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预防与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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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血吸虫病防治

奶牛血吸虫病防治

奶牛血吸虫病防治
血吸虫病主要是由日本分体吸虫所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血液吸虫病。

以牛感染率最高,病变也较明显,主要症状为贫血、营养不良和发育障碍。

我国主要发生在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北方地区发生少。

病原:日本分体吸虫成虫呈长线状,雌雄异体,但在动物体内多呈合抱状态。

虫卵随粪便排出体外,在水中形成毛蚴,侵入中间宿主钉螺体内发育成尾蚴,从螺体中逸出进入水中。

可经口或皮肤而感染。

症状:急性病牛,主要表现为体温升高到40℃以上,呈不规则的间歇热,可因严重的贫血致全身衰竭而死。

常见的多为慢性病例,病牛仅见消化不良,发育迟缓,腹泻及便血,逐渐消瘦;若饲养管理条件较好,则症状不明显,常成为带虫者。

防治:搞好血吸虫病的预防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①搞好粪便管理,牛粪是感染本病的根源。

因此,要结合积肥,把粪便集中起来,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堆沤、发酵等,以杀死虫卵。

②改变饲养管理方式,在有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牛饮用之水必须选择无螺水源以避免有尾蚴侵袭而感染。

治疗:用吡喹酮,按每千克体重30~40毫克一次口服,或按每千克体重30毫克肌肉注射。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7.09.23【实施日期】198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9月28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8日)废止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1987年9月20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血吸虫病的防治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实行依靠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有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落实任务,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血防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农牧部门负责牲畜血防工作。

省和有疫区的地方各级水利、水产、航运、湖洲管理及其它部门和单位都有做好血防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有疫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公民进行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

疫区公民都有防治血吸虫病的义务。

疫区的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讲授防治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站、所负责血防监督工作,其职责是:(一)监测、报告疫情;(二)血吸虫病的预防和查治;(三)宣传防治知识,进行防治技术指导;(四)对有钉螺地带的工程设计进行血防安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站、所设血防监督员。

血防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并发给证书。

第六条有疫区的地方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从芦苇生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l5976-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l5976-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l5976-19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l5976-1995)(1995年1月1日)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达到防治血吸虫病三个阶段目标要求的考核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有血吸虫病流行的南方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标准内容2.1 血吸虫病疫情控制标准2.1.1 居民粪检阳性率降至5%以下。

2.1.2 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3%以下。

2.1.3 不出现或极少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2.2.1 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均降至1%以下。

2.2.2 不出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无12岁以下儿童及2岁以下幼畜新感染。

2.2.3 钉螺面积下降98%以上(湖区垸外阳性螺密度降至0.0001只/0.11㎡以下)。

2.2.4 已建立以乡为单位,能反映当地病情、螺情变化和达到传播控制标准要求的血防档案资料。

2.3.1 连续5年未发现新感染血吸虫的人和家畜。

2.3.2 居民及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2%0以下。

2.3.3 一年以上查不到钉螺(湖区境外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2.3.4 有一支健全的监测巩固专业队伍,有完整的血防档案资料和监测巩固方案和措施。

2.3.5 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后5年,未发现当地新感染血吸虫的人和家畜及感染性钉螺,可宣布该地区血吸虫病已被消灭,继续巩固监测。

附加说明1.本标准由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司提出。

2.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名刚、贾义德、裘丽妹。

4.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血吸虫病虫害防治

血吸虫病虫害防治

血吸虫病虫害防治血吸虫病,简称血病,是一种寄生虫传播的疾病,主要影响人类的肝脏和肠道。

虽然该病在全球范围内已有所减少,但在某些地区,仍然是一种健康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必须采取一系列的虫害防治措施。

以下是我对血吸虫病虫害防治的一些详细分点:1. 对血吸虫病的认识:- 血吸虫病是由血吸虫(Schistosoma)寄生虫引起的,通过经虫卵污染的水源传播给人类。

- 血吸虫病虫害主要通过接触受到感染的水源、如河流和湖泊等而传播。

- 血吸虫寄生在人类的血管系统中,对肝脏和肠道造成损害,并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健康问题,如贫血、肝硬化和肺动脉高压等。

2. 血吸虫病虫害防治的重要性:- 血吸虫病是一种慢性疾病,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 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加以控制,血吸虫病虫害可能会导致残疾甚至死亡。

- 血吸虫病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其中贫困和卫生条件差的人群最易受到影响。

- 虫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有助于减少血吸虫病的发病率,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卫生状况。

3. 血吸虫病虫害防治的措施:- 教育宣传:公众应该加强对血吸虫病的认识,了解如何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向社区宣传疾病预防和控制的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

- 水源净化:为了预防感染,应确保饮用水源的干净卫生。

这可以通过过滤、煮沸和加氯等方式来实现。

- 卫生设施改善:改善卫生设施,包括厕所和垃圾处理设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接触血吸虫卵的机会。

此外,还应该加强卫生习惯的教育,如定期洗手等。

- 药物治疗:对已感染的患者,应及时提供适当的药物治疗,以防止疾病的进一步发展。

这需要合理的医疗资源、设备和专业知识。

- 针对儿童的防治:儿童是血吸虫病的易感人群,应加强对儿童的防治工作,包括学校卫生宣传、定期体检、饮用水源的监测等。

- 环境管理:定期进行血吸虫病传播的生态学调查,以了解虫卵分布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如消灭中间宿主(田螺)和改变农田排水系统等。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血吸虫病是由日寄居血吸虫和中国/曼氏血吸虫引起的一种寄生虫病。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我国就针对血吸虫病进行了多次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血吸虫病在一些地区的发病率依然居高不下,为此国家出台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治理血吸虫病,消除病源地。

一、方案的整体要求该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全民参与,科学施策,按照“以药为主,以防为辅”的原则,提高防治能力。

方案要求在疫区内部全面搜查和治疗感染者的同时,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增加人们的自我防御意识,强化群体防治意识。

二、方案的实施措施1、开展综合防治综合治理是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

国家提出了简化流程,加强质量和服务意识,坚持“县领导带班、政府部门合作、卫生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确保一流卫生技术,一流施工队伍,一流器具材料,一流各种防治措施的综合实施。

2、加强传染病监测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加强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对病源有迅速、准确的条件反应,预防疫情流行。

完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保证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迅速反应,果断处理危机和风险。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血吸虫病的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疫苗的研制,开发防治新药,逐步消除疾病的传染源。

增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提高防治能力。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传递健康防治知识,增强人们自我防病能力和防范卫生疫情的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三、方案的优势该方案从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实行病人追踪、病害普查、药物治疗等措施,大大提高了防治效果,显著提高了治愈率。

而且方案积极开发具有我国特色的药物,如牛黄解毒片等,有效降低了治疗成本。

采用“以药为主,以防为辅”的方针,保证了治疗效果,同时还注重宣传普及,提高了公众对该病的认识,有效遏制了病情的传播和发展。

四、总结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在我国针对血吸虫病进行的防治行动中起到了决策性的作用。

其策略、措施一系列的人性化安排给病人以关爱,对医务人员的困境加以充分考虑,使病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达到期望的效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三、主要制度
(二)关于联防联控的制度 1、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防区各 地方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 构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第十条) 2、联防联控的内容是同步实施以下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1)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 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2)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4)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灭杀钉螺; (5)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6)其他防治措施。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制定《条例》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 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 防工作机制;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防工作机制;(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人畜同步防治,加强传染源管理工作原则 工作原则; 人畜同步防治,加强传染源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与引导群众改变传统
的生产、生活方式相结合; 改变行为) 的生产、生活方式相结合;(改变行为) 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政策, ●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政策,加大对血 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力度。 以人为本) 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力度。 (以人为本)
三、主要制度
(一)关于人、家畜粪便管理的制度。 关于人、家畜粪便管理的制度。 1、血防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 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 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第十五条 第一款) 2、血防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第十 五条第二款) 3、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 靠地设点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 行在渔船和水上交通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 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第十三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地区应 当适应血防工作的需要,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推 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 理。(第十六条) 5、禁止在血防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第十七条)

血吸虫病措施

血吸虫病措施

血吸虫病措施简介血吸虫病(schistosomiasis)是一种由寄生虫引起的人类寄生虫病,也被称为裂体吸虫病。

寄生虫主要通过寄生在淡水中的螺蛳传播给人类。

血吸虫病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地区,是全球最为常见的寄生虫病之一。

本文将介绍血吸虫病的措施,包括预防和治疗方法。

预防措施1. 消灭螺蛳栖息地螺蛳是血吸虫病传播的中间宿主,定期清除水体中的螺蛳栖息地是预防寄生虫传播的重要措施。

清除水体中的浮萍、碎石等植被,可以减少螺蛳的栖息地,从而降低感染风险。

2. 避免接触感染源避免接触可能感染血吸虫病的源头,如避免接触感染者的血液、尿液或粪便。

尤其是在进行户外活动、游泳等水上活动时,要避免与可能被螺蛳感染的水体接触。

3. 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习惯对于预防血吸虫病也非常重要。

经常洗手,并避免用未经过消毒的水洗菜、果蔬等食物,可以减少感染的风险。

4. 饮用安全水源血吸虫病主要通过水传播,饮用安全的水源可以有效减少感染风险。

建议使用经过过滤、煮沸或消毒处理的水源作为饮用水。

5. 预防性药物治疗在某些高密度感染地区,可以考虑采取预防性药物治疗策略。

这些药物可以减少感染螺蛳的机会,从而降低感染血吸虫病的风险。

治疗措施1. 解除病源治疗血吸虫病的首要措施是解除病源,即通过使用抗血吸虫药物杀灭寄生虫。

目前常用的抗血吸虫药物包括吡喹酮、吗啉胺和依托泊苷等。

治疗期间需要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用药,以确保寄生虫完全死亡。

2. 对症治疗除了解除病源外,根据病情也可采取对症治疗的方法。

对于血吸虫病患者可能出现的肝脾肿大、贫血等症状可进行相应的治疗,以缓解病情。

3. 定期随访和复查血吸虫病的治疗过程较长,需要定期随访和复查。

随访过程中,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调整治疗方案,确保疗效最大化。

4. 教育和宣传在预防和治疗血吸虫病过程中,教育和宣传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通过向公众普及血吸虫病的预防知识,增强公众对血吸虫病的认识,可以减少感染风险和提高治疗参与度。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8【实施日期】1999.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1999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9月28日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99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血吸虫病疫区(以下简称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可能成为疫区的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工作的领导,防止血吸虫病的发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血防工作。

第五条血防所、站(含动物血防站,下同)负责血吸虫病的调查、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未设血防所、站的地方,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含动物防疫机构)承担有关血防工作。

第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血防知识的宣传。

疫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讲授血防知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科学技术、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引进、扩大血防新技术和新成果。

第二章病源控制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饮用水、厕所改造予以扶持,优先安排村民饮用水、厕所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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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预防与处理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血吸虫病预防及控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对在血吸虫疫区工作的员工进行血吸虫病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1.2 公司有义务为在血吸虫疫区工作的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组织专项健康检查,为感染血吸虫病的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建立血吸虫病人健康档案。

1.3 在血吸虫疫区设立建设项目时,科技部应将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环境的卫生学评价意见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1.4 血吸虫疫区单位应在可能感染血吸虫病的作业区域、作业岗位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督促员工做好个体防护和服用预防药物。

2 职责
2.1 环境保护部
2.1.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血吸虫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公司预防和处置血吸虫病的管理规定、应急预案。

2.1.2 负责联系地方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开展药物灭
螺工作;监督各部门、单位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2.1.3 为在血吸虫疫区工作的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组织对
在血吸虫疫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专项体检,建立员工健康检查档案和血吸虫病人健康档案。

2.1.4 组织对设立在血吸虫疫区的建设项目开展血吸虫病卫生
学评价;项目竣工后,联系所在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2.1.5 负责感染血吸虫病的员工的工伤认定申报。

2.2 人力资源部
2.2.1 定期对在血吸虫疫区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的员工进行血吸虫病预防及控制知识的强化教育。

2.2.2 在与血吸虫疫区工作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血吸虫疫区范围、血吸虫病的危害、后果及防护等内容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2.2.3 负责感染血吸虫病的员工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报。

2.2.4 会同环境保护部做好在血吸虫疫区工作的员工的专项健康检查。

2.2.5 加强与地方工伤保险机构的沟通,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员工纳入到工伤保险中。

2.2.6 协调感染血吸虫病的员工的治疗事项,妥善处理老血吸虫病人的医疗费用。

2.3 科技部
2.3.1 在血吸虫疫区设立建设项目时,负责将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环境的卫生学评价意见纳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2.3.2 在建设项目基础设计阶段,责成设计单位将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到设计规划中。

2.4 装备部
2.4.1 与在血吸虫疫区承揽工程建设的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书面告知承包商施工区域内血吸虫疫情状况、血吸虫病的危害、发病症状,并提出防护要求。

2.4.2 督促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设立专人负责工地血吸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5 基层单位
2.5.1 负责对在血吸虫疫区从事生产作业、检维修、抗洪抢险、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员工及外来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预防和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2.5.2 在可能感染血吸虫病的作业区域、作业岗位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督促员工做好个体防护和服用预防药物。

2.5.3 负责落实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发生的各项措施,配合地方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灭螺工作。

2.5.4 组织在疫区工作的员工参加血吸虫病专项体检,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在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血吸虫病的员工的相关情况。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血吸虫病
是指血吸虫寄生于人体内,导致发病的一种寄生虫病。

3.2 疫水
是指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体。

3.3 预防与控制
3.3.1 血吸虫病预防及控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
控、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重点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员工防护、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及防控措施的落实。

3.3.2 公司应按照地方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通过内部媒体和采取手册、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员工和外来人员的血吸虫病预防及控制知识的普及宣传,定期对可能接触疫水的员工进行血吸虫病预防及控制知识的强化教育。

3.3.3 公司应在工作场所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尽可能避免员工直接接触疫水,对因工作原因必须接触疫水的员工应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用品。

3.3.4 各单位应为血吸虫疫区工作的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用水条件,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排放。

3.3.5 人力资源部与在血吸虫疫区工作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告知血吸虫疫区范围、血吸虫病的危害、后果及防护等内容;安全部门应组织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血吸虫病专项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报告。

3.3.6 在血吸虫疫区进行项目建设、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应落实以下措施:
——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全部门应向省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技术开
发部门应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将血吸虫
病预防、控制措施纳入建设项目设计要求中;
——与工程建设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部门应书面告知所经区域血吸虫病流行和发病情况、血吸虫病的危害、
防护措施;承包商应设专人负责施工工地血吸虫病的预
防及控制工作;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部门应联系地方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工程所在地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各单位检修、维修等施工过程中存在动土、涉水等作业时,应妥善处理有螺土,并适当扩大环境改造灭螺覆盖
范围;
——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为施工作业中接触疫水的员工服用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3.3.7 在配合地方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自行对血吸虫病易感染地带的水体实施药物灭螺前,相关单位应在灭螺工作前7日内,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特别是要对附近的水产资源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实施灭螺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3.3.8 各单位应建立因工作原因或因防汛、抗洪需要必须接触疫水的员工名册。

在接触疫水后6个月内,由公司组织对员工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

3.4 感染血吸虫病的处理
3.4.1 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在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或其它医学检查中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血吸虫病人情况。

确属因工作原因或防汛、抗洪等活动接触疫水感染血吸虫病的,应按照《工伤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申报时限与其它工伤申报时限相同。

3.4.2 员工因工作原因或防汛、抗洪等活动感染血吸虫病申报工
伤认定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必须接触疫水的工作原因;
——具有因工作原因接触了疫水的情形;
——在接触疫水时,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后的6个月内,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血吸虫病。

3.4.3 员工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后,应在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其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3.4.4 员工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后,在停工接受治疗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标准为:——急性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30天;
——慢性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30天;
——血吸虫性肝纤维化(病原学治疗及护肝治疗):15~30天;
——脑型血吸虫病(病原学治疗):15~45天;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合并其它脏器损伤时,其停工留薪期根据相应脏器损伤情况确定。

3.4.5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病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3.4.6 员工因工感染血吸虫病后脏器受到损伤,可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鉴定结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3.5 应急处置
3.5.1 单位辖区内出现3名以上员工感染血吸虫病或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单位主管领导应迅速将情况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

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照责任分工,逐级将情况报告给地方和省级血吸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伤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

3.5.2 相关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将感染血吸虫病病人送至专门医疗机构救治;
——联系地方血吸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触疫水的人实施预防性服药;
——按照地方血吸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意见,组织对辖区内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区域实行药物灭螺和处理疫
水;
——在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接触疫水;
——联系地方血吸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4 检查与考核
4.1 血吸虫疫区单位应将血吸虫病预防与控制知识纳入每季度一次的班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中,对在易感染血吸虫病的作业场所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的防护用品、饮水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建立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员工健康检查档案和血吸
虫病人健康档案。

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次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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