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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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件法律思考(3篇)

劳荣枝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荣枝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不仅揭示了人性的阴暗面,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等问题的广泛思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劳荣枝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件背景及主要事实1. 案件背景劳荣枝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涉及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等地。

被告人劳荣枝与丈夫法子英共同作案,以恋爱为幌子,诱骗多名女性,对其进行绑架、抢劫、强奸,甚至杀害。

在作案过程中,劳荣枝积极参与犯罪,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主要事实(1)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作案,绑架、杀害了多人。

(2)1999年,劳荣枝在逃亡过程中,因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2019年,劳荣枝因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1. 犯罪主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较为严格,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往往较重。

2. 犯罪主观方面问题劳荣枝在案件中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甚至亲手杀害多名女性。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较为严格,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给予充分关注。

3. 犯罪客体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客体为多名女性的生命权、财产权、性自主权等。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 犯罪形态问题劳荣枝案件中的犯罪形态为连续犯,即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此案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连续犯的认定和处罚较为严格,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5. 刑罚适用问题劳荣枝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严重犯罪分子的刑罚适用较为严厉,以警示社会,维护法律尊严。

四、法律思考1. 完善共同犯罪立法针对劳荣枝案件所反映的共同犯罪问题,建议我国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进一步完善共同犯罪立法,明确共同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一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引发的思考1. 引言1.1 案例背景案例背景:在一所大学,一名学生宿舍里发生了一起矛盾事件。

宿舍里住着四名学生,分别是小明、小红、小李和小白。

这四个学生原本相处融洽,但是因为宿舍卫生习惯的不同,导致了矛盾的产生。

小明和小红非常注重卫生,他们认为宿舍应该保持整洁,每天都要打扫卫生。

而小李和小白则比较随意,他们觉得宿舍随便一点也没关系,不需要太过于讲究。

这种不同的态度导致了宿舍里频繁发生卫生争执,四个人的关系逐渐恶化。

由于双方都固执己见,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了口角和互相指责的情况。

宿舍里的气氛变得紧张,每个人都感到不愉快。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学校管理部门介入了此事,并决定进行矛盾调解,希望能够消除宿舍里的紧张氛围,让四个学生重新和谐相处。

接下来将详细描述这一矛盾调解的过程及其影响。

1.2 问题引发问题引发:在一个大学寝室里,四个学生一起生活了一个学期。

最近,他们之间发生了一场严重的矛盾,原因是由于寝室卫生问题引发的。

其中两名学生一直认为另外两名学生不够注意卫生,经常将脏衣服堆积在地上,餐具也不及时清洗,导致整个寝室环境变得拥挤且不卫生。

而另外两名学生则认为自己在平时生活中已经尽力保持整洁,认为其余两人对于卫生的要求过于苛刻,并且没有做好沟通。

这一矛盾不仅影响了寝室的整体氛围,更导致了四人之间的相互不满和矛盾加深。

寝室的居住环境也逐渐变得紧张和不和谐。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寝室矛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矛盾调解过程矛盾调解过程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过程,需要耐心、智慧和灵活性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在这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中,调解过程中经历了许多波折和挫折。

调解者需要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抱怨。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学生在寝室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包括噪音、卫生等问题。

调解者需要耐心地听取双方各自的意见和看法,了解彼此的立场和需求。

调解者需要寻找共同点,并引导双方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3篇)

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热点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几个热点法律案件,对案件本身及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思考。

二、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1. 案例一:深圳地铁13岁女孩被猥亵案2018年9月,深圳地铁13岁女孩被猥亵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案件,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是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但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监管,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2. 案例二:杭州保姆纵火案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该案件涉及雇佣关系、刑事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明确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雇主与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较为复杂,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2)严格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杀人、纵火等严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保姆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受到严惩。

3. 案例三:武汉“校园贷”案件2018年,武汉“校园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加强金融监管。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务进行了规定。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精品范文】

“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精品范文】

“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发生在湖北省红安县的“九旬老人社保年审,家人抬着爬上三楼”的事件,引发舆论持续关注,国务院领导相继做出重要批示,全国人社系统在第一时间开展了全面的警示教育、问题排查和纠偏整改。

“红安事件”虽是个案,但已成为庸政懒政的典型案例,给社会保险事业和经办机构的形象都带来了负面影响,教训可谓深刻。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从这起事件看来,作风问题说小不小,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脑中”,没有做到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着想。

一、政治敏感性不强,舆情监控、研判、处置能力欠缺。

现代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网民情绪化的意见,就会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因此,建立舆情监控、研判机制,增强重大、热点、突发事件网络预警、处置能力,是维护正常秩序,树立行业形象的必要手段。

纵观整个“红安事件”,初始并不严重,但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庸政懒政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敏感性不强未及时妥善处理问题以致矛盾升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遂发生了此次网络舆情事件。

事件发生后,当地缺乏舆情监控和研判机制,对舆情事件反应迟缓,待事件“催化”、“发酵”后又应对不力,终将现实“小问题”演变为网络“大事件”,反过来又形成舆论压力,增加了处理事件的复杂性、多变性,充分暴露出当地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不足。

有鉴于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信息网络带来的挑战,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网络舆情和件的处置能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执行力建设不力,日常监督、内部监管不到位。

每当有问题暴露出来,我们往往归咎于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这固然是原因之一,但究其根本,有好的制度不执行、不遵守,比没有规章制度更可怕。

从此次事件的细节可以看出,触发问题的并不是制度缺失,而恰恰是遵守和执行制度的精神,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信念。

“五朵金花”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五朵金花”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五朵金花”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案例背景2001年3月,著名电影《五朵金花》的编剧赵季康和王公浦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曲靖卷烟厂提起诉讼。

原告提出:被告云南省曲靖卷烟厂未经其允许,使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侵犯了其作为剧本作者的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被告反驳:“五朵金花”一词不具有独创性,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注册使用“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告的著作权。

本案终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剧本《五朵金花》虽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但“五朵金花”一词作为该作品的名称,仅仅是《五朵金花》这部完整的作品所具备的全部要素之一,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被告使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不视为违反《著作权法》,不构成侵权。

二、争议焦点对于“五朵金花”案所引出的“作品名称能否受法律单独保护”问题,我国学术界主要持如下两种相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作品名称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

主要理由是: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

作品名称不是一个独立的作品,而仅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的客体。

2、具有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前提条件。

一般的作品名称并不具有独创性,即使法律保护具有极少数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但对其独创性的认定也是审判实务中难以操作的一个环节。

3、如果作品名称受法律保护,那么必将不能为其他领域所使用,这是对我国语言文化的割裂,不利于文化的发展。

4、作品名称常常涉及商业竞争,对于作品名称的侵犯,尤其是知名作品,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5、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作品名称不提供《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作品名称应当受《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

主要理由是:1、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对作品名称进行保护的直接规定,但存在相关的间接性规定,如《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包含不得歪曲、篡改、删略作品名称的含义。

让习作放飞心灵——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让习作放飞心灵——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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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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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研 究
错 呀 ! 我笑 眯 眯地 看 着 刘 老 师 。 ”
师 : 不 仅 看 到 了 句 子 中 蕴 含 你 的 景 物 , 发 挥 了想 象 , 我 们 描 绘 还 为 了一 幅 和 谐 的 乡村 美 景 图, 了不 起 。 ( 着又有几位 学生进 行 了表达。 接 ) 师 : 学们 , 这 样 , 文 中的 同 像 把
理 解 能 力 和 朗 读 水 平 都 得 到 了 切 实 培 养 和 提 高 , 文 学 习 的 乐 趣 尽 显 语
于 是 , 放 下 书 包 , 着 篮 球 从 地 表 达 出 来 , 错 !, 着 刘 老 师 把 我 拿 不 , 看
楼 上 跑 下来 与小伙 伴 一起 打球 , 我 这 篇 文 章 划 入 了“ ” 行 列 , 也 良 的 我 深 深 地 松 了 一 口气 。

从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从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从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在立法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在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运动中,理性的宽容应该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而被倡导和传承,让民愤转移为宽容,让激愤回归到理性。

学术界,实务界,更重要的是民众,应义不容辞地努力完成这一使命。

当理性的宽容共鸣传播到社会每个角落时,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运动将取得完满的成功!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2010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顺德某学校老师廖某与妻子曾某在酒吧喝完酒后回到单位住处,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廖某盛怒之下跪骑在妻子曾某的身上,并用双手大力掐住曾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当日上午约10时20分,廖某回到家中,用大菜刀将曾某的尸体头部、双手、双腿、躯干砍断分解为15块,用五个塑料垃圾袋分装后再装进编织袋,然后放进两个旅行箱中。

当日下午约1时30分,廖某将两个装有曾某尸块的旅行箱搬到蓝色小汽车的尾箱内,然后驾车到顺德区某地方堤围,用铁钳铰断铁线,将5个装有尸块和作案工具的编织袋捆绑在一起扔到河中心,之后继续上班。

后被侦破。

毫无疑问,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上看,对故意杀人者判处刑罚时首先考虑的是死刑,这从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上也是不存异议的。

但是,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样或者给了廖某免于一死的机会。

关于反面典型案例剖析与思考

关于反面典型案例剖析与思考

关于反面典型案例剖析与思考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反面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往往反映出了一些社会、经济或者人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剖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问题的本质,并且从中汲取教训,以避免重蹈覆辙。

本文将对一些典型的反面案例进行剖析,提出相关的思考与建议。

让我们看一个关于公司管理的反面案例。

某公司由于管理层的失误,在一段时间内频繁换领导、管理混乱,导致了公司的运营效率急剧下降,员工积极性受到了严重打压。

这个案例反映出了公司管理层对于组织管理的重视不足,导致了整个企业的恶性循环。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公司管理层的选拔和培训进行规范,强调管理者的责任与使命,提高管理者的专业素养与管理水平。

我们可以看一个涉及到金融方面的典型反面案例。

某投资公司由于不良的投资决策,导致了巨额资金的亏损,不仅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还牵连了一大批投资者的利益。

这个案例展现了在金融领域中,盲目跟风、缺乏风险意识所导致的严重后果。

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我们需要在金融从业者中普及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

另一个反面案例涉及到人际关系领域。

某团队中,由于成员之间的利益争夺、内讧、办公室政治等问题,导致了整个团队的凝聚力急剧下降,无法有效地合作完成工作任务。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团队协作中,缺乏团队精神、合作意识和良好的人际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在团队建设过程中,加强团队精神的培养,促进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打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通过对这些反面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根源往往并非是单一的原因所导致,而是涉及到多个层面的因素。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全面地思考,深入地剖析,并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避免这些问题的再次发生,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通过对这些反面案例的思考与总结,可以为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与生活中提供一些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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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参加长春班主任培训有感为期一周的长春行已落下帷幕,但各位老师精彩的分享依然盘旋在脑海当中,不愿散去。

都说学海无涯,或者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是教海无涯,外出培训更是体会到了这四个字的含义,现在只想对自己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在这几天的培训当中又想起来之前班级发生过的一件事,经过如下:
某天,同学C过来找我聊天,说:“老师,我最近见到几次A去找B要东西吃,B总是不情不愿的,别不是受欺负了吧?”(A同学擅长体育,学习短板,还曾经参与过打架数次,B同学则是典型的乖孩子,学习特别努力。


我对欺负两个字很敏感,于是当天找个时间又询问了和B同学同宿舍的两个人,得到的回答和C类似,便趁着下午放学的饭间找两个同学了解情况,让两人分开分别写了情况说明,当时带着先入为主的想法,对待A同学时态度就不免失之温和,但是没想到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

原来宿舍里的生活老师看中了A同学的“震慑力”,便让其在熄灯后还略显浮躁的男生宿舍里管纪律,同时还把开空调的任务交给了他。

学校有规定,为怕学生感冒晚上空调需要定时,B同学便以让A同学随时去找他拿零食为条件成功的让A同学为他们宿舍多开会空调。

知道实情之后,面对A同学自己觉得都有点尴尬,因为处理事情之前还说了他几句。

如上所述,在处理这件事情时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因此结合这几天的培训,总结反思如下。

一:勿先入为主,应心平气和。

问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我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1:冲动: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真相之前就急匆匆的去处理。

2:先入为主:因为平时的表现就在分别面对A和B时戴了有色眼镜,先入为主在A身上贴了“凶手”的标签,在B身上贴了“受害者”的标签。

3:言行不当:言语中对A透出怀疑,对B好言相代,未能一视同仁。

反思:在处理学生之间问题时,容易冲动是我跳不过去的一个坎,因此,首先需要改进的就不言而喻了:
1:有耐心: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品格尚未健全,犯错在所难免,这些错误,就像学习走路的幼儿跌跟头一样很正常,绝大部分是和道德品质没有关系的,所以面对这时的学生时,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扶植,给与一份宽容。

犹记得之前一位老师说过,在面对“另类”的学生时,说第一遍达不到效果,他便会以更温和的态度说第二遍,第三遍,直到学生按照要求做到为止,他的耐心是我要学习的。

2:要尊重:听黄宝国老师讲差点教育,要尊重每个孩子,不能从语言神色和行动中流露出轻视和不满,要一视同仁,尊重喜爱每个孩子,我觉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学犹是,就事论事,不要总翻旧账,更不要“一错定终身”,目光是能传递很多信息的,我到现在还记得
当时怀疑A同学后,他脸上的表情,虽然几天过后A俨然忘记了,见到我时依旧兴高采烈地打招呼,但当时的一瞬间我始终都不会忘。

二:既要感动自己,又要取悦他人。

背景:A虽然文化课成绩比较差,但运动细胞发达,体育成绩优秀,还参加了学校的田径队,据说之前还练过散打,所以比较好动,不知轻重,就避免不了与其他同学发生摩擦,大大小小的事情处理了不少,有两次还到了请家长的地步,A在班里有几个关系较好的同学,有一阵他们几个经常迟到,次数多了,当我再一次发现他们迟到的时候,可能是出于对自己的怀疑以及无力感,在办公室说着说着竟然把自己给说哭了,虽然到底是没有下一次了,但每一次想到这个情景,虽不至于无地自容,羞愧难当还是有的。

反思:培训的时候听到胡忠成老师提到几句话:爱是一种本能,与生俱来;会爱是一种本领,需要后天学习;懂爱是一种本事,需要心有灵犀,当时心有感触。

相信每一个老师在教育孩子时都是怀着一片赤诚之心,希望对方能成才,不辜负光阴,但是在向孩子释放我们的爱时,是不是确保对方能get到呢?是不是用了比较恰当的方式呢?还是在以爱的名义伤害对方,让彼此渐行渐远,这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教育A和他的伙伴时,我被自己“感动”了,想着自己以往的付出,愈发觉得真是一群不懂事的孩子,最后把自己数落哭了。

其实想想,我们的爱,不论洒向谁,都要把方式从本能的一厢情愿提升到双方的两情相悦,方不辜负爱这个字。

那什么才是正确的方式呢?与其说照亮别人,提升自己,我倒更
倾向于调换位置之后的提升自己,照亮别人。

以A同学为例,之所以一个错误会重复出现,无非是发生第一次的时候我没有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来解决,所以治标不治本,在发生第二次的时候没有反思自己,反而拿老办法来处理,殊不知可能是新问题,这时候就应该追本溯源,然后用合适的方式去解决,至少不能短时间内发生第三次,不然很容易引起其他学生的效仿,群体的错误往往更难解决。

所以,我觉得只有提升了自己,才有能力和本事去照亮学生。

提升自己,需要的是长久的坚持和努力;照亮学生,凭借的是打下的基础和行之有效的方法。

都说为人师者,最怕误人子弟,想起过往种种,觉得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在接触了一些专业书籍和专业人士之后,愈发觉得自己的渺小,接下来,补短扬长,期望在不断的反思中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郑州十一学校
孙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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