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合集下载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及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按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费用的计提比例间接费用的提取按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提取。

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比例提取: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六条间接费用的用途(一)学校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按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5%计提,提取的管理费中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余下的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科研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消耗等。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胡小琴 2021-06-07 11:42:46校属各教学单位: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49号)与《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文件精神,及《2020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云南财经大学专业分流专业分科类别及需对应学期修读课程》的规定,现将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分流的条件1.完成需分流专业的先修课程(详见《2020本科培养方案》)。

2.跨大类专业分流: 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0%(含),可申请跨大类自主选择专业。

若不足3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3.大类内部专业分流: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5%(含),可申请在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专业。

若不足3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二、凡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见附件1)(此表可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通知公告”下载),各学院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的规定,对学生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比例进行审核。

三、由于转入专业班级容量有限,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可以填报两个转入专业。

学校将根据专业容量统筹专业分流,根据学生个人志愿顺序,按照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择优选拔。

四、申请专业分流的学生于7月12日将签署好“转出学院审批意见”的《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交所在学院,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后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汇总表》(见附件2),于7月16日上午11:00前将材料报教务处教务科。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办法(试行)校教发〔201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一)制订和修订奖励办法;(二)讨论和决定奖项的设定;(三)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的主要事项;(四)审批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年度名单。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学校学生学业优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评审办法;(三)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四)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五)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学院评审机构及组成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

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教学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5-7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本科生学业优秀奖励奖项设置(一)本科生优秀学业奖1.优秀学业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2.优秀学业奖评选名额为:(1)一等奖:每个学院1名,2000元/名;(2)二等奖:每个学院2名,1000元/名;(3)三等奖:每个学院3名,500元/名。

(二)本科生研究与创新优秀奖1.研究与创新优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2.研究与创新优秀奖全校评选名额为:(1)特等奖:名额由“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业优秀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学年申请者成果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特等奖奖项,如设立,奖金为5000元/名;(2)一等奖:5名,2000元/名;(3)二等奖:10名,1000/名;(4)三等奖:20名,500元/名。

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是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各级学位规定学术水平的申请人,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二)职责1.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重要规章制度;2.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3.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4.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5.审定学校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6.确定评选省级和全国优秀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7.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学校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5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商业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21〕8 号)、《关于规范2021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88号)、《云南省省属办法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在》(云人社发〔2021〕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待遇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11号)及《关于提高20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21〕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云南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熊术新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该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

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家长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组组长学生医保的夫龙县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以助及大病住院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在校学生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

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医保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

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主要包括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人发〔2012〕4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创新我校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不断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云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学校各项事业中来,满足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迅速提高我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适应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和满足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引进和培养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服务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适应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从国内外引进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者为我校紧缺学科专业急需的教学、科研人才,以及学校聘用的各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或硕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培养是指为在校教职工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提供接受教育培训和提高业务能力的机会,包括攻读学位、专业培训、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竞争各种校内外岗位、推荐进入高级人才项目等,以培养一批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五条学校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引进和培养并举”的原则,引进人才与培养人才同步推进;坚持引进与培养拔尖人才与提升整体队伍并重,迅速汇集一批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拔尖学者和具有创新思维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根据管理需要,我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称为高层次人才,是指能尽快提升我校学科优势和带领我校学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学科带头人;第三层次人才为满足我校办学规模扩大和事业发展需要补充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具体包括学术骨干、优秀博士以及其它正常补充队伍的各类人才。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的通知

http://mokocc.taobao.co m/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0〕69 号
关于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
项目立项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财贸学院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管理规定(试行)》和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申报的通知,各学院共申报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152项。

学校于200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评审,形成了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经过学校SRTP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立项141项。

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1—
学校将于2010年6月初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成果检查,请各学院SRTP领导小组及指导教师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立项项目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SRTP项目立项通知
—2—
云南财经大学教务处2010年3月18日印发校对:佴刚(共印10 份)
—3—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第五届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立项名单
*注:对于现代设计艺术学院、国际工商学院、东盟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SRTP立项项目,学校资助一半经费,另外一半由学院自筹经费解决。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科发〔2019〕1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科技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科发〔2017〕5号)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
2019年3月25日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处2019年3月25日印发—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学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财经大学
2018年5月11日
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中国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结合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云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

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

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基本不能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二。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工领导小组成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学年末前,学生处资助中心向在校学生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仅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年初,学生处资助中心下发有关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处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学院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第十一条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由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低保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原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第六章认定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学院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采取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应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跟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确认。

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评议认定以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在进行资助工作时,要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

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处2018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2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