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最新版】目录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三、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正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和管理原则至关重要。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这些原则贯穿于环境保护法的始终,旨在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1.保护优先原则: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中,环境保护应优先考虑。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
这一原则强调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就采取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降低环境治理的成本。
3.综合治理原则:环境保护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环境保护中,要充分运用各种政策、法规、经济和技术手段,实现环境治理的全面推进。
4.公众参与原则:公众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环境保护。
5.损害担责原则:污染者和破坏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有助于强化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
二、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原则、法治管理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科学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行为,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行政管理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法治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民主管理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中国,环境保护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实施情况和效果。
一、生态环境的均衡和稳定原则环境保护法强调生态环境的均衡和稳定,要求人类的活动不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设立相应的罚则,以惩罚违法者并保护环境的稳定性。
二、污染防治的原则环境污染是影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污染防治的原则,要求预防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治理污染。
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此外,环境保护法还对污染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三、资源有效利用和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要求减少资源的浪费,并加强对有限资源的保护。
这一原则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举措,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行节能减排和资源回收利用。
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的参与和信息的公开,在决策、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时,应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公众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
这一原则增强了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有利于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来维护环境权益。
五、责任追究和法律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追究和责任追究。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违法破坏环境,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原则强化了法律对环境保护的保障,保护了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
总之,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污染、有效利用资源、公众参与和责任追究等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对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它的出台旨在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环境保护法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调通过预防控制手段,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
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加强环境监测、提高环境管理标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措施,对潜在的环境污染源进行预防和控制。
同时也强调了防治结合,即在预防的基础上,通过治理手段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以保护环境的整体质量。
二、污染者负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这一原则明确了污染者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此外,防治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减少或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参与。
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加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
环境保护法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使公众对环境状况、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措施有更清晰的了解。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污染者的行为,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鼓励综合治理,即通过综合的手段和措施,解决环境保护中的复杂问题。
综合治理包括了技术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提出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的污染源、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治理措施,以实现高效的环境保护。
五、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调了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
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是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法律规范,它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美丽中国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始终坚持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环境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
第一,公益性原则。
公益性是环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益性原则强调环境资源的广泛性、公共性和非市场性,认为环境资源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其利益应当被社会公众共享,不容被个人或特定群体独占。
在我国,环境法将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保障公众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二,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原则,强调通过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保护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我国环境法通过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等措施,以预防控制为主,提前干预环境问题,促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依法治理原则。
依法治理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合法合规。
我国环境法坚持依法治理,通过建立环境法律体系、健全环境规划制度、加强环境执法等措施,提高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确保环境保护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综合治理原则。
综合治理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环境问题的治理应当综合施策,通过多种手段、多方力量协同治理,实现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我国环境法通过建立环境保护体系、落实环境标准、加强环境监测等措施,实现了对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协同性和综合性。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公益性原则保障了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预防原则强调通过预防控制实现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原则保证了环境保护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综合治理原则促使了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的不断深化,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预防原则:强调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要求采取预防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2. 保护优先原则:强调对环境优质区域和脆弱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生态功能区、重点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
3. 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和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参与。
4. 环境利用均衡原则:要求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5. 监管加强原则:要求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大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6.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追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加强对责任人的惩处和给予适当的赔偿。
7. 公平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中坚持公平原则,促使各方平等参与环境治理,防止环境不均衡问题的出现。
8. 分级管理原则:将环境保护工作划分为国家、省级、市级等多个层级,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职责。
总之,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旨在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在实践中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论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论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第一篇:论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论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摘要: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新《环境保护法》认真贯彻“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将其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性法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的基础性指导作用。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显著而巨大的历史意义。
就法理解释、立法技术而言,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及其规定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的中国仍有进一步阐释和发展的必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基本原则。
2011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其后,《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到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即新《环境保护法》。
纵观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有两点颇为引人注目:一是将新《环境保护法》定义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二是新增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专条,这也是我国近30年来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环境保护法而言,此两点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是,若要准确解读上述两点涵义,还需要结合相应的法条和立法过程进行分析,笔者拟尝试之。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定位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的相关环境法学者一直存有争议。
如吕忠梅教授认为应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张梓太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应当是综合法,还有人认为《环境保护法》是综合性的基本法。
其实,早在我国环境法立法开始阶段,就曾有过关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定位的描述。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新法中对立法目的的表述契合了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理念。
而这一立法目的的承载体只能是一部基本法。
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协调环境保护的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甚至对后续的环境保护中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参与环保决策权
公民有权参与环保决策过程, 对重大项目和规划提出意见和 建议。
依法维权
公民有权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自身和 公共环境的权益。
节约资源与减少污染
公民有义务节约资源、减少污 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形成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03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与突破
严格环境违法责任
02
原有《环境保护法》已无法满足 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 进行修订和完善。
立法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 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 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新法规定公众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公众的环境 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建设 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05
新《环境保护法》的挑战与对 策
实施中的问题与挑战
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可能对严重污染企业进行袒护,导 致环境执法受阻。
它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门性法律共 同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02
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01
02
03
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相协调,确保后代人能够 享有与当前相同的资源和 环境。
预防为主原则
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而不 是在污染发生后再进行治 理。
新环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环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什么?导读:本文是关于生活中常识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具体表现在:(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
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上个世纪60年代末,人们认识到,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必须从全局和整体上加以考虑,治本的首要办法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
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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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摘要: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新《环境保护法》认真贯彻“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将其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性法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长期的基础性指导作用。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显著而巨大的历史意义。
就法理解释、立法技术而言,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及其规定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的中国仍有进一步阐释和发展的必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基本原则。
2011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其后,《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并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到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即新《环境保护法》。
纵观新《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有两点颇为引人注目:一是将新《环境保护法》定义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二是新增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专条,这也是我国近30年来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环境保护法而言,此两点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是,若要准确解读上述两点涵义,还需要结合相应的法条和立法过程进行分析,笔者拟尝试之。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定位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的相关环境法学者一直存有争议。
如吕忠梅教授认为应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张梓太教授认为《环境保护法》应当是综合法,还有人认为《环境保护法》是综合性的基本法。
其实,早在我国环境法立法开始阶段,就曾有过关于《环境保护法》基本定位的描述。
与旧法相比,新法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新法中对立法目的的表述契合了当代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理念。
而这一立法目的的承载体只能是一部基本法。
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协调环境保护的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甚至对后续的环境保护中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将新《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基本法,是《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当然要求。
新《环境保护法》体现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理念,是对我国近15年来环境保护单项立法的概括和总结。
作为一部环境基本法,从法理上来说,《环境保护法》应当在立法目的条款上保持其统摄地位,必须客观审视并吸收其他环境保护单项立法所确定的普遍性的法律目的。
而新《环境保护法》所增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恰恰是对环境法部门下位法己经确立的“促进可持续发展”法律目的的吸收、总结。
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立法目的,正是对众多环境法法律部门单项立法的总结和归纳,是《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基本法在环境部门法法律体系中统摄地位的应然体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中国发展的体现。
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
关于“保护优先”的具体含义,无论是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还是相关学者的著述,均未直接论及。
认为保护优先“仍主要是从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或其某个特定的领域)发展之间的关系角度进行的使用,并未形成特定、独立、内涵外延确定的法律或法学术语。
”基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解读必须结合环境立法
目的和环境发展基本国策的观点,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定义为一种综合防治的原则,即对环境污染整体系统的防治,同时,这一原则也统摄我国环境法上的相应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三)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遵循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关于其具体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
如有学者认为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比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也有学者将公众参与原则定义为一项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我国公众参与保护环境己经从理论走向实践,并形成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
1989年《环境保护法》专门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较为细致地规定了在环保领域中公众参与环境影响和环境评价的制度。
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对政府机构环境信息的公开做了强制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就环保法的理论而言,还是就国内的具体实践而言,将公众参与上升为一项具体的法律原则都是巨大的进步,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使这一原则从理论走向了立法实然。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其对于充分动员广大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四)损害担责原则
就学理层而而言,新《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的“损害担责”应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另类表述。
对于污染者付费原则,一般认为其源于广大公众对于政府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质疑,质疑者认为,国家投巨资进行环境保护实际上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为个别人造成的环境污染买单。
有鉴于此,应当由排污者负担控制污染和消除污染的费用。
此外,还有一种扩展的污染者付费原则,除了要求污染者承担上述费用外,还应当对遭受环境污染的居民提供补偿。
污染者付费原则也被国内一些环境法学者称之为“环境责任原则”。
新《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而:一是“损害”,二是“担责”。
针对“损害”而言,笔者认为,此种损害既包括一般意义上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也包括过度开发环境而导致的环境无法自愈甚至退化的行为。
日本环境法将该原则广泛用于污染防治、环境复原和被害者救济等方面。
“只要从环境或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获得实际利益者,都应当就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的减少付出应有的补偿费用,而不局限于开发者和污染者。
”针对“担责”而言,主要是指承担责任,同时,这种责任不仅仅包括环境修复、生态修复所承担的费用责任,还包括赔偿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的普通公众的责任。
三、结语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文明的立法目的,将环境法基本原则用专条予以规定,给予了《环境保护法》以“基础性、综合性”的定位,在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文规定了环境法基本原则,对于广大学者、环境保护工作者和公众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张梓太.环境保护法[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
[3]汪劲.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J].中外法学,2004(4).
[4]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