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那么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那么案例]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立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
其中XX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
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根底而不成功。
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根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
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
[1]以下局部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别离的还是重叠的?从内容上看,法律标准可以划分为义务性标准、禁止性标准及授权性标准。
一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引发的思考1. 引言1.1 案例背景案例背景:在一所大学,一名学生宿舍里发生了一起矛盾事件。
宿舍里住着四名学生,分别是小明、小红、小李和小白。
这四个学生原本相处融洽,但是因为宿舍卫生习惯的不同,导致了矛盾的产生。
小明和小红非常注重卫生,他们认为宿舍应该保持整洁,每天都要打扫卫生。
而小李和小白则比较随意,他们觉得宿舍随便一点也没关系,不需要太过于讲究。
这种不同的态度导致了宿舍里频繁发生卫生争执,四个人的关系逐渐恶化。
由于双方都固执己见,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了口角和互相指责的情况。
宿舍里的气氛变得紧张,每个人都感到不愉快。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学校管理部门介入了此事,并决定进行矛盾调解,希望能够消除宿舍里的紧张氛围,让四个学生重新和谐相处。
接下来将详细描述这一矛盾调解的过程及其影响。
1.2 问题引发问题引发:在一个大学寝室里,四个学生一起生活了一个学期。
最近,他们之间发生了一场严重的矛盾,原因是由于寝室卫生问题引发的。
其中两名学生一直认为另外两名学生不够注意卫生,经常将脏衣服堆积在地上,餐具也不及时清洗,导致整个寝室环境变得拥挤且不卫生。
而另外两名学生则认为自己在平时生活中已经尽力保持整洁,认为其余两人对于卫生的要求过于苛刻,并且没有做好沟通。
这一矛盾不仅影响了寝室的整体氛围,更导致了四人之间的相互不满和矛盾加深。
寝室的居住环境也逐渐变得紧张和不和谐。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寝室矛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正文2.1 矛盾调解过程矛盾调解过程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过程,需要耐心、智慧和灵活性来解决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在这个失败的学生寝室矛盾调解案例中,调解过程中经历了许多波折和挫折。
调解者需要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抱怨。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学生在寝室生活中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包括噪音、卫生等问题。
调解者需要耐心地听取双方各自的意见和看法,了解彼此的立场和需求。
调解者需要寻找共同点,并引导双方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由1例精神病患者半夜出走引发的思考

由1例精神病患者半夜出走引发的思考通过对我科1例精神病患者半夜离院,引发对基层医院耳鼻喉科护理安全的分析、思考,寻找对策,有效解决患者、护士、及医院的公共安全问题。
标签:精神病患者;离院;护理安全;对策;结果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
从广义的角度和现代护理管理的发展看,护理安全还应包括护士的执业安全和公共安全(大众财产和人身安全)[1]。
安全的管理是护理管理的重点,是护理质量的保证。
提高护理安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也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标准。
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不断完善及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护理服务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证护理行为的安全、及时、准确,降低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2]。
1 案例介绍患者杜XX,男,26岁,于2013年5月8日入院,诉右耳疼痛,间断性流脓20年余,诊断为”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患者于5月14日在全麻下行乳突根治术,5月17日起发热38℃~39℃,精神状态较差,不爱说话,医护人员查房与之交流也不搭理,抗生素治疗效果不佳,5月21日请神经内科和内三科会诊后,准备行血培养、CT及磁共振,结果就在5月22日凌晨2点离院出走,就连陪护在他身边的母亲都没有发现。
2h后,患者母亲发现睡在床上的儿子不见了,在病房里找了一遍未果,遂来告知值班护士,并说出患者有精神病史,而且患者唯一的哥哥也患有精神病,数年前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发现该患者出走后,值夜班的护士(本人)立即通知了护士长,总值班,并向分管院长报告,下夜班后和护士长一起亲自寻找未果,打了110报警。
护士长5月23日上午和患者家属一起到派出所立案,3d后因警方接到一养鸭户报案说发现一精神异常青年睡在他家鸭鹏里,这位精神异常男子正是杜XX,警方去捉拿时还与干警打了起来。
后经确诊精神病后将患者送往精神病院就诊。
让生成孕育精彩——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2. 语教通 04 文学讯 1/ 0{ 0 3 ④
让生 成孕育 精彩 呢 ? 以上 案 例 , 发 憾 , 了 一 份 灿 烂 。 引 少 了我 的 三 点 感 悟 :
一
实 ,课 文 的 重 点 不 仅 仅 在 于 感 受 丑 小 鸭 遭 遇 的不 幸 ,不 仅 仅 为 了激 起
二 、 定 价值 。 效 把 握生成 铆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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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对话 。 掘 灵 动生成 开
感 的 孩 子 ” 这 样 的价 值 观 怎 么 可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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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 引发的思 考
@ 张 雪 华
培 养 出 良好 的 个 性 和 健 全 的 人 格 呢 ? 其 实 ,教 师 完 全 可 以把 握 好 生 成 , 意地 指 出这种 想法 过 于偏 激 , 善
引 导 学 生 运 用 更 好 的 办 法 消 除 心 头 的 气 愤 。教 师 要 善 于 针 对 学 生 出 现 的 偏 差 和 错 误 ,及 时 引 导 学 生 在 发
公 更 “ 特 体 验 ” “ r 取 向 ” 先 学 生 的怜 悯 、 愤 , 应 感 悟 丑 小 鸭 独 与 f值 i 孰
我 们 的学 生 是 具 有 主 观 能 动 性 孰 后 ? 无 疑 问 , 果 正 确 的fr 导 的 坚 强 , 美 好 生 活 的 向 往 。所 以 , 对 毫 如 i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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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习作放飞心灵——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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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留在 读 准 确 的 程 度 上 。 显然 , 这一环 节的设计 中 , 在 学 生 在 理 解 能 力 和 朗读 水 平 两 个 方 面 都 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 提 高 。这 样 缺 失 过程 的教 学 现象 有一 定 的普 遍性 。 比如 , 文 的 重 点 问 题 没 有 经过 充分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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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教学研9 匕
【 案例 】
办 公 室 里 静 悄 悄 , 们 几 个 三 我 年 级 的语 文 老 师 都 在 批 阅 学 生 的 第
一
专题 研 究
错 呀 ! 我笑 眯 眯地 看 着 刘 老 师 。 ”
师 : 不 仅 看 到 了 句 子 中 蕴 含 你 的 景 物 , 发 挥 了想 象 , 我 们 描 绘 还 为 了一 幅 和 谐 的 乡村 美 景 图, 了不 起 。 ( 着又有几位 学生进 行 了表达。 接 ) 师 : 学们 , 这 样 , 文 中的 同 像 把
理 解 能 力 和 朗 读 水 平 都 得 到 了 切 实 培 养 和 提 高 , 文 学 习 的 乐 趣 尽 显 语
于 是 , 放 下 书 包 , 着 篮 球 从 地 表 达 出 来 , 错 !, 着 刘 老 师 把 我 拿 不 , 看
楼 上 跑 下来 与小伙 伴 一起 打球 , 我 这 篇 文 章 划 入 了“ ” 行 列 , 也 良 的 我 深 深 地 松 了 一 口气 。
从北大男生杀死同班同学案引发的思考

从北大男生杀死同班同学案引发的思考———令人惋惜的大学生犯罪(法学09乙班汤佳丽 0991110202)[摘要]大学生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以及焦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犯罪案例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出现在我们眼前,例如报纸,互联网,电视,广播等。
有很多人甚至亲身目睹或经历过大学生犯罪,大学生犯罪的新闻几乎每天都在报道,是什么使大学生犯罪率不断上升呢?当代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贫富分化现象逐渐加剧,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我们的教育制度,我们过多的关注了文化教育,而忽视了素质教育,再加上这个变化极快的时代,从而造成部分人的心理失衡,空虚、迷茫,没有信仰,找不到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最终充分的暴露出人性自身的弱点—贪婪、欲望、妒忌……最终走向犯罪,这其中很多人是因为长期的压抑无法排解,一时冲动作出了一些不明智的行为,有些甚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其结果是令人痛心的,我们不能每次在灾难发生以后才来反思和补救,社会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从制度上、教育上来帮助他们,关心他们,尽量给予犯了错误的人重新改过的机会,防止没有犯错的人再犯错,无论什么时候,一般预防的效果总是好过特殊预防。
曾经让我们引以自豪的大学学子,是社会改变他们还是他们在改变着社会?然而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让人心痛和心酸的现实,是家庭,是社会,是金钱还是其他的客观原因导致了现在大学生犯罪居高不下。
其实事情出来了大家都惋惜,其实我们旁观者不是最大的惋惜者,而是那些犯罪的大学生,其实他们才是最为自己惋惜的人![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犯罪原因预防措施[正文]2005年6月25日早上6时多,21岁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大二学生崔培昭,在北京世纪医院宿舍内被同班同学安然杀害。
检察院指控,今年22岁的北京人安然与同学崔培昭素有矛盾。
案发时,安然在世纪坛医院教学楼西侧三至四层楼梯处与崔培昭相遇,并因琐事发生争执。
后安然在追赶崔培昭到四楼平台时,用事先藏匿在四楼门后的菜刀猛砍崔培昭头面部、颈部等数十刀,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扎崔培昭背部两刀,崔培昭因被砍切颈部伤势过重而死。
案例 引发的思考

案例引发的思考朋友们,今天我可得跟你们唠唠一件特别有意思的事儿,这事儿啊,还真让我琢磨了好一阵子。
那是一个周末,天气不错,我和几个老铁约好了一起去公园烧烤。
我们这群人啊,平时就爱凑一块儿找点乐子,这次的烧烤之行可是盼了好久的。
我们早早地就到了公园的烧烤区,找了个不错的位置,把装备一股脑儿地都摆了出来。
这时候,我们才发现,带的调料好像不太够。
得嘞,这可难不倒我们,于是派了嘴最甜的小李去附近的小卖部买点调料回来。
小李这小子,人长得帅,嘴还特会说。
不一会儿,他就提着一大袋调料回来了,还跟我们得瑟呢:“瞧,我跟老板砍了半天价,便宜了好几块钱呢!”我们都纷纷给他竖起大拇指,夸他厉害。
接下来就是准备食材啦。
老张负责把鸡翅、羊肉串这些串起来,那手法,熟练得就跟在烧烤摊干了好几年似的。
他一边串一边念叨着:“今天这食材新鲜得很呐,一会儿烤出来肯定香得不得了。
”小王呢,则在一旁准备蔬菜,把土豆片、香菇啥的都用竹签串好,还时不时地跟老张打趣:“老张,你多给我串几个鸡翅啊,我最近可馋这口儿啦。
”老张笑着回他:“行嘞,等会儿多给你烤几个,可别光吃,也得干活啊。
”一切准备就绪,烧烤正式开始啦!火苗“呼呼”地往上冒,我们把串好的食材一股脑儿地放在烤架上。
不一会儿,香味就开始飘出来了,把我们的馋虫都勾出来了。
这时候,麻烦事儿来了。
由于我们都没什么烧烤经验,火候掌握得不太好。
有的鸡翅烤焦了,外皮黑乎乎的,咬一口,那味道真是没法形容;有的羊肉串还没熟透,里面还有血丝呢。
大家看着这“惨不忍睹”的成果,都忍不住笑了起来。
小赵笑着说:“咱们这是要开‘黑暗料理烧烤摊’啊,这烤的啥玩意儿哟。
”大家听了,笑得更厉害了。
笑归笑,我们还是决定继续努力,争取烤出美味的食物来。
经过一番摸索和尝试,我们终于掌握了一些火候的技巧。
烤出来的食物也越来越美味了,大家吃得那叫一个香啊。
一边吃,一边还不忘互相调侃。
“小王,你刚才吃得那么香,是不是饿了好几天啦?”“去去去,这不是烤得好吃嘛,忍不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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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内容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
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
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
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
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
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
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
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
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
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
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
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
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
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
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
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窃取财物时多不为被害人察觉,但并不是所有窃取行为都是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
例如,保安人员在监视器中看到窃贼窃取财物。
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便不是窃取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
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
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
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
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
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
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
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
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
③本人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
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
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
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
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
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
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
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
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
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
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
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④本人同意这个观点。
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
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乙怒斥,与甲争吵。
超市召警,警察无法分辨真相,要求乙交出所购物品给甲,因为甲有购物凭证。
事后有人指出,甲曾在其他超市,使用同一手段,多次不法获得财物。
有学者认为,甲成立盗窃的间接正犯。
甲利用不知情的警察在处理事端时,对于乙形成心理压力而交出财物。
乙在此种情况下交出财物,没有同意的效力。
乙的持有被破坏,甲就此建立了自己的持有。
甲不成立诈欺罪,是因为乙的“内在的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交出财物不是处分财产。
⑤本人认为,本案的情况类似于诉讼诈骗。
甲和乙都知道事情的真相,如果仅凭甲手中的购物凭证,乙是不会交出财物的,也就是说,甲的欺诈行为对乙不起任何作用,但是甲利用了毫不知情的警察。
虽然在本案中,警察没有权力决定财物的归属,但是在人们的心目中,警察是公权力的代表,警察的介入或多或少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乙为了避免招惹麻烦,即使明知事情的真相也只有无奈的交出财物。
问题的关键在于乙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是对财物的处分?“处分”应当如何理解?该学者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乙的“内在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交出财物是迫于警察造成的心理压力,而不是乙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
这种“自由意思决定”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的处分行为岂非都是无效的?其实,只要对处分行为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基于这个认识做出了处分行为,哪怕这种处分是有违内心情感的,都应该认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总之,关键不是“愿不愿意”,而是“知不知道”,当然,“知道”的前提是对事实真相有清楚明白的认识。
在对处分行为没有认识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其处分行为无效。
行为人从没有处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被害人没有处分行为,所以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与盗窃无异,只成立盗窃罪。
参考文献:①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9页。
②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0页。
③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页。
⑤林东茂:《诈欺或窃盗—一个案例的检讨》,《刑事法杂志》第43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