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正确行使权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审批科科长。
2019年,张某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规划审批条件,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该公司贿赂10万元。
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在某市郊区开发一片住宅区。
为了顺利获得规划审批,该公司负责人找到了张某。
张某在了解到该公司的情况后,表示可以帮忙加快审批流程,但需要一定的“辛苦费”。
二、张某滥用职权的行为1. 擅自修改规划审批条件:张某在审批过程中,擅自将原本规定的绿化面积、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进行修改,使得该住宅区的实际建设标准低于规划要求。
2. 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在修改规划条件后,示意该公司负责人支付“辛苦费”。
该公司负责人在张某的暗示下,于2019年春节期间,将10万元现金送到张某家中。
3. 收受贿赂:张某收受该公司贿赂后,未将此事告知任何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该住宅区的违规建设。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
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滥用职权:张某在审批过程中,擅自修改规划条件,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靳某某诉鲁山县公安局、鲁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靳某某诉鲁山县公安局、鲁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靳某某;鲁山县公安局;鲁山县人民政府【当事人】靳某某鲁山县公安局鲁山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靳某某【当事人-公司】鲁山县公安局鲁山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拘留不予答复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抗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1""005001001001004""005002"" 005002009""005002028"]"Gid":"1970324938648353""Category":["005""00502""0050228"]" 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3.09""CaseFlag":"(2020)豫04行终7号""Title":"靳雯晰与鲁山县公安局等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上诉案""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8""1805""18050 0"]"DocumentAttr":["002"]}{"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28"]"Gid":"1970324 937293226""Category":["005""00502""0050228"]"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 19.11.15""CaseFlag":"(2019)豫0403行初40号""Title":"靳雯晰与鲁山县公安局、鲁山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8""1805""180503"]"Do cumentAttr":["002"]}]【更新时间】2022-02-16 10:55:08靳某某诉鲁山县公安局、鲁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行为的判定与规制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滥用诉权;驳回起诉[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基于同一事实先后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要结合所涉争议具体性质、请求权基础,与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对其必要性与实效性进行审查,对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政府危机管理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探讨——以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为例

对 于 政 府 和部 门来 说 .尤 其 需 要 知 晓信 息 息 不 在 意 或 刻 意 隐 瞒 不 报 、 公 开迟 缓 、 夸 小 政 府 能力 的考 验 .也 可 以成 为政 府 树 立 良
不公开 、 不 通 畅 带 来 的 恶果 对 各 种 疑 虑 、 虚报。
猜疑 、 传闻, 一 旦 反应 迟 钝 , 往 往 就 会 让 民
2 0 o 8年 6月 2 2日. 1 7岁 初 中学 生 李
树芬 被 发 现 死 于 河 中 . 当地 公 安 机 关 的调
2 公 共管 理 的 视 角 : 政 府 在传 闻面 前 陷入 危 机 的原 因
信 息 的主 动 权 .其 中特 别 要 求 政 府 在 危 机
早 期 及 时 获 取 信 息 在 “ 瓮安事件 ” 应 对 过
有用 I i " 的人 诸 如 黑 恶 势 力 等 利 用 。在 打 造 种 固 定 思 维 在 指 导 政 府 处 理 危 机 时 的 行 播 手段 . 向公 众 提 供 真 实 及 时 的危 机 事 件 阳 光 政府 、 透 明政 府 的 理念 下 . 如果还是 习 为— — “ 满 足公 众 在 危 机 中 的信 息知 情 权 , 从 先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 . 再 信 息 . 惯于捂盖子、 护短处 。 习惯 于 对 民众 需 要 知 伺 机 向社 会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 支持和配合 , 实 在 危 机 开 始 爆 而赢 得 公 众 对 政 府 的 理 解 、
好形 象 、 提 高 民 众 信 任度 的契 机 。 与 日常 的
( 2 ) 对 信 息 公 开 的认 识 上 存 在 错 误 的 公关 相 比 .危 机 公 关 具 有 很 大 的时 间压 力
众认 为是 真 的有 猫 腻 .更 可 能 会 被 一 些 别 思 维 方式 。 在 传 统 的 信 息 管理 中 , 总 是 由一 和公 众 压 力 . 因为 它 要 求 政 府 运 用 各 种 传
全国政务服务数字化典型案例

全国政务服务数字化典型案例
近年来,中国政务服务数字化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不少地方政府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数字化创新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下面就是一些全国政务服务数字化典型案例:
1. 上海市自贸区数字政府:上海自贸区数字政府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让政务服务更加简便,提高了群众获得感。
同时,数字政府还支持企业在线办理各类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2. 北京市“一网通办”:北京市“一网通办”实现了政务服务的网上办理。
市民和企业只需要通过一台电脑或手机就可以完成多项政务服务,同时实现了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3. 广东省“阳光政务”:广东省“阳光政务”是一个旨在提高政府公信力、建立政府与民众互动平台的数字化服务平台。
该平台提供公开透明的政务服务,提高了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 浙江省“掌上通”:浙江省“掌上通”是一个为居民和企业提供政务服务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
该应用程序集合了浙江省政务服务的各类信息和资源,方便居民和企业高效地办理各类政务业务。
5. 四川省“阳光政务”:四川省“阳光政务”是一个提供政府服务和数据共享的数字化平台。
该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和在线投诉等功能,实现了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和信息共享。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数字化政务服务的优势和成效,为其他地方政府数字化服务的推进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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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考试成为众多有志之士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务员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李某某,男,25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二)案件起因2019年,李某某参加了某市公务员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李某某发现部分考生存在抄袭、作弊等违规行为。
李某某认为,市人社局在考试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作弊行为发生,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性。
于是,李某某向市人社局提出举报,要求其对作弊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市人社局在收到举报后,未及时进行调查,也未对举报人李某某作出任何答复。
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作弊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法院审理(一)原告诉求1. 判决被告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2. 判决被告市人社局对举报人李某某给予书面答复。
(二)被告答辩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李某某的举报内容涉及他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不能直接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
同时,被告表示,已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举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故未进行调查。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勤政为民。
”市人社局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公务员考试进行监管,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原告李某某的举报内容涉及公务员考试作弊行为,属于市人社局的监管范围。
被告市人社局在收到举报后,未及时进行调查,也未对举报人作出书面答复,违反了法定职责。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李某某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2. 被告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举报人李某某作出书面答复。
行政法律关系举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通过以下案例,详细阐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特点以及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场环境整治行动。
该行动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整治道路两侧市容市貌等。
在整治过程中,A区人民政府要求全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三、案例描述1. 案例一:拆除违章建筑(1)基本情况某市B区居民张某在自家院落内私自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用于存放杂物。
A区人民政府在环境整治行动中发现此情况,要求张某拆除违章建筑。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行政主体:A区人民政府②行政相对人:张某③行政法律规范: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④权利义务:A区人民政府有权利要求张某拆除违章建筑,张某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
(3)案例分析A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处,张某作为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拆除违章建筑。
此案例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例二:清理乱堆乱放(1)基本情况某市C区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口乱堆乱放杂物,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A区人民政府在环境整治行动中发现此情况,要求李某清理乱堆乱放。
(2)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行政主体:A区人民政府②行政相对人:李某③行政法律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④权利义务:A区人民政府有权利要求李某清理乱堆乱放,李某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乱堆乱放。
(3)案例分析A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乱堆乱放行为进行查处,李某作为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乱堆乱放。
此案例同样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案例三:整治道路两侧市容市貌(1)基本情况某市D区居民王某在自家店铺门前摆放了大量广告牌,严重影响了道路两侧的市容市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1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4f1d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00.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15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知要求,拟对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制定印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处理的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等材料进行收集汇编。
请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近年来在处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一定典型性和参考借鉴价值的案例,于8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后附参考样式)。
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市(区)、各部门近年来处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例进行收集汇编,并精选部分案例上报国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典型案例参考样式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4日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典型案例上海居民杨宏伟申请公开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个人报名身份信息及评审会议记录一、基本案情:2013年2月16日,上海市民杨宏伟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上海市政府下属事业编制单位,上海市作家协会《萌芽》杂志社于1999年发起组织的“萌芽新概念作文大赛”中,一等奖获得者韩寒参赛报名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该届比赛评审专家委员会评选获奖名单的会议纪要。
二、办理过程和答复结果:接到申请后,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在规定时限内,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后起草了给申请人的书面告知书,并于2013年2月26日电话向申请人说明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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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篇一: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导读】河南省高院2015年度八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其中第八个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选登于此。
案例八:张冬亮等人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一案金明区人民政府对张冬亮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金明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张冬亮等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向金明区政府邮寄了补正材料,被金明区政府拒收。
张冬亮等人遂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提起诉讼。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冬亮等人向金明区政府提出申请后,根据金明区政府的要求邮寄补充材料,但金明区政府拒收,逾期不予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金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张冬亮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
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
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旧的工作模式,不愿意让群众知道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对信息公开不积极。
本案中,政府拒收补充材料,逾期不予答复,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监督了政府行为,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导读】广东省高院发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当中有三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二:秘密文件,如何公开?区少坤(“区伯”)诉广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去年4月,区伯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公开《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定为秘密的理由及依据。
市政府告知:相关文件由广州市委办公厅主办并负责定密审批。
区伯不服,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告知》违法并责令公开相关信息。
案经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区伯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区伯要求公开相关文件定为秘密的理由及依据,不是“政府信息”本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设区的市一级机关,具有定密权限,已定密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区伯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信息形式是关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是现实存在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案例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可一推了之陶某诉东莞市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去年9月4日,陶某向东莞国土局申请公开麻涌镇大步村东海“漰涌沙”(1200亩)地块的征地手续及复耕土地手续。
同月22日,该局答复告知其申请所涉及的地块位置信息不明确,要求提供如地块四至、宗地图、项目名称等。
陶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依法公开信息。
一审期间,陶某提交了国土局在2012年1月向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称本案涉及的申请是要求该局公开2012年1月份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国土局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回复对前述《信息公开告知书》核实情况。
案经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国土局败诉后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认为:东莞国土局于2012年曾依陶某的申请公开前述地块的征地信息,原审判决据此依法认定该局收到陶某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知悉该地块位置,并无不当。
国土局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违法。
法官提示申请内容不专业,专业部门要释明。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一定的说明和解释义务。
行政机关主张申请内容不明确又不作出合理说明的,依法应不予采纳其主张。
如果一刀切地采取“书面”对“书面”的方式,既不利于官民对话平台的畅通,亦易引发行政诉讼。
案例八:政府信息公开,务必找准义务机关何某诉龙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何某向龙川县政府申请公开《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为黄石镇政府参与签订的。
龙川县政府针对何某的申请作出答复:请向黄石镇政府提出公开申请。
何某不服,提起诉讼。
案经河源中院一审判决,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黄石镇政府作为签订《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的主体,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何某向龙川县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当。
法官提示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制作和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向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收到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并非公开的义务主体,只需告知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即可。
【导读】2015年南通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当中有三个涉及政府信息公开。
案例一:陆某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陆某向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南通市发改委作出答复并提供了《关于长平路西延工程的批复》。
陆某认为答复不准确、没有针对性,且答复的“西延工程”与“西延绿化工程”内容不同,故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陆某及其父亲、伯母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市政府、市城建局、市公安局等多个机关共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拥有公车数量、牌照号码及品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等信息。
陆某等三人在收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分别向省政府、省公安厅、市政府等共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之后又分别以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未注明救济途径”等为由向市中院、如东法院、港闸法院提起至少36次行政诉讼。
港闸法院一审认为,获取政府信息和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
陆某提出的众多申请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申请次数众多;二是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内容多有重复;三是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
陆某不间断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压,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
陆某所提起的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据此,裁定驳回陆某的起诉。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法律保护正当、善意的权利救济,赋予公民知情权,但知情权不得滥用,少数申请人企图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宣泄个人情绪,向有关部门施压,或实现其他非正常目的,则构成知情权的滥用。
同样起诉权也不得滥用,滥用诉权的行为即使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因不具有诉的利益,也不应进入实体审理,法院有权依法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规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符合立案登记制改革“要制裁违法滥诉,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
案例六:刘某诉崇川区观音山街办政府信息公开案2014年11月13日,刘某向观音山街办申请公开纬十三路项目建设范围内拆迁工程民房面积补偿结果公示表。
12月24日,观音山街办作出答复称“案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故不予公开”。
刘某不服该答复,向港闸法院起诉。
2015年5月19日,港闸法院以“观音山街办以案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迳行决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6月4日,观音山街办重新作出答复,称案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故不予公开。
刘某仍不服,于6月15日再次起诉,港闸法院受理后向观音山街办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函。
9月2日,港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观音山街办于开庭当天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既未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未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且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原因未向法院作出任何说明。
港闸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举证和答辩,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被告的基本诉讼义务。
观音山街办逾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视为被诉答复没有相应的证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遂判决撤销被诉答复并责令观音山街办重新作出答复。
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义务及法律后果,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审查来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并获得行政相对人的服从性,如果行政机关不能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诉讼活动,就会遭遇败诉风险,而无论该行政行为本身实体上是否违法。
同时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依法行政”早已不只是一个口号,行政机关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能积极履行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义务,法院有权依法对这种消极应诉的行为予以规制,这也是行政诉讼法本身权威性的直接体现。
本案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应诉程序、提高行政机关应诉意识和水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十:张某诉南通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张某对南通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江苏省政府申请复议,江苏省政府复议维持后,张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瞿某(系张某儿媳)先是要求书记员逐字逐句记录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所有陈述内容,审判长向其释明后,瞿某又责问法庭是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出庭应诉通知书。
之后,瞿某不断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工作横加干涉,并擅自发言提问。
此后,瞿某又以“审判人员在张某另案中枉法裁判,任意剥夺张某诉权,书记员未如实记录”为由申请合议庭回避,南通中院予以驳回。
在法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审判长先后三次要求瞿某陈述起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告知其遵从法庭指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瞿某仍然一意孤行,拒不陈述事实、理由和诉讼主张,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法官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不利的后果。
张某委托代理人瞿某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其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的效果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据此,裁定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
本案的典型意义:法庭是提出权利主张、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神圣庄严之场所,而非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试图向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施压,谋求法外利益的地方,更不是个别当事人发泄对社会或公权力机关不满情绪、宣泄私愤场所。
不听从法庭指引的当事人,应当视为拒绝法院审判。
诉讼法理论上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原告有义务向法庭陈述诉讼主张及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产生诉讼法上“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效力,拒绝向法庭陈述的,视同放弃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