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详细)
分段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分段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分段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入用人单位,于2008年1月1日后离职,这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就会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后,经济补偿金要分作两端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法规是《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三个通知。
由于《劳动合同条例》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制不同。
再结合经济补偿金几种情形,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的组合结果,使得本来已经复杂的问题更为复杂。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规定1.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的平均工资。
2.上限:无。
3.下限: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工资范围: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5.总结:《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规定与与《劳动合同法》相比,除了上限不同以外其他基本一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经济补偿金月份数的规定1.原则: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2.上限: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也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前无论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是多少,经济补偿金月份数最多为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条例》小结1.《劳动合同条例》可简单概括为:12个月封顶。
2.《劳动合同法》可简单概括为:3个月+12个月封顶。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详见: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分段计算情形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都不封顶1.适用类型: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企业破产解散。
2.经济补偿金年限:从入职计算至离职。
举例一:甲从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10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举例经济法基础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举例经济法基础经济补偿金是指根据劳动法规定,当员工遭受辞退、解雇、裁员等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被辞退员工的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根据中国《劳动法》第41条和第44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略有不同。
下面将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法如下:1. 一个月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以被辞退员工在辞职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
平均工资是根据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2. 工龄标准:根据被解雇员工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
工龄包括员工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使用年限和前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时的工龄。
根据不同工龄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也不同,一般来说,工龄越长,支付比例越高。
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员工小明在某公司工作10年,公司突然决定辞退他。
小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5000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00元。
根据小明的工龄,公司应该支付他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那么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小明的经济补偿金为(5000+4000)*10=90000元。
二、裁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裁员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法如下:1. 一个月工资标准:裁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被裁员工在解雇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同样是根据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2. 裁员比例基准:根据裁员范围的大小来确定支付比例。
一般来说,公司裁掉的员工越多,支付比例越高。
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某公司进行裁员,裁掉了100名员工中的小红。
小红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4500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800元。
根据公司的裁员比例基准,小红应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那么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小红的经济补偿金为(4500+3800)*3=25800元。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四个公式综合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年限是否分段计算的情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依据新、旧规定,不论是补偿基数还是补偿年限,只要存在有封顶情形的,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掌握以下四种计算方式,对号入座即可正确确定解约经济补偿金了。
第一种情形: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无封顶情形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
第二种情形: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有封顶情形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约”、“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约”、“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约”、“不能胜任工作解约”的。
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第三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封顶情形,但依据以前的规定,存在“12个月工资”这一封顶情形的,具体说来,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约”、“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约”、“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约”、“不能胜任工作解约”这几种情形的。
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
解除横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即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即分为用工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以及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两段期限分别计算。
如:某劳动者于2006年11月1日入职,2011年4月30日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应获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过程如下:
(一)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1年2个月,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之规定,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故该段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2个月工资。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3年4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故该段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3.5个月工资。
综上,该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共为5.5个月工资,若连续计算的话,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4年7个月,对应的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分段计算方法比连续计算方法多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分段
计算方法同上。
史上最详细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简单易懂)

史上最详细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简单易懂)有⽹友问过我这样2个问题:1、员⼯⼯资超过社平⼯资的3倍的,经济补偿⾦是不是⼀定不能超过12个⽉?2、⼀个⽼师讲课说:员⼯⼯资不超过社平⼯资的3倍,员⼯⼯作了多少年,经济补偿⾦就⽀付多少个⽉,⽐如:员⼯⼯作20年,经济补偿⾦就⽀付20个⽉。
这个⽼师说的对吗?这2个问题,实质是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的问题。
答案我就不说了,希望⼤家看完本⽂之后,可以在评论区回答你⾃⼰关于这2个问题的答案哦。
⼀、我国经济补偿⾦采取的是分段计算规则,具体如下:2008年1⽉1⽇之前的⼯作年限,适⽤《劳动合同法》施⾏之前的规则;2008年1⽉1⽇之后的⼯作年限,适⽤《劳动合同法》施⾏之后的规则。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法条链接:1、《劳动法》第⼆⼗⼋条⽤⼈单位依据本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备注:第24条规定的是协商⼀致解除合同,第26条规定的是⾮过错性解除合同(即:医疗期满、不胜任⼯作、情势变更),第27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单位在五种情况下(第26条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那什么是国家的有关规定呢?法条链接:很显然,国家有关规定就是1994年12⽉3⽇劳动部颁布的⽂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法条链接:法条解读:A、⼀般规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作的年限计算,每满⼀年发⼀个⽉⼯资。
不满⼀年的,按⼀年的标准发放。
B、特殊规则:但是,协商⼀致解除和不胜任⼯作解除,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
C、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前⼗⼆个⽉的⽉平均⼯资。
(提醒:计算基数⽆社平⼯资3倍的限制)法条链接:⼩结: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单位需要⽀付经济补偿⾦,有⼗种情形: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五种情形---详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九条;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五种情形—详见《司法解释⼀》第⼗五条。
关于各省市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关于各省市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益,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能够得到妥善的补偿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各省市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和政策,分段计算的方法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进行探讨,并就各省市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分段计算方法的基本原理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将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分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对应不同的补偿标准。
这种分段计算方法基于劳动者积累的工龄和其在公司任职的时长进行计算,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年限较长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
二、分段计算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1)确定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劳动者的连续工龄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总计,不包括中断和转岗等特殊情况。
一般以入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界定,计算劳动者从入职到离职期间的总工作年限。
(2)划分连续工龄的分段根据不同省市的政策规定,对连续工龄进行相应的划分。
以某省市的规定为例,分为0-10年、11-20年、21-30年等不同的工龄段。
根据划分的工龄段,确定每个段落的补偿标准。
(3)计算各分段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各个分段中的工龄,将其对应的薪资和补偿标准结合,计算每个分段的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 = 工龄 ×月平均工资 ×相应的倍数。
其中,月平均工资一般是根据劳动者最后一年或者最后几年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4)累加各分段的经济补偿金将各个分段的经济补偿金相加,得到劳动者的总经济补偿金。
三、各省市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的差异虽然分段计算方法在各省市都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在具体的分段和计算细节上还是存在差异。
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和工龄段。
此外,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相对较高,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标准较低。
纠纷案件中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纠纷案件中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纠纷调处之一:如何分段计算?作者:徐仁华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经济补偿金争议比例有所增加,占了52%。
新的HR群友也一直问这个问题,现就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解答如下;【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分为两类:】即一般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和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第一、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就是针对高收入劳动者,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12年。
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以后设定了两个双封顶的限制条件:一是工资基数设限封顶,即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二是工作年限设限封顶,即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1)2008年以前单封顶的计算方法。
上海地区政策规定2008年以前下面4种情形,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
案例:李某于1993年9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2013年5月31日,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本企业工作年限为19年9个月,其中2007年底以前为14年4个月,2008年1月以后为5年5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低于14076元(2012年市平均工资4692元的三倍),则李某经济补偿金为80500元【(4600元×12个月=55200元)+(4600元×5.5个月=25300元)=80500元】。
(2)2008年以前不需要封顶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算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日常必需的工作之一。
由于《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变了它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成为了一个难题。
本文根据上海裁审实践有有关口径结合案例,围绕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进行系统的阐述,同时详细总结各种情况下的法定情形,力求帮助大家厘清这一工作难题。
案例: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期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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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比想象的那么简单。
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以上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 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都未遇到年限封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需搬迁到外省市,B作为生产部的一员,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与B的劳动关系,B于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4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B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B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按实际工龄计算。
B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按18个月计算。
B的月工资为4000元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B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4000元。
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B的经济补偿金为:4000×19.5=78000元。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 三倍平均工资×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①协商一致解除、②不能胜任解除。
案例:C是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老员工,自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10000元,经公司与其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于2009年3月解除了与C的劳动关系案例中,经协商一致,该服装有限公司解除了与C的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C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实际工龄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C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应按12个月计算。
另C的月工资为10000元高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9876元,所以C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9876元。
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C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0×12+9876×1.5=134814元。
c、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前的不超过12月+ 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故本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①协商一致解除、②不能胜任解除。
案例: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
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8000元×【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0.8万元d、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全部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三倍平均工资×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这种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D也是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的员工,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了与D的劳动关系,D于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10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D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D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
D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应按18个月计算。
D的月工资10000元高于2008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3292×3=9876),受3倍和12年封顶的限制,但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经济补偿的基数不受三倍的限制,仍旧按10000元计算。
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D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0×18+9876×1.5=194814元。
e、在《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三倍平均工资×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8.1.1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A自2007年进入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至2009年3月期满,月工资10000元,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
案例中A属于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中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故计算A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A2008年1月日后的连续工作年限为1年3个月,又因A的月工资1000高于2008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A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9876元。
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A的经济补偿金为:9876×1.5=14814元★在本单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同意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离职的,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约的话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适用2倍经济赔偿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