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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案例范文

多因一果案例范文

多因一果案例范文案例1: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天,一辆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轿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

由于驾驶员疲劳,他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跑出了车道并撞上了一辆货车。

这次事故造成了驾驶员和货车司机的受伤,同时也给其他车辆的行驶带来了困扰。

这个案例中,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疲劳驾驶,而驾驶员疲劳驾驶是由于长时间连续驾驶而导致的。

然而,长时间连续驾驶是由于驾驶员没有及时休息和提前规划行程所致。

另外,事故还有可能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术不够娴熟或是车辆的故障等其他因素引起。

这个案例中的多因一果的关系可以总结为:驾驶员长时间连续驾驶->驾驶员疲劳驾驶->驾驶员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车辆撞上货车->交通事故发生。

案例2:环境污染引发的健康问题在一些城市,工业排放和汽车尾气导致了空气和水的严重污染。

居民长时间暴露在这样的环境中,导致了健康问题的发生。

其中一个居民患上了呼吸系统疾病。

这个案例中,污染排放和汽车尾气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两个主要原因。

环境污染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空气中大量的有害物质会进入人们的呼吸系统,从而引发健康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空气质量下降->居民长时间暴露在污染环境中->居民患上呼吸系统疾病。

除了工业排放和汽车尾气,环境污染可能还有其他原因,比如生活垃圾的处理不当、化工厂的泄漏等。

案例3:电脑游戏成瘾引发的学业问题一些学生沉迷于电脑游戏,经常熬夜玩游戏。

由于花费大量时间在游戏上,他开始忽视学业,作业没有按时完成,考试成绩下降。

这个案例中,直接原因是学生沉迷于电脑游戏,而沉迷于电脑游戏是由于缺乏自控能力和对学习的兴趣导致的。

然而,缺乏自控能力和对学习的兴趣也可能是受到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等因素影响。

这个案例中的多因一果的关系可以总结为:学生缺乏自控能力和对学习的兴趣->学生沉迷于电脑游戏->学生忽视学业->学业问题的发生。

总结起来,多因一果案例是指一个结果(果)由多个原因(因)引起的关系。

读《学前教育》一个苹果引发的思考读后感

读《学前教育》一个苹果引发的思考读后感

读《学前教育》一个苹果引发的思考读后感示例文章篇一:《读〈学前教育〉中“一个苹果引发的思考”有感》在《学前教育》里读到“一个苹果引发的思考”这个故事后,我心里就像煮开了的水,咕嘟咕嘟地直冒泡,有好多想法在脑袋里乱撞呢。

这个故事里说呀,幼儿园的老师拿了一个苹果到班上。

哇,这个苹果红彤彤的,就像小朋友们红扑扑的脸蛋。

老师把苹果放在桌子上,然后就开始问小朋友们看到苹果想到了什么。

有的小朋友说想到了甜甜的果汁,那小嘴巴说得可快了,好像已经喝到果汁似的,眼睛里都放光呢。

还有的小朋友说想到了苹果树,说苹果树在果园里,春天开花的时候像一片白色的海洋,风一吹花瓣就像小雪花一样飘落。

我就想啊,小朋友们的小脑袋瓜里怎么装着这么多有趣的东西呢?我记得我在幼儿园的时候,也有类似的事情。

有一次老师拿了一朵小花进来。

老师问我们这朵花像什么。

我当时就说像天上的星星。

别的小朋友都笑我,说花怎么能像星星呢?可是我觉得啊,小花是黄色的,一闪一闪的,就和晚上天上的星星一样亮闪闪的。

这就像故事里那些小朋友对苹果的不同看法一样,每个人看到的东西都不一样。

这是为什么呢?我觉得就像我们每个人都长着不一样的鼻子、眼睛、嘴巴一样,我们的想法也是不一样的。

故事里的老师可聪明啦。

她没有说哪个小朋友说得对,哪个小朋友说得错。

她就听着小朋友们的想法,还夸大家都很有创意。

我就想,要是所有的老师都这样该多好呀。

我有个小伙伴,他在另一个幼儿园。

他说有一次他们老师问一个问题,他回答了,但是和书里的答案不一样,老师就说他错了。

他可委屈了呢,就像一只受伤的小兔子,眼睛红红的。

你说,小朋友的想法怎么能都和书里一样呢?这就好比天上的云,每一朵都有自己的形状,难道非要让云都长成一个样子吗?再回到这个苹果的故事。

从这个小小的苹果,能引出这么多不同的想法,这说明我们的生活里到处都是可以想象的东西。

一个苹果不仅仅是一个能吃的水果,它可以是果汁、是苹果树、是果园里的风景,还可以是很多很多别的东西。

本科毕业论文:瑞幸咖啡存在的问题及引发的思考探析

本科毕业论文:瑞幸咖啡存在的问题及引发的思考探析

本科毕业论文:瑞幸咖啡存在的问题及引发的思考探析摘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上一直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瑞幸咖啡自爆财务舞弊事件为例,通过分析浑水公司做空瑞幸咖啡的调查报告,发现瑞幸咖啡存在的问题。

并对其造假手段进行梳理。

最后为避免财务造假事件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造假; 瑞幸咖啡; 舞弊治理;一、瑞幸咖啡事件简介与经过(一)瑞幸咖啡简介。

瑞幸咖啡,是中国最大的连锁咖啡品牌,其创始人兼CEO钱志亚曾任神州优车集团首席运营官。

瑞幸咖啡采用了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新零售模式,与各领域顶级供应商深度合作,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高品质、方便快捷的咖啡产品。

成立仅18个月就在美国上市,成为历史上上市速度最快的企业,曾受到过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欲速则不达,其上市不到一年就曝出财务造假事件,引起世界各方关注,令人不得不对瑞幸咖啡的控制环境重新进行评估。

(二)瑞幸咖啡事件经过。

2020年1月31日,知名做空机构浑水声称,收到了一份匿名的做空报告,举报瑞幸咖啡财务数据存在舞弊行为。

2月3日,瑞幸咖啡否认了浑水的指控。

然而,在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董事会成立的特别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公司通过虚增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虚增了2019年度第2至第4季度销售额约22亿元人民币的交易额。

此消息被曝出后,瑞幸咖啡市值大幅缩水,当日即经历了多次熔断,股价同时暴跌85%,跌破发行价。

4月3日,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高度关注,同时对其财务造假的行为给予了强烈的谴责。

4月5日,瑞幸咖啡对此行为向公众发布了道歉声明。

4月27日,中国证监会派驻调查组对瑞幸咖啡进行调查,多位审计人员正在审计瑞星咖啡的财务状况。

5月19日,瑞幸咖啡接到通知,被要求从纳斯达克退市。

6月29日,瑞幸咖啡在纳斯达克正式停牌并摘牌,并进行了退市备案。

7月5日,瑞幸咖啡事件相关董事的被免职。

二、瑞幸咖啡存在的问题及财务造假手段(一)存在的问题1、产品价格过低,成本过高,盈利状况差。

由1例精神病患者半夜出走引发的思考

由1例精神病患者半夜出走引发的思考

由1例精神病患者半夜出走引发的思考通过对我科1例精神病患者半夜离院,引发对基层医院耳鼻喉科护理安全的分析、思考,寻找对策,有效解决患者、护士、及医院的公共安全问题。

标签:精神病患者;离院;护理安全;对策;结果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

从广义的角度和现代护理管理的发展看,护理安全还应包括护士的执业安全和公共安全(大众财产和人身安全)[1]。

安全的管理是护理管理的重点,是护理质量的保证。

提高护理安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也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标准。

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不断完善及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护理服务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证护理行为的安全、及时、准确,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2]。

1 案例介绍患者杜XX,男,26岁,于2013年5月8日入院,诉右耳疼痛,间断性流脓20年余,诊断为”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患者于5月14日在全麻下行乳突根治术,5月17日起发热38℃~39℃,精神状态较差,不爱说话,医护人员查房与之交流也不搭理,抗生素治疗效果不佳,5月21日请神经内科和内三科会诊后,准备行血培养、CT及磁共振,结果就在5月22日凌晨2点离院出走,就连陪护在他身边的母亲都没有发现。

2h后,患者母亲发现睡在床上的儿子不见了,在病房里找了一遍未果,遂来告知值班护士,并说出患者有精神病史,而且患者唯一的哥哥也患有精神病,数年前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发现该患者出走后,值夜班的护士(本人)立即通知了护士长,总值班,并向分管院长报告,下夜班后和护士长一起亲自寻找未果,打了110报警。

护士长5月23日上午和患者家属一起到派出所立案,3d后因警方接到一养鸭户报案说发现一精神异常青年睡在他家鸭鹏里,这位精神异常男子正是杜XX,警方去捉拿时还与干警打了起来。

后经确诊精神病后将患者送往精神病院就诊。

“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精品范文】

“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精品范文】

“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红安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期,发生在湖北省红安县的“九旬老人社保年审,家人抬着爬上三楼”的事件,引发舆论持续关注,国务院领导相继做出重要批示,全国人社系统在第一时间开展了全面的警示教育、问题排查和纠偏整改。

“红安事件”虽是个案,但已成为庸政懒政的典型案例,给社会保险事业和经办机构的形象都带来了负面影响,教训可谓深刻。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从这起事件看来,作风问题说小不小,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脑中”,没有做到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着想。

一、政治敏感性不强,舆情监控、研判、处置能力欠缺。

现代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网民情绪化的意见,就会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因此,建立舆情监控、研判机制,增强重大、热点、突发事件网络预警、处置能力,是维护正常秩序,树立行业形象的必要手段。

纵观整个“红安事件”,初始并不严重,但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庸政懒政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敏感性不强未及时妥善处理问题以致矛盾升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遂发生了此次网络舆情事件。

事件发生后,当地缺乏舆情监控和研判机制,对舆情事件反应迟缓,待事件“催化”、“发酵”后又应对不力,终将现实“小问题”演变为网络“大事件”,反过来又形成舆论压力,增加了处理事件的复杂性、多变性,充分暴露出当地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不足。

有鉴于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信息网络带来的挑战,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网络舆情和件的处置能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执行力建设不力,日常监督、内部监管不到位。

每当有问题暴露出来,我们往往归咎于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这固然是原因之一,但究其根本,有好的制度不执行、不遵守,比没有规章制度更可怕。

从此次事件的细节可以看出,触发问题的并不是制度缺失,而恰恰是遵守和执行制度的精神,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信念。

一件事引发的思考作文(优秀篇)

一件事引发的思考作文(优秀篇)

一件事引发的思考作文(优秀篇)1. 一次意外事故引发的思考某天,我遭遇了一次车祸,这场意外事故让我深深地思考了生命的宝贵和珍贵。

当时,我正在过马路,疏忽的司机没有注意到我,结果撞到了我。

这一幕发生得太快,我陷入了巨大的恐惧和痛苦之中。

当我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时,我开始思考人们为什么总是把生命看得那么轻。

这次意外事故让我明白,生命是如此脆弱而宝贵。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活中的每一天,活在当下,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是否会到来。

这次意外让我深刻地意识到了向生命致以无尽敬意的重要性。

此外,这次意外事故也让我反思了人们在面对困难和逆境时的态度。

虽然我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但我从未放弃,对生活充满希望。

这次事件让我了解到,困难和挫折只是生活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学会从中汲取力量,勇敢地面对它们。

通过这次意外事故,我对生命的看法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我意识到自己应该更珍惜生活中的每一天,并始终保持乐观的心态。

同时,我也更加敬畏所有医生、护士和救援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他们的辛勤付出拯救了我的生命。

2. 一次失败引发的思考我曾经尝试参加一场重要的比赛,但最终以失败告终。

这次失败让我深刻地思考了成功与失败之间的关系。

在这场比赛中,我付出了很多努力和时间,但最终还是没有实现我想要的结果。

一开始,我陷入了沮丧和失望之中,但后来我明白了失败并不意味着结束,它实际上是成功的一部分。

通过这次失败,我明白了成功不仅仅是结果,更是一个过程。

它需要努力、坚持和毅力,更需要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不断调整自己。

失败让我反省,并意识到自己还有很多需要提升的地方。

它让我更加坚定了追求成功的决心,不再畏惧失败的风险。

此外,这次失败还让我思考了对待他人成功的态度。

在比赛过程中,我看到了许多其他选手获得了自己渴望的结果,他们的成功让我嫉妒和羡慕。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反思,我明白了每个人的成功都是由辛勤努力和付出换来的,我应该向他们学习并取得进步。

通过这次失败,我不仅对成功有了新的认识,也对自己和他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警示教育的案例反思》个人观感

《警示教育的案例反思》个人观感

《警示教育的案例反思》个人观感引言在当今社会,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警示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使人们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和行为准则。

本文将结合个人观感,对《警示教育的案例反思》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例分析本文档将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案例:1. 案例一:学术造假案例描述:某知名高校教授因涉嫌学术造假被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分析:学术造假不仅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也对年轻一代的价值观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案例提醒我们要坚守学术道德,追求真理,为年轻人树立良好的榜样。

2. 案例二:校园欺凌案例描述:一所中学发生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涉及多名学生。

分析:校园欺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对施暴者未来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此案例提示我们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同理心和团队精神,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

3. 案例三:教育不公平案例描述:某地区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部分学校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分析:教育不公平将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加剧社会贫富差距。

此案例呼吁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教育公平,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力度。

个人观感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深感警示教育的重要性。

它让我们认识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自己的行为,还要关注周围的环境和社会现象。

以下是我对警示教育的几点个人观感:1. 增强自我认知:通过警示教育,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各种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和后果,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

2. 培养良好的价值观:警示教育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循社会道德规范,成为一个有道德、有责任心的公民。

3. 激发社会责任感:从案例中,我们看到了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名社会成员,有责任关注这些问题,并积极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4. 提升人际沟通能力: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学会了如何与他人沟通交流,如何站在他人的角度看问题,这有助于我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分析论⽂案例分析论⽂模板(精选5篇) 在现实的学习、⼯作中,⼤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论⽂吧,通过论⽂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

那么,怎么去写论⽂呢?以下是⼩编精⼼整理的案例分析论⽂模板,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案例分析论⽂篇1 摘要:每个孩⼦从⼀出⽣开始们就存在个体差异,⽽且这种差异会随着孩⼦的成长不断的增加,教师要公平对待每位学⽣,但是公平不等于平均,⽽是应该以学⽣为本,使每位学⽣都能在适合他⾃⾝特点的情况下得到最佳的教育和发展。

学⽣个体差异是客观存在,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点,尊重学⽣个体差异,才能更好的做到因⼈施管,因材施教。

关键词:个体差异因⼈施管因材施教 1.案例主题: 我们经常说“因材施教”,所谓“材”就是学⽣的个性差异,其中主要是指他们的兴趣、爱好、⽓质和性格等⼼理特点。

所谓“因材施教”就是承认差异,重视差异,在教育教学中,从学校实际出发,针对学⽣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有的放⽮,使学⽣按照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条件和⽅式,达到教育的⽬的。

2.案例背景: 在我管理的班级当中,有三年制的⾼职班,也有五年制的⼤专班。

三年制的⾼职学⽣⼤部分学习踏实认真,进取⼼强。

但是五年制学⽣就不⼀样,这些学⽣是我院合校以来第⼀批进校的学⽣,学⽣来源良莠不齐,底⼦差,⼤部分都是中考分数差的学⽣,有的根本就没参加中考,还有初中没毕业的学⽣,且每个学⽣都存在着不同于别⼈的个性⼼理特征:聪明的、迟钝的、善于记忆的、善于思考的、开朗的、⼼胸狭窄的、好学的、厌学的……因此在教育学⽣时,要根据学⽣的特点“投其所好,个性发展”,如我带的三个班当中有⼏个让我头痛的学⽣宋征进、刘⼩⼩、朱⼩叶、⾼雷、夏欣欣、李欢、张强等8名学⽣,他们学习成绩差,纪律性差,有不良习惯。

3.案例事件 案例1: 宋征进,学习成绩不好,纪律性差,抗挫折能⼒差,家⾥条件较好,娇⽣惯养。

针对这个学⽣,晚⾃习时我就有意经常坐在他旁边的空位⼦跟他谈⼼,趁机做他的思想⼯作,纠正他的⼀些不良习惯,从谈话中得知这个学⽣喜欢画画,由于我恰好是美术教师,所以就经常带领他⼀起搞教室布置,绘画⼿⼯展览,⿎励他组织绘画社团,肯定他的能⼒,学⽣受到⿎舞,⼲劲很⼤,对⾃⼰要求也严格起来,纪律上不再懒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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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

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

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

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

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

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

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

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

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

③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

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

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

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

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

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

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

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

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

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

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

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④笔者同意这个观点。

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

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
乙怒斥,与甲争吵。

超市召警,警察无法分辨真相,要求乙交出所购物品给甲,因为甲有购物凭证。

事后有人指出,甲曾在其他超市,使用同一手段,多次不法获得财物。

有学者认为,甲成立盗窃的间接正犯。

甲利用不知情的警察在处理事端时,对于乙形成心理压力而交出财物。

乙在此种情况下交出财物,没有同意的效力。

乙的持有被破坏,甲就此建立了自己的持有。

甲不成立诈欺罪,是因为乙的“内在的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交出财物不是处分财产。

⑤笔者认为,本案的情况类似于诉讼诈骗。

甲和乙都知道事情的真相,如果仅凭甲手中的购物凭证,乙是不会交出财物的,也就是说,甲的欺诈行为对乙不起任何作用,但是甲利用了毫不知情的警察。

虽然在本案中,警察没有权力决定财物的归属,但是在人们的心目中,警察是公权力的代表,警察的介入或多或少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乙为了避免招惹麻烦,即使明知事情的真相也只有无奈的交出财物。

问题的关键在于乙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是对财物的处分?“处分”应当如何理解?该
学者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乙的“内在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交出财物是迫于警察造成的心理压力,而不是乙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这种交出财物的行为不是对财产的处分,因此也就不成立诈骗罪。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一项,它的行使攸关财产的命运,传统民法认为这一权能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处分财产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做出这一行为时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本案中,乙交出财物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心理压力不得不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因此,乙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其“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笔者认为,处分行为有效要求的是意思表示真实,只要当事人对自己交出财物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基于这个清楚的认识交出了财物,那么他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实的,处分行为也是有效的。

本案中,尽管乙处分财产的行为是由于警察的介入而被迫做出的,不符合其内心情感,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因为乙对自己的行为是在处分财产是有清楚的认识的,并且自愿做出了处分的行为。

如果像该学者所说的,在面临心理压力情况下所做的决定是“内心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的决定,是无效的,那么所有的法院裁决,行政裁决的执行都是无效的。

因为纠纷的处理结果必然损害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纠纷的任何一方都不希望自己遭受利益的损失,在执行有损自己利益的裁决时都是被迫的、不情愿的,即“内心的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的处分行为岂非都是无效的?其实,只要对处分行为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基于这个认识做出了处分行为,哪怕这种处分是有违内心情感的,都应该认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总之,关键不是“愿不愿意”,而是“知不知道”,当然,“知道”的前提是对事实真相有清楚明白的认识。

在对处分行为没有认识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其处分行为无效。

行为人从没有处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被害人没有处分行为,所以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与盗窃无异,只成立盗窃罪。

参考文献:① 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②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0页。

③ 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④ 同①,第780页。

⑤林东茂:《诈欺或窃盗─一个案例的检讨》,《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

Abstract: In our ordinary life, the crime o f fraud and the crime of theft happen frequently. There are some common points
between them. After analyzing some cases, this paper draws a conclusion: wheth er the property loss resulted f rom the aggrieved person’s act of disposition could be the criterion of condemnation, when a case involves the two crimes ab ove. Key words: the crime of fraud , the crime of theft , the act of dispositi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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