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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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践与思考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践与思考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践与思考闻杰摘要: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对于不动产买卖,至关重要。

由于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中某些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存在不同理解,时而会出现查询申请被拒、查询范围受限或超范围利用的现象。

文章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日常查询实践中遇到的局部复杂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充分发挥物权登记公示作用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标准、便捷地开展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提供思路。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数据共享;登记档案一、背景二、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现状及问题1.《方法》假设干商榷〔4〕《方法》明确规定,对于有意向的利害关系人而言,与受委托的律师相比,其可以查询的范围相对较小,律师能够查询“申请验证过程中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是否吻合登记簿的相应内容;不动产的具体形式;相应的查封登记情况,以及限制处分情况”。

但无论是普通的受托人还是律师,其查询权限均来自授权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此规定显然与相关上位法冲突。

另外,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进行查询为受法院委托查询,应具有等同于法院的查询权利,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委托查询。

3.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有待提升4.房产登记档案遗留问题尚待解决5.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突破《方法》的需求迫切2022年10月,国家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此背景下,局部企业、群众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需求十分迫切。

《方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意向的利害关系人虽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但该登记结果为不包含权利人等重要信息的“简版”,往往无法满足这类查询主体的查询需求。

6.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渠道有待拓展三、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对策建议1.进一步修订完善《方法》2.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平台3.加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共享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要求,应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市信息中心可以发挥带头作用,创立一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信息中心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各政务部门负责编制各自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并进行日常维护,按履行职责需求分配查询权限,无偿使用共享数据。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是指国家依法对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权益,促进交易,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思考和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有利于确权保权。

不动产的登记是对权益的确权和保护,通过公告的形式将登记信息公之于众,可以有效地保护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不动产权益被侵害。

公告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潜在的购买者和相关方注意相关权益的情况,以防止产生争议和纠纷。

公告还可以为所有权的取得提供证据,便于权益的继承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有利于促进交易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公告可以提供买卖双方的权益信息,使交易更加透明和公正。

购房者可以通过公告了解到房产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负担和纠纷,从而加深对房产的认知和信任度。

卖方也可以通过公告公示出自己的权益状况,吸引潜在的购买者。

公告的发布还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不动产的流动性和流通效率,推动楼市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需要协调权益保护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个人和企业的隐私范畴,不得随意公开。

在公告发布中,应当对涉及个人和企业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公告的发布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确权公告的公开形式也应适度,不至于对权益造成损害和不必要的麻烦。

在公告发布中应当科学地制定标准和程序,平衡公开与保护的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需要建立全面的信息系统和公开渠道。

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大量的信息,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来实现登记、管理和查询。

只有通过高效、准确和可靠的信息系统,才能确保登记公告的有效发布和使用。

公告的发布也需要建立全面的公开渠道,保障公告信息的得到广泛传播和接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公告信息,提高公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摘要: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本文概述了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分析,说明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与查询的范围,就司法裁判观点分析入手,阐述了司法裁判观点。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早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形成之前便已存在,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但由于现行实务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即便效力层级较低,今后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获取”的争论仍将持续。

一、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分析1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其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2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其次,不动产登记资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如不动产登记簿)或获取的(如原始登记资料)信息,这些信息以一定形式(纸质或电子形式)记录和保存,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

因此,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来看,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政府信息。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与查询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可因任何人的申请而公开,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对于毫无交易意愿的人就没有必要公开。

《物权法》第18条采取有限公开原则,仅允许“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询,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我国的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登记公告的发布不仅可以保护土地权益的合法性,还可以防止不动产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进行分析。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对保护土地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

土地的权益归属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来确认,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才具有合法性。

而不动产登记公告作为登记的一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公告的形式,可以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土地的权益归属情况,提高土地权益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公告还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让不法分子知道土地的权益已经被确认,从而减少以土地侵权为手段的非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防止不动产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土地权益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不少人会出现侵害他人土地权益的行为。

而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起到预警作用,让社会公众知晓土地权益的归属情况,并警示他们不要进行违法侵权行为。

公告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向社会传递信息,通过舆论的力量来约束不法分子的行为,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率。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思考和探讨。

公告的信息传递效果有待提高。

目前,不动产登记公告主要通过各级政府官方媒体发布,但公告在传递过程中容易受到政府官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有时候公告发布的速度慢,信息不及时,这就无法实时更新土地的权益情况,限制了公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我们应该进一步探讨如何加强公告的信息传递效果,提高公告的传播速度和质量,确保土地权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告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

在实际情况中,一些不法分子对土地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无视公告的发布和警示。

这就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加强对公告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让公告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真正发挥作用。

可以考虑建立公告跟踪和执行情况的数据库,建立公告发布与土地侵权行为的关联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对侵权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始终记录和确认,以确保不动产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效力的一项制度安排。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逐步发展以及法制环境的改善,不动产登记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公告则是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不仅需要注重操作规程,还需要重视服务质量和信息公开透明。

一方面,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告及时、准确地发放。

另一方面,公告信息应该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数据库,方便相关权利人查询和索取。

首先,必须铭记公告程序的规范性。

在正式发布不动产登记公告前,需要依照相关法规尤其是《不动产登记办法》的规定,核实不动产信息,明确权利人,加入公示期等各种环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到多名权利人和复杂产权关系的不动产,更需要加强核实和审查。

只有在这些程序的保障下,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公告维护合法权益,并提高土地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其次,必须加强服务质量措施。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涉及到广泛的群众利益,因此应该注重服务质量,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在信息录入和审核的过程中,应该减少冗余的信息,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错误导致的损失。

同时,在中介机构、权利人等各个阶段,都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交流,提高公示期的有效性,避免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出现。

最后,必须实现信息公开和透明。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信息应该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通过建立信息查询平台,实现信息查询和索取的便利,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和公开透明度。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和监管,防止信息泄露和失实,确保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不是简单的一项操作,而是一个涉及广泛群众利益,需要规范、质量、透明度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只有在各方面的保障下,不动产登记公告才能真正发挥维护权益、促进市场发展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限制、登记事项等情况登记在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公告是指相关不动产权利、限制、登记事项等信息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规范不动产交易、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意义、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改进的思考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意义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限制情况等信息,从而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当交易和侵权行为。

同时也可以提醒不动产权利人及时监督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保障其权益不受损害。

2、维护市场秩序。

不动产是市场上的重要交易品,不动产交易的秩序与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让市场参与者了解相关不动产的权利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3、促进不动产流通。

在不动产流通过程中,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潜在买家了解到相关不动产的情况,减少购买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不动产的流通和利用。

二、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中的实践问题与挑战1、信息不及时。

有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公告时,由于工作繁重、人手不足等原因,导致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较差,严重影响了公告的效果。

2、效果不明显。

由于公告形式单一、范围有限或是公告内容不够清晰等原因,导致大部分市民对不动产登记公告并不了解,甚至忽略。

这样就大大削弱了公告的作用,不利于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权利人权益的目的。

3、隐私泄露风险。

在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过程中,部分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泄露,给其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就减弱了公告的合法性和效果。

1、加强信息披露。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督促并强制其工作人员按时按规定对不动产登记公告进行发布,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发布在实践中的思考与探讨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在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本文中,我将从几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进行思考与探讨。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有助于保障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通过公告的方式,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得以向社会公开,使所有相关方都能够了解到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情况。

这样一来,当他人与不动产有关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查阅公告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权益,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和手段。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有助于提高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

在不动产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往往是市场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过公告的方式,不动产的信息得以向社会发布,使市场各方面对不动产的基本情况能够有所了解,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公告的发布也有助于减少不动产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合法的权益。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可以为不动产的融资提供支撑和保障。

在一定程度上,不动产的价值往往与其抵押融资的额度密切相关。

通过公告的方式,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等信息能够向社会及时公开,使融资者能够了解到不动产的抵押程度和可供融资的额度,为其提供了一定的融资保障。

在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内容较为复杂,而且往往包含大量的案例和字词,不易理解,使得广大市民无法充分理解公告的内容和含义。

在公告的发布过程中,应该采用简明扼要的表达方式,使广大市民能够迅速、准确地理解公告的内容,从而提高公告的可读性和接受度。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需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不动产涉及到众多个体的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以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等。

在公告的发布过程中,应对这些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商业秘密的被窃取,以保障公告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发布需要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和渠道。

不动产登记查询浅析

不动产登记查询浅析
确有 错误 外 , 物权 的 归属和 内容 以不动产
责 令其告知原告相关不 动产 登记信息 。 很多 不动产登 记机构 都遇 到过类 似问 题。 相关 法律 对 于不动 产登记 信息 查询 已 有 明确规定 , 《 物权法 》 第l 8 条、 《 不 《 暂 行 条例 》 ) 第 2 7 、 2 8 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 细则 》 ( 以下简称 《 实施细 则 》 ) 第9 7 条对 于不动 产 登 记信 息 的查 询进 行 了规 定 。《 实施 细
甲某 向不 动产登记 机构 邮寄信 件 申请 政 府信息 公开 , 要求 公开 某处 房屋及 土地 登 记信息 。 不动产登 记机构 书面告知 甲, 查
询 不动产 登记信息 需在不 动产登记 机构现
场查询 。 后 甲起诉至法 院 , 认 为不动产 登记
机 构未 履行 信息公 开 的义 务 , 属于 行政 不 作为, 请求 法院判令 不动产登记机构违法 ,
不动 产登 记资料 的 , 应 当到具 体办理 不 动 产登 记 的不动产 登记 机构 申请 。即当事 人
的规定 不难发现 , 法 律规 定保护 不动产 权
利人及 利害关 系人查 询 、 复制不 动产登 记
信 息的权 利 , 但不动 产登记 信息 显然不 是 向所有 人公开 的 。 法 律规定 将个 人隐私 与 公众 知情权 进行 了平衡 处理 , 对不 动产 登 记 信息 查询 的 主体 、 范围 、 方 式和期 限 等 作 出了详细规定 。 因此 , 当事人 如要查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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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NA REA L E ST ATE
不动产 登记查询浅析
刘 欢
摘 要 :本 案 是一 则 关 于 当事 人 以 邮 寄 信 件 申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方 式 ,要 求 公 开 某 处 房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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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信息的知悉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以一则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资格、公开利用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进行了浅析。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利害关系
1、案例分析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俞某以其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记载“见更1623”为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更字第1623号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

经查档案资料,俞某并非房地权利书证更字第1623号的权利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再行答复。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俞某要求公开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因其名下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有记载“见更1623”,故其对更字第1623号《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状况”。

如果俞某的“利害关系人”成立,则应可以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实际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其利害关系人身份。

本案的争议在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是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还是应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予以开放利用。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上来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

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从申请主体的资格上分析,《条例》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是开放性的,不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其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情形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而《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资格是有限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虽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并不是向每个人公开,公开的范围、限度和查阅对象都是有约束的,只有特定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才有权进行查阅和利用。

从公开利用的角度分析,政府信息虽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其公开的范围是有前提条件的。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而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涵盖大量的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这些个人隐私信息一旦公开,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和麻烦。

2016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给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中作出如下答复意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

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复函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公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同时,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随意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资料。

在实践中,若民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采取查档途径获得该信息,并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條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依法查询利用。

3、总结
最终该案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获取权利人的有效联系方式而没能启动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

经研究讨论,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本着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新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建议今后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如何通过查档途径获得相关信息,如本案应当告知其可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依据查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方面需要政府机关合理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兼顾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公众知情权都得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对公开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突出问题,及时完善和修订现有的
法律法规,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张洁.谈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J].浙江档案,2015(12):58.
[2]边慧玲.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房产档案开放的影响[J].浙江档案,2008(1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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