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

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单位与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补偿金。
这个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一定的标准,而并不是胡乱约定。
那么大家知道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有什么标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
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是怎样的,怎么约定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是怎样的,怎么约定竞业限制补偿?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3、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
(一)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二)坚持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照顾双方利益(三)约定不违法,如竞业限制一定要支付劳动者,而且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周期以及方式必须合法。
竞业限制中,员工负有保守单位相应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此时单位也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员工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那么大家知道这个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是怎样的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
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竞业限制及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做了详尽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款,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另外,我国《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与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3)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竞业协议补偿金范本

竞业协议补偿金范本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段时期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作的竞业限制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1.1 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以下简称“竞业限制期限”),不得到与甲方从事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经营与甲方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
1.2 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与甲方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2)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3)直接或间接地从与甲方相竞争的单位获取经济利益。
二、竞业限制的补偿2.1 甲方同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乙方的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2.2 如果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2.3 如果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
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后,甲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其他约定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3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签订日期:以上为竞业协议补偿金范本,希望能对您的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在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咨询。
竞业限制协议法律问题汇总

竞业限制协议法律问题汇总本文主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针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包括哪些?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这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可能会比较广。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数额有什么要求?补偿金一般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业限制期限有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影响。
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不影响协议效力,劳动者仍应履行,同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五、离职前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决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且不需支付补偿。
六、离职后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七、劳动者什么情况下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八、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要支付多少违约金?违约金可以双方约定,如果约定过高,可以请求减少。
调整违约金时需仲裁机构和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在商定竞业限制约定内容时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劳动者在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劳动者离职时的工作岗位及收入水平、劳动者在职期间的长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的长短以及劳动者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长短、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的主观违约恶意及客观违约行为、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以及劳动者是否采取辞职等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诸多方面因素。
九、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在职不足6个月竞业协议

在职不足6个月竞业协议一、竞业限制需要提前六个月解除合同吗?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公司提前解除竞业协议补偿金竞业限制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最低标准是多少?每月十块钱行吗?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最低标准是多少?每月十块钱行吗?展开全文今天本来不打算写东西的,这几天的睡眠质量很差,直接影响了写东西的兴致。
但是今天接连有小伙伴的咨询涉及了竞业限制的问题,先是有小伙伴问员工辞职会支付违约金吗?根据她所处的行业,我猜测可能会有竞业限制一类的违约金,后来有小伙伴问,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最低标准是多少?其实我当时想到的是不会每个月给10块钱吧?后来给她的回答是最好别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我的回答可能遭到同行的质疑,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不是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不低于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30%吗?其实我考虑过这一点,但是最终得出的结论还是最低工资标准。
理由也是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首先,该条所规定的30%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适用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其次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以看出,在法律法规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底限应该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底限的。
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尊重。
那么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标准过低时,怎么处理?第一个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标准过低时,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也就是劳动者还用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吗?认为这种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理由很可能就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约定无效。
举重以明轻,先看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或者明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下,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问题。
之前各地法院观点云集,具体的观点,我在2019年7月6日公众号推送《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竞业限制问题规定解读》一文中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各地法院的观点开始从认定无效慢慢过渡到了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或者解除权,比如山东高院就从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过渡到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一、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较低工资标准,否则按照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
一、竞业限制的年限一般是2年,具体情况如下:1、企业与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将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之内;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3、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总而言之,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在履行相关义务之后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补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确定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应是劳动者前12个月所有收入的平均值,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各项收入。
将各项收入认定为工资收入的理由是:
1、各项收入都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用于劳动力的维持及再生产,虽然划分了具体项目,但性质上是一样的。
2、从短期看,奖金、加班费等项收入与该劳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间有较为紧密的关系,但是由于是根据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因此短期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间这一因素的影响并不需要作出特别的考虑。
3、将劳动者所有的收入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可以有效地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劳动者的收入作出不合理的区分,从而减轻其应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4、将劳动者的全部收入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有利于实现竞业禁止制度中经济补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二、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
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根据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需要,经济补偿金应当有一个强制性的最低标准,在当事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在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无效,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法律知识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