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
散装汽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散装汽油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散装汽油购销、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三、安全管理责任1. 单位领导是散装汽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散装汽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散装汽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散装汽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3.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散装汽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四、散装汽油购销管理1. 购销散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严禁无证购销。
2. 购销散装汽油必须实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数量、用途等。
3. 购销散装汽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4. 散装汽油销售点应设立明显标志,告知消费者散装汽油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五、散装汽油储存管理1. 散装汽油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散装汽油储存场所应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并保持通风良好。
3. 散装汽油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4. 散装汽油储存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沙土等应急物资,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六、散装汽油运输管理1. 运输散装汽油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运输散装汽油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3. 运输散装汽油的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4. 运输散装汽油的车辆应避免在高温、潮湿、通风不良等环境下行驶。
七、散装汽油使用管理1. 使用散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使用。
2. 使用散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手套等。
3. 使用散装汽油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散装汽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散装汽油的经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经营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散装汽油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2)对散装汽油的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
(3)定期对散装汽油的储存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4)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储存单位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符合要求的散装汽油储存设施。
(2)储存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3)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4)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3. 运输单位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
(2)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等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4. 销售单位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符合要求的散装汽油销售场所。
(2)销售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使用单位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散装汽油。
(2)使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3)定期对使用场所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散装汽油的储存(1)储存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设置防火墙、防爆墙等安全设施。
(2)储存设施应采用防爆型、防静电型等安全材料。
(3)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等消防器材。
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汽油,是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依法查处销售散装汽油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二)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点的营业执照,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四)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加油站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加油站点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和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用途、数量等内容,仅限单次购买使用。
加油站点应当妥善保存单位介绍信,期限不少于1年。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购买用途、数量。
第五条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第六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
中国石油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关于落实上级公司有关散装油品购销情况的紧急通知

中国石油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
关于落实上级公司有关散装油品购销情况的紧急通知
各所属单位:
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要求各所属单位要严格遵照省公司转发《销售公司关于强化加油站安全管理抓好散装汽油购销制度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油吉销站管字[2017]399号)和销售公司《关于强化加油站安全管理抓好散装汽油购销制度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油销[2017]1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散装汽油购销制度落实工作。
在十九大期间不允许销售散装汽油,停止自助加油运行模式。
坚决杜绝散装油品落入暴恐份子手中。
长春分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2024年散装汽油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散装汽油安全管理制度散装汽油(汽油桶)属易燃、易发生事故物品。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散装汽油只限于公司销售车辆加油,其它不得使用;二、建立管理和使用负责制,部门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三、综合部负责购置散装汽油,销售部配合,交由销售部存放;四、散装汽油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防止丢失;五、公司散装汽油(油桶)存放在销售办公室,销售部指定专人管理;六、销售车辆加油时由经办人填写加油申请单,销售部经理审批,从售后油料库领取;七、油料管理人员确认汽油审批单发油;八、建立汽油购置、领取记录。
记录购油时间、数量,领油时间、数量、领用人;九、加油记录由售后管理员负责管理;十、销售人员加油完毕及时归还油桶;十一、公司配置5升加油桶;十二、散装汽油仅限于指定人员动用,其他人员不得接触;十三、管理和使用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不发生安全事故;十四、综合部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到指定加油站购油;十五、未遵守上述规定的给予考核;十六、此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集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散装汽油安全管理制度(二)散装汽油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是一个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日益提高的时代。
尤其是汽车使用的燃料,如汽油,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严格的散装汽油安全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2024年散装汽油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点,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散装汽油的定义和分类散装汽油是指未经包装,直接从储存设施或储存容器中取出的汽油。
根据不同用途和成分,散装汽油可以分为普通汽油和特种汽油。
1. 普通汽油:普通汽油是指用于一般汽车和机动车的汽油。
其特点是燃烧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大量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
2. 特种汽油:特种汽油是指用于特殊用途的汽油,如航空汽油、赛车汽油等。
由于其特殊使用环境和要求,特种汽油需要更高的安全管理标准。
散装成品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成品油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散装成品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散装成品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散装成品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散装成品油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散装成品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资格;(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八条散装成品油储存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设施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储存设施应具有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三)储存设施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四)储存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散装成品油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散装成品油泄漏、洒落;(三)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押运员,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散装成品油销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散装成品油销售许可证;(二)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销售人员,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三)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散装汽油销售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数量、用途等信息;(四)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实”制度,即实名身份比对、实情登记、实时上报。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1 —各所属分公司: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4】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做好下面几项重点工作。
一、高度重视。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站在维护公共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控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分公司要将政府和销售公司文件传达落实到站,加油站可可对通知内容放大印刷或制作宣传海报在加油站醒目位置粘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销售分公司文件 中油吉销站管字〔2014〕19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贴。
二、严格管理。
加油站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人员,需到属地派出所填写《派出所散装零售汽油备案表》,加油站在《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登记台账》中登记记录,在查验手续完备后,经加油站负责人在《派出所散装零售汽油备案表》的“回执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加油,回执单要留存在站。
购买证明仅限单次购买、单次出具。
对单位客户购买,经办人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加油站购买;个人购买,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三、加强监管。
根据销售公司下发的《关于加油站摩托车加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此文件规定,加油站应取消摩托车加油处,摩托车可停靠在加油岛旁,发动机熄火后,用加油枪直接加油,加油后推离4.5米处方可启动。
加油站严禁给无牌照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车辆加油;严禁向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有条件的加油站要确定一台加油机,为摩托车和购买散装汽油的顾客提供专项服务。
要加强对汽油配送运营车辆的管理,严防司、押等人员在运输途中盗卖汽油。
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制度

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国散装汽油销售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石油市场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散装汽油销售行为。
三、散装汽油销售主体1.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经营资格,依法注册登记并获得相关经营许可。
2.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具备完善的销售设施和设备,确保销售场所安全、整洁,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销售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散装汽油销售行为1.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销售的汽油符合质量标准。
2.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明码标价,真实公开销售价格,不得搞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3.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不得采取以欺诈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方式进行销售。
4.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要及时、诚信地进行处理。
五、散装汽油销售管理1.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销售记录真实可查。
2.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销售收入合法合规。
3.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对存储和销售的汽油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安全无误。
4.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销售现场进行安全排查和评估,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5. 散装汽油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销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监督管理1. 各级质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汽油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
2. 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当加强对散装汽油销售主体的行业自律和管理指导。
3. 每年对散装汽油销售主体进行定期复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主体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
七、处罚措施1. 对违反本制度的散装汽油销售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示相关处罚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汽油,是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并带离加油站,应用到生产、生活中汽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销售散装汽油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格市场准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点的营业执照,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加油站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指导加油站点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
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和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用途、数量等内容,仅限单次购买使用。
加油站点应当妥善保存单位介绍信,期限不少于年。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并说明购买用途、数量。
未随身携带身份证的,到加油站属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再按规定购买散装汽油。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在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油箱加满后所购汽油剩余需要用其他容器带走的,按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
第五条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信息并上传至实名登记系统。
第六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散装汽油销售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