证 据 能力 与证 明力 的分析 与认 定 , 并以此做 出相 应 的规则 , 规 范应用 于诉 讼 实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
摘要无论是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是实务中,均承认证据材料与证据有区别。

然而,实践中却常常加以混淆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诉讼前期,适格的与不适格的证据材料统统被搬至法庭上,从而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上一系列的其他问题。

事实上,区分两者的实质与目的是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与认定,并以此做出相应的规则,规范应用于诉讼实务。

本文就是由一则欠款案例引发的对该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能力证明力
作者简介:王春梅,山东协和学院中级经济师,本科学士,法学专业;刘花,山东协和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80-02
案情:徐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

2007年4月4日徐某将赵某诉至法院,徐某诉称“在2001年春天,被告以给我办理学车手续为由向我借款4000元,结果未办成。

2002年3月份,被告又以需交购房款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

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才勉强书写了两张欠条。

”庭审中徐某提交了两张欠条,一张为“今欠徐某4000元整赵某2004.8.8”,另一张为“今2005.1月至今欠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赵某2005.4月13日还款日期为半年内。

赵某”。

对此两份欠条,赵某答辩:2004年8月8日金额为4000元的欠条不是本人所写,是原告伪造的;对于2005年4月13日金额为10000
元的欠条是本人所写,但该欠条是在原告胁迫下所写的无中生有的欠款,从欠条的措辞表达、时间上也可以看出与原告徐某的陈述事实不相符,有逻辑矛盾,欠条内容没有明确是因购房而欠款。

后经笔迹鉴定证实第一张欠条确为原告所伪造;由于赵某没能提交2005年4月13日受胁迫事实的直接证据,庭审时仅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当地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2005年3月2日赵某到派出所报过案,自2004年11月份起徐某多次带人采用胁迫、殴打的方式向赵某索要儿子赵某某的抚养费,案件正在调查中。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某归还原告徐某10000元。

理由是“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是真实的,能证明其目的,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性行为……。

”笔者对此不予赞同,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就此案例引起了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诸多思考,尤其是对民事诉讼中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与证据证明力作如下探讨与分析。

一、现行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据此,表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赵某虽然认可欠条形式,但就欠条内容及其来源均不予认可;赵某提交的胁迫证据虽不是直接证据,但却对本案欠条来源的合法性具有一定证明力,有待派出所查实,未查实之前,不能认定赵某没有提供受胁迫的证据,
从而想当然认定该欠条来源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虽提交欠条,但欠条内容不能体现欠款的事实依据,换句话说,欠条的内容“今2005.1月至今欠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赵某2005.4月13日”与其主张的事实“2002年3月为交买房借款”没有关联性,该欠条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的事实主张,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徐某主张赵某为购房借款10000元,但所提供的欠条内容却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徐某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显然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二、追溯法学理论
我国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

其中有没有证据以及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是关键要素。

没有证据肯定不能
证明案件事实,但是有了证据,还要看证据有没有充分的证明能力。

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即证据的适格性,二是证据的证明力。

而正确的分析与认定这两个问题,已是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应面对的最基本的问题。

(一)证据材料与证据
尽管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层面对证据材料及证据进行了定义和区别,然而,实践中证据材料与证据却还是经常被混淆且被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证据这一概念下包含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种情形。

笔者认为,无论从哪一方面对这两者进行定义,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表现形式,证据材料只有在符合证据认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然而,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取决于它的自然效力和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对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认定与统一。

严格区分证据与证据材料不仅是诉讼实体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诉讼程序上的意义:一是排除非证据及非法证据,提高诉讼效率;二是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正义性。

而区分二者的实质就是对证据材料证明能力与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二)证明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或称证据适格性,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具备了证据的适格性,证据材料才能升格为证据,但证据能否
有效证明案件事实,就涉及到证据证明力,即: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和强弱程度。

具体而言,证明力有大有小,有强有弱,但不涉及有无的问题。

若无证明力,说明其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而无关的材料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有明显的区别:其一,证据能力是法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认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具有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而证明力是证明案情的价值,只有具备了证据价值,才能显现证明的现实性。

其二,对于证据能力,法律常常依据一定的证据规则加以判断,并且限制较多。

而对于证明力,允许法官自由裁证,法律限制较少。

其三,从诉讼程序上讲,对证据能力加以限制,有利于保证证据本身的质量,能否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并以此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是对立统一的,证明能力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证据具备证明能力,才能成为适格的证据,进而产生证明力。

从程序上讲,应先解决证据的证明能力,在裁量证据的证明力。

我国对证据材料证据能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但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实务操作中,大多不加区分地将证据或证据材料推至于审理前,只有庭审中经过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才将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如此一来,产生了下列问题:
首先,当事人在进行质证时,对质证的焦点和范围没有限制,
重点问题不突出,造成大量的证据材料均需要庭审质证。

加之法院在调查时范围过宽、期限过长,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其次,除了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为达到胜诉目的,导致不当取证程序,产生无关联、不适格材料,甚至伪证,从而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自觉接受证据规则制约的意识性,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证据法,只是简单的制定了一些证据规则。

正因为法律条文规定较少,内容也过于粗糙,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模糊了真实性和合法性,常常将真实性代替合法性,刻意寻求所谓的“客观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作出规定,但事实上仍然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证据材料认证的程序缺乏必要的制约,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法官任意裁决的权力过大。

概言之,证明能力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综观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证据材料的规则,英美法主要是以证据的可采性加以规定的,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方有合理的证明力。

英美法规定的比较详尽、严谨。

而大陆法中关于证据材料的规则主要有直接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传闻规则。

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

证据材料存在于诉讼前
阶段,只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证明案件事实。

但是,这些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律的检验转为诉讼证据才具有法律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但证据材料又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成为真正的证据。

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愈来愈倾向于当事人主义,这样非法取证行为便更容易助长,所以我国有必要借鉴英美法中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完善我国过于笼统、粗糙的证据规则,这将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双方互相质证与法官认证,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肖建国.证据能力的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
[3]刘善春,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