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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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马骋诉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赏析:马骋诉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赏析:马骋诉求政府信息公开案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控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成为普遍的共识;依法治国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信息公开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为了推动立法,2002年国家已启动有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

继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制定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

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被列人国务院一类立法。

2006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经济版(第7版)头条刊登了一篇题为《屡次采访申请被拒绝上海一记者起诉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的报道,从而将这一原告旨在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和“信息公开”的案件推向了全国。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二、案例内容原告:马骋,原上海《解放日报》资深政法记者。

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局。

为了对一项新闻事件进行深人采访,马骋于2006年4月18日上午到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海市规划局)要求对其进行采访,但被拒之门外。

该局宣传处项处长在门卫拨通的电话中告诉马骋,他事先未经过批准不符合采访条件。

要采访必须提出书面采访申请,要求马骋写一个书面申请传真给他们。

当天马骋回报社便将书面采访申请传真给了该局,并与项处长通过电话确认她已经收到。

电话中项处长告诉马骋,他的书面申请已转该局有关业务处室。

而上海市规划局之后并没有答复,说是马骋的采访提纲上没有加盖报社公章,并说报社并没有委托马骋采访。

2006年4月23日,马骋又以挂号信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

上海市规划局在收到挂号信后发现没有报社公函,于是他们与马骋所在单位联系,要求转告马骋他们不接受采访。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现状管窥——基于对2013年28个案例的观察与思考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现状管窥——基于对2013年28个案例的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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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来万 与深圳市南 山区财政局政 府信息 公 广东 开行政 纠纷 申请再审案
1 0
惠州市 威龙伊 高水务有 限公 司与惠州 仲恺高新技 广东
术产业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 息公开 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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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 某等与宁波市海 曙区人 民政 府信息 公 浙江
开纠纷上诉 案
l 1
异, 笔者查 阅了 2 0 1 1 年 3 1 个 省份 、 直 辖 市 和 自治 区 的 政
香港和澳门) 中分 别 排 在 第 4 、 1 、 l 3 、 2 、 3和 7位 , 这 六 个 地
区 的 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配 收入 均 处 于全 国 中上 水 平 。由
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其 中共 有 2 6个 地 区公 布 了 2 0 1 1 年 的信 息 公 开 诉 讼 案 件 数 量 , 统计数据可见下表 3 。
该 表 可 以看 出 .上 海 信 息 公 开 案 例 占 了 所 有 案 例 的
6 3 . 1 6 %. 而城 镇 居 民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排 名 在 前 十 五 的 七 个
还有 零 案 例 的状 况 。然 而 像 经 济 并 不 发达 的 省 份 如 河 南 ,
却有 1 1 1 个案 例数量 , 而天津 、 重 庆 等 直 辖 市 的 案 例 数 量
Den i cr a c t i f l l ( 1 t h e R L l o f La w
表1 “ 北大法宝” 中2 0 1 3年 2 8个案例基本情况概览表
编号 案例名称 1 地域 编号 案例名称 1 5 地域
北京市海淀区住 房和城 乡建设 委员会 与野某政府 北京 信息公开行政 纠纷上诉 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做好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做好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文李树学【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诉称,其与案外人刘某一(已去世)于1993年共同创办了T市N中学。

从创办至今,原告一直在N中学工作,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根据办学需要,N中学在T市J区教育局和民政局所登记的开办者及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做过多次变更,但是原告与刘某一的共同开办者身份始终未有变化。

2015年6月1日刘某一去世,其女刘某二否定原告的开办者身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告J区教育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N 中学自1993年建校以来至2017年10月期间所有在被告处登记备案的以下信息:1.注册备案申请书;2.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3.民办学校复核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复查登记表;5.年度工作报告书;6.财务审计报告。

被告J区教育局于2017年11月6日向原告张某作出《关于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原告亦无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不服,向T 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

T市教育委员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所作的答复,责令被告重新答复原告。

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于涉及第三方权益,即关于N中学的信息,我单位仅是对N中学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备案,N中学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也不是我单位作出的,且涉及N 中学的商业秘密,未经N中学许可,我单位无权擅自公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书面征求N中学意见,N中学不同意公开,故我局不予公开。

”原告对被告出具的答复书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2018年2月6日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由被告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其中,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行政信息案例

行政信息案例

松花江流域的多米诺骨牌从上游过来的松花江水缓慢地流动。

跟往年的情形一样,在摄氏零下十二度的气温中,江面上已经陆续出现了大块的浮冰,当冰块撞击冰块时,会有清脆的声音传过来。

江边的农民通常会把这种声响当作一种音乐,黑暗中猫在暖炕上听着,感觉无比舒畅。

这是十天以前的情形。

但在11月24日,已经没有人会觉得这种动静充满韵味。

因为江边的村民们已经接到通知,从这天开始的至少四天内,他们必须撤离江边,“因为水里有毒”。

1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北京通报,松花江流域爆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

据环保总局的信息,大约有100吨的苯类物质随松花江缓慢流动,污染带长约80公里。

这是松花江污染团顺流而下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牛店村村民获得的唯一消息。

这个村落,位于哈尔滨市政供水系统松花江“四方台”取水点下游12公里处。

也就是在这一天,很多人才知道,其实苯或者硝基苯泄漏在水里的时候,并不会像其他污染一样形成什么特殊的颜色,松花江水依然是微微发黄。

只不过,它多了一些奇异的味道,有点像苦杏仁味,又有点像“韭菜合子”的香味,这是当地人喜欢的食物。

此时,哈尔滨——这个松花江流域内最大的城市——全市停水已经进入第二天。

往年,松花江在11月初时就会大范围结冰,但在今年,由于气温一直居高不下的缘故,直到11月10号左右,江面上才出现了些许浮冰。

那几天,气温已经在摄氏零下五度左右。

水域学者说,水温的降低有可能降低水流的速度,但会使污染物的沉淀速度加快。

如果没有什么事故的话,几乎不会有人注意到这样干巴巴的学术用语。

但在最近几天,吉林省松原市的很多人都会讲出这么一些很有理论水平的话语,因为他们已经知道,确实发生了事故。

他们的最初信息来源,是因为在11月18日,松原市靠近松花江的宁江区突然停止供水。

跟停水消息一同传来的,还有发生在5天前的一场爆炸。

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

在这场爆炸中,位于吉林市区松花江北岸的该公司双苯厂的新苯胺装置、1个硝基苯储罐、两个苯储罐报废,导致苯酚、老苯胺装置、苯酐装置等四套装置停产。

政务公开答复典型案例

政务公开答复典型案例

政务公开答复典型案例摘要:一、政务公开答复的背景和意义1.政务公开的重要性2.政务公开答复的实施背景二、政务公开答复的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答复2.案例二:政府微博回应公众问题的答复3.案例三:政府部门对提案的答复三、政务公开答复的经验与启示1.提高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2.加强政务公开答复的制度建设3.提升政务公开答复的效率和质量四、政务公开答复的优化方向1.完善政务公开答复的法律法规体系2.创新政务公开答复的方式和渠道3.加强对政务公开答复的监督和评价正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务公开已成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手段。

政务公开答复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答公众疑问、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政务公开答复的背景和意义、经验与启示、优化方向进行分析。

政务公开答复的背景和意义。

政务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政务公开答复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政务公开答复不仅有助于增强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互动,而且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政务公开答复的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政务公开答复案例:案例一是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答复,政府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回应民众关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案例二是政府微博回应公众问题的答复,利用新媒体平台拓宽政民互动渠道,提高政府回应速度;案例三是政府部门对提案的答复,政府部门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公开答复,体现民主监督。

政务公开答复的经验与启示。

首先,提高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意识,从源头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次,加强政务公开答复的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答复流程,提高答复质量。

最后,提升政务公开答复的效率和质量,创新答复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回应速度。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政府与公民间联结的政府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百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动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便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阳光办公。

政务咨询主要指亲自去政府部门办事窗口或者去政府官网找公众“意见建议、咨询留言”等功能的栏目进行线上政务咨询。

现在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行申81号案例,来阐释它们之间的区别,哪些可诉,哪些不可诉。

基本案情:刘某等28人(原系民办教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以败诉收尾。

刘某等人被告知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务咨询,最终未能达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

那么刘某申请事项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2016年10月31日,刘某向某市政府申请公开了“8项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其中包含多个文件的花名册、人数、认定依据、认定标准等”。

一审市中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刘某等人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省高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相关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刘某等28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刘某又启动最高院再审,最高法院支持一审、二审认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刘某等28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败诉告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五、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第五个问题,关于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行政机关里面持有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当这个信息如果转入国家档案机构它就变成了档案信息。

政府信息公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档案管理里面信息呢?国家档案机构里面信息根据档案法来,档案法最长多长时间?30年,他30年以后才公开。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在政府机关手里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来决定。

但是如果这个信息一旦转入档案馆,那对不起,他可以压30年。

换句话来说,你死了这信息都不一定公开。

这两个东西的衔接,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在现在工作当中衔接问题就成了一个关键。

(一)案情我们来看一个案件,这是上海市比较早的,当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条例,上海市是首先出台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这个规定出台以后上海发生一起案件,一个姓董的市民向房管部门申请向他公开一个原始产权的资料,一栋房屋的产权资料。

他申请人说这个房子是他父亲在1947年解放以前,从一个法国商业公司手里购买,他自己在1949年到1968年期间他也住在这个房里,但是文革期间他们被赶了出去,这就是简述的过程。

就是1947到1968这套房子是他父亲名下的,他也在那生活和居住过。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1979年当事人收到了退还他们被抄家的物资,折价两万多元,1990又得到一批退还的古玩字画。

物资折价还了,字画也还了,但是这部分房子却没有还。

而房产资料原始买房肯定有比如说房契、契约、印花税凭证等等。

这些东西已经丢失了,他自己当事人手里没这些资料。

因此他向房管部门申请,你告诉我,1947到1968年我们家住那套房子的原始数据资料,告诉我这个。

你知道房管部门怎么答复吗?它给了他前后三个不同的答复。

第一,信息不存在。

就是你要的房产信息、房产档案我们这儿没有。

这个就属于赤裸裸的撒谎了。

没想到当事人事先已经做了调查,他知道他那儿有这个信息、档案材料。

传染病信息公开法律案例(3篇)

传染病信息公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春季,某市爆发了甲型H1N1流感疫情,短时间内感染人数迅速增加,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某市民李某某因感染甲型H1N1流感,在病愈后向某市卫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市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

某市卫生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李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卫生局是否应当公开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以及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3. 案件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同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在本案中,某市卫生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因此,法院认为某市卫生局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卫生局作为传染病防治部门,有义务依法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某市卫生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某市卫生局公开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相关信息。

四、案例分析1. 传染病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传染病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有助于公众了解疫情动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在传染病疫情等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更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3. 国家秘密的界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界定国家秘密,不得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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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案情】2012年3月23日,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刘红刚向济南市国资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的十三条信息。

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中,告知第一条、第三条信息可供查询,其余的十一条信息以其它理由不予公开,并约定4月16日在龙奥大厦接待室进行信息公开查询。

4月16日上午,国资委法规处魏守祥等四人,允许刘红刚看了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条、第三条的文件,刘红刚当场要求复印公开的信息却遭到拒绝。

其余的十一条信息被以各种理由没有公开。

无奈,刘红刚又递交了《再次申请信息公开说明》并要求一周后公开。

由于国资委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刘红刚于2012年5月2日到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目的:1、要求将国资委公开的文件复印。

2、要求公开其余的十一条信息。

2012年5月3日刘红刚收到济南市国资委的《告知书》,称其余十一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主要内容为:“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企改(2005)120号文件,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重组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

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的批复’,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产权(2005)112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附评估结果汇总表)’,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

四、‘济南汽车配件厂人员安置和补偿金说明或就业安置金说明’,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五、‘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土字(2006)172号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济国土资发(2006)183号,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土地置换协议’,该文件从文号上看不是我委制作,从你们申请的内容看,该信息可能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如需要建议你们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相关问题。

六、‘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弘毅投资创业中心及北京弘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济南汽车配件厂产权转让协议’,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七、‘济南汽车配件厂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及身份转换之经济补偿金登记表’,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我委于2012年3月6日做出的《告知书》附有《济南汽车配件厂济汽配厂发(2005)11号》,有关职工安置事宜你们可参考该方案。

八、‘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备忘录’,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九、‘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十、‘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该信息已于2005年5月18日在济南产权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让济南汽车配件厂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改制济南汽车配件厂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十三、‘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弘毅投资及北京弘毅投资顾问的产权交割事项’,该问题表述不明确,请予以更改补充。

”2012年5月25日,刘红刚收到济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济政复不字(2012)25号)。

2012年6月4日,刘红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后者裁定移交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2月27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济政复不字(2012)25号)。

2014年5月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济政复决字(2014)26号):1、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济国资企改(2005)120号、济国资产权(2005)112号文件复印件。

2、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的其余十一项信息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刘红刚因不服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6月17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依法撤销;2、请求将企业改制的其余十一条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告知书》的第六、十二项内容;2、驳回原告刘红刚要求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告知书》第一至五、七至十一、十三项内容的诉讼请求。

(一)权力与救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知情权,原告刘红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发(2009)18号文件)向济南市国资委提出要求公开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的有关信息。

济南市国资委未依原告申请公开,原告向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诉之人民法院。

从案情来看,原告知情权未获实现的侵害来自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的救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向被告济南市国资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遭拒绝,原告的相关知情权遭到侵害,该权利的侵害来自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采用的是“合法利益”的标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样对原告提出了具有“合法权益”的要求。

基于上述规定,原告适格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信息公开申请遭拒绝后向济南市国资委的所在的本级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后寻求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有关知情权。

本案不涉及国家赔偿。

本案中,被告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存在不当之处,虽然被告济南市国资委作出《告知书》程序无异议,但《告知书》的内容存有异议。

主要是针对原告刘红刚的第六、十二项申请,《告知书》的第六、十二项分别告知原告刘红刚“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对此,原告刘红刚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的第六项内容不予公开,但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已经获得;关于《告知书》的第十二项内容,被告称信息不存在,但原告认为存在,即原告《协议》的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依照该规定,当且仅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而并非所有涉及第三方民事权利义务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济南市国资委作出的《告知书》认定有关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并未认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故应当认为,《告知书》的第六、十二项内容存在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从本案来看,在政府应该公开的事项中,有很多是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样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每一个公民都有关系,但是却很难说某个个体对其具有“合法利益”或“合法权益”关系,因此,行政相对人在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就容易遭遇原告不适格的尴尬。

(二)制度与程序首先,我们进行该案信息公开的正当性分析。

一是传送带模式(民主正当性)的判断,要求行政权必须从民意机关获得民主权的传送才获致其正当性,即行政的任务在于实现立法者集体选择的政策,其正当性视是否获得立法授权而定。

就本案信息公开来看,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九至十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相关要求,故本案的信息公开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传送带模式加以检验。

二是专业模式及参与模式的判断,本案未涉及专家决策及行政程序的公平参与。

其次,是申请信息公开主体救济机制的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为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地履行其信息公开的义务,切实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条例》从三方面实现了监督与保障机制:一是建立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是为侵犯公众知情权设置有效的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是设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与保障机制的核心在于救济机制,“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手段及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案原告已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寻求获得救济。

一是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现内部监督,纠正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与其他事由的行政复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主要体现在申请人资格方面,《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上所述,信息公开有两种模式,一是主动公开,二是应申请公开。

引发纠纷的信息公开行为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主动或应申请公开了属于信息公开豁免范围的信息,公开的信息中涉及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而不被允许或未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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