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b894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6.png)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略)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9600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d.png)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37号令)以及《漳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漳政〔2000〕综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数达不到法定1.6%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该单位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计算公式:(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年人均工资×60%。
第四条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残疾人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同等工资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fa89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9.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结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领导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而出台的金费补贴,它实行计税、报销或无需计税的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是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领导尽最大努力给予残疾人更多就业机会,加强就业保护的程序,改善就业环境,为无法自负支出的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援,增加就业意识和就业机会,支持就业服务和教育服务,支持残疾人从事自主创业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税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被计入增加计税收入,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
二、计入应税工资和薪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认定为应税工资和薪金,topic,税务机关要出具详细说明,并对当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税工资和薪金的总额和将其发放给残疾人的情况作出准确说明。
三、不计税
领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不计税的。
一般情况下,领导会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到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账户上,用于一般使用或用于残障人士的培训和支持服务,可以不计税。
总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它的实施不但有利于领导巩固社会残疾人平等就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和经济支援的一个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领导和社会关心残疾人的努力,以及对残疾人未来事业的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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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
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
“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贯彻落实浙江 __《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视频会议在杭州召开,部署启动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与此前相比,新政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受益人群。
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范围扩大到非重度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根据xx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浙江省共有残疾人311.8万人。
目前,该省共有持证残疾人111.5万人,与普通人相比,残疾人劳动创收能力弱,获取收入困难。
在此背景下,浙江 __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当日会议上,对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发放对象,浙江省民政
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
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为残疾人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该制度相比浙江省原有制度,覆盖对象更广,受益人更多,
补贴标准水平还走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苏长聪如此表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
”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在补贴范围上有突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范围扩大到非重度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扩大了补助对象范围。
其次是在补贴标准上高起点。
该负责人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定为当地低保标准的30%,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据了解,xx年底,该省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月平均分别为653元、570元,按此推算浙江符合条件的城市、农村残疾人平均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
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方面,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第二类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总体位居全国前列。
看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还看了:
1.xx-xx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2.残疾人保障金申请书
3.残疾人劳动法保证金
4.xx年最新残疾人就业条例
5.xx-xx年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6.xx-xx年成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7.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法规
内容仅供参考。